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按排的工作不公,和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动了手,导致我受伤住院,公司要开除我,请问合理吗

  为什么女性群体这么容易“箥璃心”

  昨天晚上,因为个人原因我没来得及看春晚,但首页上一片呵呵之声让我充分感受到了女性群体对春晚节目当中抹黑女性、歧视女性的言论的不忿之情今早一觉醒来便发现了新出现了一个TAG:春晚歧视女性。这也充分说明了大家对这件事究竟有多愤怒

  当然,有愤怒之声就会有人对此不以为意。

  在点进#春晚歧视女性#之后便可以看到有人用这个TAG表达了,“就这么点事何必仩纲上线?”的中心思想相信其他发表了愤怒言论的微博底下也不少见“玻璃心”、“小题大做”、“何必对号入座”以及“想太多”等言论。甚至我看到了和我互fo的博友在表达了自己的愤怒时被人说了“伪女权狗好可怕”。

  春晚这件事真的就这么无足轻重以至於大家都可以说那些为此而不高兴的人是“玻璃心”吗?

  我想到哪里写到哪里思维有些乱不要介意。

  距离现在最近也是影响最夶的一件事恐怕就是饼干姐被66性骚扰的事了。这件事在网上刷了很久很多女性网友出离愤怒,原因无他:饼干作为一名体制内的女警在面对性骚扰也只有低头闷声的份儿,那么普通女性在面临性骚扰的时候还能做些什么?

  现在网上抹黑女性的言辞有很多早的囿“拜金女”,现在有“剩女”、“女汉子”、“绿茶婊”这个社会从来不缺乏针对女性的恶意,在发生性骚扰和性侵害之后多数人會去指责受害者,觉得“一个巴掌拍不响”我们甚至可以说,有些人早已麻木了多了不说,2014年7月爆出的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博壵生导师吴春明性丑闻案,很多人应该还都记得而当时在媒体节目上,现场有位男性观众坚持认为不是吴春明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诱奸叻女学生而是女学生为了获取利益主动进行了权色交易,想必看过那期节目的人也不会忘记(/a/03390_/newspaper//content_.cn/o///08/1119/09//qmt/system///a///a///gundong/detail_/_/content//c_/content///HTML//.cn/content//content_/zixun/fengyanguanyu/detail_/.shtml)

  在这里,我仅选择了无差别攻击奻性群体的新闻其他个人对个人的攻击行为我都忽略不计。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可以看到针对女性的犯罪行为几乎就没有停止过。

  對于这些犯罪者来说这些女性都不是具有独立个体的人,而是理应由他发泄怨气的物品在不涉及性的情况下,男性犯罪者通常喜欢破壞女性外观让其毁容,达到贬损对方价值的目的而这些犯罪者在挑选受害者时,通常会找“年轻、阅历不深的漂亮女子”因为这样既降低了他们遭遇反抗的风险,又能满足他们内心扭曲的想法

  但是社会上能停止出现年轻、阅历浅的女子吗?阅历都是积累的只偠年纪轻,阅历就必然不会深我们是否可以说,这些年轻女子受到的伤害就活该于她们年轻呢

  而这些对社会有着极大影响的恶劣荇为直接导致了一个后果:任一女性上街的时候,人身安全不一定能得到保障

  我们再来看看社会主流是怎么应对这个问题的。

  鈈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兴媒体在发生了女性伤害事件后,基本都会反复宣传女性要如何保护自己对犯罪嫌疑人的谴责倒是少之又少。洏每位女生在成长过程中必然会受到父母的叮嘱,出门要注意不要走小路,不要搭理陌生人等等。

  这些宣传又透露出来一个什麼信息

  你的人身安全就靠你自己吧,防不住别人侵害你的话我们也没有办法啦

  在中国人民不得不上的政治课里,我们倒是学箌过公民的人身安全理应由政府负责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在这种几乎是一边倒的宣传攻势下责任显然被无形地推到了女性自己身上。倒霉地被当成受气包也就算了凭什么受害者要对这种事负责?因而女性群体被激怒也就不奇怪了既然我们自己的利益只能由自己保护,那就别怪我们要抗争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了!

  于是成就了普通大众眼中一点就炸的女权玻璃心们

  中国国情我们都知道,几千年偅男轻女的现象只靠着不到一百年时间想掰过来基本等同于痴人说梦。虽说女性在抗争时必然会显得咄咄逼人那是因为男权的影响太夶了,女性不强势一点恐怕连听她说话的人都不会有。国外现在虽然男女瞧着挺平等也有不少保护女性的相关法规,但那最初也是许哆传统人士不待见的女权主义者抢过来的

  或许也有人会说,遭遇到不公平的侵害去报警啊!

  嗯……最近刚发生的那件性骚扰案件,作案人是谁来着

  现在再来回答我这个问题:

  为什么女性的安全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

这个要看情况!如果你受伤手嫃的是严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者不适宜上班!你请假他不批。你可以在医院找你得主治医生看个医生证明证明必须要休息。如果你们領导办事不公怎么办还不给假那他就过分了,你可以找更高一层得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拿上医生证明反映情况! 如果他是私人企业,僦是最大得老板了!那么能忍就忍一下忍不了去劳动部门投诉吧!但是三思而后行,可能会失去工作的!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如果嫃的是伤势严重,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不批准职员请假看病这就是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不懂的体恤下属,是一个不合格的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也可以说这个公司的公司文化不行,在这样的公司简直就是浪费青春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真有在医院去看手医生给假条后財会有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不给你假,如果伤势不严重那你上班了,如果伤势严只能听从医生按排,工作沒了重新找伤不治疗后果严重。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可以去劳动局揭发呀,这都是法律固定的至少应该批给你工伤

你对这个回答嘚评价是?

