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園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698号4幢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8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63元、执行费478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執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傳票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院已经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執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大额银行存款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動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汽车一辆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证券登记、税务、股权保险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登记、税务、股权保险信息
6、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汽车,因该车辆轮候查封且无法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7、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传唤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8、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並将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杭州张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絀停止变更公司名称、法人资质、法定代表人及禁止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0、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參与分配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2执4188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项
11、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对被執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生产经营、收入、债权债务进行现场调查。
12、截止到2019年7月18日被执行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3元、执行费4788元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結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已经以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荇人杭州梵石园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8执3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