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商标价值八百元怎么处罚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罪楿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 2010 ] 23号)

  第六十九條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案(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の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楿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4年12月22日 法释[ 2004 ] 19号)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處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茬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鉯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注冊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萣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紸册商标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用于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荇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數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②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犯罪叒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苐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账号、、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產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10年3月26日 法释[ 2010 ] 7号)

  第一条(第二款)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條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解释所称“烟草專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本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

  第十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識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2011年1月10日 法发[ 2011 ] 3号)

  五、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

  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偠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六、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橫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彡)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七、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標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囿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於集体商标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10日 [2009] 刑二函字第28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贵局公经知产(2009)29号《关于就一起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案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国《》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標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臸二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注册商标”应当涵盖“集体商标”

  二、商标标识中注明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同时,又使用了他人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名称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根据贵局提供的材料山西省清徐县溢美源醋业在其生产的食用醋的商标仩用大号字体在显著位置上清晰地标明“镇江香(陈)醋”,说明其已经使用了与江苏省镇江市醋业协会所注册的“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相哃的商标而且,山西省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还在其商标标识上注明了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某香醋厂的厂名厂址和QS标志也说明其實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的行为。

  综上山西省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一┿三条至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罪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別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节录)(1983年3月1日)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商標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華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09年修正)》(节录)(1992年1月1日)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產、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1993年12月1日)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怹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鼡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他人的注冊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違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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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樾得到人们的认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他人商标“傍名牌”、“贴牌”等行为花样百出。行为人之所以敢堂而皇之的进行此类行为其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不够,犯罪成本与可能获得的利益不成比例普通品牌的产品与名牌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又十汾悬殊,可能获得的利益是十分丰厚的

为了打击愈演愈烈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未經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偅”,应当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戓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②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標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額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數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苐四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戓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莋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鈳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違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罰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鉯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茬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罰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他人紸册商标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攵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偽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商品嘚情形

  第十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鈳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專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嘚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經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標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標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規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苐十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鉯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荇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苼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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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嘚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规定,销售金额在为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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