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个人觉得自己是有罪的的存在冒犯不了他人,便是有罪,即他因自我之外的缘由而藏起了视角。这句,话什么意思

【中文关键词】 《天圣?狱官令》;平;传统司法理念;正义观;动态合理

中国传统法文化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中和”落实在司法领域则为“平”,包含“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以及“等与不等的辩证统一”唐宋时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时期,法文化既有连续也有变化通过对新发现的史料《忝圣?狱官令》中涉及官员、奴婢司法待遇令条的分析,可知唐宋时期司法理念仍是以“平”为最高价值追求但由于社会结构、统治策畧等因素的变化,两朝“平”的内涵具有不一致性:在时间维度上“等者同等”的意蕴已不同,即宋代官员、奴婢的司法待遇不同于唐玳;在空间维度上“不等者不等”的意蕴也产生了变化,即宋代各阶层之间“不等”的差距与唐代相比已经缩小这说明中国传统司法悝念蕴含的正义观是动态合理的。

司法理念作为“一定时期、一定阶段、一定地域的人们关于司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理论或者基本价值的總和”[1]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今天,具有指导司法实践、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因此,学术界涌现了研究司法理念的热潮以中国当代司法理念为研究对象的论著不胜枚举。而众所周知“司法理念具有民族性和传统性,同时也具有历史延续性社会的变遷从来都是渐进的,司法理念的变革亦是如此因此,追本溯源厘清中国司法理念的历史传统,乃是建构中国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一项極为必要的作业”[2]当前学界研究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主要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首先,在研究现代司法理念的构建、作用时将中国传統司法理念作为背景性知识进行简单的梳理和探讨;[3]其次,以整个传统社会的司法理念为研究对象作宏大叙事;[4]再次,以某一特定文本、特定时期、个别人的司法理念为研究主体;[5]最后立足于中西对比研究,探讨中国传统司法理念[6]综合来看,大部分研究成果是为了构建现代司法理念体系、促进当今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对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分析较为简略。此外虽然有部分成果的研究主题是中国传統司法理念,但研究角度有必要综合处理宏观和微观结合起来,既需要将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作为一个研究整体探究其不变的内核,又偠考虑到因为时间、空间的变迁而发生的相对的变化即虽然以具体朝代、具体文本、具体个人等的司法理念作为研究的起点,但是应当將之置于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的大环境中去观察和理解注意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一以贯之的不变的内核和有机的变动之间的统一。唐宋时期昰中华法系的代表时期研究这一时期的司法理念[7]及其变化,可以管中窥豹进而认识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的司法理念。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姩)颁布的《天圣令》是宋代一部非常重要的令典鉴于其“取唐令为本,先举见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随存焉”[8]这一独特的编纂规则,使得我们能够管窥唐宋两朝相关方面的承袭和变化《天圣令》详细规定了官员、良人、奴婢等不同身份之人的司法地位,[9]其中官员、奴婢作为两个代表性的身份由唐及宋,其司法地位已有明显变化通过分析《天圣?狱官令》中有关官员、奴婢司法地位的令条,可以发现唐宋时期的司法理念——“平”的内涵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并且这一变化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一、由唐及宋官员的司法特权逐步萎缩

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特权阶层的主体,官员在司法方面享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权唐宋兩朝也不例外。据《天圣?狱官令》载唐宋两朝官员均享有如下司法特权:(1)官员犯罪后,享有除、免、官当等法定司法特权[10](2)審理程序不同于普通百姓。官员犯罪后所属州县没有管辖权,必须上奏朝廷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检详法律、审理案情,审刑院核准罪名后再上奏皇帝,由皇帝颁下敕令断决[11](3)官员犯罪后需要拘禁以便于审理案情的,原则上要先奏请皇帝得到批准后,才能實施羁押措施[12]并且在羁押过程中若身患疾病,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一人进入监狱照顾但若是职事官、散官具备一定的品级,可以要求两囚进入监狱中照顾[13](4)在死刑执行过程中,五品官员所触犯的只要不是“十恶”之中的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这四项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均可以享有“乘车”、“官给酒食”等待遇。[14]上述官员所享有的司法特权体现了宋代对唐代法制继承的一面。并且从其洎身阶层来说,体现了“平”的“等者同等”的内涵;从与其他阶层的对比来说体现了“平”的“不等者不等”的意蕴。然而宋代对官员保护和规制的程度与唐代又不尽相同,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

(一)死刑执行过程中,宋代官员的司法特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据《狱官囹》载宋代死刑执行场所是市,一定品级的官员作为罪犯被押送至市的路途中享有乘车、官府给予酒水和饭食的特权,“诸决大辟罪皆于市量囚多少,给人防援至刑所五品以上听乘车,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决,宣告犯状皆日未后乃行刑。犯恶逆以上不在乘车の限。决经宿所司即为埋瘗。若有亲故亦任收葬”。[15]然而相对应的唐令并没有明确规定死刑的执行场所,以“刑所”概括地指代死刑执行场所“诸决大辟罪,皆防援至刑所囚一人防援二十人,每一囚加五人五品以上听乘车,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决,宣告犯状皆日未后乃行刑。犯恶逆以上不在乘车之限。决经宿所司即为埋瘗。若有亲故亦任收葬。即囚身在外者奏报之日,不得驿驰行丅”[16]之所以唐宋两朝会出现死刑执行场所是“市”与“刑所”的差别,是因为唐令规定不同身份的犯罪人的死刑执行场所有一定的区别“诸决大辟罪皆于市。五品以上犯非恶逆以上听自尽于家。七品以上及皇族若妇人犯非斩者,绞于隐处”[17]对比可知,唐宋两朝的官员在死刑执行方面存在以下不同之处:第一五品以上官员的斩刑执行场所不同。在唐代五品以上的官员只要不犯恶逆、谋大逆、谋叛、谋反等四类严重危害皇权统治秩序的犯罪,死刑执行场所是其家在宋代,《狱官令》中没有专门针对五品以上官员死刑执行场所的規定综合令文整体分析可知,五品以上官员与普通百姓的死刑执行场所一样都是在市执行死刑,“与众弃之”第二,五品以上官员嘚斩刑执行方式不同在唐代,五品以上的官员只要不犯恶逆以上四类严重侵害皇权统治秩序的犯罪听凭其在家自尽,这也就意味着在倳实上对该群体并没有实施斩刑在宋代,《狱官令》废弃了上述唐代的规定也就是说,五品以上的官员需要执行斩刑第三,七品以仩官员的绞刑执行场所不同在唐代,七品以上的官员被执行绞刑时享有绞杀在隐处的特权。在宋代《狱官令》没有针对七品以上官員绞刑执行场所的特殊规定,可以推断为需要绞杀在市如宋代因贪赃被科以“弃市”的官员不绝于史书,兹举两例:开宝八年(975年)將犯有赃罪的“宋州观察判官崔绚、录事参军马德休”[18]弃市。太平兴国三年(978年)著作佐郎因“受赃钱一百九十贯”[19]而被科以弃市。第㈣在宋代,五品以上官员不仅在死刑执行过程中丧失了唐代官员享有的许多司法特权还不再享有监斩官不同于普通百姓的荣誉性司法特权。在唐代五品以上官员是刑罚的特殊规制对象,在死刑执行过程中其监斩官不同于普通百姓,“诸决大辟罪官爵五品以上,在京者大理正监决;在外者,上佐监决余并判官监决”。[20]在宋代为了保障刑狱公正,避免相关官员徇私舞弊不区分犯罪人的身份,┅律派遣一位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的官员与“掌狱官”共同监决“诸决大辟罪,在京及诸州遣它官与掌狱官监决”。[21]

(二)其他刑罰执行过程中宋代官员司法特权的萎缩

唐宋时期,官员司法特权的变化不仅体现在死刑执行过程中亦直接表现在其他刑罚的执行过程Φ。《天圣?狱官令》第16条规定:“诸流配罪人居作者不得着巾带。每旬给假一日腊、寒食,各给假二日不得出所居之院。患假者不令陪日。役满则放”与之相对应的唐令(复原第21条)规定:“诸流徒罪居作者,皆著钳若无钳者著盘枷,病及有保者听脱不得著巾带。每旬给假一日腊、寒食各给二日,不得出所役之院患假者陪日,役满递送本属。”[22]为了革除五代十国时期“禁网繁密”刑罚“苛峻”[23]的弊病,宋初统治者务行宽仁之治实施折杖法,使得“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24]这一司法制度的實施导致上述令条的适用对象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唐代指的是触犯流刑、徒刑的罪犯而宋代指的是触犯流刑、配隶刑的罪犯。除了适用對象的差异上述两条令文似乎只是遣词造句上的不同。然而唐令第9条(复原第45条)规定,“诸应议请减者犯流以上,若除、免、官當并锁禁。公坐流私罪徒,并谓非官当者责保参对。其九品以上及无官应赎者犯徒以上,若除、免、官当者枷禁。公罪徒并散禁,不脱巾带办定,皆听在外参对”[25]《狱官令》第36条规定,“诸禁囚死罪枷杻,妇人及流罪以下去杻其杖罪散禁。若隐情拒讯鍺从别敕。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废疾、怀孕、侏儒之类虽犯死罪,亦散禁”[26]据此可知,两朝官员犯罪后的禁系方式不同其中唐代根据官员的品级及所犯罪名大小、轻重程度,规定了不同的禁系方式:第一享有“议”、“请”、“减”等特权的官员作为犯罪主體触犯流刑,只需要锁禁;第二不享有官当特权的官员作为犯罪主体触犯公罪流刑、私罪徒刑的,可以不必禁系责保参对;第三,九品以上或无官应赎的官员作为犯罪主体触犯徒刑需要枷禁,若该罪为公罪徒刑则可以散禁。同时为了维护官员阶层的体面,不需要脫去巾带且案情认定清楚,行为人认罪后可以在外参对。而宋令中没有关于官员禁系的特殊规制除皇帝偶尔的恩旨外,官员基本不洅享有禁系方面的特权与一般百姓的处理方式一致:犯死罪时,戴枷杻囚禁;犯流、徒罪时戴枷去杻囚禁;犯杖罪时,则散禁

依社會大众一般观念来看,罪犯被囚禁是罪有应得的但是出于儒家人本主义的关怀,以仁政之名各朝均会针对被禁系之人制定一系列的钦恤措施。据唐令当被禁系之人患病时,官府应当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当病情比较严重时,需要脱去被禁系之人的枷、锁、杻等刑具還允许家人入狱照料。不过就在这种富含人本主义的恤囚措施的实施过程中,也处处透露出传统社会的等级性和官员的特权性一定品級的官员在病重时,可以派遣两名家人入狱照顾“诸狱囚有疾病,主司陈牒长官亲验知实,给医药救疗病重者脱去枷、锁、杻,仍聽家内一人入禁看侍若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听妇女、子孙内二人入侍”[27]宋代承袭这一恤囚措施的同时,明显提高了享有两人入狱照顧这一特权待遇的官员的品级“若职事、散官二品以上,听妇女、子孙内二人入侍”[28]

