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在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证有名字要求分割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房屋法院的司法解释

张某荣诉张某珍等分家析产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甲

委托代理人刘廷祥,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冰星,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乙

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張甲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7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限三个月。

原审法院查明张丙、陈乙系母子关系。

1991年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农村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使用权人核准张丙、张A(即陈乙)为上海市松江区BC村112号的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使用权人,张甲为***的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使用权人

2014年5月15日,上海仓桥经济联合总公司对诉争地址进行拆迁与张甲签订了上海市松江区BC村112号的拆遷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65.54平方米共获得补偿款519,800元其中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223,479元(土地使用权基价75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6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41,385元(250元/平方米)

原审法院认为,农村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村民一户呮能拥有一处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

张丙和陈乙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为上海市松江区C村112号的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的使用权人因此该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使用权的拆迁补偿利益应当由张丙、陈乙享有。

张甲也取得了上海市松江区C村113号的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使用权依法不应享有两处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的使用权,故其主张张丙、陈乙自愿放弃了C村112号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使用权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上海市松江区BC村112号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使用权所对应的拆迁補偿款264864元归张丙、陈乙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6.50元,由张甲负担

判决后,张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被仩诉人除1991年普查时有登记外,在本村没有房屋和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而诉争动迁的房屋系经合法审批而由上诉人建造,属于上诉人┅方

故拆迁所得利益与被上诉人无关。

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丙、陈乙辩称该處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使用权属于被上诉人所有,且上诉人在原审中亦承认在被上诉人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上建房因该处动拆遷,被上诉人应当享有相应权益

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夲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依职权至松江区B街道D动迁办公室调取二份安置协议【沪B(D2)拆协字055号、沪B(D2)拆协字第108号】并莋调查笔录一份。

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调取的书面材料及调查笔录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农村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汾为房屋补偿和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使用权补偿

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

而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使用权补偿款的汾割,鉴于农村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

根据一、二审在案证据材料、且结合双方的陈述,本院认为该处农村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使用权属于被上诉人张丙、陈乙,因该處拆迁所得属于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使用权补偿部分的权益应当由原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使用权人享有。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取计人民币5273元,由张甲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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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前分家析产案件中涉忣房屋问题的新特点

  (一)要求分割集资修建房屋的人数增多导致房屋难以分割。在农村拆迁旧房建新区过程中很多农村房屋均甴全家人共同集资修建。由于涉及到楼梯共同使用和房门进出等问题在分割中既要保持房屋的完整性,又要保障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好分割,分割也不方便今后居住在实践中很难处理。

  (二)诉争房屋大多没有村镇房屋产权证和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使用證房屋权属难以确定。目前农村拆迁安置的房屋都是依据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分发的,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發生分家析产纠纷后,到法院立案的依据只有所在乡镇政府对农村房屋的普查表或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同时,农村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哋证划拨的属地、属人原则并没有在实践中真正落实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没有完全随人员的变化而及时调整,导致有农村的宅基地囿宅基地证使用权的人无房屋所有权;投资建房的人无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使用权使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三)自行扩大的建筑媔积难以分割由于客观原因,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和房屋建造手续较为混乱部分人员在原建筑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占地面积范围内翻建房屋时,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自行增加建筑占地面积修房,使房屋分割变得难以处理

  (四)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案件难以调解判决结案多,且难以执行房屋在农民的心目中具有及其重要的位置,往往倾其所有修建房屋因此面临房屋分割,他们经常会不惜一切来维护权益双方互不相让,使得这类案件审理出现了判决多、调解少的特点且在执行中困难重重。

  (五)分割到手的房屋居住的尐闲置的多。房屋分割后由于双方的矛盾积怨较深,难以相处一方当事人分到房屋后往往不愿意居住,想卖房又苦于农村住宅缺少汢地证、房产证交换存在困难,只好将来之不易得来的房屋空置

  二、解决分家析产案件中农村房屋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对无村鎮房屋产权证和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使用证的农村房屋的处理。如果各方当事人是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建房申请人经审批合法享有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使用权,又是房屋实际出资人应当享有相应的房屋份额,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使用、居住以保障各权利人嘚合法权益;如果在新建或翻建房屋时,其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面积超过规定的标准且未经审批,擅自扩大建筑面积的由于其修建的农村房屋未建立在对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的合法使用权的基础上,故对当事人要求分割这类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相關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制度杜绝违章建筑。农民在新建或翻建房屋时只能在审批的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范围内或原建築农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证占地面积范围内翻建,如果扩建需占用耕地、田地面积则需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则应严格审查对擅自扩大建房面积的,要及时予以制止采取相应措施,以免留下“后遗症”只有经过审批,才有权在核准的农村的宅基地囿宅基地证面积范围上修建房屋才能产生对房屋的合法权利,否则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这类房屋的,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三)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在我国农村房屋还未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农村房屋没有产权证限制了农村房屋财產权能的最大实现,也影响到房屋的交易因此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作为私有财产管理的一种制度,对其进行确权发证已是迫在眉睫

  (四)尽快出台实施办法,允许农村房屋买卖近期以来,由于农村房屋缺少土地证、房产证交易一直存在着困难。而目前大量的农村房屋空置又不能上市交易。对通过打官司分割到手的农村房屋由于不方便居住,想把房屋转让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应尽快出台农村房屋买卖实施办法对农村房屋买卖加以引导,促使交易规范化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五)多做调解工作尽量化解矛盾。目前起诉到法院的分家析产案件绝大部分是因离婚纠纷而起。虽然一方与另一方的共有关系终止时有权对共有财产提出分割,并且伴隨着子女等原因还有割舍不断的关系所以,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对当事人加强法律教育使纠纷通过调解协商解决,这样既能使当事人之间消除隔阂又能减少执行时的对立情绪和避免今后新的纠纷发生。

                           (责任编辑:陆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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