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李利刚刚以已经与二被告协商在庭外达成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利刚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李利刚刚负担
审判长張东法 人民陪审员窦志强 人民陪审员冯戌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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