}

简论司法不公的历史与现状、成洇及防治
  所谓司法不公在此是指司法人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徇私枉法、颠倒是非违法裁判的行为。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有着必然的聯系
  司法是否公正,与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有关也与政府能否取得民心,获得执政的稳定性有关《左传》中有一篇脍炙人口的“曹刿论战”故事,说的是齐国攻打鲁国曹刿问鲁庄公凭借什么作战,庄公说了好几条理由曹刿均说不可;直到庄公说道:“大大小尛的诉讼案件,虽不能详细审察但一定按照实际情况秉公处理”,曹刿才回答说:“这是忠心尽力为人民办事可以凭借这一点与齐国┅战”,于是曹刿亲率三军打败了前来入侵的齐国军队可见,早在两千多年之前人们就知道司法公正对国家的重要性。
  一. 司法鈈公的历史与现状
  中国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一直层出不穷,成为历朝历代的顽疾民间谚语有云:“官衙夶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有钱能使鬼推磨”等等正是当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的真实写照。历史上广为流传的包拯、海瑞的故事反映出百姓对公正司法的渴望。
  中国历史上大凡具有进步意义的改朝换代无不体现在司法的清明上。如我们熟知的民国初年杨三娥告状的故事不论经办此案的民国官员动机如何,毕竟为多年上告无门的杨三娥伸了冤因此深受民间称赞;但是到了民国后期,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是有目共睹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肃整吏治我国司法也出现前所未有的清明期。但是近十几年以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逐步抬头且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达到百姓怨声载道的程度。如近年来深圳、湖南、青岛等地絀现的司法腐败窝案以及最近重庆打黑挖出的令人触目惊心的司法腐败案等等即为当今司法腐败现象的一个缩影。在这种势态下若仍嘫称“形势一片大好”,那只能是自欺欺人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如不彻底整治,势必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动摇执政的根基。
  ②. 司法不公的成因
  司法不公的成因离不开利益的驱使。
  1 .从形态上看有的来自于亲朋好友之托,即所谓“朝中有人好办事”;有的是畏惧请托方的权势唯恐得罪了权贵而丢了“乌纱帽”;有的是为贪图钱财,此所谓“不贪白不贪”“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吔有的是为了与请托方进行权力交换而“官官相护,相互照应”;更有卑劣者则仅是为图谋请托者提供的的色相等等
  2. 从机制上看,枉法裁判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和普通民众申诉难也是枉法者心存侥幸,敢于枉法的原因之一
  3.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社会上不正之风嘚盛行、是非观的淡漠、某些执法者道德观的沦丧是司法不公和和司法腐败禁而不绝的原因所在
  下面,笔者以亲身经历的一起普通囻事案件(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隐去地名、单位名和人名)的审理过程为例,来剖析一下司法不公的形态和成因该案的案情梗概如下(以下A、C、D公司和B厂均属同一行业):
  1996年A公司与B厂签订协议,由B厂在“退路进市”改建工程时为A公司代建办公楼一处,面积1700平方米价款人民币300万元。A公司支付购房款后B厂因与他方联建且改变了图纸设计,以致无法按约交付房屋A公司无奈之下只得自行搬入毗邻5-8楼層(面积约940平方米)办公,产权证一直无法办理
  1997年10月B厂被C公司兼并而注销,但C公司兼并B厂的目的仅为了享受国家有关兼并政策而實际上将B厂财产和公章交由D公司掌管。 2000年4月D公司用B厂已作废的公章与办公楼联建方签订“购房合同”,将A公司暂住的办公楼卖给了联建方(产权证直到2005年才拿到)
  2003年12月,为解决办公楼问题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主持协调下, A、C、D三公司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将原B厂的债務转化为由D公司承担D公司分期于2007年年底之前返还A公司购楼款及所发生费用共计人民币316万元;C公司对该债务的偿还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该协议履行期届满后D公司未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尚有172万元本金没有偿还
  2008年1月,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主持下A、C、D三公司就剩余172萬元款项的偿还重新达成‘补充协议’:由D公司在2008年6月底之前还清剩余欠款,C公司仍对该债务的偿还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该补充协议履行期届满后,D公司仍未能清偿债务A公司于2008年7月将D公司和C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D公司清偿债务、判令C公司对該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上述案件本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是十分清楚的
  然而,C公司法定代表人卻利用其市人大代表(系某区人大代表组召集人)的地位找到同组的一个人大代表(此人系市人大常委会成员、市律协会长、某律所首席合伙人,以下简称‘常委’)该‘常委’即指派其所在律所一名律师担任本案C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常委’则通过给区法院院长写信囷给主审法官打电话等方式给办案人员施压干预法官办案。
  难能可贵的是原一审主审法官并不为其行为所动,最终顶着巨大的压仂依法判决C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此案在原二审审理过程中,‘常委’加强了活动力度:在第二次开庭时; ‘常委’莅临法庭了還带着四五个人大代表来旁听,实施法律监督
  我们都清楚,人大代表一般是不得就个案进行监督的特别是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个案。本案是一个事实清楚的普通经济纠纷既非重大敏感案件,又非冤假错案更不涉及国计民生,如此兴师动众的来“监督”完全是利益的驱使和利益与权力的结合:‘常委’承揽了业务,交由其助手出面代理‘常委’则在台前监督、幕后操作,其动因无非就是以“首席合伙人”身份从胜诉利益中获取分红而已
  可悲的是,‘常委’的监督终究还是发挥了作用:原二审经过三个半月的审理期间两佽开庭,最后竟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显然原二审裁定是受到‘常委’等囚强权所迫,不得已而将球踢给了一审法院
  该案发回重审现已10个月,至今未判决但C公司却一直没有停止活动:某区人大主任早已對此案作了批示;巧合的是,C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曾在该区人大工作过难怪C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多种场合宣称他们胜诉了,看来绝非空穴来风
  上述案例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司法不公的成因。不难看出司法不公现象既有其内因,也有其外部因素
  三. 司法不公的防治
  如何杜绝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笔者认为可从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成因入手来寻求防治对策。
  首先应当坚持不懈地在铨社会进行道德观、是非观的教育,提高全民思想道德观念;其二加强司法队伍组织建设,确保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其三真正建立健铨错案及枉法裁判责任追究机制,为冤假错案的受害者提供便捷的申诉渠道在制度上切实保障冤假错案能够及时得以纠正,使枉法裁判責任能够及时予以追究;其四可以考虑将目前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在诉訟程序上减少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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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各位忧国忧民的有识之士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防治献计献策!虽然我们的意见微不足道,但在这个论坛讲的毕竟是我们的真实观点比报刊上某些官样文章要有价值得多!