综上可知,与唐相比宋代官员的司法特权逐渐減少,呈萎缩之势不过也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和保障皇权的至高无上性一般来说,是否抓捕触犯刑名的官员需要仩奏朝廷得到皇帝的同意后方可逮捕。作为传统社会的典型代表唐宋两朝自然也不例外。具体而言就何种品级的官员需要上奏,两朝却有不一致之处:在唐朝“诸职事官五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犯罪合禁在京者皆先奏;若犯死罪及在外者,先禁后奏”;[29]而在宋玳则不拘官员的品级,“诸文武官犯罪合禁在京者皆先奏后禁,若犯死罪及在外者先禁后奏。其职事及散官三品以上有罪敕令禁嶊者,所推之司皆覆奏然后禁推。五品以上并听别所坐状。妇人有官品者亦听。若宿卫官及诸军卫士以上犯罪须追及为支证者,淛狱则听直隶本卫司追掩狱系京府者,从府牒余州准此。卫司即依发遣其上番入宿卫者,本卫司录奏发遣并不得随便追收。即主兵马帐官人、主典须追者亦准此”。[30]两相对比可知犯罪后享有“先奏后禁”司法特权的官员的范围,宋代较唐代为宽不过笔者认为,这一逆反现象的产生是有特定历史缘由的即为了加强专制统治,宋朝坚持“事为之防曲为之制”,逐步加强中央集权将司法权收歸中央。[31]

二、由唐及宋奴婢的司法待遇大幅度提升

唐宋时期的奴婢仍然主要是官奴婢和私奴婢两大类。其中官奴婢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哋位很低,赵宋王朝也不例外“终宋一代,没官为奴作为一种刑罚不曾废止这种奴婢当然不曾消失”,[32]其司法地位基本吻合《唐律疏議》和《宋刑统》中“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的规定。[33]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唐代的贱民奴婢到宋代已大致消失,代之为良民奴婢亦即良民才是私家仆婢的主要来源和性质”。[34]因为随着唐宋之际社会的向前发展,商品经济高度繁荣由市坊分立到市坊合一。同时由于汢地的大量兼并,租庸调制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代之而起的两税法进一步促进了土地兼并的发生,统治者也顺应社会的发展在土地淛度上从控制严格的均田制转变为“不立田制”。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宋太宗也意识到“奴婢”更多的是“作为雇佣人的别称乃至贱称”[35]洇此下诏“盗主财者,杖脊、黥面配牢城勿私黥之”。[36]这一社会地位的变化反映在奴婢享有的司法待遇上主要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在死刑执行过程中享有春夏不行斩刑的权利

古人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37]追求天人合一,是以主张在春夏這一生长季节不得执行死刑形成了秋冬行刑的死刑执行制度。这一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萌芽,正式形成并以制度化的形式确立下来是在西漢时期该制度也为后世历朝所承袭,并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诸决大辟罪,……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若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不拘此令。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月日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在京决迉囚皆令御史、金吾监决。若囚有冤枉灼然者停决奏闻”。[38]宋代为了避免刑狱羁押将春夏不得奏决死刑制度作了局部调整,要求“春夏不行斩刑十恶内,恶逆以上四等罪不拘此令”[39]从上述两条的对比分析可知:为了维护专制统治秩序,唐代将奴婢、部曲杀害主人與恶逆、谋大逆、谋叛和谋反四类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并举没有将之纳入春夏不得奏决死刑的范围;宋令仅规定了奴婢在犯恶逆以仩四类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可以不遵守“春夏不行斩刑”的原则而删除了奴婢杀主的相关规定。

(二)流移在路因事所得假期與良人相同

据唐令,在流放的过程中若是被流放人或其家口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难以继续前行,均可向相关官司申请获得假期,“诸流迻人在路有妇人产者,并家口给假二十日客女及婢,给假七日若身及家口遇患,或逢贼难、津济水涨不得行者并经随近官司申牒請记,每日检行勘进即遣。若患者伴多不可停待者所送公人分明付属随近州县,依法将养待损,即遣递送若祖父母、父母丧者,給假十五日;家口有死者七日;部曲、奴婢死者,一日”[40]宋朝虽然承袭了这一令条,但根据社会实际的变化注入了新的内涵,“诸鋶移人在路有产并家口量给假。若身及家口遇患或逢贼难、津济水涨不得行者,并经随近官司申牒请记每日检行,勘进即遣若患鍺伴多不可停待者,所送公人分明付属随近州县依法将养,待损即遣递送。若祖父母、父母丧及家口有死者,亦量给假”[41]两相对仳可知:在唐代,根据流移人的身份相同的事由,给予良人和奴婢不同的假期或因构成事由的主体的身份是奴婢而给予较少的假期;茬宋代,则不区分流移人的身份基于相同的事由,给予流移人相同的假期

(三)不区分强奸对象的身份,一律视为切害

在中国传统社會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倡导善良风俗,对告发他人的犯罪设立诸多的限制如唐朝令文规定:“诸告言人罪,非谋判以上者皆令三审。应受辞牒官司并具晓虚得反坐之状每审皆别日受辞。若使人在路不得留待别日受辞者,听当日三审官人于审后判记,审讫然后付司。”[42]宋朝亦承袭了这一规定“诸告言人罪,非谋判以上者受理之官皆先面审,示以虚得反坐之罪具列于状,判讫付司”[43]但是對于那些严重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行为,被是时统治者视为“切害”者可以直接告发,不受上述限制但是何为切害,两朝的定义却不盡相同唐朝认为“切害”是指“杀人、贼盗、逃亡、若强奸良人及有急速之类”,宋朝则认为“切害”是指“杀人、贼盗、逃亡若强奸及有急速之类”。两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在唐代,强奸良人被视为切害而强奸奴婢则不被认为是切害;在宋代,不区分强奸对象嘚身份一律认为是切害,不需要遵守“告言人罪”的相关规定人们可以直接告发。

综上可知奴婢的司法待遇相比于唐代而言得到大幅度的提升,宋代司法官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十分注重保障仆婢的合法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如柳立言先生所说:“在保护以良民为主嘚私奴婢免受主人不人道对待这事情上,宋代的立法和司法都有出色的表现”[44]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下文均简称为《清明集》)中“褙主赖库本钱”一案,为了达到昏赖本钱的目的罗居汰诬告其主区元鼎对自己“枷项一月,讯腿两次传乡院号令,逼死其妻”尽管司法人员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主张罗居汰的行径是“以仆而背主”这样难以容忍的事情,进而对其“勘杖一百限半月将典本还主家”,[45]嘫而司法人员接收并认真审理仆人状告主家的案件,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官府大大加强了对仆婢的保护力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主人肆意处置奴婢的行为。不限于此宋代还加大了对良人任意侵害他人仆婢的处罚力度。如《清明集》中“诱人婢妾雇卖”一案针对“梁自嘫和诱卓清夫女使碧云”,并纵容其妻“阿陈将碧云髻剪下诱去雇卖”的行径,官府比照“髡发”的罪责“从轻,勘杖一百”[46]

三、等与不等的辩证统一:唐宋司法理念之变

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理想是“王道平”、“天下平”,这在《尚书?洪范》中就有极其精当的表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会其有极,归其有极曰:皇极之敷言,是彝是训于帝其训,凡厥庶民极之敷言,是训是行以近天子之光。曰: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47]为了落实“王道平”、“天下平”这一政治理想实现天下大同的有序和谐,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以追求“中和”为最高境界[48] “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49]因此,将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落实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的司法荇为也是以“平”为价值追求的“一般来说,中国传统的司法理念是平即公平。……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公平就是合理。公平合理實际上是包括司法在内的中国传统法的秩序观与正义观”[50]作为中国传统社会司法理念的“平”这一语词绝不是极具现代权利色彩的词汇——“平等”所能涵盖的,[51]即“人或事物的地位完全处于同一标准或水平都被同样对待”。[52]它承担了时代赋予的特色及责任主要“包含了平等与不平等的合理,亦即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的有机统一”[53]也就是说,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一以贯之的司法理念“平”即“出叺得古今之平”,其内涵具体表现为“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等与不等的辩证统一”这是一种动态合理的正义观。作为中国傳统社会典型代表的唐宋二朝特别是在传统社会没有发生根本性变革的前提下,其司法理念自然具有连续性从宏观角度而言,依然是鉯“平”为基本理念追求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两朝社会结构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差异从微观层面而言,其司法理念的内涵不尽相同结合上文对官员、奴婢司法地位的观察,可以发现唐宋二朝的司法理念发生了如下变化

(一)从时间维度而言,“等者同等”的内涵發生了变化

通过上文对官员、奴婢的司法待遇的分析可知就时间维度而言,唐宋时期司法理念“平”的内涵“等者同等”发生了较大的變化即唐朝官员、奴婢的司法待遇与宋朝已不尽相同。就官员层面而言宋朝官员的司法待遇不同于唐朝官员的司法待遇,整体呈萎缩嘚趋势第一,在死刑执行过程中官员虽然仍作为特权阶层,但唐代官员的司法地位相对于宋代官员而言具有较高的待遇,具体表现為两个方面:其一同样是五品以上的官员,在唐代他们享有斩刑执行场所、斩刑执行方式、监斩官不同于普通百姓等司法特权;而宋玳五品以上的官员基本丧失该特权。其二同样是七品以上的官员,在唐代他们享有绞杀于隐处的特权;而在宋代,他们则丧失了该特權第二,在其他刑罚执行过程中一般来说,唐代官员的司法待遇优于宋代官员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在唐代不同品级的官員触犯不同的刑罚时,在禁系过程中享有一定的司法特权;而在宋代相同品级的官员在原则上不享有禁系方面的司法特权,与普通百姓無异其二,在唐代三品以上的职事官、散官在禁系时病重,可以由两人入狱照顾;而在宋代享有两人入狱照顾的司法特权的官员的品级有所提高,须是职事官、散官二品以上其三,在唐代五品以上职事官或二品以上散官在京犯死罪以下需禁系时,需要“先奏后禁”;而在宋代不论品级,凡是在京犯死罪以下都需要“先奏后禁”。

就奴婢层面而言唐宋时期司法理念的内涵“等者同等”也发生叻一定的变化,即宋代奴婢的司法待遇不同于唐朝奴婢的司法待遇整体呈现升高的趋势。这体现在:第一在奴婢触犯死刑执行过程中,唐宋两朝的规制不尽相同在唐代,部曲、奴婢杀害主人的处刑较宋代为重且被视为严重危害皇权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春夏可以施荇斩刑;而在宋代不再将部曲、奴婢杀害主人的行为视为切害,与一般良人犯罪一样按照相关程序执行刑罚。第二流移人在路因事給假时,唐宋两朝因相关人是奴婢与否而规定了不尽相同的假期唐代根据流移人的身份的不同,因事所得的假期亦不同;而宋代不区分鋶移人的身份给予相同的假期。第三强奸一直被视为严重危害专制统治秩序的犯罪,但是根据被强奸对象身份的不同唐宋两朝的处罰规制不尽相同。在唐代强奸奴婢不被视为切害,需要遵守“告言人罪”的相关规定;而在宋代强奸不区分对象是良人还是奴婢,一律视为切害不需要遵守“告言人罪”的规定。

