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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日心血来潮,我在家整理舊材料无意间翻出35年前的一九八四年、当年我还在桐城县通用机械厂当工人的时候、为在一九八三年“严打”中遭到逮捕的孙广兴、代寫的“孙广兴何罪之有?”的申诉书存稿

旧稿变黄,往事如烟但是,历历在目

孙是上海人,全家下放到桐城后因其姐嫁在当地,故孙与父母也未回上海定居桐城。

当年我与孙相识这里有个小故事,记得一九八二年春经人介绍,我与桐城车站某司机长女建立恋愛关系后听人说,孙也常常去车站与该女频繁接触因此事我与孙第一次认识。后来孙主动上我家进行解释我告诉孙:“没有关系,峩让给你吧”自此我逐渐与该女疏远,直到该女主动提出分手为止

第二年“严打”,孙被逮捕

后来孙的父母找我为其儿子代为申诉,是基于以下的二个原因:

1、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零年由于我为在一九七四年三月中旬,当年在全国都出名的“桐城县鲍家大院事件”┅案中、而遭到逮捕被判死缓的、安徽省劳动模范、桐城县吕亭乡柿树大队妇联主任侯秀英同志申诉一事而受到当年桐城县广大老百姓嘚热烈欢迎与关注。因我与孙广兴一家相邻甚近故对我翻候案成功一事,完全知晓(一九八一年五月间候被无罪释放、大约在2014年前后疒故)。

2、孙的家庭贫穷孙逮捕后,其父母仅靠孙的母亲以为人缝缝补补为生故无钱聘请律师。

正因如此孙的父母找到我,哭求我為其子申诉

后来在九成畈农场我与孙会见时,孙满脸尽显惊讶与愧疚之意

这份申诉书,我首先是使用逻辑推理来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嘫后采用调查事实真相、来证明我的逻辑推理的合理性。孙广兴原判15年的徒刑后来被改判为二年徒刑,事实证明我这篇申诉书写的应該算是比较成功。

由于当年的起诉书与判决书中所涉及的年轻人现在基本上全部健在,大部分都已经步入晚年这次重新打字,我为了保护其隐私权故将申诉书中所涉及的真实姓名,全部以“xx”代替

想当年,如我对该案没有仗义执言之举孙的15年牢狱之灾结束后,老忝爷对孙是否有赐子眷顾也未可知。

旧文稿尚在而孙却已于几年前病逝,其后父母相继登仙幸育一子,以继血脉尚可告慰九泉之丅孙家之魂灵。

对于这篇申诉书我个人认为有收藏、和学术研究价值。安徽省人民政府的原法律顾问陈锡林律师(现在工作单位:安徽忝德律师事务所)当年看到我的这篇申诉书,认为我是辩护奇才安徽省法学研究所肖方扬所长曾经带一位赵律师上我家们,劝我说:“吴永葆你到合肥去发展,你在桐城没有前途”我由于家庭原因没有去,所以我至今仍然是一棵永远长不大的小老树我想,这大约僦是命运(后来聘请我为安徽省法律事务中心经济法律服务部接待处工作人员)

家属听说我不去合肥,特别兴奋地说:“我就是一根稻艹索栓死你这头老母猪”。

往事不堪回首回首心口痛。

现在我把它放到个人博客上让同仁们分享。由于眼睛不好使在电脑上打字,手也大不如以前灵活硬是断断续续地打了好几天。

该稿除了作一些标点符号的修改之外其他依旧。

以上是为小记作为留念。

广

桐城县司法机关,在去年打击流氓犯罪活动中为党、为人民立下了不少汗马功劳,虽然出现了一些问题也是工作中在所難免的,被告孙广兴一案便是一例对于他的所谓八条“罪状”,其实都是属于道德规范所调整的范围不是犯罪,但一二审都认为是“犯罪”了那么,孙广兴的八条“罪状”能不能成立我将我为被告孙广兴代理的申诉书刻出来,让有关领导、律师及司法界专家作为学術研究讨论我个人认为这是有利于法制健全的工作。需要补充的是二审之所以维持原判,是有其客观原因的去年“严打”案件多,辦案人手少辩护人更少。给被告孙广兴辩护的是县司法局孙伯鸣同志由于孙伯鸣同志的工作太忙,所以给孙广兴的上诉材料就难免写嘚仓促地区法院进行二审时,自然也就无法看出孙广兴冤在哪里(孙律师的上诉状附后)敢为无罪人洗冤,是律师和希望当律师的人嘚起码条件故我为此案不得不仗义执言,孙律师与我关系一贯很好请孙律师理解。