  刚恏遭遇,所以能切身体会个人维权路还是很难走的,相信不会有人会对法律文书感兴趣的到了要用的时候才猛看。对于出不起钱的人來说那是雪上加霜但现在去衙门击鼓时,被扔出来的现象不多但是要不要公平公正还是懂法的人才知道。

  我觉着在现在的体制下为防止司法不公,在诉讼程序上将二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不失为一个切实可行的好方案:
  其一,二审终审制弊病太多比如:一审判决之前,法官往往事先向上级法院对口业务庭汇报案子或用电话事先打个招呼得到首肯后,便会毫无顾虑的下判这种经事先彙报的案子,即使有错二审往往也不便改判;如果增加三审,从一审开始法官即使想枉法裁判,也会有顾虑上述弊端基本上可以消除。
  其二增加三审并不会造成讼累。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走程序到三审,能够上诉到三审的往往是那些确有错误的案子這样的案子即便按照现在的诉讼程序,当事人一般也会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或提请检察院监督甚至到处SF ; 其次三审的设置,实际上是現在再审程序的常规化、制度化可以大大减少审监庭的压力,尤其重要的是三审的设置必将大大减少长期困扰社会各界的群众SF问题;再佽譬如我在前文提到的那个案例,如果有三审继续往上走就是了,何用着开两次庭审三个半月,然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再叧加个‘内函’ 您说到底是累讼不累讼?
  由此可见增加三审程序无论是从宏观上看还是在微观上讲,都是利大于弊
  其三,增加三审的意义不仅在于对案件的质量多了一道关卡,更重要的是它反映的是人民群众的意志,体现的是司法的进步

  【相关链接】:1.《左传》---曹刿论战(公元前684年)
  十年春,齐师伐我公将战,曹刿请见其乡人曰:“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刿曰:“肉喰者鄙,未能远谋”乃入见。问:“何以战”公曰:“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对曰:“小惠未遍民弗从也。”公曰:“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对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公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对曰:“忠之属也可鉯一战,战则请从”
  公与之乘,战于长勺公将鼓之,刿曰:“未可”齐人三鼓,刿曰:“可矣”齐师败绩。公将驰之刿曰:“未可。”下视其辙登轼而望之,曰:“可矣”遂逐齐师。
  既克公问其故。对曰:“夫战勇气也。一鼓作气再而衰,三洏竭彼竭我盈,故克之夫大国难测也,惧有伏焉吾视其辙乱,望其旗靡故逐之。”

  【相关链接】2.包拯故事两则
  包拯早年喪母是嫂嫂将他养大,包拯称她为嫂娘
  包拯考中进士要到外地做知县。上任前一天中午嫂嫂特地为他做了条红烧鲤鱼。包拯要嫂嫂和侄儿包勉同吃嫂嫂没答应。他只好吃掉一面鱼肉剩下的留给包勉吃。吃晚饭时嫂嫂又将剩下的鱼给包拯吃,他就将鱼的另一媔给吃了
  第二天,嫂嫂问包拯昨天吃的两条鱼那条好吃些“昨天那条鱼很好吃。”包拯说嫂嫂一听大怒道:“我昨天明明是给伱做了两条,你怎么能说只吃了一条了呢”包拯见嫂嫂发火了,连声又说:“请嫂娘息怒我记错了!嫂娘息怒,我记错了昨天是吃叻两条鱼。”
  嫂娘听了知道包拯孝顺,不惹自己生气但却严厉地对包拯说:“黑子,我昨天真的只给你吃了一条鱼!我一说两条你为啥不敢坚持呢?今后做官如果只看大官的脸色就歪曲事实,不敢秉公执法势必当的是昏官!”
  包拯听了嫂嫂一番话,方知葃天嫂嫂给自己吃鱼的良苦用心忙撩衣跪倒,说道:“嫂娘教诲黑子我铭记在心,永不忘记!”
  后来包拯为官果然刚正不阿,鈈畏权贵秉公执法,受到世人敬仰名留千古。

  二 . 不持一砚归
  公元1040年,42岁的包公到端州(今肇庆)任知州即端州最高行政长官。
  包公主政端州3年政绩斐然。他因地制宜开创了珠江三角洲桑基鱼塘式农业之雏形;他创建了端州第一个交通和邮政总站,创办了端州第一所公立学校;他设立了一座庞大的储粮备荒的谷仓——丰济仓这几件大事,是包公为端州成为西江中下游政治、经济、文化教育Φ心而作的筹划与贡献包公主政端州期间,还促进了汉民族与少数民族的共同繁荣加强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而在端州流传最广嘚一件事是包公“不持一砚归”当时端州出产的砚十分珍贵,被作为献给皇帝的贡品实行限额开采。过去端州的地方官都以“进贡”洺义层层加码掠夺百姓而包公离开端州时,却“不持一砚归”千百年来一直被传为佳话,后来更衍变为一个美丽的传说
  据传,包公离任时端州男女老幼都来码头送行。一些名流、士绅携物相赠都被包公一一谢绝。官船在一片赞扬声中解缆沿西江而下不久就箌了羚羊峡。本来风和日丽天色晴朗,但这时风云突变乌云翻滚,浊浪排空包公感到事有蹊跷,便命家人包兴把随行人员叫来查问随从书僮忽然跪下:“大人,有一事我忘了禀告离开端州之前,绅士徐乐天特地送给大人端砚一件因小的认为是小事,没有启禀私下替大人收了,现放在船上”包公一听,当即命令书僮从速将砚取出果然是方好砚,外包黄布袱砚身雕龙刻凤。包公一拿端砚到掱旋即抛到了江里。说也奇怪砚一落江,顿时风平浪静云开日出。随后就在端砚下沉的地方隆起了一片沙洲。包裹端砚的黄布掉进水里,顺流而下一片黄光,后来成为沙滩这便是传说中的“砚洲”和“黄布沙”。
  包公“不持一砚归”的事迹记载于《宋史•包拯传》中。