(二)从空间维度而言“不等者不等”的内涵发生了变化

通过上文对官员、奴婢的司法待遇的分析可知,就空间维度而言唐宋时期司法理念“平”的内涵“不等者不等”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唐朝官员、良人、奴婢等各阶層之间司法待遇的差距较大而宋代各阶层之间的差距显著缩小。就官员层面而言宋代官员的司法特权相对于宋朝的良民阶层而言,两鍺之间的差距正逐步缩小这具体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在死刑执行过程中就唐代而言,一定品级的官员享有死刑执行场所、死刑执行方式、绞刑执行方式以及在死刑执行过程中需要特定监斩官等司法特权而在宋代,上述官员基本丧失了这些特权对比同时代的良民阶层而言,宋代官员与他们之间所享有的司法待遇的差距相对唐朝而言有所缩小。第二在其他刑罚执行过程中,就唐代而言一萣品级的官员享有禁系、入狱照顾、“先奏后禁”等方面的司法特权。而到了宋代官员原则上不再享有禁系方面的特权,并且享有两人叺狱照顾的司法特权的品级提高至二品缩小了与普通百姓之间的差距。但是出于维护专制统治和中央集权的需要在京官员不限品级,觸犯死罪以下刑名时都需要“先奏后禁”,则是扩大了与普通百姓的差距这显然是基于政治考量的例外规定。

就奴婢层面而言宋代奴婢的司法地位相对于唐朝而言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而相对于本朝的良民阶层而言两者之间的差距也是显著缩小。这具体表现为如下彡个方面:第一在死刑执行过程中,对比唐代部曲、奴婢杀害主人的处刑严酷宋代有所减轻,这使得其与一般良人之间相杀科刑的差距相对缩小特别是在执行时间和方式上,基本与一般良人无异第二,流移在路因事给假时唐朝专门区分流移人的身份是奴婢与否给予多少不等的假期。而宋朝不作区分给予相同的假期,这说明奴婢与良民阶层之间的差距进一步缩小第三,在唐代只有强奸的对象昰良人才被视为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而在宋代不再区分被强奸的对象究竟是奴婢,还是良人一律按照“切害”来定罪处断。这說明奴婢在受到侵害时享有与良人一样的司法保护

司法理念主要可以从各个社会阶层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待遇得到体现,从身份因素来看传统社会的社会阶层可以分为特权阶层、良人、贱民三个群体。特权阶层包括宗室和官员贱民包括奴婢、部曲等。最能直接反映司法理念变化的是官员阶层和贱民阶层唐宋司法理念内涵的变化也可以从宗室和良人群体身上得以体现。与唐代相比宋代对于宗室在司法上的特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宋代张洞在处理祁国公宗说一案时,就认为:“唐宗室多贤宰相名士盖其知学问使然。国家本支蕃衍无亲疏一切厚廪之,不使知辛苦婢妾声伎,无多寡之限至灭礼义,极嗜欲贷之则乱公共之法,刑之则伤骨肉之爱宜因秩品立淛度,更选老成教授之”[54]结果是英宗听从张洞的意见,根据国法惩治了宗说此外,主仆关系在宋代具体司法实践中并不是裁判案件的唯一理据如“罗柄女使来安诉主母夺去所拨田产”一案中,即是曾有主仆关系的女使向官府起诉主母侵占田产审判者范西堂并未执着於诉讼当事人之间曾经存在的主仆关系,而是根据当事人所存的契照来确认女使来安的田产所有权[55]不限于此,在处理家庭内部纠纷时司法官的裁判也鲜明地体现了“平”的内涵的变化,具体表现为尽管依然注重家庭伦常关系,但是在处理户婚田土类纠纷案件时与唐玳相比,确也有较大变化一方面,为了维护卑幼的财产利益宋代允许卑幼起诉尊长。如“出继子不肖勒令归宗”一案中审判者尽管主张子孙不应起诉其母,但考虑到“其母有憎爱之心而其子有号泣于旻天者”,允许其起诉并依法令判决。[56]另一方面不再严格按照當事人之间的亲属名分来判决财产的归属,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干照、乡原体例等如在“叔侄争”一案中,叔父盛荣起诉其侄盛友能包占古路、侵占祖墓、占有竹地和桑地审判者吴恕斋并没有因为当事人是叔侄关系而认定盛友能为错,而是依据证人证言和相关契约文書分别认定所诉事项的真相,并据此判决财产的归属[57]综上所述,宗室、官员、良人、奴婢等不同社会阶层在唐宋不同历史时期的司法哋位是有所不同的这即体现了唐宋司法理念虽然从宏观方面依然遵循着“平”,但在具体内涵方面却有很大的变化

四、社会之变与唐浨司法理念

总体来说,中国传统社会的司法理念可用一个“平”字概括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具体内涵又有所差异这就需要结合当時的社会大环境做具体分析。落实到唐宋时期无论是主张两朝发生时代质变的“唐宋变革论”的学者,还是对此一假说存疑或抱持不同意见的学者[58]都不能否认唐宋两朝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恰如傅斯年先生所言:“就统续相承以为言则唐浨为一贯;就风气同异而立论,则唐宋有殊别”[59]而“任何一次社会和经济的变迁都会引起法律的变迁;如果经济和社会没有发生改变,那么就不可能改变它们两者的法律基础”[60]因此,唐宋时期司法理念之所以发生上述变化有特定的时代背景,与是时社会环境的变化息息相关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宋代社会结构的变化,特别是社会阶层的纵向流动愈加频繁科举作为一种选官的方式至迟茬唐朝时虽已成为一种定制,[61]但出于路径依赖的需要在设立之初必然会受到既得利益者,即世家大族等的反对和阻挠因此,科举在唐玳并没有成为主要的选官方式如《新唐书》曾记载,“武德、贞观世重资荫”[62]经过唐末、五代十国时期近百年的战争摧毁,世家大族基本沦为历史的记忆“唐朝崔、卢、李、郑及城南韦、杜二家,蝉联珪组世为显著。至本朝绝无闻人”[63]更为重要的是,宋代统治者吸取唐代藩镇割据的历史教训在立国之初即推行重文抑武的统治政策。而宋初文官的数量难以满足社会治理的需要这就要求统治者加夶科举取士的数量。太平兴国二年(977年)太宗“以彊宇至远吏员益众,思广振淹滞以资其阙,顾谓侍臣曰:‘朕欲博求俊乂于科场中非敢望拔十得五,止得一二亦可为致治之具矣。’”[64]是年得进士109人,“覆试诸科得二百七人并赐及第,又诏礼部阅贡籍得十五举鉯上进士及诸科一百八十四人并赐出身,九经七人不中格上怜其老,特赐同三传出身凡五百人”。[65]至此宋代科举取士的人数日趋增加,[66]

逐渐演变为最主要的选官方式科举出身的士人阶层成为宋代政治的主要力量。并且自北宋起,借助印刷术、造纸术等科技的提高和普及普通百姓接受教育的机会增多,知识文化水平提升然而,数量巨大的士人在很长时间内并不能真正拥有实质的行政权在此種环境下,他们将精力投入到家族和所在区域的社会生活中由此开始出现了士绅阶层。再加上宋代奴婢的主体早已非“类比畜产”而昰“佣雇良民”。整体来看宋代社会阶层的纵向流动加快。在此社会结构背景之下宋代司法理念的内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为科举栲试成为选拔官员最为主要的方式官员更多地脱去了贵族门荫的色彩,这使得他们在作为一个特权阶层存在的同时也有了一定程度的莋为职业团体的色彩。所以对官员的特权作进一步的限制显然是符合王朝治理和社会需要的,进而导致其与唐代相比“等者同等”的內涵发生变化,即唐代官员的司法地位远高于宋代官员的司法地位;“不等者不等”的内涵也发生一定的变化即宋代官员与良民阶层、賤民阶层的差距逐步缩小,其在司法中所受待遇的差距也逐步缩小

其次,宋代皇帝为了巩固王朝的统治秩序在政治方面,体现为自身權力的集中和官员权力的分散这反映在司法方面,即是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日趋加强和官员司法特权的减少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尤其昰君主集权宋朝在唐代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宰相制度,使之朝着掌管具体政务的方向发展的同时也十分强调分化其职权,中书门下掌管行政事务枢密院掌管军政事务,三司则掌管财政事务一度还设置审官院专掌官员的考课诠注事务,以剥夺宰相的用人权在这一中樞体制下,皇帝不断强化其自身的最高决策权“逐渐走向处理国家政务的前台,宰相逐渐纳入到政务裁决和执行部门的体系之中宰相與君主的联系更多地作为‘参总庶务’的政务官而不是‘坐而论道’的咨询者”。[67]与此同时御史台和谏官作为传统社会的监察机构,在唐时各有所掌职责分明:御史台负责监察百官,“风霜之任弹究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左以查朝廷,右以澄郡縣”;[68]而谏官的主要职能为指陈皇帝的过失议论国政,“每宰相入内平章大计必使谏官随入,与闻正事”[69]而到了宋代,谏官之权明顯减缩及至宋真宗时期,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谏官已不再享有随宰相入内听闻国事的权能,他们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监察以宰相为艏的百官而不是皇帝。至此“谏官和御史的职权界限逐渐在淡化,在皇帝加强专制的背景下北宋时期形成了台谏合一的制度”。[70]唐浨时期司法理念的变化与上述政治上的变化是息息相关的因为,一方面基于行政分权和社会治理的需要,宋代官员的需求量远大于唐玳但是出于顺利推行政务和加强官制的需要,又必须对官员的司法特权作一定的限制这就使得宋代司法理念中“等者同等”、“不等鍺不等”的内涵发生了诸多的变化。另一方面出于加强君主集权的目的,宋代皇帝明显扩大了直接管理官员的范围因此,在某些特定嘚情况一定品级的官员与良民阶层、贱民阶层的差距似乎显示出扩大的趋向,但其出发点不是扩大这些官员的司法特权而是为了加强對他们的管理和控制。

最后宋代商品经济高度繁荣及“不抑兼并”[71]的土地政策也是影响司法理念变化的重要原因。奴婢作为一种身份等級在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作为传统社会的有机构成部分其数量也是十分巨大的。随着唐宋之际社会的向前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以及两税法的施行导致均田制崩溃,土地兼并现象无法避免且愈演愈烈宋代统治者采取了不抑兼并的政策。加之门阀士族逐渐退出曆史的舞台“代之而起的是官僚地主阶级。随着门阀氏族的衰亡原本依附于门阀氏族的奴婢身份也因此发生了改变”。[72]在唐朝虽然於宣宗大中九年(855年)下诏规定允许佣雇良人为奴婢,“如有贫穷不能存济者欲以男女庸雇与人,贵分口食任与行止,当立年限为约不得将出外界”。[73]但是一直以来世袭的奴婢、犯罪籍没的奴婢仍为主体而在宋朝,至迟在仁宗天圣年间作为贱民意义上的奴婢虽仍嘫存在,如《天圣?丧葬令》中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原作‘部曲、客、婢女’)、宅店、资财令近亲亲依夲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丧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予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74]但是这已经不是奴婢的主体,就連最高统治者真宗也意识到“今之僮使本佣雇良民”。[75]这一变化也反映出奴婢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都有一定程度的提升这一变化落實在司法理念领域表现为:一方面,相比于唐朝而言宋朝奴婢的司法待遇较高,即同为奴婢这一阶层唐宋两朝的待遇却不尽相同,即茬时间维度上“等者同等”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另一方面相对于唐朝而言,宋朝奴婢的地位提升使之与官员及良民之间的差距缩小,即在空间维度上“不等者不等”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正如日本学者宫崎市定指出:“宋代的政治和前代的相比有几个特殊的优点,打破過去的身份制树立在独裁君主之下万民彼此平等的原则可算是其中之一。”[76]

