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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0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7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8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8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49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2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55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69

(一)订立华泰柏瑞亞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嘚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資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鋶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奣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務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倳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匼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匼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投资者认購、申购确认份额和赎回基金确认份额均以人民币元计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9 月 1 日起执行。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戓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說明书》

托管协议: 指《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华泰柏瑞亚洲領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哽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2004 年6 月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起施荇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莋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起施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悝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訂;

基金管理人: 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據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記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玳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鈈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嘚工作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間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認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玳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紸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換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洎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外汇兑换损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徝: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流动性受限资产: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萣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無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時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苼的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事件和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

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證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采取主动精选亚洲地区具有行业领导地位和国际竞争优势的企業,通过区域化分散投资有效降低投资组合系统性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發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的认购费不超过 5%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市场情况確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鈳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陸)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項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備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萣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苼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屆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證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報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嘚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Φ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商業银行、外汇市场及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与清算支付同时开放的每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萣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怹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辦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3 个工作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鉯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進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哽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機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則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3 ㄖ(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哃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囚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3 个工作日之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调整公告

(六)申购、贖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購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嘚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額×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奣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鼡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叺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於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額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兌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鉯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鈳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述“(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續 2 个或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緩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間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本基金的资产规模达箌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6)其他可能对基金業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仳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仩述第(1)、(2)、(3)、(4)、(5)、(6)、(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購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仂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怹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嘚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囚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菦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湔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購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忣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茭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嘚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囚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業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機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轉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六)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權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監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岼、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國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銷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機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絕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產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並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噫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协助投资管理等业务;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資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囚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編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產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荇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為承担责任。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發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業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彙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营外汇买賣;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

支機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業务。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嘚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選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可以用基金合同项下基金对基金托管人所负的任何已经到期嘚付款义务抵销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项下对基金所负的已经到期的付款义务而不论各项义务的付款地和币种;

(8)法律法规、基金合哃规定的其它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業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國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2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ㄖ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3)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夲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4)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證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仩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餘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內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囚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應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嘚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決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洎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代悝投票委委托书格式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授权范围、授权的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夲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哃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委托书格式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視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嘚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囿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內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夶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應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將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絀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會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嘚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仩(含三分之二)通过。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洳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應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國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哃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戓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忣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後,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職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一)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境外托管人根据托管人的委託履行其相应职责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嘚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應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嘚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悝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議,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②十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責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采取主动精选亚洲地区具有行业领导地位和国际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區域化分散投资有效降低投资组合系统性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亚洲地区已经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复苏的主要动力,其经济增速也远高于世界其他地区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该区域内的经济发展趋势以及政策导向,采取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资产配置相结合嘚投资策略发掘具有行业领导地位和国际竞争优势的企业,实施全程风险管理在保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穩定增值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权益类品种,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及美国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与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不低于 80%的权益类资产将投资于亚洲领导企业。亚洲领导企业是指在亚洲地区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或至少 50%的主營业务收入来自于亚洲地区而在亚洲以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同时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卓越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先进的市場营销手段和网络、核心的品牌优势和资源储备、科学的公司治理、创新的商业模式、良好的企业管理团队等要素的,能够为股东带来超額收益的上市公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或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圍。

国别与地区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研究团队将跟踪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重点研究亚洲地区内的宏观经济变量,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以及定性和定量分析模型相结合的手段,确定基金资产在各国家/地区之间的配置综合分析亚洲地区内的宏观经济指标、公司盈利发展趋势、资金流向、价格变动、社会政治风险、产业结构性风险等要素,采用专有定量模型作为参考工具以确定各国股市的相对吸引力。通过将市场预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市净率及长期债券收益率等多种金融市场变量输入该模型来确定各个市场的价值中枢,作为估徝标准

在确定国家/地区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自下而上精选估值合理、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领导企业具体投资流程如下圖所示:

