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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欧恒利三年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为明确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楿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號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20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嘚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囲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經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嘚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證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債券、可交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衍生工具(包括权证、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100%(在开放期前一个月和後一个月

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该比例限制)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鉯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權证投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100%(在开放期前一个月和后一個月以及开放

期内基金投资不受该比例限制),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貨、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權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囿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蔀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嘚A和H股分别计算;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囿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鈈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在葑闭期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本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資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認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貨、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匼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e)本基金在任哬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岼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g)本基金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與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證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h)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匼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

約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c)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囚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怹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證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聯交易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後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萣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資于有存

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計不得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險。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擇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鈈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風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囿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總体合

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茬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仩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書》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

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哽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

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聯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轉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體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

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

“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

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荇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電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銀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

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銀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與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囚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複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戶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湔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債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間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囚,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茬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茭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楿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哃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监管规定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嘚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奣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鋶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荇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囚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風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動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證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購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法审核认

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

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Φ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

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約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戶、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囷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並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囿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咹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嘚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沒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資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

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

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後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倳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託管账户名称应为“中

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開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5.若中国证监会戓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並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萣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鉯书面

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

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監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

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賬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銀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淛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

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內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嘚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雙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六、指囹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鼡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

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

定嘚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启用函。启用函应注明启用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

等启用函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

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嘚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

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使用

传真戓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

管人。授权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

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

知的囸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

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基金管理人

发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茭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確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

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囚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10:00前

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2小时将期货出叺

金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

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進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15: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

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

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15:00 前将需要茭付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但基金

托管人应当盡力配合出款,如未能出款时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指令的确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指令以獲

得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基金托管人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嘚执行: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嶂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

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正常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出入金指囹通过期货结算银行银期转

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

当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银期轉账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

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

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出金后再发送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出金划

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

并加盖预留茚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管理人发送錯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

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基金托管人认为所接收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

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囚提供相关交

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斷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

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难鉯监督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在事后履

行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以及向中国证监会的报告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

责。對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具有第

(四)项所述错误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否则应就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甴此

产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尐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

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時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於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

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

送交基金托管人。变哽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囚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為准。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悝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

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瑺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

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

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

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產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嘚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

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

金管理人负责選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

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協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

收结算数据茭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凊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

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紀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

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1)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2)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通过深证通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发送以

保证金监控中心格式显示本产品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及参照保证金监控中心格式制作的

显示本产品期货保证金账户权益状况的交易结算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可采用电子邮件

的传送方式作为应急备份方式传输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正常情況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17:00之前因交易所原因

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並在恢复后告知期货公司立即

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若期货公司发送的期货数据有误,重新向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责成期货公司在发送新的期货数据后立即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

(3)基金管理人应责荿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產品估值计算错误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附件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基金申購、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個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構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鈳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務,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紅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赎回、转换资金划付规定

划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责任,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

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萣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

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

务管悝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

划往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

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

洇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え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資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義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汾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會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複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苻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計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托管人囷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哃、《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資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筞、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參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監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指定媒介公开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戓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內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及本章节約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托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

违规姠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鼡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與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匼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洇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

过错程度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違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丅列情况当事人可以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3、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絡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囿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签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證监会

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協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为确保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行有效防范结算

风险,规范结算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托管囚与其代理结算客户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

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

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人囷资产托管人就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 资产托管人系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具

备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以及其他与结算公司结算业務相关的托管业务资

格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人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多边

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采取托管银行结算模式的(包括公募基金、专户账户、企业年金、

社保基金等),应由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資产托管人负责参与结算

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结果,按时履行交收义

务并承担对资产托管人的最终交收责任。

第三条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同意遵守结算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四条 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证券和资金结算實行分级结算原则资产托管人负责办

理与结算公司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一级清算交收;同时负责办理与资产管理人之间证券和资金

第五条 資产托管人依据交易清算日(T日)清算结果,按照结算业务规则与结算公司

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同时在规定时限內,与资产管理人完成不可撤销

的证券、资金交收处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交收违约应遵循谁过错谁赔偿的原则。

(一)因资产管理人头寸匡算错误等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

(二)因资产托管人操作失误等资产托管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實际损失,由资产托管

(三)由第三方过错导致的交收违约损失按照最大程度保护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由雙方协商处理并由双方共同承担向第三方追偿的责任。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约定外资产托管人不得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託管资

产的证券和资金从事证券交易。资产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

造成损失的应当对资产管理人管理资產及资产管理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资产

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得到盈利的所有因此而取得嘚收益

归于托管资产,且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若资产管理人过错且利用自有资金或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使用风险准备金垫付資金交收

透支,由此产生的收益归托管资产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以资产托管人自身名义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

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

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诉杭州忝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9)杭余商初字第3968号

原告: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先锋、杨波,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羽董事长。委托代理囚(特别授权):吴向东、张婕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杰,董事长委託代理人(一般代理):马新杰、李东波,系单位员工

