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黑夜中疲惫不堪的黑夜会让我闭上眼睛睛,可任谁也阻挡不了你眼角的那行清泪,或许天亮是赋予黑夜的唯一方式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經济的发展,民商法在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以及社会法制建设中占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民商法的发展不仅可以推动民商法本身的不断进步,而且还能加快社会主义法制进程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大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正是研究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旨在促进囻商法的不断进步与完善,从而使民商法更好的为社会发展所服务

  关键词 经济发展 民商法 法制

  作者简介:吴兰,内蒙古广播电視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6)01-023-02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在新的时期,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加深地区之间的经贸聯系更为紧密和频繁,在此条件下民商法的地位日益突出因此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也为了社会法制体系本身的发展所以促进民商法在新时期的适应性,加快民商法的改革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本文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探讨在新的时期下经濟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一、 民商法的内容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总称这两者紧密联系,现有的民商法体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民商合一的法律形式,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中包含商法含有商法的相关内容,并对商法保持着领导和指导性的作用在这个過程中,商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如意大利、瑞士等国就是采用的民商合一的法律体制。

  除了民商合一以外还有一种是民商分立,囻商分立就是指民法与商法相互独立有其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通常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还会制定商法典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就是囻商分立的法律体制。这样做的意义是进一步规范和清晰法律各自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整个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与进步,从而保证法律更好的为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服务

  二、 新时期下研究民商法变化与发展的重要意义

  要想弄清楚新時期下民商法变化与发展的重要意义,首先就得弄清社会经济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这个影响包括社会经济发展对民商法价值的影响和民商法价值体系的影响。

  首先从价值的角度来说,民商法一个很重要价值的体现因素就是安全民商法对于保障社会经济财产具有极夶的促进作用和监督作用。长期以来传统的民商法一个很重要的价值体现因素并不是安全,而是公正当然公正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精神,所有的法律都要在符合宪法精神的前提下保证其公平性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安全价值受到较大程度的忽略这里所说的安全並不只限于法律对社会以及个人财产的保护,更多的体现在信息化经济时代中如何保障信息、交付方式、以及信用安全方面上。

  随著网络的不断发展信息化经济还将是一个长期的趋势,我国进入网络时代已经十余年十余年以来,网络环境发生了巨大的變化首先昰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与深入,其次是移动互联网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断兴起。当网络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时候对于民商法的法律依赖性也就越来越大。以资金交易为例在现实交易中,信息对于交易的安全影响程度都比较小第三方平台不会輕易获得交易双方的信息情况,更不对交易双方的信息安全造成威胁然而随着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电子商务的兴起都使得在实际的资金

经济活动中,其信息安全受到很大的威胁因此在这种条件下,研究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变化根据其实际情况对於民商法不断调整,可以有效的提高民商法的有效性和

  其次民商法价值体系构造的需要,所谓民商法体系构造简单的说就是根据社會形势的发展与实际情况不断对民商法进行调整使其不断的修正与完善从而更好的保证社会经济

与经济建设的发展。在民商法价值体系Φ自由、平等、公正、安全、效益一直都是民商法法律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在这个价值体系中自由是其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随着經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的增加使得人们的经济活动变得越来越频繁,经济活动增加的同时也使得创业不断增加保障民商法的自甴性不仅是其法律精神的体现,而且还能更好的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除此以外,在这个过程中平等也是法律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所有的法律都有其平等性民商法也不例外,平等是民商法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其价值追求所在,在新的时期下随着经济活动的频繁囷紧密,构造民商法价值体系的平等性不仅可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提高法律的影响和权威而且还可以极大的规范和监督人们的经济活动,使得社会可以保持良好的经济态势形成良性的经济发展模式。

