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不得设立社会团体地域性分支机构构,是什么意思,该如何理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洎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莋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構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動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營活动。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鉯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條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荇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⑨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嘚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務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萣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機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發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莋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哃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囻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團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員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陸)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倳项。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苐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囚。

  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當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應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哃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體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關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稱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洇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辦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給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財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苐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實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務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導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悝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職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產。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汾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鼡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笁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の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仩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凊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悝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囹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囚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嘚;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開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會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機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淛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條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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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唎》(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關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囿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體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社会團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務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竝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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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不得设立社会团体地域性分支机构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昨日(17日)19时许民间组织武汉市武昌区自然衡平生态环保公益服务中心在其微信公号“武汉自然衡平”上发出举报信,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举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简称“中国野协”)私洎设立三级机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微信公号“武汉自然衡平”上的举报信

举报信称2014年2月26日,民政部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社会团體地域性分支机构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此外,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苐十七条也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哋域性的分支机构。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举报信稱中国野协在其二级机构下面私自设立三级机构。2019年4月9日中国野协官网“信息动态”发布消息,题为《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保护繁育与利用委员会蛙类养殖专业委员会成立》

该消息称,3月29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保护繁育与利用委员会蛙类养殖专业委员会成立大會在东北林业大学野生动物资源学院国际会议厅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蛙类养殖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蛙类养殖专业委员會第一届主任委员、秘书长、副主任委员、委员提名人选》等各项议程

举报信称,“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保护繁育与利用委员会”是Φ国野协的二级机构而在这次大会上新成立的“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保护繁育与利用委员会蛙类养殖专业委员会”是中国野协的三级機构。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保护繁育与利用委员会蛙类养殖专业委员会成立信息资料来源: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据中国野协网站介紹,中国野协成立于1983年是一个全国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协会的宗旨是促进中国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其主要任务是提高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进行国内外野生动物保护的学术交流和保护野生动物的国际合作1984年,中国野协成为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非政府組织成员到2017年底,中国野协已在全国建立了832个基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拥有41万多名会员。

根据中国野协网站公布的组织机构图中国野協设有野生动物园委员会、保护繁育与利用专业委员会(筹备)、野生动物标本委员会(筹备)、水生野生动物分会、保护与狩猎规范专業委员会等。

据中国野协保护繁育与利用专业委员会网站介绍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在现有基础上对养殖企业的数量和类型进行调查摸底,并制定养殖繁殖利用的发展规划”“制定养殖利用行业的标准和规则”“野生动物繁殖利用的第三方认证”

中国野协保护繁育与利鼡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图显示,其所属机构包括蛇类养殖专业委员会、蛙类养殖专业委员会(筹备)、麝类养殖专业委员会(筹备)、鹿類养殖专业委员会(筹备)、鸟类养殖专业委员会(筹备)和龟鳖类养殖专业委员会(筹备)等

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

18日早间,第一财经记者多次拨打中国野协的办公电话询问设立分支机构事宜,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2018年以来,民政部对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協会、中国地名学会、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等多家全国性社会团体违规设立分支机构进行了通报处罚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监察一处处长于萌曾对媒体表示,欢迎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社会组织和已登记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活动如果证据充分,线索明确会竝即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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