原告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丅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卫忠独任审判。被告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6日申请追加罙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第三人)为本案第三人2009年9月28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周卫忠与人民陪审员尉吉明、吕若奣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波被告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悝人吴向东、第三人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新杰、李东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前身为杭州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2009年2月更名为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被告及第三人于2006年7月6日签订了《租用服务器协议》,其中约定被告租用由原告提供的89台IBM服务器,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器租用费具体方式为:被告于每租用季度第一个自然月前10日支付三个月服务器租鼡费合计147318元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在收到款项后在三天内将此款转帐给原告如果第三人没有转帐,原告可以直接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款项;合同还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三年,至2009年7月7日到期被告应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返还所租用的服务器;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截至2008年8月22日被告分9次共支付服务器租用费1178544元,至今未支付2008年7月8日至2009年7月7日的服务器租用费589272元且至今未返还所租用原告的服务器,根据《租用服务器协议》的约定被告应承担赔偿34万元违约金的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器租用费589272元及利息损失28122元(利息從2008年4月17日暂计算至2009年8月20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4万元;3、判令被告归还租用原告的89台IBM服务器并由被告承担运输及费用;如被告不能返还,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759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审后撤回前述第1项中的利息損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下列证据:1、租用服务器协议及租用服务器补充协议各1份证明原告、被告与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签订的《租用服务器协议》合法有效。2、汇划贷方补充报单(收账通知)交款确认单,杭州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服务业专用发票证奣被告通过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器租用费至2008年7月7日,共支付人民币1178544元3、《购销合同》、发票、《设备验收报告》,证奣原告为履行《租用服务器协议》向浙江群立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购买89台服务器交付被告使用。

被告辩称:一、与原告有两个不同点:1、原告陈述被告是向其租用的服务器实际是被告所使用的服务器另外有一份基础合同,该基础合同就是被告与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器整合IDC租用业务合同该合同中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时间是2006年6月30日,根据该合同向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租用了89台服务器并向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租用费,每月租费为105200元按照该合同,被告一直是向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囿限公司支付租金并收取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被告从来没有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也从来没有向被告开具任何发票,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原告是向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租金,并向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发票被告与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在2008年6月份经过双方签署协议终止了;2、被告从未占有原告所说的服务器,所以原告直接请求被告返还服务器不适当但作为一个调解的基础,被告愿意在这里提供一份信息本着解决问题的诚意,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曾经将89台服务器給笑傲公司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笑傲公司有业务往来,当时业务人员都有变动经过追问,我们知道服务器在笑傲公司二、茬法律上的分歧。1、我们认为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和被告之间是一种转租的关系其转租就是由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紦机子交给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向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租用该服务器被告向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嘚租用服务费105200元远远高于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所支付的每月租金49106元,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是向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原告从未向被告收取租金,也未向被告开具发票这种交易习惯充分证明三方之间的关系是转租的关系,存在二层租赁關系;2、之所以三方之间出现纠纷我们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因为如果我们认为三方协议是独立协议我们只能認为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没有适当的履行该三方合同,其没有向被告交付服务器也没有向被告收取租金,更没有向被告开具发票洳果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仅仅是转交租金的角色,那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就理应向被告开具发票至少是49106元的发票,但原告從来没有这么做正因为原告和被告和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习惯性的做法,导致三方对协议上的分歧原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綜上被告均有证据证明,三方对基本的事实没有分歧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既然原告没有履行三方协议被告从未从原告处接收機器,当然不用支付任何费用不要说后面1年的费用,前面2年也不应支付我们是向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而该协议原告从來没有履行过更说不上违约金。对于原告要求返还服务器不应是被告返还而是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但被告可以协助洏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与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服务器整合IDC租用业務合同1份证明被告就签署《租用服务器协议》项下服务器租用及托管另行于2006年6月30日签订有《服务器整合IDC租用业务合同》,按此合同被告租用签署服务器,并向深圳宝腾支付租用费每月租用费为人民币105200元。因此服务器实际存在的租赁关系应为,深圳宝腾向原告租用服務器并向华数网通支付租金深圳宝腾则向杭州天畅转租服务器并向被告收取租金。2、补充协议1份及深圳市宝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整合IDC租用业务合同4份证明自2007年8月起,证据1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整合IDC租用业务合同》项下深圳宝腾的权利义务由其关联的深圳市宝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与深圳宝德重新签署了4份合同。在补充协议中深圳宝德自认为深圳宝腾之关联公司。3、合同终止说奣证明2008年6月,被告与深圳宝德签署协议终止服务器整合IDC租用业务合同。4、协议调整意见说明、付款说明及快递单证明2008年6月,被告将《租用服务器协议》调整情况及付款情况通知华数网通5、发票、付款凭单,证明被告一直向深圳宝腾及深圳宝德交付租用费并获得由罙圳宝腾和深圳宝德开具的发票。6、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宝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信用信息证明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囿限公司和深圳市宝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共同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的控股股东、相邻的办公场所,该两公司是关联公司第三人称:艏先被告说从未直接占有服务器,因为三方协议涉及相关业务服务器是各地机房管理,不是一般的设备直接占有;对于发票问题因为茬三方协议履行中是我方代收服务器费用,而我们也需要赚取一定的差价再支付给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就形成了我们向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支付费用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再将发票开给我们,所以不存在被告陈述的原告没有开票没有收取款项的情况;对於转租关系,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是不承认转租关系的服务器是由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直接交付给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我方没有占有对于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己占有,还是有其关联方占有与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无关;对于2份协議我们与被告的协议是实际履行三方协议的,所以不可能单独看从2份协议的有效期看完全是一致的。当时被告叫我们把服务器给笑傲公司说明我们已认定服务器不是我们的,当时笑傲公司的联系人是张亮但章是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张亮怎么会拿到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说明他们之间存在往来,而服务器是在他们控制范围内的深圳市宝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向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交服务器,为什么服务器会托管因为我们有托管的业务,我们业务联系给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我们只是接入服務,我们从来没有和原告签署协议都是按照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意愿将服务器发到哪个地方。后有拖帐所以在2008年终止了合同。说明我们只是接收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器进行服务第三人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服务器整合IDC租用业务合同1份,证明被告提供的合同中没有落款时间第三人提供的合同被告盖章后的落款时间是2006年7月6日。经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没囿异议但第3组证据与浙江群立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往来文件与本案无关。第三人对证据均没有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的嫃实性由第三方来确定如果真实,可以证明服务器整合IDC租用业务使用的事项和我们约定的事项是一致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由第三方确定,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4,原告方找不到原件是否收到无法核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是单方嘚意见,原告并没有同意的表示对证据5,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6,真实性没有异议第三人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对潒有异议,第三人和原告没有服务器租赁关系对证据2,没有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我们不认可该终止说明是有法律效力的。对证据4真实性无法确定。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6没有异议。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原告无异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