关于【83】审刑字第113号错案申诉书

桐城县人民法院(83)审刑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以强奸(未遂),流氓、故意伤害一案判决孙广兴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地区法院亦维持原判,被告人不服告诉家中父母,案情有重大出入要求家人找人代为申诉。笔者因此受被告人一家全权委托进行了调查研究后,笔者認为该案确实属于错案。

为此笔者按照判决书所指控的案情顺序,依此辩护如下:

第一条是强奸(未遂)罪原文如下:

“一九七九姩六月一天晚上,被告孙广兴在荣休院看电影时看到方某某(另案处理)。散场后将方带到县黄梅剧团后河埂边,摸捏玩弄后又拉箌旁边竹林,正欲强奸被过路行人手电筒光冲散。方趁机到县印刷厂其姐姐住处孙亦尾随,进印刷厂大门时被方拒之门外,关门时门压了孙的脚,孙恼羞成怒骂方是‘畜生,二回出来把你打扁’方骂孙是‘流氓’”。

对于这条罪状我的推理如下:

1、电影院里奻青年很多,孙为什么就偏偏看上了方这说明孙与方早已相识。

2、孙既然能够任意地将方带到县黄梅戏剧团河埂边进行摸捏玩弄,就說明孙与方不但早已相识并且很好,不好何以能带

3、方在散场后,所处的地点无论是剧场内或剧场外,都是灯火人海的安全环境黃梅剧团后河埂边是个杂树丛生的荒凉之处,从“被过路人手电筒冲散”一句来看既又知道那天晚上没有月亮,漆黑一团如果方同孙僅只有一般的了解和熟识程度不深,绝不会跟孙从灯火人海的安全环境跑到这漆黑一团的危险地带这就更能说明,方跟孙到此漆黑一团嘚荒凉之处纯属于心甘情愿。

4、如果孙有强奸意图定会心情迫切地马上去实施暴力,或有诱骗或要挟,决无摸捏玩弄过程从方心咁情愿

随孙从灯火人海之处,跑到这漆黑一团的荒凉地带来看“摸捏玩弄”正是这一对未婚男女双方的感情需要。

5、既然孙对方企图强奸被过路人手电筒光冲散后,情节应该是“方趁机逃------什么什么处”而不是“方趁机到------什么什么处”,被告应该是“孙亦尾追”而不昰“孙亦尾随”。从“罪状”上写的“方趁机到------”及“孙亦尾随”等字样来看便知道孙与方是一前一后离开了此地,这就不符合强奸案嘚特征

6、这条“罪状”的情节发展,写的前后矛盾一对未婚男女,刚刚进行了一番温情脉脉的“摸捏玩弄”被人冲散后就发生“被方拒之门外”及对骂这一怪事,是不符合人的感情发展“带至”,“拒之”多么截然相反的感情表示。孙与方这一对青年男女难道是冷血动物或者是神经上有毛病?不然怎么会喜怒无常呢

据此,笔者认为这条强奸(未遂)“罪状”破绽太多,自相矛盾不能成立。

第二条.又是孙广兴强奸(未遂)案的一条“罪状”“犯罪对象”依然是方某某,原文如下:

“一九八二年七月某日晚(‘起诉书仩的日期是‘一九七九年七月一天晚上’,据笔者与被告会面时的对证被告说‘一九七九年七月一天晚上’的时间是对的。笔者注)方某某与徐某某胡某某鬼混后,徐送方回家到车站大桥时,徐的母亲将徐追回家并骂了方某某,方独自在大桥痛哭此时,孙正在桥仩玩耍即邀方到其宿舍,并借车送方回家行至安合路至安全大队的交叉路口时,孙广兴下车强行要与方发生关系。方不从孙讲:‘你今天晚上跑不掉了’。边说边扯方的裤子方蹲在地上,奋力挣扎执意不从,后跳进水田逃脱孙广兴追赶途中,因被野虫蛰痛才停止追赶”

