种子法第七十八交通法第74条第四款款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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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调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对

准许的农村土地征收事宜由***受权海南省市人民政府准许。在认真落实永久性基础农田维护现行政策

证海南自贸试验区农用地总产量不降低、品質不减少,土地在目前基本

不提升的前提条件下由海南省市人民政府制订实际管理条例,健全贯彻落实事中过后管控对策经***生态资源主管部门愿意后实施。

《一是临时性调整实行《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 有关文章一:海南经濟开发试点区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拟暂作调节

十三届全国性会第十七次大会26日决议有关决策议案拟受权***在我国(海南)经济开发试点区临时调節实施土地管理法、种子法、海商法的相关要求。

受***授权委司法部门部长袁曙宏26日向十三届全国性****会第十七次大会作《关于授权***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表明。

适用海南海南岛基本建设经济开发试点区适用海南逐渐探寻、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自由贸易港基本建设,是***、***做出的重特大管理决策为适用海南全方位改革创新对外开放、促进海南自贸试验区示范點现行政策落地式,袁曙宏详细介绍说议案关键包含三层面內容:

一是临时调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对海南自贸试验区内由***准许的农村土地征收事宜由***受权海南省市人民政府准许。在认真落实永久性基礎农田维护现行政策保证海南自贸试验区农用地总产量不降低、品质不减少,土地在目前基本上不提升的前提条件下由海南省市人民政府制订实际管理条例,健全贯彻落实事中过后管控对策经***生态资源主管部门愿意后实施。

二是临时调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在海南自贸试验区从业種子进出口贸易业务流程的,其種子生产制造许可证签发管理权限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果业主管部门下发至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果业主管部门在严苛实施引入种质资源的防护与管控,避免外来物种提升风评价和检疫证管控的前提条件下,由海南省市人民政府制订实际管理条例健全贯彻落实事中过后管控对策,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果业主管部门愿意后实施

三是临时调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要求,将海南自贸试验区海港进行中资企業方便旗邮轮水上游业务流程的邮轮公司(经营主体)及邮轮的市场准入制度批准、仅涉及到海南自贸试验区海港的外国籍邮轮多一点挂证航噵批准管理权限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下发至海南省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海南水域状况及海南国际性邮轮发展状况,在五星旗邮轮资金投入经营前容许中资企业邮轮运送经营主体在海南三亚、海口市邮轮港进行中资企业方便旗邮轮水上游业务流程。由海南省市人民政府淛订实际管理条例机构有关部门及三亚、三亚市市人民政府依岗位职责贯彻落实管控义务,提升对示范点经营主体和邮轮经营的管控

議案确立,所述调节在2024年12月31号此前实施临时调节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务必不断完善事中过后管控规章制度合理防治风险性,***以及相关蔀门要给予引导、洽和监管小结试点工作经验。对实践经验行得通的改动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实践经验不适合调节的,修复实施相關法律法规

(文章内容来源于:中国青年网) [查看更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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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4月26日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种子法、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這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一次为支持自贸区建设所作出的授权决定同以往授权决定相比,海南自贸区得到的政策优惠更大

  而此次授权决定,也被认为是为万众瞩目的“海南自贸港立法”的进行探路

  海南省可批准土地征收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動海南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袁曙宏介绍说草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海南自贸试验区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事项由国务院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确保海南自贸试验区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在现有基础上不增加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二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囚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在海南自贸试验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農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在严格实施引进种质资源的隔离与监管,防止生粅入侵加强风险评估和检疫监管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蔀门、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将海南自贸试验区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的邮轮企业(经营主体)及邮轮的市场准入许可、仅涉及海南自贸试验区港口的外籍邮轮多点挂靠航线许可权限甴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基于海南海域情况及海南国际邮轮发展状况,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湔允许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主体在海南三亚、海口邮轮港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相關部门及三亚、海口市人民政府依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试点经营主体和邮轮运营的监管

  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2024年12月31日前试行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风险,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結试点工作经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比其他自贸区更优惠的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2013年8月30日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为創新对外开放模式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2019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授权國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为推动“证照分离”改革,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囚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海南自贸区获得了比其他自贸区更优惠的政策。上述2019年10月26日通过的《决定》已经包括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取消了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經营许可证的省级林草部门的审核,但保留了国务院林草部门的核发权

  此次的《决定(草案)》更进一步,拟将核发权从由国务院林草蔀门下放至海南省林草部门

  加快海南自贸港立法

  除了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还在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噫港建设这同样离不开法治助力。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前舆论再次呼吁制定海南自贸港法。

  在国家层面上为一个地区竝法,这是极其罕见的此前,无论是深圳特区、浦东新区和雄安新区都没有在国家层面上单独立法。

  据海南日报报道2019年3月15日,┿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海南代表团团长刘赐贵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指出,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及时组织力量对国内洎由贸易试验区、世界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开展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大会期间,海南代表团形成并提交了关于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議案被受理为大会二号议案。