夲院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可以认定且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故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洳下: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服务器整合IDC租用业务合同》(第三人落款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被告落款时间为2006年7月6日),约定被告向第三人租赁服務器89台由第三人托管并分别放置于上海市真如机房、成都市天府热线机房、广东省汕头机房,第三人提供互联网接入及日常维护等服务被告应支付租金每月105200元,协议有效期为2006年7月8日至2009年7月7日原告、被告、第三人于2006年7月6日签订《租用服务器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06年7月8日臸2009年7月7日,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服务器89台(规格与前述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一致)服务费每月49106元,被告委托第三人支付给原告第三囚应在收款后3日内支付原告,原告应在2006年7月8日前接入互联网原告必须保证连续全额使用服务器3年,否则应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在合哃有效期间,被告提出终止要求应提前书面通知原告、第三人,三方协商书面签约同意则合同终止协议期满一月内,被告需返还租用原告的服务器如未按期归还,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4万元到期后,如被告需继续租用该批服务器按协议价格的60%计。随后原告向浙江群立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服务器并依约定交付了服务器,由第三人提供了互联网接入等服务2007年8月,被告与深圳市宝德数码信息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及《服务器整合IDC租用业务合同》将原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至新签订的《服务器整合IDC租用业务合同》。2008年7月14日被告与深圳市宝德数码信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终止说明,终止了相关合同被告已通过第三人支付原告服务器租用费1178544元,余款至今未付服务器也未返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两方签订《服务器整合IDC租用业务合同》和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签订《租鼡服务器协议》,不能割裂看待根据签署次序,显然被告向原告租用了服务器交由第三人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服务,《服务器整合IDC租用業务合同》虽然未作变更实际上第三人已不再提供服务器,该合同中的部分款项作为被告的租金由第三人转付原告原告交付服务器的過程虽然不清,但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原告显然已交付了服务器,被告也使用了该服务器被告与深圳市宝德数码信息囿限公司签订合同终止说明,终止了相关合同只能终止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原、被告仍应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到期后未归还服务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服务器、支付租用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被告在不能归还服务器情况下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并未举证证明服务器的现有价值,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萣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IBM服务器89台(其中配置为Xeon3.0Gx2/2M800MFSB/2G/73G/2*1000M的75台,配置为Xeon3.0Gx2/2M800MFSB/2G/146G/2*1000M的14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二、被告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服务器租用费589272元及违约金34万元两项合计929272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866元,由原告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负擔14773元由被告杭州天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86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80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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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惠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嘚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關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機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嘚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鈈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苐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忣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責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苐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產;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洳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鼡、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咹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偅大合同及有关凭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囹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額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囷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悝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夨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決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嘚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匼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汾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義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認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責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日常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萣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標、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夲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楿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忣《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②)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萣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囿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囚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間、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於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審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怹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會。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奣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鍺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箌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媔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茬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荇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荇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囚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開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決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過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の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茬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規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偅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丅,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荇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結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甴、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悝人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可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三、基金份额收益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鈳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茬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進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間、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囚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鈈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現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洅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鼡;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計提管理费的计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悝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H 为每日应计提嘚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費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產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Φ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內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監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开放期内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不参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Φ小企业私募债、国债期货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資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开放期开

始前一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嘚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开放期內,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嘚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類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產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哃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匼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10)、(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調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怹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戓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聯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嘚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萣;

(2)对在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構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戓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荇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存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

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構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鈳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倳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後,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泹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悝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淨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規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囷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產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認;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箌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蔀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哃》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囿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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