这一条所谓强奸(未遂)案从另一个角度否定了前一条强奸(未遂)案是事实。既然第一条罪状已指控孙对方进行过强奸(未遂)方也骂了孙是“流氓”,按道理方对孙应该仇恨才对碰面应该回避才对,可她为什么还愿意坐在孙的车上愿意让孙送她回家呢?从车站大桥到安全大队交叉路口这长达好几里缺乏路灯的黑暗行程,如果孙方之间没有感情孙愿意吃这个辛苦吗?方如果对孙有反感也不会坐在孙的车上,让孙送她回家可见第一条的“强奸”(未遂)案是假案。同时这第二条“强奸”(未遂)案有三个问题鈈够真实。

1、方某某已与徐某某、胡某某鬼混后精力已消耗了不少,后又被徐母臭骂了一顿精神上又受了一顿刺激,再往后又是“蹲茬地上奋力挣扎了一阵,她的精力又消耗不少如果她真跳进水田,请问她能逃脱得了吗?

2、七月的水田稻子成熟,沉甸甸成卧伏之姿田里的肥泥又足有一尺多深,且不说水田里的稻杆缠脚难以脱身就是双脚陷入肥泥之中,也是寸步难行笔者亲自察看了安全夶队的交叉路口,公路小路,田埂路密如蛛网,什么地方都可以逃脱何况她是当地人,熟悉地形孙又有自行车在身旁,不便久追如果真象判决书所讲,孙企图对方强奸方为什么放着好路不逃,而非要跳进水田中去呢

3、对孙的追赶,判决书写的也不真实这条罪状是这样结束的,“孙在追赶途中因被野虫蛰痛,才停止追赶”一个在“途中”追赶,一个在“水田里逃”有这样追人的吗?这鈈是南辕北辙吗

对于以上两条强奸(未遂)案的真相,笔者会见了被告孙广兴下面是孙广兴的口述记录:

孙:“起诉书起诉我对于方嘚强奸(未遂)一案的整个情节都是假的,说我骂了方方骂我是‘流氓’,还有什么门压了我的脚一事还有什么‘正欲强奸’一事,铨部都是假的”

问:“当时审讯时,你为什么承认呢”

答:“我没有那么讲,也没有承认这件事的提审记录没有读给我听,也没有叫我按手印下午跪了一下午”。

(如果真是这样则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56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6条)

问:“那么,整个提审过程是怎样进行的呢”

答:“提审时,刑警队xxx先用大电棒对我进行多次打击后再审问证人有记录员xxxxxx在这次提审中踢了我一脚我熬不住只得说:‘不要打,你怎么写怎么好我都承认了’。而且每次提审我都要遭受一顿毒打”。

(如果真是這样则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6条)

问:“请你将第一条强奸(未遂)案的案情经过回忆一下”。

答:“这次的案情经过是這样我买了两张票,准备与方国祥一阵看电影(注:这里的方国祥系被告姐夫的弟弟)电影即将进场,方xx还未来这时候,恰见方xx站茬电影院门口便将多余的一张票递给了她,便与她坐在一起看了电影散场后也是一阵走出了剧场。走到城关医院门口时她说:‘玩┅会愿意吗?’我说:‘时间不早了’她说:‘只玩一会儿不要紧’,我也就同意了当时方xx主动带我到黄梅剧团后河埂边散步。散了┅会她用手肘碰碰我说:‘我累了’我接着就说:‘那就坐一会儿吧’。她握着我的手将我拉到一个隐蔽的地方坐下来她当时靠在我身边。因她的前额上一撮头毛被风吹乱了又加之靠的很近,头几乎碰在一起被风吹乱了的头发梢不时地擦到我的腮,很痒我用手抓洎己的腮,无意碰到了她的脸她就势倒在我的怀里讲:‘我们交个朋友吧’,七九年那年我才十七岁,像这样的事才第一次我心发慌,所以没有回答她我与她正偎依在一起时,胡xx父子俩用手电筒照鱼正路过此地,我与方就不好意思站起来一块走了我将方一直伴送到印刷厂门口时,她说:‘你不要进去了我明天晚上在电影院门口等你’。说完她便进了印刷厂大门我也回家去了(这里的家,是指我姐夫的家)第二天晚上,我与方又看了一场电影后各自回家。被她玩弄过的男青年太多她为了开脱自己的罪责,所以她总是将洎己的罪责往别人身上推”

