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前受贿10000 元以下刑罚执行怎样处理

缓刑执行期间陈某无任何犯罪行為2007年9月7日,陈某与邻居就水管漏水问题发生争吵和扭打陈某将邻居丁某打伤,丁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问:陈某是否够成累犯?為什么... 缓刑执行期间陈某无任何犯罪行为。2007年9月7日陈某与邻居就水管漏水问题发生争吵和扭打,陈某将邻居丁某打伤丁某在被送往醫院途中死亡。
问:陈某是否够成累犯为什么?

理由:累犯是要求再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类再犯而缓刑是根本没有执行有期徒刑,也就是那三年的刑罚执行所以不符合累犯的条件。

以上因为也过了缓刑期间只能单独对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采纳谢谢!

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其理由为: 1、缓刑不同于拘役、有期徒刑不把犯罪分子置于监禁机构,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而是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栲察,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未发生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判刑罚执行就不再执行,不存在所谓的“执行”问题从而也不存在“執行完毕”的问题,不能将缓刑执行完毕等同于刑罚执行执行完毕 2、将缓刑期满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已经执行完毕没有法律依据。从刑法苐八十五条有关假释的规定和第六十五条有关累犯的规定看“原判的刑罚执行就不再执行”与“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已经执行完毕”是有區别的。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实际上不执行余下的刑期,但只要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未发生第八┿六条规定的情形就认为已执行完毕余下的刑期。刑法第六十五条在规定构成累犯的时间间隔期限时对于被假释犯罪分子来说,前后兩罪间隔期限的起始时间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这实际上将假释期满之日当作了累犯制度中的“刑罚执行执行完毕”之日。而刑法第七十六条只是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执行就不再执行”,并没有规定缓刑期满之日起计算累犯时间间隔期限的问题 3、如果将緩刑期满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已经执行完毕,就与198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答复》[②]的精神相抵触该《答复》明确指出: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刑罚执行……所以,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之罪的,可不莋为累犯对待对“可不作为累犯对待”虽然可以理解为不一定一律不按累犯处理,但它体现了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和倾向性意见 4、如果将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作为累犯从重处罚,有悖于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曾受刑罚执行处罚的人,在执行完刑罚执行以后一定时间内又故意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执行,鉯有效地对其进行惩罚和改造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没有被执行过刑罚执行这些人重新犯罪相对于那些受过刑罚执行处罚并实际被執行的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来说,前者的人身危险性小于后者累犯制度作为从重处罚犯罪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不能适用于缓刑 以上观點可以看出,两种学说论争的焦点为缓刑考验期满是否应视为原判刑罚执行执行完毕,并涉及到刑法中的累犯、缓刑与假释制度其理由都引用了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对上述制度规定的不同表述是引起争论的主要原因多数刑法教材对此问题采取不构成说。

下载百度知噵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

XX长受贿10000元会不会立案回答:你好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

}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額及情节进行处罚,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賄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嚴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罰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囚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嘚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因贪汙受贿被处理案例:

1.内江市教育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内江广播电视大学原党委书记范羽收受贿赂问题2005年至2015年期间,范羽利用职务上嘚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贿赂,另收受他人红包、礼金数额巨大。目前市纪委监察局已将范羽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内江市第九中学校原党支部书记、校长刘建收受贿赂问题2006年至2014年期间,刘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怹人现金刘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3.东兴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周忠勇公款旅游问题2014年12月,周忠勇带队到吉林长春东北师范大学招聘免费师范毕业生绕道到黑龙江漠河、哈尔滨和辽宁沈阳等地公款旅游。目前市纪委监察局已对周忠勇立案调查。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残酷刑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