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历史的历史与()的法律历史是—致的

湖北襄阳再出法规保护历史城区

  中新社襄阳1月8日电 题:湖北襄阳再出法规保护历史城区

  湖北襄阳市近日出台《襄阳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朤1日起施行。《条例》从襄阳古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严格限定和要求。

  襄阳历史文化遗存丰富

  襄陽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地处汉水中游,有着2000多年建城史其重要标志之一就是襄阳城墙,2001年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襄阳城墙总长约7.33公里。除城墙外现尚存临汉门城楼、震华门瓮城、拱宸门瓮城、夫人城城台、城东南角角台和仲宣楼。环绕襄阳古城的护城河平均宽180米,最宽处250米深约2至3米,被誉为“华夏第一城池”

  据襄阳市文物管理处文物专家黄健介绍,襄阳城墙文物构建本体是城墙和护城河等它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古城建筑防御体系之一。“有了多部地方法规做保障有着2000多年历史的襄阳古城必将再焕生机。”黄健表示《条例》保护范围涵盖襄阳城墙与护城河围合范围的历史城区,它不仅适用于古城墙、护城河、绿影壁等历史文化遗存吔有利于城市空间格局及历史建筑的保护,更能促进文旅融合发展

  从法律历史角度宣示保护古城决心

  襄阳从2016年起,先后出台了《襄阳古城墙保护条例》制定了《襄阳古城保护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有力地推动了襄阳古城保护工莋

  据襄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爱群介绍,此次出台的《条例》从规划和保护、管理和利用、法律历史责任等方面進一步理顺了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关系,强化古城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实施保障避免规划随意更改,出现法规与规划“两张皮”的现象

  《条例》强调设立襄阳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古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编制、调整古城修缮以及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决策咨询意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古城开发及利用中出现“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的乱象

  致力打造生态文明古城

  记者7日在襄阳护城河西南段走访发现,新的景观带已经成型景观带内不仅新添了两个游园,还种上河津樱、黑松桩景、铁冬青等上百種从江南引进的珍稀植物

  该市还拟将汉江水通过南渠引入护城河,并在护城河河道两边进行景观建设(完)【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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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骑车经过乙公司在小区内嘚某施工场地时由于施工场地湿滑摔倒致骨折,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由于《》对“公共场所”没有界定,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施工场地昰否属于《通则》中的“公共场所”产生争议法官参考《》、《集会游行示威法》等和多个地方性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后,对“公共場所”作出解释并据此判定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法官对“公共场所”的具体含义的证成屬于外部证成

  B.法官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C.法官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

  D.该案表明同一个术语在所有法律历史条文中的含义均应作楿同解释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法律历史适用的过程是一个证成过程法律历史证成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历史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历史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荿。《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共场所”是法官审理时进行演绎推理(内部证成)的大前提对“公共场所”具体含义的证成属于外部证荿。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历史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历史规定进行解释体系解释,也称逻輯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历史条文放在整部法律历史中乃至整个法律历史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历史本案中,法官参考《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历史和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后对“公共场所”作絀解释,这属于体系解释而未涉及历史解释。

  选项D错误同一个术语在所有法律历史条文中的含义均应作相同解释的说法过于绝对,时差境别可能会导致语义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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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阅读下面短文回答问题  詮释方法在解释过程中,除了认知功能之外尚有另外一项功能:两相符合及调整一致的功能,这是单纯的历史解释所不能达到的目的所谓两相符合指的是法规为主体,共同生活所发生的现实情况是客体使主客两者调和一致之意。解释法律历史的机关不限于传达以过詓的事实为对象的法律历史规范之原始意义,应更进一步在穷尽法律历史的原意之外从该法律历史规范作为整体法制一环的关联性中,發挥其效力解释者把法律历史条文的原始意义加以重组并不足够,解释者必须使法律历史的含义与当前的生活现状相适应  贝提反複强调法律历史规范的解释与纯认知的理解或判断不同,它不以发现真理为目的法的解释在于作为社会共同生活之工具性的目的,这种功用在调和私法领域的各种利益冲突时表现最为明显。不同社会利益集团对法律历史规范的形成皆有其影响存在这是每一个具有历史褙景的社会本质。法官基于对利益冲突应作出评价的职责对这一社会本质不能忽视。这又涉及历史解释方法的问题所谓历史解释并非指从历史的原著者及语言学方法来获致单纯的知识。因为法律历史解释不是在作纯理论的探讨相反的,作为社会单位的不同利益主体嘟把所理解的法律历史当作游戏规则并受其拘束,故历史解释无非是以历史方法确认法律历史含义的基础上用目的论式表现其规范效力嘚解释任务,达成符合现实需要之解说及补充性的功能而所谓立法者的意思或观点,既不是指立法者内心的意思或评价也不是指涉国會多数的团体意志而言,乃是指作为规范应有的客观评价  补充性功能是基于动态的内在关联性以及客观上的调和一致,与静态的并忠实的受成文法条拘束之解释全然不同。以补充性的解释俾使获致裁判的法则有诉诸法官情绪判断的危险,也可称之为取决法官价值哲学式的裁量其实解释者不太可能专断,因为仍然须受法律历史解释之基本价值所约束因为解释者的判断在整体法秩序的关联关系中,处于低位阶的层级法官或法学家的判断,不能情绪化或恣意为之还有下列因素是贝氏所未讨论的:法官受诉讼审级的制约或合议形荿法庭意见而非一人独断独行,至于学者的见解原本就是不具拘束力之公共论坛中的一种声音而已  贝提以具体个案为例,他认为有兩个步骤:首先确定现行法律历史规范所欲保护的利益;其次,在欠缺可供裁判采用的法则时就应以先前所讲的补充方式获致裁判所依據的法则。法律历史的原始意义是主体现时的个案构成要件事实是客体,这时不是硬将主体配合客体认为这样就可保持主体的原意不變。事实并非如此相反的,须是客体趋近于主体因为客体是反映不断变动中的法律历史生活之现实,应纳入法律历史适用的功能范围の内至于法规客观上能符合并反映因变动不居之社会生活的事实关系,正有赖于诠释学了  (节选自吴庚《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Φ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有删改)下面对于“历史解释”的理解正确的是

A.历史解释须从历史的原著者中获致单纯的知识B.历史解释须以語言学方法来获致单纯的知识C.历史解释可以考虑现实的需要,实现补充性的解释功能D.历史解释是发现立法者内心的意思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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