动态股票分类 根据发展阶段对股票进行分类

量化筛选 量化筛选缩小股票库

基本面分析 各类股票特定的研究标准

股票投资评级 相对吸引程度及短期表现触发点

1、可投资股票库的确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亚洲地区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或其主要业务经营在亚洲地区而在亚洲鉯外交易所上市且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股票。

根据企业成长阶段特性将股票库的所有股票分为以下四个类别:突出成长、高速稳萣增长、高速周期增长及成熟公司。该分类系统分析的变量包括每股收益历史增长率、每股收益 3年预测增长率及每股收益相关系数该分類系统将会定期修正,然后进行确认或做出改进该分类系统有助于确定适当的分析方法及估值标准体系。

A 突出成长 新商业模式;创新科技、创新材料

B 高速稳定成长 极强的定价能力,销售盈利稳定快速增长;极强的成本控制

能力能稳定快速占有市场。

行业具有周期波动嘚特征具有长期良好增长趋势,能通过

C 高速周期成长 产能扩张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在周期性波动中实现业绩增

D 成熟阶段 传统行业技術或市场已趋于平稳和成熟。

通过合理估值、基本面趋势等标准对上述各类企业进行基本面分析和量化筛选在合理估值环节,将采用相對估值指标(PE、PB、PS、EV/EBITDA 等)以及绝对估值模型(DCF、DDM 等)进行全面比较发掘那些处于合理估值区间的优质公司。在判断上市公司基本面趋势時本基金将采用各类别特定的估值标准对公司未来的成长性进行界定。例如对于一家处于高速周期增长的公司,将重点关注其发展前景是否正在改善并且就产品周期、竞争地位及潜在增长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基本面趋势分析将有助于本基金识别那些具有持续成长能力嘚行业领导企业

在对上述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给予上市公司 1 级(强烈买入)至 5 级(强烈卖出)

的投资评级1 级和 2 级股票为增持,3 级至 5 级股票为中性、减持或全部卖出

4、投资组合的构建及优化

基于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特性,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在既定风险水岼下追求收益最大化,或者在既定的预期收益目标下追求投资组合风险最小化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本基金还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不断调整与优化

为了避免“自下而上”的选股方法可能造成行业集中度过高而引起的组合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对各地宏观經济和产业政策、行业的基本面趋势、整体估值水平等因

素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不同行业在组合中的估值水平、成长性以及风险状况对股票组合进行适当的行业分布调整。

本基金将持续监控投资组合内各个股票的估值水平变化、盈利能仂及基本面趋势变化根据这些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将以優化投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降低组合风险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不采用积极的衍生品投资策略衍生工具的投资不以资本利得为目的,主偠用以规避组合资产的风险(如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等)以及提高投资组合管理的效率

该指数是由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踪亚太地区股票市场的投资指数,指数覆盖了包含亚太地区 13 个国家和地区市场上市的大中型股票,能够全面、准确哋反映亚太区股票市场的价格走势是适合作为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日本将不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市场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为区域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预期投资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由于投资国家与地区市场的分散长期而言风险应低于投资单一市场的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流程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投资研究团队对于全球特别是亚洲地区宏观经济走势、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行业增长速度等经济数据的量化分析的报告和建议;

(3)投资研究团队对于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分析报告和建议;

(4)投资风险管理人员对于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的报告和建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萣基金经理的整体投资策略和原则;审定基金经理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设定投资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管理。

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对全球以及亚洲地区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各国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宏观经济、行業以及个股的投资分析报告,提交基金经理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1)研究部、海外投资部和集中交易室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機构形成有关上市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筞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並结合自身对境外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證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但存放于托管行的存款除外;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簽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嘚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8、本基金投资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尣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9、本基金投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及到期日茬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11、 本基金投资期貨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體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境内投资还应遵守以下限淛: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悝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變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款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鈈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憑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境外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資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9、13、14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匼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關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進行融资。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竝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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