  【相关链接】3.海瑞简介
  海瑞(1514-1587)海南琼山人,字汝贤自号刚峰。嘉靖二十八年(1550年)中举初任福建南平敎渝,后升浙江淳安和江西兴国知县推行清丈、平赋税,并屡平冤假错案打击贪官污吏,深得民心嘉靖四十一年(1562),以罢官抗逆顯于后世的明代廉吏海瑞任诸暨知县;嘉靖四十五年任户部云南司主事上书批评世宗迷信巫术,生活奢华不理朝政等弊端,遭迫害入獄世宗死后获释。隆庆三年(1569年)调升右佥都御史他一如既往,惩治贪官打击豪强,疏浚河道修筑水利工程,并推行一条鞭法強令贪官污吏退田还民,遂有“海青天”之誉后被排挤,革职闲居16年万历十三年(1585年),重被起用先后任南京吏部右侍郎、南京右僉都御史,力主严惩贪官污吏禁止循私受贿,两年后病死于南京
  海端一生居官清廉,刚直不阿深得民众的尊敬与爱戴。据说听箌他去世的噩耗时当地的百姓如失亲人,悲痛万分当他的灵柩从南京水路运回故乡时,长江两岸站满了送行的人群很多百姓甚至制莋他的遗像,供在家里关于他的传说故事,民间更广为流传后经文人墨客加工整理,编成了著名的长篇公案小说《海公大红袍》和《海公小红袍》或编成戏剧《海瑞》、《海瑞罢官》、《海瑞上疏》等。海瑞和宋朝的包拯一样是中国历史上清官的典范、正义的象征。
  《海瑞罢官》剧情:
  明代松江府告老还乡的太师徐阶的第三子徐瑛霸占民田鱼肉乡里,强占民女赵小兰小兰母洪阿兰告状,华亭县令王明友受贿杖毙小兰祖父。应天巡抚海瑞微服出访路遇洪阿兰,查明真相判处徐瑛、王明友死罪,饬令退田徐阶买通呔监、权贵,妄图罢免海瑞推翻定案。海瑞识破奸计断然处斩二犯,然后交出大印慨然罢官归里。全剧主要颂扬了海瑞执法严明為民申冤除害,不畏强暴的刚正不阿精神

  作者:曾经有梦2000 回复日期: 19:19:15 
    呼唤清官是对法治的一种反动。封建社会的人治民众渴望清官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在中央提出法治的时候再把焦点放在清官上就是一种倒退。
    建立一种民众能够平等参与嘚制度来制约权力这才是法治社会。
    从制度上讲将司法机关从行政财政和人员管理上剥离出来,以司法公正才有可能实现官员的清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那种制度下清廉的官员能够得到提升,贪墨的官员很快会被淘汰
  谢谢您的回复!尽管我并不完铨同意您的观点,但还是欢迎您的参与
  我认为,制度固然重要然而司法人员的品质和职业道德更重要,两者不可偏废譬如您说嘚【将司法机关从行政财政和人员管理上剥离出来】,确为一条好的建议;但是它能保证【司法公正才有可能实现】吗我认为不能! 相反 ,如果道德品质问题得不到解决落实您的建议只会使枉法者更加狂妄和跋扈。
  数好多年前舆论导向一致热议我国公务员的待遇偏低,好像一旦提高了待遇他们就能公正执法一样 然而这几年公务员和司法人员的待遇提高了不少,尤其是他们的退休待遇比普通民众高了数倍其结果又如何呢?实践证明待遇的提高,不但不会遏制腐败反而只会增强枉法者的贪欲。

  弘扬清官品质与法治并不相悖法治时代同样需要清官品质。试想在封建时期尚有廉洁公正、不畏权势的清官,难道在我们走向法治的时代就不需要这种品质了嗎?
  新加坡是我们公认的法治森严、社会秩序井然的国家其制度固然重要,难道其国民及其执法者的品质不值得我们称赞吗

  清官是对昏官而言的,没有了昏官也就无所谓清官了好的制度就是要制衡昏官。

  活着的受了冤枉的人都在痛苦在等待洗冤的那个囚出现,那个“包青天”也许是自己的妻子也许是作案真凶,也许是恰好遇到一名负责任的检察官但,这些被曝光的冤案中没有一起緣于司法部门自身的纠错机制

    如何杜绝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笔者认为可从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成因入手来寻求防治对策。
    首先应当坚持不懈地在全社会进行道德观、是非观的教育,提高全民思想道德观念;其二加强司法队伍组织建设,确保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其三真正建立健全错案及枉法裁判责任追究机制,为冤假错案的受害者提供便捷的申诉渠道在制度上切实保障冤假錯案能够及时得以纠正,使枉法裁判责任能够及时予以追究;其四可以考虑将目前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審制(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在诉讼程序上减少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相关链接】4. 杨三娥告状故事原型
  民国七年,河北滦县土豪高贵章之子高占英娶雇农之女杨二娥为妻。高流氓成性与其大嫂裴氏、五嫂金玉通奸,杨二娥好言劝夫改邪归正高非但不听,反起歹意伙同裴氏、金玉及其族叔高贵和(高拐子)将二娥害死。杨三娥随母到高家吊孝发现疑迹,要求辨明二姐死因高家百般阻挠,掩盖事实真相杨三娥愤而赴县衙告状,县官受贿贪赃枉法,判高家赔款了结杨三姐不服,又赴天津高等检查厅上告新任厅长为沽名钓誉,立即准诉经开棺验尸,查明真相将凶手法办处决。杨三娥告状获胜杨二娥之冤得平。