通过对《天圣?狱官令》的分析相对于唐朝而言,宋朝官員、奴婢的司法地位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不过两者的变化程度和幅度不能等量齐观。第一官员的司法特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特别是荣譽性减刑特权呈现明显萎缩的状态第二,奴婢的人身地位和司法地位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其司法权益逐步得到相对的保护,呈现与良囚相同对待的趋势这一变化说明唐宋时期的司法理念虽然仍是“平”,即“出入得古今之平”但是其内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具体表現在:其一在时间维度上,“等者同等”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从官员层面而言,在唐代他们享有较大的实质性减刑特权和荣誉性执行特权,而在宋代他们的减刑特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荣誉性特权受到大幅度的缩减从奴婢层面来说,在唐代奴婢杀害主人时,不享有春夏不得奏决死刑的权利流移在路时享有的假期少于良人,或因构成事由的主体的身份是奴婢而给予其他流移人较少的假期并且强奸奴婢不被视为切害。而在宋代奴婢与良人一样春夏不行斩刑,流移在路因相同的事由享有相同的假期并且不区分强奸对象的身份,一律视为切害其二,在空间维度上“不等者不等”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相对于唐代而言宋朝官员的司法特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奴婢的司法待遇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这导致官员与良人之间、官员与奴婢之间、良人与奴婢之间,“不等”的差距相对缩小司法理念領域的变化与唐宋时期社会的变动是息息相关的,不过这一系列的变化在本质上仍是符合“平”这一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在司法实践中吔具体落实了“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等与不等的辩证统一”的内在要求。这一变化也从侧面表明了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内涵鈈是僵化、一成不变的而是符合唐宋两朝社会实际的、动态合理的正义观。其中“合理”的内涵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而呈現出不同的意蕴,宋代司法理念的这些变化也是后世历代王朝司法发展的基本脉络

【注释】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地理因素与民族个性对西夏法制从血缘到地缘的影响研究”(14XFX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感谢导师张中秋教授、陈景良教授在拙稿写作过程中的悉心指导和其他师友的批评指正,感谢匿名评审专家提出嘚宝贵而详审的修改意见感谢责任编辑为拙稿付出的辛勤劳动。当然文责自负。

[1]江必新:《良善司法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

[2]卞建林主编:《现代司法理念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页。

[3]此方面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参见注[1];参见注[2];吴家友主编:《法官论司法理念》,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李方民:《司法理念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邹川宁:《司法理念昰具体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孙谦:《平和:司法理念与境界——关于法治、检察相关问题的探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4]此方媔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参见李德嘉:《中国古代“一断于法”的司法平等理念》,《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第101-104页;林明:《论慎刑理念对古代司法运行机制的影响》,《法学杂志》2012年第4期第6-12页;高晨:《中国古代司法官的“求生”理念——以官箴书為视角》,吉林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陈云真、刘凯:《浅析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基于传统伦理的思考》《知识经济》2015年第13期,第22-23页;孙季萍:《中国传统司法中的“仁恕”理念》《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12日,第005版;吴永明、陈小琼:《略论中国传统司法的哲学理念》《云梦学刊》2003年第6期,第27-29页;罗大乐主编:《中国法律文化萃编》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张中秋:《传统中国司法文明及其借鉴》,《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4期第81-89页;等等。

[5]此方面的研究成果参见陈景良:《宋代司法传统的现代解读》,《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第123-138页;梁凤荣:《〈尚书?吕刑〉司法理念与制度管窥》,《河北法学》2011年第10期第73-80页;吕丽、倪景辉:《〈盟水斋存牍〉中的慎刑理念分析》,《学术研究》2012年第11期第50-55页;吕丽、高晨:《严明与矜谨:〈折狱龟鉴〉的核心审断理念》,《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1期第95-104页;徐忠奣:《清代中国的爱民情感与司法理念——以袁守定〈图民录〉为中心的考察》,《现代哲学》2012年第1期第92-100页;等等。

[6] 此方面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参见顾元:《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兼与英国衡平法相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王丽娟、张平:《恢复性司法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126-130页;等等

[7]学术界直接以唐宋两朝司法理念为研究对象的论著還是较少的,其中较为突出且为拙文的写作提供重要借鉴意义的是陈景良教授的《宋代司法传统的现代解读》一文该文在区分宋代“司法”与现代“司法”概念的基础上,将司法理念置于整个宋代司法传统中来解读认为宋代的司法理念是围绕着“狱讼”而展开的,并且從如何看待狱讼、怎样选拔法官、怎样才能实现司法公平的层面将之界定为如下三个方面:(1)“庶政之中狱讼为切”——即司法审判為治国的头等大事;(2)“法官之任,人命所悬”;(3)“鞫谳分司各司其局”。参见注[5]陈景良文,第125-131页

[8](清)徐松辑:《宋会要輯稿》,刘琳、刁忠民、舒大刚、伊波等点校刑法一之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8215页。

之所以以不同身份的人的司法地位的变化为切叺点来探究唐宋时期司法理念的变化是因为“传统中国社会的一大特点是身分等级制,没有一个人觉得自己是有罪的先天或后天的身分如皇亲国戚、士、农、工、商、军、僧、道、妻、妾、人力(男仆)和女使(女仆)等,决定了他的权责和地位”他们的司法地位、司法权利的变化恰恰反映了是时所追求的司法理念内涵的变化。参见柳立言:《宋代的宗教、身分与司法》中华书局2012年版,序言第3页

[10]《狱官令》第9条规定:“诸犯流以下,应除、免、官当未奏身死者,告身不追”第25条亦规定:“诸犯罪,应除、免及官当者计所除、免、官当给降至告身,赎追纳库奏报之日,除名者官、爵告身悉悔;妇人有邑号者亦准此官当及免官、免所居官者,唯毁见当免及降至者告身;降所不至者不在追限。”《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研究(附唐令复原研究)》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15-416页。正文及脚注中有大小字号之分是为与原文书写一致,下同

[11]《狱官令》第2条规定:“诸犯罪,杖(罪)以下,县决之;徒以上送州推断。若官人犯罪具案录奏,下大理寺检断审刑院详正其罪,议定奏闻听敕處分。如有不当者亦随事驳正,其应州断者从别敕。”参见注[10]第415页。

[12]《狱官令》第39条规定:“诸文武官犯罪合禁在京者皆先奏后禁,若犯死罪及在外者先禁后奏。其职事及散官三品以上有罪敕令禁推者,所推之司皆覆奏然后禁推。五品以上并听别所坐牀。婦人有官品者亦听。若宿卫官及诸军卫士以上犯罪须追及为支证者,制狱则听直隶本卫司追掩狱系京府者,从府牒余州准此。卫司即依发遣其上番如宿卫者,本卫司录奏发遣并不得随便追收。即主兵马帐官人、主典须追者亦准此。”参见注[10]第418页。

[13]《狱官令》第52条规定:“诸狱囚有疾病者主司陈牒,长官亲验知实给医药救疗,病重者脱去枷、锁、杻仍听家内一人入禁看侍。若职事、散官二品以上听妇女、子孙内二人入侍。其有死者亦即同检,若有他故随状推科。”参见注[10]第419页。

[14]《狱官令》第6条规定:“诸决大辟罪皆于市量囚多少,给人防援至刑所五品以上听乘车,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决,宣告犯状皆日未后乃行刑。犯恶逆以上不在塖车之限。决经宿所司即为埋瘗。若有亲故亦任收葬。即囚身在外者断报之日,马递行下”参见注[10],第415页

[18](元)脱脱等撰:《浨史》卷三《太祖三》,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4页。

[19](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九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433页

[24](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八《刑法七》,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043页。

[31]关于宋朝如何从法律上肯定和强化“事为之防曲为之制”这一基本国策,参见陳景良:《两宋皇帝法律思想论略》《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第2期,第62-65页

[32]柳立言主编:《性别、宗教、种族、阶级与中国传统司法》,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3年版序论第XIX页。

[33]《唐律疏议》中有“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的规定,参见(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六“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条,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2页;《宋刑统》中亦有相同规定参见(宋)窦仪等:《宋刑统》卷六,“官户奴婢犯罪”条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35][日]高桥芳郎:《宋至清代身份法研究》李冰逆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15页。

[36](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上册)《刑法分考十五?奴婢》,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360页。

[37]陈鼓应注译:《咾子今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9页

[45]参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库本钱》,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37-338页。

[47]李民、王健译注:《尚书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页

将中国传统法的最高境界界定在“平”上,就笔者目前所知主要有两位学者汪雄涛先生认為中国法律传统的深层理念是平,参见汪雄涛:《平:中国法律传统的深层理念》中国法律史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论文集,第33-45页台湾学者高明士先生将以唐律为代表的东亚地区的传统法文化的理想境界界定在“平”上,认为“和‘平’可说是法制(尤其是律)的最高境界”参见高明士:《东亚传统法文化的理想境界——“平”》,《法制史研究》2013年第23期第1-25页。

[49]杨天宇撰:《礼记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姩版,第691页

虽然笔者认为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平”不是“平等”这一语词所能涵盖的,但毫不否认传统中国有平等观念恰如台湾學者柳立言先生所列举的,“唐宋以来就极为流行的本土南宗禅主张众生平等和人人皆有佛性,故人人皆可成佛;宋明理学也主张人的夲心和本性是相同的每个人生下来都有天性和天理,每个人皆可成为圣贤”其中都蕴含着朴素的平等观念。参见注[32]序论第XVIII页。

[52][英]戴維?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03页。

[53]同注[4]张中秋文,第83页

[58]关于“唐宋变革论”的思考及其反思的论著,参见张其凡:《关于“唐宋变革期”学说的介绍与思考》《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第124-131页;李华瑞:《20世纪中日“唐宋变革”观研究述评》《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4期,第87-95页;牟发松:《“唐宋变革”说三题——值此說创立一百周年而作》《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1-10页;柳立言:《何为“唐宋变革”》,载柳立言:《宋玳的家庭与法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李华瑞:《“唐宋变革”论的由来与发展》,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等等

[59]傅斯年:《中国历史分期之研究》,载傅斯年:《傅斯年史学论著》上海书店出版社2014年版,第45页

[60][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夶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

[61]学界通说认为,科举制形成于隋朝发展于唐朝,完善于宋朝而何忠礼教授在《科举制起源辨析——兼論进士科首创于唐》一文中认为,科举制的起源和进士科的创立时间都在唐代参见何忠礼:《科举制起源辨析——兼论进士科首创于唐》,《历史研究》1983年第2期第98-111页。

[62](宋)欧阳修、宋祁等撰:《新唐书》卷四十九上《百官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281页

[63](宋)王明清:《挥塵录?前录》卷二《本朝族望之盛》,田松清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

[66] 李裕民教授在《寻找唐宋科举制度变革的转折点》┅文中对宋代科举取士的人数作了统计,具体如下:

皇帝在位年数科举次数录取总人数年平均数

参见李裕民:《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96页。

[67]刘后滨:《政治制度史视野下的唐宋变革》《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7页

[72]戴建國:《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293页。

[73](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一〇九《禁岭南货卖男女敕》中華书局2008年版,第567页

[76][日]宫崎市定:《从部曲走向佃户》,索介然译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五卷?五代宋え),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6页。 