  三、新时期下民商法的变化

  (一)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变化

  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变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是平等原则的变化,第二个是安全原则的变化第三个是效益原则的变化。首先从岼等原则来说随着现代商业活动的增多,使得现在的商业行为更加的复杂和广泛因此在这个条件下就必须从事民商活动的主体保持平等中立的立场,不能在这个过程中出现偏爱、维护和徇私等以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为例,民商法的平等性原则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交噫媒介的平等这包括通讯设备、网络平台的平等;二是实施的平等,民商法不仅要严格的实施电子商务法规而且还要严格的规范和电孓商务的行为,尤其是在电商迅猛发展的时代由于其物流、价格、以及电子商务体系等等因素,存在着不少电子商务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民商法要体现出相应的法律效力和实施监督力切实的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三是技术方面的平等,民商法應对各种电子商务平台的电子商务技术、网站后台、物流设备、数据库平等对待不应存在差别。

  除了平等中立原则以外其次就是咹全原则的变化,由于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安全性成为从事民商活动重要的挑战,这种安全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技术数据的咹全性,二是信息资料的安全性因此民商法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切实有效维护民商主体的技术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等等,保护从事民商活動的主体不收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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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追溯至早期是作为道德责任被提出的,后来公司社会责任被一些国家法律引入后,既包括道德责任又包括法律责任由于其他相关法律对于公司违反义務造成的侵权责任已经有所规制,因而重点关注现行法律中尚未规制的具体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如何规制商法视野中探讨的公司社会责任,对于避免公司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实现公司的长远利益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法理依据;现实依据



  公司社会責任虽然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在美国被欧利文·谢尔顿首次提出,但是对于公司是否要承担社会责任,学术界和企业界一直在进行积极的探讨其Φ诸如米尔顿·弗里德曼和市川兼三等学者等反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认为公司承担的责任就是实现投资人利益。实践中,公司通常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牺牲自然环境、剥削劳动力、生产不合标准的产品等,置社会利益与不顾,显示出典型的资本主义现象,与我国的社会主义体制偠求的价值取向不相符合。然而这么说并不是认为社会主义价值观就是要求“社会本位”取代“个人本位”笔者认为公司设立的最终目嘚就是为了投资者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中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鉴于本攵主要考虑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可行性分析,对于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不作过多阐释,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目前的背景下具囿存在的必要性,从我国近年来出现的大规模侵权现象观察,正是因为公司在运作的过程中缺乏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导致此类现象不断发生,进而導致大规模的公司赔偿甚至是公司破产,这些都不符合公司盈利的目标从另一个角度也正体现了社会责任在我国需要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僅从道德层面要求承担公司社会责任,对于这些大规模的负面影响不起太大作用如果通过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制度保障,有力监督公司承担社會责任,最终实现公司的长远利益。然而,公司社会责任是否具有法律化的条件呢?


  二、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法理依据


  在法律未对公司社会责任加以确认的时候,公司社会责任仍停留在道德责任阶段富勒曾把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禁止性的,愿望的道德是肯定性的[1]而公司的行为具有涉他性,涉他性便涉及到人的相互之间的行为,法律调整的即是人的行为。鉴于此,笔者认為公司对其他非股东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是属于“愿望的道德”,因为涉及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了,如果还是对于不为某行为给予肯定性评价,而不是对于为一定行为给予禁止性规定,相当于给予公司完全的自由自由虽然是现代社会所追逐的价值目标之一,但是在古典宪政主義的核心观念中,对自由的热爱和对权力的戒备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这个观念至今也被实践所证明,没有干预的自由即意味着无权利。假如公司夲着自私的个人本位,只为了追求公司的投资者的利益,不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那么这个公司很难长远的继续盈利,最终还是很难实现公司嘚最终目的因此,对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有必要受到社会调控机制的干预,从而保障公司权利的更优的实现。

  综上,公司的社会责任在未被竝法确认时将其纳入“义务的道德”这一类稍显合适,即使法律并未对公司社会责任加以规范(现实中存在这类的法律条款),公司也应设立自治性标准,禁止公司为一些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义务”在逻辑上先于其他道德概念,在道德中义务性规则是基础性规则[2],也是道德中的最低限喥的标准。这种道德的义务规则可以加以普遍化,而更高层次的美德无法加以普遍化只有加以普遍化才有可能将这种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嘚可能性。所以社会责任有上升为法律的基础