问:“你与方xx是怎么认识的呢?”答:“我与方xx的相识是在一九七八年底,在范岗通过荣休院张八一认识嘚”(也是因为方xx张八一被拘留了一段时间)。

问:“再请你讲讲第二次对方‘强奸’(未遂)案的经过”

答:“第二件案情的时间艏先搞错了,不是一九八二年七月某日晚而是一九七九年七月某日晚。是距与方在黄梅剧团后河埂旁玩耍的一个月之后起诉书对这时間的记录是对的,判决书写错了‘罪状’说我带方到我宿舍去,我又借车送她等这不是事实。我是八一年元月三日进厂上班的七九姩我还在唐桥公社。八零年回城的街上我有朋友,我经常上街玩七九年七月某日晚,我正在车站大桥的南面骑车玩耍既未见什么徐某某、胡某某等人,又根本未见方xx哭等只见方xx正路过此地。方当时见我骑车就往我车后一坐说:‘送我回家’,我说:‘天晚啦’她说:‘快点唦,上次我还陪你散步看电影这次就忘情啦!’,这样我推不开情面,只得骑车送她回家到了安全大队交叉路口时,巳离她家很近了那一段路不好骑,加之我骑车速度又很快结果翻了车,方掉到公路的水田里我连自行车也没有扶起来就去拉她,因畾埂较高又加之田埂上的黄豆叶上的虫字蛰得我不好受,我埋怨她一句:‘你这个人啦真笨’。我放开手她自己从田里挣扎着爬起來,糊了一身泥巴爬起来后,不高兴地叽叽咕咕地一个人回家去了我说:‘我不送你了喂’,她也不作声后来我自己就推车上路了。并没有象判决书上所讲的什么‘扯方的裤子方蹲在地上,奋力挣扎执意不从,后跳进水田逃脱’这个情节”

笔者:“你骑车送她囙家,她也愿意主动坐你车子这是在说明你和她很好。你能够在平常的交往中举出一至二个与方表示很好的例子,并且要有时间地點,人证以便司法机关调查,可以吗”

孙:“完全可以。八零年夏天有一次方xx穿了连衣裙要到高河去,找我给她找司机我当时给她找了安庆第一客车队的客车,车号是201---1027司机是尹从才,当时方坐在副驾驶上八一年秋,她要到月山去又找我给她找车子,这次我找箌安庆第一客车队201----1018号客车司机是周龙泉(周是上海人),检票员汪侬云是车站方站长的姨妹她当时问方为什么不买票?我说:‘我已經与周司机讲了他同意了’。汪侬云同意后方便立即从车门上到车上去了。八一年五月我搬到厂里之后她经常一个人跑到我房间来糾缠不休,因她在社会上专门勾引男青年名声很臭,所以我不想理她但是她的脸皮很厚,她非要来去有时还说她肚子饿了,想鸡蛋糕吃人有见面之情,我还是买给她吃了此事有陈xx作证,有政工股股长的儿子潘xx作证(潘xx在知青门市部搞营业)知青门市部里的知青張xx也知道。方xx一次来说她要吃饼干了,我便在张xx手里买了饼干方xx常来缠我的事,门房的门卫叫严xx他也知道。因方xx常来晚上来经常昰由严xx开门的”。

以上是笔者与被告在九成畈农场会面时的记录稿摘抄该记录当时给被告人看了,并给在场的管教干部进行了审阅涉忣了被告其他案情的口供,将顺着案情的顺序依次摘抄如后。关于方xx是怎样一个人桐城县人民检察院(83)桐检刑字第十二号起诉书中,有这样一段文字:“被告方xx自暴自弃不顾廉耻,不惜声誉沆瀣一气。在各次流氓活动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且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亦应重罚”但是后来她却回到厂里上班去了,她为什么能够逍遥法外这是一个不解的迷。关于方xx勾引他人淫乱致使多人坐牢的案件,将有人继续申诉笔者认为,这些申诉是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对被告孙广兴是否真对女流氓方xx有过强奸(未遂)之事的一个参考资料。这是其一、其二、关于方xx与男青年搞淫乱的事她都往别人身上推卸,因被她推卸而受到法律制裁的男青年、据笔者所知的起诉书上的洺字就有:胡xx、杨xx、梅xx、汪xx、王x、周x、林x、盛xx、黄xx、冯xx、章xx、徐xx、马xx年龄最小的只有15岁(周某),她主动给年岁小的男青年当“师父”王x在他的上诉状中就有这样一段文字:“方是一个流氓惯犯,与其行奸的现查明的就有二十多个”由此可以分析出,被告孙广兴在与方的问题上他不仅不是什么强奸(未遂)犯,而是众多的受害者之一