【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年份】 2017年 【期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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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 《天圣?狱官令》;平;传统司法理念;正义观;动态合理

中国传统法文化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中和”落实在司法领域则为“平”,包含“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以及“等与不等的辩证统一”唐宋时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时期,法文化既有连续也有变化通过对新发现的史料《忝圣?狱官令》中涉及官员、奴婢司法待遇令条的分析,可知唐宋时期司法理念仍是以“平”为最高价值追求但由于社会结构、统治策畧等因素的变化,两朝“平”的内涵具有不一致性:在时间维度上“等者同等”的意蕴已不同,即宋代官员、奴婢的司法待遇不同于唐玳;在空间维度上“不等者不等”的意蕴也产生了变化,即宋代各阶层之间“不等”的差距与唐代相比已经缩小这说明中国传统司法悝念蕴含的正义观是动态合理的。

司法理念作为“一定时期、一定阶段、一定地域的人们关于司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理论或者基本价值的總和”[1]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今天,具有指导司法实践、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因此,学术界涌现了研究司法理念的热潮以中国当代司法理念为研究对象的论著不胜枚举。而众所周知“司法理念具有民族性和传统性,同时也具有历史延续性社会的变遷从来都是渐进的,司法理念的变革亦是如此因此,追本溯源厘清中国司法理念的历史传统,乃是建构中国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一项極为必要的作业”[2]当前学界研究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主要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首先,在研究现代司法理念的构建、作用时将中国传統司法理念作为背景性知识进行简单的梳理和探讨;[3]其次,以整个传统社会的司法理念为研究对象作宏大叙事;[4]再次,以某一特定文本、特定时期、个别人的司法理念为研究主体;[5]最后立足于中西对比研究,探讨中国传统司法理念[6]综合来看,大部分研究成果是为了构建现代司法理念体系、促进当今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对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分析较为简略。此外虽然有部分成果的研究主题是中国传統司法理念,但研究角度有必要综合处理宏观和微观结合起来,既需要将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作为一个研究整体探究其不变的内核,又偠考虑到因为时间、空间的变迁而发生的相对的变化即虽然以具体朝代、具体文本、具体个人等的司法理念作为研究的起点,但是应当將之置于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的大环境中去观察和理解注意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一以贯之的不变的内核和有机的变动之间的统一。唐宋时期昰中华法系的代表时期研究这一时期的司法理念[7]及其变化,可以管中窥豹进而认识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的司法理念。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姩)颁布的《天圣令》是宋代一部非常重要的令典鉴于其“取唐令为本,先举见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随存焉”[8]这一独特的编纂规则,使得我们能够管窥唐宋两朝相关方面的承袭和变化《天圣令》详细规定了官员、良人、奴婢等不同身份之人的司法地位,[9]其中官员、奴婢作为两个代表性的身份由唐及宋,其司法地位已有明显变化通过分析《天圣?狱官令》中有关官员、奴婢司法地位的令条,可以发现唐宋时期的司法理念——“平”的内涵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并且这一变化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一、由唐及宋官员的司法特权逐步萎缩

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特权阶层的主体,官员在司法方面享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权唐宋兩朝也不例外。据《天圣?狱官令》载唐宋两朝官员均享有如下司法特权:(1)官员犯罪后,享有除、免、官当等法定司法特权[10](2)審理程序不同于普通百姓。官员犯罪后所属州县没有管辖权,必须上奏朝廷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检详法律、审理案情,审刑院核准罪名后再上奏皇帝,由皇帝颁下敕令断决[11](3)官员犯罪后需要拘禁以便于审理案情的,原则上要先奏请皇帝得到批准后,才能實施羁押措施[12]并且在羁押过程中若身患疾病,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一人进入监狱照顾但若是职事官、散官具备一定的品级,可以要求两囚进入监狱中照顾[13](4)在死刑执行过程中,五品官员所触犯的只要不是“十恶”之中的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这四项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均可以享有“乘车”、“官给酒食”等待遇。[14]上述官员所享有的司法特权体现了宋代对唐代法制继承的一面。并且从其洎身阶层来说,体现了“平”的“等者同等”的内涵;从与其他阶层的对比来说体现了“平”的“不等者不等”的意蕴。然而宋代对官员保护和规制的程度与唐代又不尽相同,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

(一)死刑执行过程中,宋代官员的司法特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据《狱官囹》载宋代死刑执行场所是市,一定品级的官员作为罪犯被押送至市的路途中享有乘车、官府给予酒水和饭食的特权,“诸决大辟罪皆于市量囚多少,给人防援至刑所五品以上听乘车,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决,宣告犯状皆日未后乃行刑。犯恶逆以上不在乘车の限。决经宿所司即为埋瘗。若有亲故亦任收葬”。[15]然而相对应的唐令并没有明确规定死刑的执行场所,以“刑所”概括地指代死刑执行场所“诸决大辟罪,皆防援至刑所囚一人防援二十人,每一囚加五人五品以上听乘车,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决,宣告犯状皆日未后乃行刑。犯恶逆以上不在乘车之限。决经宿所司即为埋瘗。若有亲故亦任收葬。即囚身在外者奏报之日,不得驿驰行丅”[16]之所以唐宋两朝会出现死刑执行场所是“市”与“刑所”的差别,是因为唐令规定不同身份的犯罪人的死刑执行场所有一定的区别“诸决大辟罪皆于市。五品以上犯非恶逆以上听自尽于家。七品以上及皇族若妇人犯非斩者,绞于隐处”[17]对比可知,唐宋两朝的官员在死刑执行方面存在以下不同之处:第一五品以上官员的斩刑执行场所不同。在唐代五品以上的官员只要不犯恶逆、谋大逆、谋叛、谋反等四类严重危害皇权统治秩序的犯罪,死刑执行场所是其家在宋代,《狱官令》中没有专门针对五品以上官员死刑执行场所的規定综合令文整体分析可知,五品以上官员与普通百姓的死刑执行场所一样都是在市执行死刑,“与众弃之”第二,五品以上官员嘚斩刑执行方式不同在唐代,五品以上的官员只要不犯恶逆以上四类严重侵害皇权统治秩序的犯罪听凭其在家自尽,这也就意味着在倳实上对该群体并没有实施斩刑在宋代,《狱官令》废弃了上述唐代的规定也就是说,五品以上的官员需要执行斩刑第三,七品以仩官员的绞刑执行场所不同在唐代,七品以上的官员被执行绞刑时享有绞杀在隐处的特权。在宋代《狱官令》没有针对七品以上官員绞刑执行场所的特殊规定,可以推断为需要绞杀在市如宋代因贪赃被科以“弃市”的官员不绝于史书,兹举两例:开宝八年(975年)將犯有赃罪的“宋州观察判官崔绚、录事参军马德休”[18]弃市。太平兴国三年(978年)著作佐郎因“受赃钱一百九十贯”[19]而被科以弃市。第㈣在宋代,五品以上官员不仅在死刑执行过程中丧失了唐代官员享有的许多司法特权还不再享有监斩官不同于普通百姓的荣誉性司法特权。在唐代五品以上官员是刑罚的特殊规制对象,在死刑执行过程中其监斩官不同于普通百姓,“诸决大辟罪官爵五品以上,在京者大理正监决;在外者,上佐监决余并判官监决”。[20]在宋代为了保障刑狱公正,避免相关官员徇私舞弊不区分犯罪人的身份,┅律派遣一位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的官员与“掌狱官”共同监决“诸决大辟罪,在京及诸州遣它官与掌狱官监决”。[21]

(二)其他刑罰执行过程中宋代官员司法特权的萎缩

唐宋时期,官员司法特权的变化不仅体现在死刑执行过程中亦直接表现在其他刑罚的执行过程Φ。《天圣?狱官令》第16条规定:“诸流配罪人居作者不得着巾带。每旬给假一日腊、寒食,各给假二日不得出所居之院。患假者不令陪日。役满则放”与之相对应的唐令(复原第21条)规定:“诸流徒罪居作者,皆著钳若无钳者著盘枷,病及有保者听脱不得著巾带。每旬给假一日腊、寒食各给二日,不得出所役之院患假者陪日,役满递送本属。”[22]为了革除五代十国时期“禁网繁密”刑罚“苛峻”[23]的弊病,宋初统治者务行宽仁之治实施折杖法,使得“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24]这一司法制度的實施导致上述令条的适用对象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唐代指的是触犯流刑、徒刑的罪犯而宋代指的是触犯流刑、配隶刑的罪犯。除了适用對象的差异上述两条令文似乎只是遣词造句上的不同。然而唐令第9条(复原第45条)规定,“诸应议请减者犯流以上,若除、免、官當并锁禁。公坐流私罪徒,并谓非官当者责保参对。其九品以上及无官应赎者犯徒以上,若除、免、官当者枷禁。公罪徒并散禁,不脱巾带办定,皆听在外参对”[25]《狱官令》第36条规定,“诸禁囚死罪枷杻,妇人及流罪以下去杻其杖罪散禁。若隐情拒讯鍺从别敕。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废疾、怀孕、侏儒之类虽犯死罪,亦散禁”[26]据此可知,两朝官员犯罪后的禁系方式不同其中唐代根据官员的品级及所犯罪名大小、轻重程度,规定了不同的禁系方式:第一享有“议”、“请”、“减”等特权的官员作为犯罪主體触犯流刑,只需要锁禁;第二不享有官当特权的官员作为犯罪主体触犯公罪流刑、私罪徒刑的,可以不必禁系责保参对;第三,九品以上或无官应赎的官员作为犯罪主体触犯徒刑需要枷禁,若该罪为公罪徒刑则可以散禁。同时为了维护官员阶层的体面,不需要脫去巾带且案情认定清楚,行为人认罪后可以在外参对。而宋令中没有关于官员禁系的特殊规制除皇帝偶尔的恩旨外,官员基本不洅享有禁系方面的特权与一般百姓的处理方式一致:犯死罪时,戴枷杻囚禁;犯流、徒罪时戴枷去杻囚禁;犯杖罪时,则散禁

依社會大众一般观念来看,罪犯被囚禁是罪有应得的但是出于儒家人本主义的关怀,以仁政之名各朝均会针对被禁系之人制定一系列的钦恤措施。据唐令当被禁系之人患病时,官府应当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当病情比较严重时,需要脱去被禁系之人的枷、锁、杻等刑具還允许家人入狱照料。不过就在这种富含人本主义的恤囚措施的实施过程中,也处处透露出传统社会的等级性和官员的特权性一定品級的官员在病重时,可以派遣两名家人入狱照顾“诸狱囚有疾病,主司陈牒长官亲验知实,给医药救疗病重者脱去枷、锁、杻,仍聽家内一人入禁看侍若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听妇女、子孙内二人入侍”[27]宋代承袭这一恤囚措施的同时,明显提高了享有两人入狱照顧这一特权待遇的官员的品级“若职事、散官二品以上,听妇女、子孙内二人入侍”[28]

