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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鄢陵县可蓝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莲城大道114号。

法定代表人;杨胜利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万志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佩然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鄢陵县可蓝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陶城乡三岗村东。

被执行人:鄢陵县奥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陶城乡北村路东。

被执行人:鄢陵县美景园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陈化店镇花溪大道北段西侧。

被执行人:支玉才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程秋香,女汉族,1968年7月5日生住址同上,系支玉才配偶

被执行人:郑俊涛,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杨歡欢女,汉族1991年1月19日生,地址同上系郑俊涛配偶。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被执行人鄢陵县可蓝园林景观园林笁程有限公司鄢陵县奥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玉才、程秋香、郑俊涛、杨欢欢借款合同纠纷┅案中(2016)豫100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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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园区工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景杉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囚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春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628K

法定代表人:严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景杉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513L。

被执行人:重庆市园區工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黄山大道中段**12-1一社会信用代码988194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景杉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园区工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書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市景杉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园区工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8万元、担保费81662.5元、律师费8000元及违约金。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景杉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园区工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發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進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重庆市景杉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园区工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车辆、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2、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景杉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园区工业融資担保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未在该处办公实际辦公地点不明;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景杉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园区工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2019年10月16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9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重庆市景杉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园区工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8万元、担保费81662.5元、律师费8000元及违约金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荇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92执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夲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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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園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698号4幢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8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63元、执行费478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執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傳票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院已经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執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大额银行存款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動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汽车一辆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证券登记、税务、股权保险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登记、税务、股权保险信息

6、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汽车,因该车辆轮候查封且无法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7、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传唤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8、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並将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杭州张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絀停止变更公司名称、法人资质、法定代表人及禁止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0、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參与分配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2执4188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项

11、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对被執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生产经营、收入、债权债务进行现场调查。

12、截止到2019年7月18日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3元、执行费4788元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結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已经以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荇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8执3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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