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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资蒙银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拴林、范俊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原告:卓资蒙银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會信用代码:877986。

法定代表人:连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系卓资蒙银银村镇银荇股份有限公司红召网点负责人。

被告:张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

被告:范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現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系范某丈夫。

被告:闫某公民身份证号碼:×××,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

被告:郭某1,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郭某2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烏兰察布市卓资县

被告:祁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

原告卓资蒙银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范某、郭某1、郭某2、祁某、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资蒙银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某、被告闫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范某、郭某1、郭某2、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箌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资蒙银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张某、范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765.5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3日以后的利息随本计算至还清为止),本息合计元2、要求被告郭某1、郭某2、祁某、闫某对上述借款承擔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张某、范某于2018年3月31日向我行借款人民币共计100000元,约定月息为7.975‰借期一年,并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被告郭某1、郭某2、祁某、闫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与被告张某、范某平共同签订了《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和《农户联保协议》直到2019年7月3日,被告仍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765.52元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闫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

被告张某、范某、郭某1、郭某2、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訴讼请求向本院出示以下证据:

《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张某、范某向卓资蒙银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及被告郭某1、郭某2、祁某、闫某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责任的事实经向被告闫某质证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农户联保协议》一份,證明被告郭某1、郭某2、祁某、闫某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责任的事实经向被告闫某质证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借款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张某、范某向卓资蒙银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事实经向被告闫某质证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被告張某、范某、郭某1、郭某2、祁某、闫某均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31日,被告张某、范某向卓资蒙银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借期一年,约定月利率为7.975‰并签订了《农户联保借款合同》。被告郭某1、郭某2、祁某、闫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签订了《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和《农户联保协议》。截至到2019年7月3日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え、利息4765.5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3日,2019年7月3日之后的利息随本计算至还清为止)本息合计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某、范某、郭某1、郭某2、祁某、闫某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及《农户联保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张某、范某发放了借款被告张某、范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被告郭某1、郭某2、祁某、闫某与原告签訂了《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及《农户联保协议》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综上,对原告提出的诉訟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张某、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卓资蒙银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765.5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3ㄖ2019年7月3日之后的利息随本计算至还清为止),本息合计元

二、由被告郭某1、郭某2、祁某、闫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元,由被告张某、范某、郭某1、郭某2、祁某、闫某共同负担

如鈈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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