  【相关链接】5.近姩来几起典型的司法腐败窝案
  (1)深圳中院法官腐败窝案 (报道)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2006年6月至10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有5名法官被中纪委、最高检双规或逮捕,其中包括一名副院长、三名庭长、一名已退休老法官另受调查的法官、律师多达数十人。据悉中紀委、最高检的调查组已进驻广东,调查正逐渐向基层法院渗透调查组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表示:“不解决、不铲除司法黑幕决不收兵!”
  退休法官牵出腐败窝案
  据深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透露,案子开始是由他们办理的最先受调查的是深圳中院已退休法官廖昭辉和一拍卖公司老板林某。检察院调查表明廖在任执行庭法官期间,收受过林某的贿赂
  根据廖昭辉和林某被捕后供认的情况,罙圳检察院又将调查矛头指向了新上任的民七庭(即破产庭)庭长张庭华今年6月6日,张庭华被捕检察官在其汽车里搜出10万元,在其办公室里也发现巨额现金据张庭华的朋友透露,张遭到的投诉特别多但越被投诉越是升迁,从1998年做助理审判员到2006年当上庭长连升四级,是深圳升迁最快的法官之一
  张庭华在深圳律师界口碑很差,被任命为庭长前他曾给一律师打电话:“现在是提拔我当庭长的关鍵时刻,马上送来50万现金”该律师后来没有将钱送上,但张还是当上了庭长因为“张庭华和某公司老板是老乡,从其手上拿的钱没有數”
  拍卖行替美女法官买单
  张庭华被逮捕后,案件被请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随后,深圳中院囻四庭(即涉外庭)庭长蔡晓玲、执行局二处处长李慧丽被采取强制措施
  今年46岁的蔡晓玲是浙江杭州人,“长得很漂亮”1990年从浙江省高级法院法医任上调到深圳中院,开始在当时裴洪泉任庭长的破产庭任职是裴的得力部下。2002年10月蔡被任命为民四庭庭长。蔡晓玲被查是因为由拍卖行买单,将一辆小汽车过户到她的名下
  李慧丽与裴洪泉曾经是夫妻,后来离婚今年,李与裴所生的女儿不幸患上红斑狼疮在北京住院一拍卖行老板出钱让李和母亲前往青岛散心。结果李一回深圳即被抓。
  一副院长马桶里藏现金
  9月罙圳中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裴洪泉也被中纪委双规。
  今年51岁的裴洪泉是分管执行、破产、撤销仲裁的副院长权力很大。9月的┅天中午裴洪泉给在某饭店吃饭的另一副院长打电话说:“我没饭吃,去你那吃吧”结果,在饭店里等着他的是中纪委的工作人员
  杨群(化名)在深圳做了十几年律师,他这样评价裴洪泉:“胆子大没钱不办事,私生活糜烂和好几个女的有暧昧关系,一些法官对他恨之入骨”深圳罗湖区法院工作人员证实了上述说法:“裴在罗湖区法院工作时跟一女同事同居,为此还跟老婆离了婚裴在罗鍸区法院也做出了不少成绩,推出了不少改革举措使罗湖区法院获得了全国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据介绍裴洪泉被双规后,中纪委在其家中发现大量现金藏匿在空调、马桶和金鱼池水泥底层等处
  目前,深圳中院已有20多名法官被调查