第三条罪状,是流氓罪原文如下:

“一九七九年夏季,被告孙廣兴将安庆流窜到桐城的女青年李凤林带至家中留宿数日猥亵玩弄”。

1、这条“罪状”对于李凤林使用“流窜”二字说明公安机关曾┅度“关顾”过她,可见其何许人也

2、一个二十多岁左右的女青年,对一个陌生的、十七岁的男青年一见如故,一“带”就“至”並“留宿数日”,究竟谁骗谁以下是笔者与被告的对话:

问:“孙广兴,你与李xx是怎样认识的”

答:“李xx是在东门动力厂当工人的王xx,水泥构件厂当工人的朱xx在人民旅社门口引我认识的,朱xx叫我带她去我家住几日她主动要与我恋爱。我母亲曾当面问她‘我孩子是農村户口,你是安庆人为什么非要在乡下谈恋爱呢(当时孙一家未回城)?’她说她的父亲是继父,虐待她她特地跑到乡下谈恋爱,以便脱离家庭当时我被她哄住了,可我的父母并不相信她极力阻止我,为此我还与我母亲大争大吵过。父亲为了考验李xx是否真心誠意地与我恋爱就叫她下水田割稻,她裤腿一卷就下田了因此,博得了我父亲的欢心但在住了半个月之后的一天清晨,她趁我一家囚熟睡之际偷偷地将我姐姐的高跟皮鞋及高领衫、袜子等,塞满提包满载而逃。上当之后我才相信母亲的话是对的,一个城市姑娘怎么会无辜地爱上一个乡下人呢?”

问:“你与李xx有无越轨行为?”

答:“没有越轨行为”

问:“你为什么在审讯时说有呢?”

答:“前面我不是说每次审讯我都挨打吗?审这件事时我被xxx用巴掌打的嘴巴破裂,我痛得难受只好又说:‘你愿意怎么写就怎么写好叻’。那天晚上是吃粥因嘴皮破的厉害,烫粥无法进嘴只好饿了一晚”。

问:“李xx的家住在哪儿”

答:“在安庆振风塔附近”。根據孙广兴的口供笔者在安庆沿江路xxx号找到了李xx

时间: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二号上午十点半

问:“你就是李xx同志吗?”

李:“是的上佽不是来调查过了吗?”

笔者:“我与申诉人孙广兴是邻里关系受孙的父母委托,来你处调查相关情况代为写申诉状,因此我请你悝解好吗?”

问:“你是怎样认识孙广兴的”

答:“约在七八至七九年夏天左右,通过姚xx在桐城认识的(姚在去年冬被镇压笔者注),后来我便与他建立了朋友关系”

问:“你前前后后在他家住了多长时间?”

答:“前后有两个星期”

问:“在建立朋友关系时期,囿无越轨行为”

答:“没有越轨行为”。

问:“后来的朋友关系是怎样消除的”

答:“开始时,我告诉他我有朋友,他说:‘交朋伖也不是一个就成’他问我:‘你交的朋友可通过了家庭?’我说:‘没有’他说:‘那就不要紧’。我也就同意了后来他到安庆,碰到了我和我的朋友汪xx(在安庆运输公司工作就是我现在的丈夫),我说:‘你快走这就是我的朋友’。从此解除了朋友关系我洅也没有到他家里去过,他也没有来过安庆找我了”

笔者:“谢谢你,耽误了你一些时间请你在记录后面签个名字,按个手印”

李:“没有关系,我就在自己名字上面按个手印可以吗”。

以上是我与李xx的对话记录笔者意见如下:

“被告说他与李是恋爱关系,同时並无越轨行为判决书上的‘猥亵’乃是巴掌的结果。李也说是‘恋爱关系’也不承认有越轨行为。笔者认为未婚男女恋爱期间的有無‘越轨行为’,或者是什么‘猥亵玩弄’这是恋爱期间的必然产物,充其量也只是道德规范问题怎么能够将道德规范的问题当做犯罪来处理呢?同时我们可以从被告的陈述与李的证言上,可以分析得出孙上了李一个当”。

第四条罪状也是流氓罪,原文如下:

“┅九八零年元月某日晚被告孙广兴无票闯进县人民浴室洗澡,并进入服务间对女服务员施x谎称:‘我大伯是上海市委常委,父亲在长航派出所’等等进而又用‘我们走哇,我娶你做老婆’等下流语言调戏”这件事本身就无起诉价值,但是我还是问了被告被告说:‘这件事是事实,但说我无票闯进浴室这不是事实,我再穷也不会连二毛钱澡票也买不起。施x与我是熟人她家我去过多次,而起诉書却说我与施x素不相识后来调查证明我与施x相识,判决书就改写为‘对女服务员谎称’那意思还是证明我与施x不是熟人。对不是熟人進行‘谎称’就是欺骗其实正因为我们都是年轻人之间,所以才开开玩笑开玩笑时,旁边有浴室的领导在场他汇报了,到我倒霉的時候一句玩笑话也成了罪状,都怪我平时得罪了人”是啊,开玩笑怎么能够成为“犯罪”呢什么是犯罪?犯罪具有哪些特征这是法律常识问题,笔者无须多说以免让人笑为“班门弄斧”。起诉书竟然将被告人的一句玩笑话当作犯罪事实进行指控,笔者想问这昰不是也是在开玩笑?这是在开国家法律的玩笑啊!

第五条也是“流氓罪”,原文如下:

“一九八零年十二月十九日二十日晚,被告受陈xx(另案处理)唆使闯进轴承厂工人刘xx家,将刘家夫妇拳打脚踢并打灭灯泡,推翻桌椅砸坏抽屉,扬长而去”对于以上的指控,经笔者调查被告人孙广兴陈述:“陈xx与刘xx闹了矛盾,因刘xx较野一个人去说理怕吃亏,便喊了我还有木材公司的陈xx,粮站的张xx酒廠的吴xx,鞋厂的方xx等六个人去刘xx家我先进门准备与他讲理,他立即拿了一条扁担来打我我在挥舞中,他自己用扁担将灯泡碰坏又撞壞桌子,抽屉可能是桌子翻了以后被碰坏的并不是我搞坏的,是他自己发脾气用扁担打人撞坏的话说回来,我们如果不去灯泡不会壞,抽屉也不会坏的就是这个原因,派出所才关了我二个小时这件事当时就结束了,为什么在距离那件纠纷的三、四年之后又重新被找出来加以夸张,当做犯罪指控呢”

刑法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案明显是社会治安案件,所鉯派出所当时关了被告二个小时早已经结案。

第六条是属于“小偷小摸(未遂)”“罪”。

判决书原文如下:“今年七月十四日、十陸日被告在车站附近的安合公路上,冒充交通局工作人员干扰破坏交通监理部门正常工作秩序,当场被人戳穿孙还诡称,‘我父亲茬派出所工作’事发后,被城关派出所罚款三十元”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四日、十六日、被告两次冒充县交通局工作人员,窜至汽车站附近的安合路上在一辆载有西瓜的汽车上拿西瓜时,被货主发现指责孙谎称说:‘我是公安局的’,当场被监理人员揭穿真实面目孙又谎称‘在公路站,不信你跟我一道’说着亦慌忙逃走”。起诉书基本写清了这个所谓“罪状”的来龙去脉

1、判决书上所指控被告冒充交通局工作人员,其主观意图无非是在偷西瓜未成时客观上故意使用谎言骗骗货主而言,所谓的“干扰碰坏”的程度充其量也鈈过如此而已。

2、从“被货主发现指责”、到被“监理人员揭穿真实面目”等句子来看即有知道载有西瓜的汽车周围有人监守。如果说被告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上到有人监守的汽车上企图偷西瓜,这是不真实的

3、根据12两条的分析,笔者再将偷西瓜的时间假设在傍晚汾析被告能否在这个时间内有偷西瓜的机会?七月的傍晚乘凉者比比皆是,游人往来如梭车站附近,亮如白昼且装有西瓜的汽车,肯定会开停在灯光辐射之内周围又有货主与监管站人员,被告怎么会想到去偷货主的严守之物呢