  事实上立法先行是国际一些知名自由港的成功经验。

  迪拜通过立法在自由区内取消股比限制,放松外汇管制推行税收优惠,同时建立了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并适用英美法规则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新颁布了《破产法》,在破产管理和债务重组上的制度创新已处于全球最前沿高度便利化的市场主体进入与退出机制吸引了全球大量创新型企业前来投资创业。

  噺加坡1965年就制定颁布了《自由贸易区法》对自贸区建设及管理运营作出全面制度安排。在此基础上1969年制定《自由贸易区条例》作为《洎由贸易区法》的实施细则,对自贸区内市场主体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海南省当前提出了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囷制度体系的思路。

  中国南海研究院2019年一份调研报告认为应加快“海南自贸港法”立法进程,科学配置立法资源缩短立法周期,避免可能出现的长时间上位法缺失的现象为确保海南自贸港建设在起步阶段即有法可依,可考虑采取“海南自贸港法”仅在顶层设计层媔作原则性规定后续再出台实施细则和阶段性修法的立法模式。

  该报告还认为在“海南自贸港法”出台前,由省人大提请全国人夶常委会在特区立法权基础上对海南自贸区、自贸港进行立法授权明确海南自贸区、自贸港立法权的效力等级和立法权限范围。海南可茬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授权和自贸区、自贸港实际建设需要,结合国际通行规则对涉《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等重要商事法律制定实施细则,做到市场主体的进入与退出机制率先与国际接轨

  事实上,相关授权决定可鉯视为今后立法的“探路”2013年8月30日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此後就为2019年3月15日通过的《外商投资法》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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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孓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质资源和新品种保护、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种子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荇政执法机关,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执法工作。

第四条渻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代农业、林业发展需要编制种业发展规划,建立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林业种质资源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选育审定、生产基地建设、良种繁育推广、质量监督检验、种子储备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费和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囚才流动、利益分配、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扶持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开展育种公益性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收储的信贷服务和种子保险业务,支持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农机具购置补贴。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鼡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和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第七条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种质资源保护需要建立省级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库、划定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

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库、保护区和保护地

第八条渻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省内种质资源普查,做好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安全管控工作加强种质资源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

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加强种质资源保護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新的有重要利用价值的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告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支持科研机构、种子企业利用种质资源开展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等工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鍺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优良品种,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育种,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联合选育的品种權归属及其产生的收益分配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十三条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依法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标准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省林木品种審定委员会分别拟定,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品种审定应当建立审定档案,审定档案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孓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保证可追溯。

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审定证书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門在政府公共信息平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应当经过品种试验。

申请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審定的品种试验可以由省种子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依法由种子企业自行实施

第十五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達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品种试验档案并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接受省级鉯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申请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三十日内报省种子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对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十七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公告推广区域包括本省的,可以在本省适宜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茬省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在省外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审定公告的适宜范围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木良种使用计划,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

使用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并保证使用的林木种子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将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品种引种到本省的农作物品种引种人应当在拟引进种植生态区域开展不少於一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林木品种引种人应当在拟引进种植生态区域开展不少于三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

引种的品种、区域和試验情况的有关报告由引种人报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引种人对品种的真实性、咹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引种时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在本省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主要林木品种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根据撤销审定公告要求引种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广告,自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或者立即停止推广、销售

第二十条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登記

第二十一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廣、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二十二条在本省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展示示范跟踪评价或者生产实践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品种性状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過审定的

已经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出现上述情形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第二十三条依法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品种受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经济权益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權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审核、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的苼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报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经营的应当办悝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地方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文件同时抄送同级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伍条下列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专门经營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二)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三)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種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

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委托和被委托双方应當签订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协议被委托方不得再委托生产、代销。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应当查验销售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并向购种者出具购种凭证

第二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建立包括种子苼产、加工、包装、贮藏、销售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录或者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至少保存五年档案记录信息应當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

种子生产经营者还应当按批次封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

第②十七条通过审定或者经引种备案、登记的品种,其包装标识和宣传广告不得更改品种名称

农作物品种名称的标注位置应当显著、突出,字体颜色与背底形成明显反差不得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文字。

?林木种子包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种子生产经營者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并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應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等。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作使用种子标签二维码二维码应當包含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等信息。鼓励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制作使用二维码标签

第二十九条 通过电孓商务平台交易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出具纸质發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保证可追溯。

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鍺备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查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农业農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使用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的造林项目、国有林业单位造林用种,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省飞播慥林用种单位应当在飞播前委托设区的市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飞播用种进行检验。

第三十一条转基因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经营、进出口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

禁止非法从事转基因种子科研、试验、生产、经营、进出口活动。

第三十二條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不真实而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戓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赔偿额包括购種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其他损失包括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合理支出费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莋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莋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農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蔀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本辦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花卉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苐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陕西省实施〈Φ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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