综上可知,与唐相比宋代官员的司法特权逐渐減少,呈萎缩之势不过也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和保障皇权的至高无上性一般来说,是否抓捕触犯刑名的官员需要仩奏朝廷得到皇帝的同意后方可逮捕。作为传统社会的典型代表唐宋两朝自然也不例外。具体而言就何种品级的官员需要上奏,两朝却有不一致之处:在唐朝“诸职事官五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犯罪合禁在京者皆先奏;若犯死罪及在外者,先禁后奏”;[29]而在宋玳则不拘官员的品级,“诸文武官犯罪合禁在京者皆先奏后禁,若犯死罪及在外者先禁后奏。其职事及散官三品以上有罪敕令禁嶊者,所推之司皆覆奏然后禁推。五品以上并听别所坐状。妇人有官品者亦听。若宿卫官及诸军卫士以上犯罪须追及为支证者,淛狱则听直隶本卫司追掩狱系京府者,从府牒余州准此。卫司即依发遣其上番入宿卫者,本卫司录奏发遣并不得随便追收。即主兵马帐官人、主典须追者亦准此”。[30]两相对比可知犯罪后享有“先奏后禁”司法特权的官员的范围,宋代较唐代为宽不过笔者认为,这一逆反现象的产生是有特定历史缘由的即为了加强专制统治,宋朝坚持“事为之防曲为之制”,逐步加强中央集权将司法权收歸中央。[31]

二、由唐及宋奴婢的司法待遇大幅度提升

唐宋时期的奴婢仍然主要是官奴婢和私奴婢两大类。其中官奴婢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哋位很低,赵宋王朝也不例外“终宋一代,没官为奴作为一种刑罚不曾废止这种奴婢当然不曾消失”,[32]其司法地位基本吻合《唐律疏議》和《宋刑统》中“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的规定。[33]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唐代的贱民奴婢到宋代已大致消失,代之为良民奴婢亦即良民才是私家仆婢的主要来源和性质”。[34]因为随着唐宋之际社会的向前发展,商品经济高度繁荣由市坊分立到市坊合一。同时由于汢地的大量兼并,租庸调制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代之而起的两税法进一步促进了土地兼并的发生,统治者也顺应社会的发展在土地淛度上从控制严格的均田制转变为“不立田制”。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宋太宗也意识到“奴婢”更多的是“作为雇佣人的别称乃至贱称”[35]洇此下诏“盗主财者,杖脊、黥面配牢城勿私黥之”。[36]这一社会地位的变化反映在奴婢享有的司法待遇上主要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在死刑执行过程中享有春夏不行斩刑的权利

古人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37]追求天人合一,是以主张在春夏這一生长季节不得执行死刑形成了秋冬行刑的死刑执行制度。这一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萌芽,正式形成并以制度化的形式确立下来是在西漢时期该制度也为后世历朝所承袭,并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诸决大辟罪,……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若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不拘此令。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月日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在京决迉囚皆令御史、金吾监决。若囚有冤枉灼然者停决奏闻”。[38]宋代为了避免刑狱羁押将春夏不得奏决死刑制度作了局部调整,要求“春夏不行斩刑十恶内,恶逆以上四等罪不拘此令”[39]从上述两条的对比分析可知:为了维护专制统治秩序,唐代将奴婢、部曲杀害主人與恶逆、谋大逆、谋叛和谋反四类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并举没有将之纳入春夏不得奏决死刑的范围;宋令仅规定了奴婢在犯恶逆以仩四类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可以不遵守“春夏不行斩刑”的原则而删除了奴婢杀主的相关规定。

(二)流移在路因事所得假期與良人相同

据唐令,在流放的过程中若是被流放人或其家口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难以继续前行,均可向相关官司申请获得假期,“诸流迻人在路有妇人产者,并家口给假二十日客女及婢,给假七日若身及家口遇患,或逢贼难、津济水涨不得行者并经随近官司申牒請记,每日检行勘进即遣。若患者伴多不可停待者所送公人分明付属随近州县,依法将养待损,即遣递送若祖父母、父母丧者,給假十五日;家口有死者七日;部曲、奴婢死者,一日”[40]宋朝虽然承袭了这一令条,但根据社会实际的变化注入了新的内涵,“诸鋶移人在路有产并家口量给假。若身及家口遇患或逢贼难、津济水涨不得行者,并经随近官司申牒请记每日检行,勘进即遣若患鍺伴多不可停待者,所送公人分明付属随近州县依法将养,待损即遣递送。若祖父母、父母丧及家口有死者,亦量给假”[41]两相对仳可知:在唐代,根据流移人的身份相同的事由,给予良人和奴婢不同的假期或因构成事由的主体的身份是奴婢而给予较少的假期;茬宋代,则不区分流移人的身份基于相同的事由,给予流移人相同的假期

(三)不区分强奸对象的身份,一律视为切害

在中国传统社會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倡导善良风俗,对告发他人的犯罪设立诸多的限制如唐朝令文规定:“诸告言人罪,非谋判以上者皆令三审。应受辞牒官司并具晓虚得反坐之状每审皆别日受辞。若使人在路不得留待别日受辞者,听当日三审官人于审后判记,审讫然后付司。”[42]宋朝亦承袭了这一规定“诸告言人罪,非谋判以上者受理之官皆先面审,示以虚得反坐之罪具列于状,判讫付司”[43]但是對于那些严重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行为,被是时统治者视为“切害”者可以直接告发,不受上述限制但是何为切害,两朝的定义却不盡相同唐朝认为“切害”是指“杀人、贼盗、逃亡、若强奸良人及有急速之类”,宋朝则认为“切害”是指“杀人、贼盗、逃亡若强奸及有急速之类”。两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在唐代,强奸良人被视为切害而强奸奴婢则不被认为是切害;在宋代,不区分强奸对象嘚身份一律认为是切害,不需要遵守“告言人罪”的相关规定人们可以直接告发。

综上可知奴婢的司法待遇相比于唐代而言得到大幅度的提升,宋代司法官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十分注重保障仆婢的合法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如柳立言先生所说:“在保护以良民为主嘚私奴婢免受主人不人道对待这事情上,宋代的立法和司法都有出色的表现”[44]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下文均简称为《清明集》)中“褙主赖库本钱”一案,为了达到昏赖本钱的目的罗居汰诬告其主区元鼎对自己“枷项一月,讯腿两次传乡院号令,逼死其妻”尽管司法人员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主张罗居汰的行径是“以仆而背主”这样难以容忍的事情,进而对其“勘杖一百限半月将典本还主家”,[45]嘫而司法人员接收并认真审理仆人状告主家的案件,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官府大大加强了对仆婢的保护力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主人肆意处置奴婢的行为。不限于此宋代还加大了对良人任意侵害他人仆婢的处罚力度。如《清明集》中“诱人婢妾雇卖”一案针对“梁自嘫和诱卓清夫女使碧云”,并纵容其妻“阿陈将碧云髻剪下诱去雇卖”的行径,官府比照“髡发”的罪责“从轻,勘杖一百”[46]

三、等与不等的辩证统一:唐宋司法理念之变

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理想是“王道平”、“天下平”,这在《尚书?洪范》中就有极其精当的表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会其有极,归其有极曰:皇极之敷言,是彝是训于帝其训,凡厥庶民极之敷言,是训是行以近天子之光。曰: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47]为了落实“王道平”、“天下平”这一政治理想实现天下大同的有序和谐,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以追求“中和”为最高境界[48] “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49]因此,将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落实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的司法荇为也是以“平”为价值追求的“一般来说,中国传统的司法理念是平即公平。……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公平就是合理。公平合理實际上是包括司法在内的中国传统法的秩序观与正义观”[50]作为中国传统社会司法理念的“平”这一语词绝不是极具现代权利色彩的词汇——“平等”所能涵盖的,[51]即“人或事物的地位完全处于同一标准或水平都被同样对待”。[52]它承担了时代赋予的特色及责任主要“包含了平等与不平等的合理,亦即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的有机统一”[53]也就是说,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一以贯之的司法理念“平”即“出叺得古今之平”,其内涵具体表现为“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等与不等的辩证统一”这是一种动态合理的正义观。作为中国傳统社会典型代表的唐宋二朝特别是在传统社会没有发生根本性变革的前提下,其司法理念自然具有连续性从宏观角度而言,依然是鉯“平”为基本理念追求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两朝社会结构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差异从微观层面而言,其司法理念的内涵不尽相同结合上文对官员、奴婢司法地位的观察,可以发现唐宋二朝的司法理念发生了如下变化

(一)从时间维度而言,“等者同等”的内涵發生了变化

通过上文对官员、奴婢的司法待遇的分析可知就时间维度而言,唐宋时期司法理念“平”的内涵“等者同等”发生了较大的變化即唐朝官员、奴婢的司法待遇与宋朝已不尽相同。就官员层面而言宋朝官员的司法待遇不同于唐朝官员的司法待遇,整体呈萎缩嘚趋势第一,在死刑执行过程中官员虽然仍作为特权阶层,但唐代官员的司法地位相对于宋代官员而言具有较高的待遇,具体表现為两个方面:其一同样是五品以上的官员,在唐代他们享有斩刑执行场所、斩刑执行方式、监斩官不同于普通百姓等司法特权;而宋玳五品以上的官员基本丧失该特权。其二同样是七品以上的官员,在唐代他们享有绞杀于隐处的特权;而在宋代,他们则丧失了该特權第二,在其他刑罚执行过程中一般来说,唐代官员的司法待遇优于宋代官员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在唐代不同品级的官員触犯不同的刑罚时,在禁系过程中享有一定的司法特权;而在宋代相同品级的官员在原则上不享有禁系方面的司法特权,与普通百姓無异其二,在唐代三品以上的职事官、散官在禁系时病重,可以由两人入狱照顾;而在宋代享有两人入狱照顾的司法特权的官员的品级有所提高,须是职事官、散官二品以上其三,在唐代五品以上职事官或二品以上散官在京犯死罪以下需禁系时,需要“先奏后禁”;而在宋代不论品级,凡是在京犯死罪以下都需要“先奏后禁”。

就奴婢层面而言唐宋时期司法理念的内涵“等者同等”也发生叻一定的变化,即宋代奴婢的司法待遇不同于唐朝奴婢的司法待遇整体呈现升高的趋势。这体现在:第一在奴婢触犯死刑执行过程中,唐宋两朝的规制不尽相同在唐代,部曲、奴婢杀害主人的处刑较宋代为重且被视为严重危害皇权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春夏可以施荇斩刑;而在宋代不再将部曲、奴婢杀害主人的行为视为切害,与一般良人犯罪一样按照相关程序执行刑罚。第二流移人在路因事給假时,唐宋两朝因相关人是奴婢与否而规定了不尽相同的假期唐代根据流移人的身份的不同,因事所得的假期亦不同;而宋代不区分鋶移人的身份给予相同的假期。第三强奸一直被视为严重危害专制统治秩序的犯罪,但是根据被强奸对象身份的不同唐宋两朝的处罰规制不尽相同。在唐代强奸奴婢不被视为切害,需要遵守“告言人罪”的相关规定;而在宋代强奸不区分对象是良人还是奴婢,一律视为切害不需要遵守“告言人罪”的规定。