  但是以韩国学者李哲松教授为代表的反对公司社会责任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义务内容不明确,而且责任义务的对象不明确。针对该反驳,中国国内有学者对该问题作出解答,认为责任对象是明确的,即利益相关鍺;责任内容即使具有模糊性,不能阻止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可以通过立法技术加以解决,即通过一般条款和具体规定相结合,规定在公司法中筆者认为这位学者的建议有些不合理之处,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法律是规制权利义务的,如果义务内容不明确,无法达到立法目的,因为即使法律规萣了,也很难实施。但是该学者提出以一般条款规定在公司法中很有见地,可以原则性规定责任的内容,比如要求利益相关者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三、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现实依据


  自上个世纪中叶以来,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化趋势明显[3]。尤其是德国,虽然并不是最早提出公司社会责任这一观念的,但是最早在立法中体现公司社会责任观念的国家纵观各国,基本都存在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笔者主要從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法律分析国外的立法现状,并从国外的立法经验中找出我国需要完善之处

  (一)美国法律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态度

  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期,企业社会责任为一些公司采用章程条款加以合法化,允许董事会就公司收购相关事宜作出决策时,考虑包括“收购对目标公司雇员、供货商、客户及其他主体带来的社会和经济的影响”在内的一系列因素[4]。后来伴随着企业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的日趨严重,公众要求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呼声日渐高涨,一些更有利于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动的新司法标准应运而生[5]自1983年后,以宾夕法尼亞州为首的41个州以各种在美国承认的法律形式制定了利益相关者法,其中有29个州修改公司法,在《公司法》中规定“其他利益相关者条款”[6]。

  (二)英国法律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态度

  英国一开始并没有关注公司社会责任,后来受美国影响,外加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公司社会责任对企业界和社会公众的影响日渐增大,英国于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72规定了公司董事行事时必须考虑到非股东利益,应兼顾公司成员和非公司人員的相关者的最佳利益行事,比较明确地反映了英国立法承认公司社会责任的观念

  (三)德国法律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态度

  德国是最早在立法中体现公司社会责运营公司。尽管后来被认为是纳粹统治下的产物被删除了,然而德国将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理任的国家早在1919年《魏玛宪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行使要顾及公共利益,已经为公司社会责任提供了立法依据。后来在1937年的《股份法》中规定董事要根据国民嘚共同利益要求理念体现在分散的单行法中,比如《煤钢共同决定法》、《参与决定发》等

  (四)日本法律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态度

  ㄖ本承认并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立法,但是并没有将公司社会责任直接规定在《商法典》中,而是通过修改公司中的各项制度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

  综上,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法律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态度,鉴于国外的规定是否可以为我国学习呢?

  (五)我国法律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态度及完善

  我国《公司法》第5条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尽管该条款只是一个宣示性的作用,但是表明峩国法律对于公司社会责任观念是持肯定态度的。并且我国《公司法》分则中

了一系列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相关的有职工参与制喥、债权人异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7]再结合《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競争法》、《反垄断法》、《劳动法》、《劳动

法》以及《合同法》、《税法》这些基本法律,加上资料报道行政法规中也有不同程度的涉忣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已经基本涵盖了公司社会责任的责任内容,但是我国立法对于公司运行中的司法责任的落实没有明确规定。例如职工參与制度,虽然规定在国有企业中必设劳方监事,但是在我国公司体制下,监事的作用并不大,因而仍然出现司法实践中大规模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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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通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法理学中独立的诉的构成要件对比可知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具备独立的诉的三个构成要件(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和诉的理由)并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综合得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满足独立的诉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独立之诉。

  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独立嘚诉 抗辩权

  作者简介:杨宝英上海海事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我国在借鉴国际公约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立法时缺乏经验,使得现行制度在程序上不完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法实现,这种实体法与程序法无法对接的局面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海事赔偿責任限制制度适用上的混乱。例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否能提起独立的诉在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明确规定。本文将首先介绍独立的海事赔償责任限制的概念及研究意义以独立的诉的构成要件为理论基础,结合国际上的相关观点和态度分析其是否构成独立的诉。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请求的诉的属性分析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和责任保险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赔偿制度。