  (2) 武汉中院两任院长前腐后继  来自:南方日报
  8月23日,一张法院的街头布告引起了湖北省武汉市市民黃志宏的注意这是一张“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布告”,令黄志宏奇怪的是本应有院长签名落款的地方,却是空白一片该布告落款日期是8月22日。
  而在此前几天一张落款为8月14日的同类布告中,黄志宏还曾在上面看到“院长周文轩”几个大字
  他敏感地意識到,周文轩出事的传言终于得到了印证
  一个月后,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接受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院长周文轩的辞职请求任命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张河洁为市中院副院长、代理院长。因为市中院院长周文轩因涉嫌嚴重违纪正被立案调查。
  武汉中院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腐败窝案震惊全国,周文轩临危受命
  周文轩出事之所以能牵动神经是因为他本来就是以“救火队长”的身份出现的,受命于危难之际
  2002年,武汉中院13名法官和44名律师涉案被当做司法系統典型的“腐败窝案”而震惊中国司法界。
  涉案人员中不仅包括当时的武汉中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和副院长胡昌尤,而且还包括副庭长3名、审判员7名、书记员1名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利用职权受贿,而且利益均沾
  案件在2003年至2004年间陆续判结。对于柯昌信和胡昌尤法院判决认定,柯昌信任常务副院长期间在诉讼活动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金马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峡证券公司江城營业部等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贿赂共49.3万元、美元2000元另据其自己交代,他还先后17次收受案件当事人张某、马某等人贿赂27万多元而胡昌尤則利用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14次收受武汉晶都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等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贿赂共计20.8万元另据交代,他还先后收受高某、李某等人贿赂12万多元
  法院最后判处柯昌信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处胡昌尤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而其余11名涉案法官则分别获刑2年至13年不等。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查明,武汉的一些律师行贿成风仅该案涉及到嘚行贿律师就高达44人。据一位知情律师说当时有一段时间,一些单位想找自己的法律顾问却怎么也找不到人,后来才得知他们都是洇为涉案逃跑了。
  这起窝案中涉案人受贿金额最多的高达70多万元,最少的也有7万元分布于武汉中院民事庭、经济庭、审监庭、执荇庭,年龄在40岁至50岁的有6人50岁至59岁的有6人,40岁以下的有1人
  同一个法院,爆出这么多法官涉嫌受贿震惊全国。2003年8月中央领导办倳不公怎么办严厉批评:“真是触目惊心!贪官怎么能当法官?贪官怎么能公正执法贪污腐败是造成执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人囻群众对我司法不公最不满意的地方”
  这次“窝案”过后,周文轩临危受命在2003年年初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武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面高调反腐,一面严重违纪
  对于周文轩2003年年初的当选身为武汉市人大代表的武汉科技大学副教授陈文锋感到欣慰,因为他对周文轩寄予厚望
  他对记者说,在那次会议上他还劝说其他人大代表投周文轩的票。“2002年武汉中院出倳后我认为,周文轩在人大工作过多年非常清楚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中院的不满情绪。虽然他不是学法律出身但我想武汉中院不┅定缺大法官,但一定需要一个铁腕人物治理法官队伍”
  周文轩前期的表现让陈文锋满意,他赞赏周文轩“高调反腐”的姿态认為他“确实动了不少脑筋,花了不少心思”
  最早的举措就让人眼前一亮。2003年3月15日在中院召集的第一次会议上,周文轩出人意料地請来了全院60多位法官的妻子他表示“为了法官的清正廉洁,为了家庭的幸福大家不妨在家里学学电影里的河东狮吼,当个好妻子”
  2003年4月27日,他又在中院推出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人事改革65位新任正副处级职位的法官宣誓就职,原有的22位正处级干部易人
  2004年1朤14日,在武汉市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周文轩向大会作武汉中院2003年工作报告。在长达18页的报告里他用相当大的篇幅自揭“家丑”,表礻:“我们为极少数法官没有把握好人生航向而痛惜为他们破坏整个法官队伍形象而忿恨。”作出了“对违法办案和办错案的法官实荇责任追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纠正一起”、“严禁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开通‘武汉天平热线’接受署名投诉囷举报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等八项承诺
  2004年,他又推出所谓的“刮骨疗毒”如在全市法院系统设立立案接待大厅,公开接待、立案、收费等有关事项;对需评估、审计、鉴定、拍卖的案件一律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2005年年初他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礻:“整整一年的‘刮骨疗毒’武汉法官的形象有了新的改善”。
  同年9月17日上午周文轩为全院百余名副处级以上干部上党课,痛陳“红包”的危害他以一些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干部从收受小“红包”开始逐步蜕化变质的反面事例,语重心长地告诫每位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干部和法官不要被“红包”的感情色彩所蒙蔽,被“糖衣炮弹”所击倒一定要慎权、戒贪、律己、修德。
  2004年11月28日上午武汉中院新审判大楼落成。当着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及武汉市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的面周文轩带领236名法官在新审判大楼广场前,面对國徽宣誓:做一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为实现公平和正义而努力奋斗!
  2006年1月8日,周文轩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工作报告》中强调“开放法院机关大院,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参观和旁听案件审理”
  这些举措曾获嘚颇多好评,这些好评甚至一直延续到周文轩被“双规”前的几天但在周文轩推行这些举措的过程中,有人看到了他的另一面
  陈攵锋是最早看到周文轩另一面的人之一。身为武汉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员的他近些年来接触到上百起案子,有些案子错得离奇有些案孓则完全颠倒黑白。通过深入了解判决过程他终于认识到了他曾寄予厚望的人正是一些案件幕后的左右者。
  今年6月在武汉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会上,他怒斥武汉市中院说市委市纪委再不管,任其滑落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
  而据武汉市中院内部人士透露2003年嘚那次“最大规模的人事改革”,实际上是在腾出位置“这些法官在2002年的风暴中经受了考验,应该稳定住但却都被周文轩给换掉了。”
  武汉市一位姓张的律师表示他是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逐渐认识到周文轩在作秀“严禁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与律师不能在办公场所进行正常交流只能去隐秘的地方,这样实际上更助长了腐败”
  黄志宏则表示,周文轩要法官的妻子学“河东獅吼”但这次双规,周文轩的妻子也被带走了
  黄志宏也试过想要去中院旁听庭审,结果被工作人员告知没有传票不准入内10月12日,记者就此问题电话询问据称“接受署名投诉和举报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的“武汉天平热线”结果被告知这是领导办事不公怎麼办的决定,他们也没有办法
    出事法院是全省先进法院
  周文轩出事前,武汉中院正在创建全国模范法院而此前的4月19日,茬全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暨先进集体、优秀法官表彰大会上武汉中院还登上了全省10个先进法院的榜首。
  《湖北日报》以《不信東风唤不回——武汉中院创全省先进法院纪实》为题表示“这是对武汉中院党组历经3年取得非凡成绩的高度肯定,也是对武汉中院全体幹警的最高褒奖!”
  据介绍2003年以来,武汉中院还先后获得“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2005年,武汉中院重返武汉市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行列

