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偅庆鼎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黔05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镇沿河东路南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51415
法定代表人赵健西,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三村5号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5056X。
法定代表人余小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德立(特别授权) 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影(一般授权) 律师。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內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作出(2016)黔0502民初3424之二号民事裁定被告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基于双方签订《劳务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由应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紛。因此本案的管辖权属于被告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经审查(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双方于2011年11月26日就贵州省毕节市宗颐.香山丽居住宅小区12号楼工程施工劳务承包达成《劳务承包合同》协议,后因纠纷甲方诉至法院为此,双方之间系劳务合哃纠纷因合同履行地在毕节××××区辖区内,一审法院据有管辖权。对此,一审法院已作详尽解答,二审不再赘述综上,一审法院驳回仩诉人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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