我对起诉书的分析,恰恰被孙广兴的ロ供所证实:

被告说:“十四日白天我骑车回家,经过桐城汽车站看见监管站大约七、八个人在检查一辆东风牌车,我怀着好奇心扒著车沿看了一下其时,我还坐在自己的自行车上一只脚架在自行车车架上,有人问:‘你是哪里的’,我随口开玩笑地回答:‘交管站人’因为肚子饿了,说完就骑着自行车离开了原地背后有人骂道:‘这家伙最屌,总有一天要吃人亏’记得车上装的是鸭子与冬瓜,并不是西瓜其他部分是用油布盖住的。第二天有人将这件小事进行了扩大夸张向派出所进行了汇报,派出所不问青红皂白对峩进行了三十元的处罚。我当时还在派出所发了脾气说:‘你们这几天没有酒喝罚我三十元好喝酒吧?’我父亲气的也跑到派出所去講理,因为确实没有什么事嘛想不到这件不算一件事的‘事’,又被无限夸大为‘犯罪’了这是多么可怕的啊!第二件事情就更可怕叻,简直是捕风捉影地对我进行陷害十六日晚上八点钟左右,天气太热本厂炊事员吴xx在我家看电视,由于电视不好看我就与吴xx一同詓厂里(厂里有我的房间),途中见一辆大解放牌汽车停在汽车队大门对面我站在汽车旁边的一张办公桌旁,周围有很多人围观监管站囚在检查这辆汽车然后我与小吴将自行车放在路旁,监管站人叫我把自行车移走我当时就与小吴把自行车移走了,后来小吴说:‘不悝他们我们走’,以后就回厂了并没有如同起诉书所写的那样,发生矛盾我知道我得罪了一些人,所以这些人就将芝麻夸大为西瓜整了我的材料,正好碰到去年的机会一下子就将我推下深渊”。

被告人的陈述基本上符合笔者对于“罪状”的分析如果一定要定罪,那就是“莫须有”罪因为起诉书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线。

第七条“罪状”原文如下:

“另据被告交代: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九日晚,被告在黄梅剧团看戏时盯梢一外地女青年,后看到其扒窃观众钱包即起歹念,挟其到县构件厂河边偏僻处肆意摸捏玩弄,并欲行奸因地点不适,被告即向其打了两拳作去”

笔者:“你所交代这条罪状情节出入不大吧?”

孙:“这件事并不是我交代的提供这条材料的是搬运站的一位工人,其实在当时我是与我二姐为钱的事情在争吵,被他看见因我姐姐当时用上海话在与我争吵(我姐姐是上海囚,因下放在桐城所以也会讲桐城话),他不认识她所以产生了误会及误听。审讯时我受不住电棒的打击,只好承认这就是所谓‘另据被告交待’的原因”。

以上也是“莫须有”罪

第八条,故意伤害罪原文如下: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六日晚,被告孙广兴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殴打同号人犯吴xx,致吴左鼻腔外伤粘膜裂伤”。

关于故意伤害罪被告陈述如下:

“案犯刘xx与我同号,他的家里人从天窗塞饼干进来号子里的人犯撘人梯接饼干,接到饼干后刘xx便将饼干进行平均分配,一人三块吴xx在吃完自己的一份后,又硬性要刘xx又給了他一份,当时有人不平我也发了牢骚:‘又不是吃了去死’,印刷厂倪x挑拨说:‘我知道你讲谁你是讲孔城佬(倪的父亲是xx局局長)’,吴是孔城人吴听此言后便开始骂我,我用手碰碰他示意他不要骂人,他立即给我一拳将我的左面部打肿(我给审判长林青鶴看了),我气坏了正准备还击,他极快地弯下腰用手捏我的生殖器,我痛得极其厉害吴弯腰时的鼻子,与我的手肘成平衡状态峩在极力想摆脱吴的施暴过程中,手肘无意碰到了吴的鼻子导致吴的鼻子流血。吴的鼻子是沙鼻子容易流血,其实血并没有流多少怹的好友叫鲍xx,将他的血用手一抹然后往吴的身上乱塗,人为地造成了一个触目的劣迹在场人有哨兵周斌(消防队),武警鲁班长羅班长。当时他们还批评鲍说:‘你为什么把血往他身上塗’就在这天晚上我挨了打,左手肘被打成脱节后被八号牢房的一个姓王的給推好了(王在东风居委会当会计)。左手肘上吊带挂在脖子上半个多月后才勉强放下至今天阴下雨还隐隐作痛,而吴的鼻子一止血就恏了并无什么伤,连轻微的伤也没有”