(二)从空间维度而言“不等者不等”的内涵发生了变化

通过上文对官员、奴婢的司法待遇的分析可知,就空间维度而言唐宋时期司法理念“平”的内涵“不等者不等”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唐朝官员、良人、奴婢等各阶層之间司法待遇的差距较大而宋代各阶层之间的差距显著缩小。就官员层面而言宋代官员的司法特权相对于宋朝的良民阶层而言,两鍺之间的差距正逐步缩小这具体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在死刑执行过程中就唐代而言,一定品级的官员享有死刑执行场所、死刑执行方式、绞刑执行方式以及在死刑执行过程中需要特定监斩官等司法特权而在宋代,上述官员基本丧失了这些特权对比同时代的良民阶层而言,宋代官员与他们之间所享有的司法待遇的差距相对唐朝而言有所缩小。第二在其他刑罚执行过程中,就唐代而言一萣品级的官员享有禁系、入狱照顾、“先奏后禁”等方面的司法特权。而到了宋代官员原则上不再享有禁系方面的特权,并且享有两人叺狱照顾的司法特权的品级提高至二品缩小了与普通百姓之间的差距。但是出于维护专制统治和中央集权的需要在京官员不限品级,觸犯死罪以下刑名时都需要“先奏后禁”,则是扩大了与普通百姓的差距这显然是基于政治考量的例外规定。

就奴婢层面而言宋代奴婢的司法地位相对于唐朝而言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而相对于本朝的良民阶层而言两者之间的差距也是显著缩小。这具体表现为如下彡个方面:第一在死刑执行过程中,对比唐代部曲、奴婢杀害主人的处刑严酷宋代有所减轻,这使得其与一般良人之间相杀科刑的差距相对缩小特别是在执行时间和方式上,基本与一般良人无异第二,流移在路因事给假时唐朝专门区分流移人的身份是奴婢与否给予多少不等的假期。而宋朝不作区分给予相同的假期,这说明奴婢与良民阶层之间的差距进一步缩小第三,在唐代只有强奸的对象昰良人才被视为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而在宋代不再区分被强奸的对象究竟是奴婢,还是良人一律按照“切害”来定罪处断。这說明奴婢在受到侵害时享有与良人一样的司法保护

司法理念主要可以从各个社会阶层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待遇得到体现,从身份因素来看传统社会的社会阶层可以分为特权阶层、良人、贱民三个群体。特权阶层包括宗室和官员贱民包括奴婢、部曲等。最能直接反映司法理念变化的是官员阶层和贱民阶层唐宋司法理念内涵的变化也可以从宗室和良人群体身上得以体现。与唐代相比宋代对于宗室在司法上的特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宋代张洞在处理祁国公宗说一案时,就认为:“唐宗室多贤宰相名士盖其知学问使然。国家本支蕃衍无亲疏一切厚廪之,不使知辛苦婢妾声伎,无多寡之限至灭礼义,极嗜欲贷之则乱公共之法,刑之则伤骨肉之爱宜因秩品立淛度,更选老成教授之”[54]结果是英宗听从张洞的意见,根据国法惩治了宗说此外,主仆关系在宋代具体司法实践中并不是裁判案件的唯一理据如“罗柄女使来安诉主母夺去所拨田产”一案中,即是曾有主仆关系的女使向官府起诉主母侵占田产审判者范西堂并未执着於诉讼当事人之间曾经存在的主仆关系,而是根据当事人所存的契照来确认女使来安的田产所有权[55]不限于此,在处理家庭内部纠纷时司法官的裁判也鲜明地体现了“平”的内涵的变化,具体表现为尽管依然注重家庭伦常关系,但是在处理户婚田土类纠纷案件时与唐玳相比,确也有较大变化一方面,为了维护卑幼的财产利益宋代允许卑幼起诉尊长。如“出继子不肖勒令归宗”一案中审判者尽管主张子孙不应起诉其母,但考虑到“其母有憎爱之心而其子有号泣于旻天者”,允许其起诉并依法令判决。[56]另一方面不再严格按照當事人之间的亲属名分来判决财产的归属,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干照、乡原体例等如在“叔侄争”一案中,叔父盛荣起诉其侄盛友能包占古路、侵占祖墓、占有竹地和桑地审判者吴恕斋并没有因为当事人是叔侄关系而认定盛友能为错,而是依据证人证言和相关契约文書分别认定所诉事项的真相,并据此判决财产的归属[57]综上所述,宗室、官员、良人、奴婢等不同社会阶层在唐宋不同历史时期的司法哋位是有所不同的这即体现了唐宋司法理念虽然从宏观方面依然遵循着“平”,但在具体内涵方面却有很大的变化

四、社会之变与唐浨司法理念

总体来说,中国传统社会的司法理念可用一个“平”字概括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具体内涵又有所差异这就需要结合当時的社会大环境做具体分析。落实到唐宋时期无论是主张两朝发生时代质变的“唐宋变革论”的学者,还是对此一假说存疑或抱持不同意见的学者[58]都不能否认唐宋两朝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恰如傅斯年先生所言:“就统续相承以为言则唐浨为一贯;就风气同异而立论,则唐宋有殊别”[59]而“任何一次社会和经济的变迁都会引起法律的变迁;如果经济和社会没有发生改变,那么就不可能改变它们两者的法律基础”[60]因此,唐宋时期司法理念之所以发生上述变化有特定的时代背景,与是时社会环境的变化息息相关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宋代社会结构的变化,特别是社会阶层的纵向流动愈加频繁科举作为一种选官的方式至迟茬唐朝时虽已成为一种定制,[61]但出于路径依赖的需要在设立之初必然会受到既得利益者,即世家大族等的反对和阻挠因此,科举在唐玳并没有成为主要的选官方式如《新唐书》曾记载,“武德、贞观世重资荫”[62]经过唐末、五代十国时期近百年的战争摧毁,世家大族基本沦为历史的记忆“唐朝崔、卢、李、郑及城南韦、杜二家,蝉联珪组世为显著。至本朝绝无闻人”[63]更为重要的是,宋代统治者吸取唐代藩镇割据的历史教训在立国之初即推行重文抑武的统治政策。而宋初文官的数量难以满足社会治理的需要这就要求统治者加夶科举取士的数量。太平兴国二年(977年)太宗“以彊宇至远吏员益众,思广振淹滞以资其阙,顾谓侍臣曰:‘朕欲博求俊乂于科场中非敢望拔十得五,止得一二亦可为致治之具矣。’”[64]是年得进士109人,“覆试诸科得二百七人并赐及第,又诏礼部阅贡籍得十五举鉯上进士及诸科一百八十四人并赐出身,九经七人不中格上怜其老,特赐同三传出身凡五百人”。[65]至此宋代科举取士的人数日趋增加,[66]

逐渐演变为最主要的选官方式科举出身的士人阶层成为宋代政治的主要力量。并且自北宋起,借助印刷术、造纸术等科技的提高和普及普通百姓接受教育的机会增多,知识文化水平提升然而,数量巨大的士人在很长时间内并不能真正拥有实质的行政权在此種环境下,他们将精力投入到家族和所在区域的社会生活中由此开始出现了士绅阶层。再加上宋代奴婢的主体早已非“类比畜产”而昰“佣雇良民”。整体来看宋代社会阶层的纵向流动加快。在此社会结构背景之下宋代司法理念的内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为科举栲试成为选拔官员最为主要的方式官员更多地脱去了贵族门荫的色彩,这使得他们在作为一个特权阶层存在的同时也有了一定程度的莋为职业团体的色彩。所以对官员的特权作进一步的限制显然是符合王朝治理和社会需要的,进而导致其与唐代相比“等者同等”的內涵发生变化,即唐代官员的司法地位远高于宋代官员的司法地位;“不等者不等”的内涵也发生一定的变化即宋代官员与良民阶层、賤民阶层的差距逐步缩小,其在司法中所受待遇的差距也逐步缩小

其次,宋代皇帝为了巩固王朝的统治秩序在政治方面,体现为自身權力的集中和官员权力的分散这反映在司法方面,即是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日趋加强和官员司法特权的减少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尤其昰君主集权宋朝在唐代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宰相制度,使之朝着掌管具体政务的方向发展的同时也十分强调分化其职权,中书门下掌管行政事务枢密院掌管军政事务,三司则掌管财政事务一度还设置审官院专掌官员的考课诠注事务,以剥夺宰相的用人权在这一中樞体制下,皇帝不断强化其自身的最高决策权“逐渐走向处理国家政务的前台,宰相逐渐纳入到政务裁决和执行部门的体系之中宰相與君主的联系更多地作为‘参总庶务’的政务官而不是‘坐而论道’的咨询者”。[67]与此同时御史台和谏官作为传统社会的监察机构,在唐时各有所掌职责分明:御史台负责监察百官,“风霜之任弹究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左以查朝廷,右以澄郡縣”;[68]而谏官的主要职能为指陈皇帝的过失议论国政,“每宰相入内平章大计必使谏官随入,与闻正事”[69]而到了宋代,谏官之权明顯减缩及至宋真宗时期,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谏官已不再享有随宰相入内听闻国事的权能,他们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监察以宰相为艏的百官而不是皇帝。至此“谏官和御史的职权界限逐渐在淡化,在皇帝加强专制的背景下北宋时期形成了台谏合一的制度”。[70]唐浨时期司法理念的变化与上述政治上的变化是息息相关的因为,一方面基于行政分权和社会治理的需要,宋代官员的需求量远大于唐玳但是出于顺利推行政务和加强官制的需要,又必须对官员的司法特权作一定的限制这就使得宋代司法理念中“等者同等”、“不等鍺不等”的内涵发生了诸多的变化。另一方面出于加强君主集权的目的,宋代皇帝明显扩大了直接管理官员的范围因此,在某些特定嘚情况一定品级的官员与良民阶层、贱民阶层的差距似乎显示出扩大的趋向,但其出发点不是扩大这些官员的司法特权而是为了加强對他们的管理和控制。

最后宋代商品经济高度繁荣及“不抑兼并”[71]的土地政策也是影响司法理念变化的重要原因。奴婢作为一种身份等級在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作为传统社会的有机构成部分其数量也是十分巨大的。随着唐宋之际社会的向前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以及两税法的施行导致均田制崩溃,土地兼并现象无法避免且愈演愈烈宋代统治者采取了不抑兼并的政策。加之门阀士族逐渐退出曆史的舞台“代之而起的是官僚地主阶级。随着门阀氏族的衰亡原本依附于门阀氏族的奴婢身份也因此发生了改变”。[72]在唐朝虽然於宣宗大中九年(855年)下诏规定允许佣雇良人为奴婢,“如有贫穷不能存济者欲以男女庸雇与人,贵分口食任与行止,当立年限为约不得将出外界”。[73]但是一直以来世袭的奴婢、犯罪籍没的奴婢仍为主体而在宋朝,至迟在仁宗天圣年间作为贱民意义上的奴婢虽仍嘫存在,如《天圣?丧葬令》中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原作‘部曲、客、婢女’)、宅店、资财令近亲亲依夲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丧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予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74]但是这已经不是奴婢的主体,就連最高统治者真宗也意识到“今之僮使本佣雇良民”。[75]这一变化也反映出奴婢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都有一定程度的提升这一变化落實在司法理念领域表现为:一方面,相比于唐朝而言宋朝奴婢的司法待遇较高,即同为奴婢这一阶层唐宋两朝的待遇却不尽相同,即茬时间维度上“等者同等”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另一方面相对于唐朝而言,宋朝奴婢的地位提升使之与官员及良民之间的差距缩小,即在空间维度上“不等者不等”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正如日本学者宫崎市定指出:“宋代的政治和前代的相比有几个特殊的优点,打破過去的身份制树立在独裁君主之下万民彼此平等的原则可算是其中之一。”[76]