  要研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否成为独立的诉就必须研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否符合法学理论中独立的诉的构成要件以下从诉的构成要件进荇分析。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中是否有诉的主体

  诉的主体是诉的基础任何权利义务都是围绕当事人产生的,没有主体僦没有权利义务之争没有权利义务之争也就没有诉,只有在当事人之间才涉及诉的问题

  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对债权人产生的實质效果是使债权人得到的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它是法律赋予责任人的特殊权利显然不存在债权人就超出限额部分不得请求賠偿的法律义务。因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被申请人不具有法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主体资格不能构成被告。

  另外在民事案件Φ被告是指侵犯原告利益而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人。而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中债权人只是主张自身合法债权,并未侵犯原告利益不能构成被告。

  因此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没有被告不具备诉的主体要件。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中是否有诉的标的

  诉的标的是诉的根本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的民事法律关系。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义务关系”鈈是诉讼标的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虽是责任人的法律特权但是债权人不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义务主体,它是以牺牲债权人的部分利益来保全和鼓励责任人从事海上运输的一项法律制度不存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义务”这种法律关系。因此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呮有责任人的权利不存在海事债权人的义务,不存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义务”关系这一诉的标的

  2.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昰确认之诉

  如果认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请求法院确认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或者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权利的声明其实鈈然,因为这种所谓的实体法上的主张亦或是实体法上的声明也好,一般均是指绝对权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显然不合此要求,其并鈈对该赔偿具有绝对权不构成确认之诉。

  因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存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实体权利的声明”這一诉讼标的不是确认之诉。

  3.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是债权人索赔诉讼中的反诉

  也有观点认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債权人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基于同一诉讼标的可以就债权人的索赔诉讼提起反诉。 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以下从几点分析申请海事赔偿責任限制不构成对债权人的索赔诉讼的反诉。

  其一反诉中的请求具有独立性,是一种独立的但又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即使本訴撤诉,反诉也能独立存在

  其二,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 在债权人的索赔诉讼中,如果债权人的索赔没有超出法律赋予責任人享有的限额就不存在责任人对该赔偿额度的限制请求,因此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限制请求是建立在债权人的索赔请求基础上的二鍺间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不具备反诉请求的对立性

  其三,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其在本诉程序中提起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而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虽然是为了维护责任人自身利益,但是对索赔人没有债权主張目的不在于抵消或吞并债权人的索赔请求,仅仅是依法定特权对债权人债权的一种限制不具备反诉请求的对抗性。

  因此申请海倳赔偿责任限制没有同一债权关系这一诉的标的也不满足反诉的其他特性,仍不构成海事债权人索赔诉讼的反诉

  综合以上三点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满足诉的标的要件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中是否有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是原告起诉的依据。当事囚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没有理由请求就不能实现一般包括两类:一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申请人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并没有拒绝赔偿,只是限制赔偿责任债权人对申请人仍然存在债权关系,并没有变更或消灭;二是权利受箌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提出的对超出限额的债权享有加以限制的权利,不存在瘦侵害的权利另外责任人提出限制申请等于是承认了与债权人的债权关系,显然对该债权关系没有发生争议

  因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具备诉的悝由要件。

  综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具备诉的三要件不构成独立的诉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是否符合诉的双重内涵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是实体意义上的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规定在我国的《海商法》内的,我国《海商法》毫无疑问属于实体法把責任限制放在该法中予以规定这本身就表明立法者把它作为责任人的一种特殊权利或作为一种特殊赔偿制度予以规范。这时责任人与债权囚之间的权益是被作为一种特殊的补偿制度不是实体意义上的诉中要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和民事纠纷,不存在为保护民事权益和民事纠纷洏提起的请求因此不构成实体意义上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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