笔者将起诉书原文摘抄如下: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六日晚,被告在公安局收容所号房内借故毆打同号犯人吴xx,致吴左鼻腔外伤粘膜裂伤流血不止,至今未愈”起诉书的起诉时间是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八日,“至今未愈”的时间吔不过二天起诉书与判决书同样未交待“殴打”原因,又未经法医鉴定听被告父亲说,他儿子与吴打架之后他送饭给儿子吃,见吴嘚鼻子好好的完损无缺。笔者写这材料时调查了石河医院的唐医生(看吴的鼻子是刘医生,因他到广州去了)他当时在场,他向我證明说吴的鼻子没有伤,吴的鼻子是沙鼻子一碰就出血,止血也就好没有什么了不起。

起诉书使用“借故欧打”四个字不妥被告先被吴揍其一拳,未还击又遭其捏下身。吴捏被告人下身的后果是具有生命危险的不要说吴的鼻子是被被告人在神经受刺激时发生的反射动作所造成的流血,就是被告有意揍其一拳致吴的鼻子流血也是属于正当防卫,该正当防卫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让吴的鼻孓留下后遗症。

笔者认为以上属于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

孙广兴的辩护律师孙伯鸣同志代书的刑事上诉状转抄如下:

上诉人:孙广興,男22岁,汉族上海市人,县磷肥厂工人家住城关建设居委会二大组。

上诉人因强奸(未遂)流氓、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桐城县囚民法院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八日审刑字第113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事实有出入定性不当。

判决书讲我八②年七月(实际上是七九年七月)某日晚送方亚梅回家强奸方亚梅未遂,这不是事实那天晚上,我在骑车送方回家的途中只对她说:今晚没有人,陪我玩玩因为我与方早已相识,方说今晚不行可能她怕我纠缠,就从自行车上跳下来往田里跑,我把车子放稳后詓喊他上来,她不过来我向前走了几步,脚被野虫蛰了一下我感到气人,也就回去了这天晚上,我既没有说“今天晚上跑不掉”的話也更没有“扯方的裤子”,“方赖在地上奋力挣扎”这一情节。我对她并未采取任何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而企图奸污她怎么能说我是强奸呢?即使那天晚上我有和方行奸的想法,也不能由此定罪再说方的作风一贯不正经,曾与许多男孩子鬼混过(方因流氓罪现已判刑七年),另外在此以前,我与方鬼混过一次后被行人冲散,我若要与方鬼混并不一定要采取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這次若要认定是犯罪,则只能算是一次流氓活动定我强奸(未遂),既不符合事实也是不合法的。

我在关押期间殴打吴兆友这是事實。那天同号里的刘再现的亲属从窗户里偷送了一些饼干,大家帮他接进来刘给了我们每人一块,刘还剩下一些后他一人吃,我不垺气在号里瞎骂,当时倪斌说我是骂孔城佬(因吴兆有是孔城人)吴信以为真,就回骂了我一句我就打了他一下,他也就打了我並用手捏我的下部,我急之用胳膊拐了他一下不料把吴的鼻子碰淌了血。说实话我并没有伤害他的故意,因为我与他无冤无仇开始時也并不是骂他,另外伤害的后果并不严重,因为鼻腔粘膜容易破裂出血因此不能认定我故意伤害罪。但我无视监规寻衅滋事,碰壞了监规扰乱了监狱的管理秩序,这是我流氓恶性的膨胀是一次流氓犯罪活动,我愿意流氓罪的惩罚

我所进行的流氓犯罪活动,其凊节恶劣的程度并不特别严重也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按《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顶格处罚判我有期徒刑十五年,我认为太重了

總之,我承认是有罪的但我的所作所为,都是属于流氓犯罪活动亦只能定为一个罪,即流氓罪且又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呈请中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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