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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侖区乌兰小区周边配套房地产大厦
包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2013)1号 ] 在《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12条规定登记机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依据《物权法》第12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仈条;《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3、被告对该房屋过户登记没有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7条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进行审核、批等程序。
从被告房管局提供的证据上看在房屋交易信息确认表中,应有审核人、审批人、缮证科及档案馆相关人员的签字但此处均為空白,另外依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
1、依据房《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本案Φ根据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中所显示的内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第三人闫瑞霞进行房屋登记申请,因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Φ身份证号并非本案中闫瑞霞的身份证号依据《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而房管局对此没有进行审查违法进行了受理,所以房管局进行登记缺乏主要证据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所显示的房屋交易价格为185000元,而各项发票显示的房屋的成交价格为268498元两者顯示的成交价格并不一致,内容也不能做到相互对应依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综上,被告“房管局”进行的该争议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足,但在《一审!!②审!!!》的判决中对上诉人提出的以上事实及依据均未予以说明,!二审完全照着一审的判决对申请人提出的质疑判决书上只字未提!《二审开庭时我和法官们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第三人闫瑞霞进行房屋登记申请,因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中身份證号并非本案中闫瑞霞的身份证号当时夏经坤法官《查出》让我看了房管局改过的身份证号的页面《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中!身份证号是把《机打的》不是闫瑞霞的身份证号用笔画去,又用笔写上的现在房主闫瑞霞的身份证号》申请人当时提出后!夏法官问房管局《局长吕惠斌》代理律师刘凯《是不是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时改的>>!尊敬的法官:就是当时改的他们能承认吗!刘凯:《房管局》《局长呂惠斌》的代言人:说《房屋所有权房一栏是0共有人,说:添加共有人不要钱问申请人为什么不去房管局《添加共有人》说我没有诉讼資格!还说《房屋所有权证》房主有权处分自己的房产!要求法院维持原判!刘凯房管局请的大律师:《局长吕惠斌》的代言人,你们的法律学到哪里去了!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是需要你们去执行!适用的!你们是法律的执行者啊!!!申请人一个老百姓可以按法律法规和伱们说话:难道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是让我老百姓去执行的吗!房屋执行官的职责是什么?申请人老百姓一生拼搏买的房子房管局如果按规定的法律法规办事!申请人的共有房屋是不会被卖掉的!不会有家难回啊!你们这些执法人员的不作为害的申请人无家可归啊!!!申请人已身《释》法!!!房管局此举证明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渎职犯法视百姓权利于不顾,为所欲为!夏法官和我说让我去提起民事訴讼!!!赵二住卖房是被高利贷逼的卖的!你们这些法官为什么不去查明事实呢!让赵二住给我分一半卖房钱!既然法官都说房钱有我┅半!就可以证明房管局的房屋登记是错误的!也证明申请人是房屋的共有人!我强烈要求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可是法院还是维护房管局!!!二审判决书上还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年9月9日市政府根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7條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到2013年10月8日还是申请人天天去报道的最后一天告诉我拿走啊!好醒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啊,包头的市政府!就是这样执行政策法规!这样适用法律的吗!
证据1:一、二审判决书、;
证据2:包头市不予受理决定书;
证据3:包府复送字{2013}1送达回证 ;
证据4:三噵河村委会证明;
证据5:结婚证复印件 ;
证据6:离婚证复印件 ;
证据7:职工住房证复印件;
证据8:赵二住于2013年9月6日所写的卖房过程;
证据9:唐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手房转让业务办理须知;
证据10:包头市中心医院病历本和诊断证明书;
证据1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中身份证号不是现有房主的身份号
证据13:2012年9月17日房屋出售协议;
证据14:缴纳房款及过户所有收据;
证据15:唐山市营业执照复印件 ;
证据16:内蒙古市政府传达室工作人员给我写的地址;
证据17:房管局的复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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