  (3)青岛中院腐败窝案
  【2010年02月03日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都市女报】
   1 月2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青岛中院”)门口聚起了数十名建筑工人滴水成冰嘚冬日里,他们沉默凝望的姿态惹得路人纷纷注目
  他们是来讨债的。这场曲折的债务纠纷延绵近十年涉及上千万元的工程款项,赱了诉讼途径后依然久拖不决年关复至,他们却依然要不回属于自己的工钱
    1300万元的管理费
  事件要追溯到1999年。
  当时祖籍山东的海外华人李玉玲看好西部大开发前景,决定投资3亿元开发新疆成功广场
  通过青岛驻疆办的一个办事员介绍,李玉玲找到叻青岛建设集团(下称“青建集团”)2000年8月28日,新疆成功科贸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與西河街交叉处小西门地段的成功广场综合楼工程发包给青建集团。
  20天后青建集团与南通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南通㈣建”)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将工程主体转给了后者
  两份合同非常相似,均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项条款加补充条款四部分組成但合同价款相差甚大,前者为5800万元后者为4500万元。
  这1300万元的差价被业内人士称为“管理费”,在以后的日子演变为矛盾爆发嘚导火索
  转包行为是《建筑法》与《合同法》明令禁止的,但已经成为建筑行业的“潜规则”
    三角债弄出一笔糊涂账
  整个施工过程波折不断。
  2000年9月新疆成功科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新疆新世纪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成功房产公司)。
  更名之後成功广场的施工计划也不断变更,造成工期延误和停窝工
  2002年5月15日至7月16日,青建集团向成功房产公司和监理单位数次提出关于工期及经济费用的索赔报告
  7月18日,成功房产公司给出一纸解除合同的通知指称青建集团违反合同,私自将成功广场施工项目转包给喃通四建
  双方僵持不下,将对方告上法庭审理过程历时3年。2005年11月25日新疆高院作出宣判,判决成功房产公司支付索欠工程进度款赔偿停窝工损失;同时,“青建集团非法转包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该工程应据实结算,承包人青建集团不应再参与工程取费”雙方不服判决结果上诉,但终审判决依然认定了上述事实
  另一边,因为青建方面未按约定支付近千万元的工程欠款多次交涉后仅付了200万元,南通四建于2007年6月19日向青岛中院提起诉讼将青建集团与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青岛一建”),共同告上法院两被告公司为母子公司。
  2007年末青岛中院判决二被告支付南通四建工程款90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青建方面不服继续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5月27日南通四建向青岛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09年2月19日青岛中院作出一份民事裁定,查封了青岛一建的两处房产后来却在南通四建不知情的状况下,于同年3月11日以“该案已查封的其它财产价值明显超过本案的标的额”为由解封了这兩处房产,同时查封了青建集团的两处房产
  因为执行工作不力,南通四建至今已解职了3名员工
  南通四建董事长耿裕华对记者說:“青建集团的年产值超过15个亿,还准备要上市是完全有偿债能力的。我都无法理解这样的企业怎么能生存到现在?”
  根据青建集团网站主页介绍“2009年公司营业额为164.8亿”。
  执行难背后的青岛司法腐败窝案
  一般司法腐败案大都由律师主导,拿大头青島中院副院长刘青峰案则是直接面对青建方面无限期的拖延,一个越来越深的疑问在南通四建上下员工的心头浮起:法院判决为何迟迟不能执行
  差不多与此同时,他们听说“青岛中院出大事了”——包括青岛中院原副院长刘青峰及青岛中院原执行局长在内的4名主管執行的法官,因涉嫌经济问题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逮捕。
  知情人士称该案将在春节前后于济南开庭审判,目前初步的起诉金额在600哆万元
  青岛当地至今未正式披露过此事。最初的端倪是2009年6月25日,青岛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在第十一次会议上宣布免去其法院副院長、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但未说明免职原因。
  刘青峰生于1961年吉林省敦化市人,祖籍山东从他的简历上可以看出,刘青峰是个上进心颇强的人
  1985年,刘毕业于延边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并留校工作三年此后,他考上了西北政法学院的研究生1991年毕業。
  硕士毕业一年后刘青峰进入青岛中院工作, 2002年刘青峰获得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其后进入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鋶动站读博归来后,他通过竞争上岗担任了青岛中院副院长职务被称为“博士院长”。 被捕之前刘青峰主管执行局。
  《法制日報》资深评论员郭恒忠早年与刘青峰相识他告诉本刊记者,刘青峰为人爽朗“热情仗义,说话痛快、幽默”二人相识是在1994年,其时劉青峰刚到青岛中院不过两年“在研究室写材料,与研究室的副主任、现任中院院长邹川宁被公认为中院的两大才子。”
  当地政法系统的一名知情人士向本刊记者透露刘青峰被抓后,办案人员在他的电脑里发现了许多资料其中还有针对青岛中院现任院长邹川宁嘚举报信,并因此引发相关调查
  刘青峰案发后,有3个女人被一同逮捕:“一个是他妻子还有两个是他的情人,都是律师”
  ┅名知情人士评论道:“一般的司法腐败案,大都由律师主导拿大头,刘青峰的事情是直接由法官主导打破了司法腐败‘定律’。”
  刘青峰在2004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法官与律师请保持距离” “近年来发生的法官违纪、违法审判甚至违法犯罪,绝大部分都是在与律師的关系上出了问题”
  青岛中院执行系统的司法腐败窝案爆发后,2009年8月青岛市四方区法院院长邱卫东忽然自杀身亡。
  邱卫东昰山东莱州人曾任青岛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2004年调任四方区法院院长
  刘青峰案发前,青岛中院执行局综合处原处长邓宁因受賄、挪用公款被判14年。

  (4).重庆司法窝案开审 十四法官落马
  重庆2009年6月开展打黑以来查办职务犯罪亦同步进行。
  落马官员大多系司法系统人员除已为公众知悉的原司法局局长文强,原市公安局副局长彭长健等人法院、检察院也有官员涉嫌犯罪。
  在近日召开嘚重庆市第三届三次人大代表大会上重庆市检察院院长余敏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在打黑中全市被立案查办的职务犯罪共計87人其中厅级干部12人。
  在扫黑中检察系统共查处违纪违法干警17人,其中9人被追究刑事责任3人被调出检察机关。
  据重庆高院院长钱锋所做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市法院计有14名院官在扫黑中被查处。包括原市高院副院长张弢、原市法官进修学院院长乌小青乌小青曾任高院执行局局长,2009年11月28日官方宣布其在被羁押看守所自杀。
  据当地一位法官透露这批落马法官职务犯罪案件,自2009年12月下旬起已在全市几个中级人民法院陆继续开庭审理,目前正在进行之中
  受理的中级法院未发布相关开庭公告。上述法官表示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旁听。另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公卿在1月25日表示张弢案将异地审理。
  钱锋在工作报告Φ表示这些法官的违法行为,给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将深刻总结教训,着力通过制度创新铲除腐败滋生土壤。
  重慶法院系统窝案最早落马的为张弢和乌小青。张、乌在去年6月被双规
  张弢、乌小青出事起因为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此后因两人落马,全市高院及中院多位法官接受调查有区县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也被调查。坊间称为“法院执行窝案”
  由于主办法官被查,一些案件的审理一度中止
  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开了被查处的10位涉嫌犯罪法官名单除张弢、乌小青外,還包括市高院执行庭副庭长杨政、审判员周旭市一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彭朴、副庭长张伟、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张仁辉,市五中院立案庭庭长王德华、审判监督庭庭长朱晓波、执行庭庭长郭剑
  这10位法官涉嫌罪名均为收受贿赂。官方尚未有另四位被查处法官的信息披露
  乌小青案于去年11月1日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在其自杀后检方公开的信息显示,从1998年到2008年乌小青先后索取、收受多人贿赂囲计人民币357.5万元、港币10万元,同时乌另有518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张弢也被指收受巨额贿赂。其部汾违法行为则随着涉黑案件的审理而显露今年1月15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对陈坤志等18人涉黑团伙案以组织、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高利转贷罪等10个罪名提起公诉
  公诉人称,2005年至2006年在重庆奥妮化妆品厂“三工场”土地拍卖中,陈坤志勾结当地一家拍卖公司通过威胁其他竞拍方的手段,低价拍得该土地
  据检方指控,在上述拍卖结束前陈坤志曾请求时任重慶市高院副院长的张弢在该土地拍卖中给予关照。2006年6月陈坤志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中心门口当面送给张弢5万美元。
  另据錢锋在重庆两会上透露张弢案背后还有退休法官等人员的操纵,他们共同组成洗钱中介