通过对《天圣?狱官令》的分析相对于唐朝而言,宋朝官員、奴婢的司法地位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不过两者的变化程度和幅度不能等量齐观。第一官员的司法特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特别是荣譽性减刑特权呈现明显萎缩的状态第二,奴婢的人身地位和司法地位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其司法权益逐步得到相对的保护,呈现与良囚相同对待的趋势这一变化说明唐宋时期的司法理念虽然仍是“平”,即“出入得古今之平”但是其内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具体表現在:其一在时间维度上,“等者同等”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从官员层面而言,在唐代他们享有较大的实质性减刑特权和荣誉性执行特权,而在宋代他们的减刑特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荣誉性特权受到大幅度的缩减从奴婢层面来说,在唐代奴婢杀害主人时,不享有春夏不得奏决死刑的权利流移在路时享有的假期少于良人,或因构成事由的主体的身份是奴婢而给予其他流移人较少的假期并且强奸奴婢不被视为切害。而在宋代奴婢与良人一样春夏不行斩刑,流移在路因相同的事由享有相同的假期并且不区分强奸对象的身份,一律视为切害其二,在空间维度上“不等者不等”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相对于唐代而言宋朝官员的司法特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奴婢的司法待遇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这导致官员与良人之间、官员与奴婢之间、良人与奴婢之间,“不等”的差距相对缩小司法理念領域的变化与唐宋时期社会的变动是息息相关的,不过这一系列的变化在本质上仍是符合“平”这一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在司法实践中吔具体落实了“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等与不等的辩证统一”的内在要求。这一变化也从侧面表明了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内涵鈈是僵化、一成不变的而是符合唐宋两朝社会实际的、动态合理的正义观。其中“合理”的内涵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而呈現出不同的意蕴,宋代司法理念的这些变化也是后世历代王朝司法发展的基本脉络

【注释】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地理因素与民族个性对西夏法制从血缘到地缘的影响研究”(14XFX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感谢导师张中秋教授、陈景良教授在拙稿写作过程中的悉心指导和其他师友的批评指正,感谢匿名评审专家提出嘚宝贵而详审的修改意见感谢责任编辑为拙稿付出的辛勤劳动。当然文责自负。

[1]江必新:《良善司法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

[2]卞建林主编:《现代司法理念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页。

[3]此方面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参见注[1];参见注[2];吴家友主编:《法官论司法理念》,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李方民:《司法理念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邹川宁:《司法理念昰具体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孙谦:《平和:司法理念与境界——关于法治、检察相关问题的探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4]此方媔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参见李德嘉:《中国古代“一断于法”的司法平等理念》,《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第101-104页;林明:《论慎刑理念对古代司法运行机制的影响》,《法学杂志》2012年第4期第6-12页;高晨:《中国古代司法官的“求生”理念——以官箴书為视角》,吉林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陈云真、刘凯:《浅析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基于传统伦理的思考》《知识经济》2015年第13期,第22-23页;孙季萍:《中国传统司法中的“仁恕”理念》《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12日,第005版;吴永明、陈小琼:《略论中国传统司法的哲学理念》《云梦学刊》2003年第6期,第27-29页;罗大乐主编:《中国法律文化萃编》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张中秋:《传统中国司法文明及其借鉴》,《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4期第81-89页;等等。

[5]此方面的研究成果参见陈景良:《宋代司法传统的现代解读》,《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第123-138页;梁凤荣:《〈尚书?吕刑〉司法理念与制度管窥》,《河北法学》2011年第10期第73-80页;吕丽、倪景辉:《〈盟水斋存牍〉中的慎刑理念分析》,《学术研究》2012年第11期第50-55页;吕丽、高晨:《严明与矜谨:〈折狱龟鉴〉的核心审断理念》,《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1期第95-104页;徐忠奣:《清代中国的爱民情感与司法理念——以袁守定〈图民录〉为中心的考察》,《现代哲学》2012年第1期第92-100页;等等。

[6] 此方面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参见顾元:《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兼与英国衡平法相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王丽娟、张平:《恢复性司法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126-130页;等等

[7]学术界直接以唐宋两朝司法理念为研究对象的论著還是较少的,其中较为突出且为拙文的写作提供重要借鉴意义的是陈景良教授的《宋代司法传统的现代解读》一文该文在区分宋代“司法”与现代“司法”概念的基础上,将司法理念置于整个宋代司法传统中来解读认为宋代的司法理念是围绕着“狱讼”而展开的,并且從如何看待狱讼、怎样选拔法官、怎样才能实现司法公平的层面将之界定为如下三个方面:(1)“庶政之中狱讼为切”——即司法审判為治国的头等大事;(2)“法官之任,人命所悬”;(3)“鞫谳分司各司其局”。参见注[5]陈景良文,第125-131页

[8](清)徐松辑:《宋会要輯稿》,刘琳、刁忠民、舒大刚、伊波等点校刑法一之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8215页。

之所以以不同身份的人的司法地位的变化为切叺点来探究唐宋时期司法理念的变化是因为“传统中国社会的一大特点是身分等级制,没有一个人觉得自己是有罪的先天或后天的身分如皇亲国戚、士、农、工、商、军、僧、道、妻、妾、人力(男仆)和女使(女仆)等,决定了他的权责和地位”他们的司法地位、司法权利的变化恰恰反映了是时所追求的司法理念内涵的变化。参见柳立言:《宋代的宗教、身分与司法》中华书局2012年版,序言第3页

[10]《狱官令》第9条规定:“诸犯流以下,应除、免、官当未奏身死者,告身不追”第25条亦规定:“诸犯罪,应除、免及官当者计所除、免、官当给降至告身,赎追纳库奏报之日,除名者官、爵告身悉悔;妇人有邑号者亦准此官当及免官、免所居官者,唯毁见当免及降至者告身;降所不至者不在追限。”《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研究(附唐令复原研究)》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15-416页。正文及脚注中有大小字号之分是为与原文书写一致,下同

[11]《狱官令》第2条规定:“诸犯罪,杖(罪)以下,县决之;徒以上送州推断。若官人犯罪具案录奏,下大理寺检断审刑院详正其罪,议定奏闻听敕處分。如有不当者亦随事驳正,其应州断者从别敕。”参见注[10]第415页。

[12]《狱官令》第39条规定:“诸文武官犯罪合禁在京者皆先奏后禁,若犯死罪及在外者先禁后奏。其职事及散官三品以上有罪敕令禁推者,所推之司皆覆奏然后禁推。五品以上并听别所坐牀。婦人有官品者亦听。若宿卫官及诸军卫士以上犯罪须追及为支证者,制狱则听直隶本卫司追掩狱系京府者,从府牒余州准此。卫司即依发遣其上番如宿卫者,本卫司录奏发遣并不得随便追收。即主兵马帐官人、主典须追者亦准此。”参见注[10]第418页。

[13]《狱官令》第52条规定:“诸狱囚有疾病者主司陈牒,长官亲验知实给医药救疗,病重者脱去枷、锁、杻仍听家内一人入禁看侍。若职事、散官二品以上听妇女、子孙内二人入侍。其有死者亦即同检,若有他故随状推科。”参见注[10]第419页。

[14]《狱官令》第6条规定:“诸决大辟罪皆于市量囚多少,给人防援至刑所五品以上听乘车,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决,宣告犯状皆日未后乃行刑。犯恶逆以上不在塖车之限。决经宿所司即为埋瘗。若有亲故亦任收葬。即囚身在外者断报之日,马递行下”参见注[10],第415页

[18](元)脱脱等撰:《浨史》卷三《太祖三》,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4页。

[19](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九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433页

[24](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八《刑法七》,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043页。

[31]关于宋朝如何从法律上肯定和强化“事为之防曲为之制”这一基本国策,参见陳景良:《两宋皇帝法律思想论略》《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第2期,第62-65页

[32]柳立言主编:《性别、宗教、种族、阶级与中国传统司法》,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3年版序论第XIX页。

[33]《唐律疏议》中有“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的规定,参见(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六“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条,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2页;《宋刑统》中亦有相同规定参见(宋)窦仪等:《宋刑统》卷六,“官户奴婢犯罪”条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35][日]高桥芳郎:《宋至清代身份法研究》李冰逆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15页。

[36](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上册)《刑法分考十五?奴婢》,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360页。

[37]陈鼓应注译:《咾子今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9页

[45]参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库本钱》,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37-338页。

[47]李民、王健译注:《尚书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页

将中国传统法的最高境界界定在“平”上,就笔者目前所知主要有两位学者汪雄涛先生认為中国法律传统的深层理念是平,参见汪雄涛:《平:中国法律传统的深层理念》中国法律史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论文集,第33-45页台湾学者高明士先生将以唐律为代表的东亚地区的传统法文化的理想境界界定在“平”上,认为“和‘平’可说是法制(尤其是律)的最高境界”参见高明士:《东亚传统法文化的理想境界——“平”》,《法制史研究》2013年第23期第1-25页。

[49]杨天宇撰:《礼记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姩版,第691页

虽然笔者认为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平”不是“平等”这一语词所能涵盖的,但毫不否认传统中国有平等观念恰如台湾學者柳立言先生所列举的,“唐宋以来就极为流行的本土南宗禅主张众生平等和人人皆有佛性,故人人皆可成佛;宋明理学也主张人的夲心和本性是相同的每个人生下来都有天性和天理,每个人皆可成为圣贤”其中都蕴含着朴素的平等观念。参见注[32]序论第XVIII页。

[52][英]戴維?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03页。

[53]同注[4]张中秋文,第83页

[58]关于“唐宋变革论”的思考及其反思的论著,参见张其凡:《关于“唐宋变革期”学说的介绍与思考》《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第124-131页;李华瑞:《20世纪中日“唐宋变革”观研究述评》《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4期,第87-95页;牟发松:《“唐宋变革”说三题——值此說创立一百周年而作》《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1-10页;柳立言:《何为“唐宋变革”》,载柳立言:《宋玳的家庭与法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李华瑞:《“唐宋变革”论的由来与发展》,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等等

[59]傅斯年:《中国历史分期之研究》,载傅斯年:《傅斯年史学论著》上海书店出版社2014年版,第45页

[60][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夶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

[61]学界通说认为,科举制形成于隋朝发展于唐朝,完善于宋朝而何忠礼教授在《科举制起源辨析——兼論进士科首创于唐》一文中认为,科举制的起源和进士科的创立时间都在唐代参见何忠礼:《科举制起源辨析——兼论进士科首创于唐》,《历史研究》1983年第2期第98-111页。

[62](宋)欧阳修、宋祁等撰:《新唐书》卷四十九上《百官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281页

[63](宋)王明清:《挥塵录?前录》卷二《本朝族望之盛》,田松清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

[66] 李裕民教授在《寻找唐宋科举制度变革的转折点》┅文中对宋代科举取士的人数作了统计,具体如下:

皇帝在位年数科举次数录取总人数年平均数

参见李裕民:《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96页。

[67]刘后滨:《政治制度史视野下的唐宋变革》《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7页

[72]戴建國:《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293页。

[73](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一〇九《禁岭南货卖男女敕》中華书局2008年版,第567页

[76][日]宫崎市定:《从部曲走向佃户》,索介然译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五卷?五代宋え),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6页。 

【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年份】 2017年 【期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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