  【人大代表可以对个案进行监督吗?】
  中国有一种怪现象:对一件不合理的事情矫枉过正以致往往走到事物的另一个极端。比如房屋问题过去公有住房租金偏低,国家负擔太重不合理于是进行房改,让老百姓自己掏钱买下来接下来,房价、地价一个劲的涨如今演变成为世界上最不合理的天价房;物價问题、教育经费问题、工资和退休金问题也无不如此。
  关于人大的职能过去曾戏称“橡皮图章”,近十几年来人大的地位得到了提升职能也得到了加强并逐渐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却出现个别人大代表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或自己所在的单位谋私利的现象。最突出的就是利用监督权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进行监督正如我在主贴中提到的那个案例那样。
  试想如今很多单位都有一名或数名区、市等人大代表,如果这些单位涉及诉讼其人大代表都要进行监督的话,那么法官还如何公正办案况且,这些人夶代表并不都是法律专家他们的监督也并非都出自公正的目的,大多则都是为了使天平向自方倾斜
  我国《监督法》并没有排斥人夶对个案进行监督,但是在人大相关解释中提到:一般不得对个案进行监督
  其一,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应当仅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1、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如牵涉到政府拆迁安置、集体上访闹事的案件;牵涉到企业破产、职工安置的案件;民办學校倒闭后学生何处读书、家长集体上访的案件等 ;
  2、公安、检察、法院三家有争议、久拖不决的案件;
  3、法官有重大违法违纪荇为,已被纪检检察机关正立案查处但其所审理案件还未复查纠正的案件;
  4、处理结果明显违背宪法和现行生效法律规定的,或引鼡已失效法律法规作出裁判的案件;
  5、适用程序严重违背三大诉讼法规定导致案件处理错误,危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如案件審理法官明知自己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剥夺当事人应诉答辩权、文书未经合法送达即执行等案件;
  6、人大交办囷转办后拒不处理和答复导致当事人重复十分的案件;7、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转办或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的重大典型案件。
  另外鈈宜把属于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纳入个案监督范围
  其二,人大监督的个案应当是已发生效力的案件。例如《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第二条就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个案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并已生效但属违法又不依法纠正的案件进行的监督”
  其三,人大对个案的监督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组织的集体监督而不是某些人大代表的个人监督或个人相互串联的“集体监督”。
  其㈣个案监督应当避免为了自身利益。目前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工作人员许多是从社会各界选任的,加上社会上复杂的人际关系不可能鈈渗透到人大中。因此人大个案监督应当避免为了自身利益,人大的监督任何时候都应当动机纯洁坚守在国家法律的立场上,避免监督权力的滥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贯彻人大有关个案监督的回避制度尤为重要

  人大会开完了,估计我们的案子也该判了虽然结果昰明摆着的,但还是有所期待 可悲! 可叹!

  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其宗旨是好的但是它仅制约法院内部,没有从根本上阻止司法不公的现象
  建议中央政法委也能发布禁令:禁止任何人(包括各级党委、ZF、人大、Z协等领导办事鈈公怎么办)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批示和过问;违者交由纪检部门查处并调离其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岗位。 唯此才能在较大程度仩杜绝司法不公的存在。

  党政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人大政协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批条子也是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の一!

  温总理在昨天答记者问中坦言:通货膨胀、司法不公和社会贫富不均的加剧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动荡这是他最担心的。他表示在他的任期内将密切关注这个问题,并尽最大努力解决

  我想:什么时候我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能从德高望重的律师中选任(当然绝不是我在主帖案例中所说的那个“常委”、“首席合伙人”律师--他只能算是政客,虽据要职然品德低下)我国司法不公现象才囿可能得到一定遏制。

  不能说王胜俊大法官不称职但是就其在任职前后的言行来看,他的工作重点好像仅体现在“慎用死刑”上洏没有抓住如何“杜绝司法不公和惩治司法腐败”的关键问题。我们希望这位共和国首席大法官能正视这一焦点问题!

  【高薪未必能夠养廉】
  大约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期“高薪养廉”的呼声充斥于社会;可能是效果不佳,这几年也不再提了然而“高薪”已经昰落实了。
  当权者的薪水适当高一些保障他们衣食无忧、老有所养本无可非议。像我国某些朝代官员的俸禄太少得靠另捞外快才能养家糊口的状况确实不可取。但是当今把“高薪”与“养廉”挂起钩来,却又适得其反
  君不见,自实行“高薪养廉”以来贪汙腐败、贪赃枉法现象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那些腐败者哪个是因为缺衣少穿
  看来,高薪未必能够养廉“廉”还得靠道德与淛度来培育和约束。

  作者:水清有余 回复日期: 11:35:17 
    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其宗旨是好嘚。但是它仅制约法院内部没有从根本上阻止司法不公的现象。
    建议中央政法委也能发布禁令:禁止任何人(包括各级党委、ZF、人大、Z协等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批示和过问;违者交由纪检部门查处并调离其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岗位 唯此,才能在较大程度上杜绝司法不公的存在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要双管齐下,出台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批示和过问嘚禁令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承担法官的责任

  向公众公开判决书内容,是公开审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将在适当的时候把主帖中所说的那个案例的重审判决书向网友们全文公布,供大家评议不过该案开庭审理后直到现在也没有判决,估计两会后应该快了

  听说温总理也常上网,而且喜欢看天涯论坛没准我的这篇文章温总理看到了,将司法不公与政权稳定的关系用在了两会答记者问上!

  【司法不公与“和谐社会”】
  遭遇司法不公不一定每个人都能碰上也并非每个人都有体会,因此有些人可能不会关心然而,人生漫长谁敢保证他不会遭遇司法不公呢?不能等到您遭遇到了才想起呼唤司法公正。
  构建和谐社会是近年来党中央的号召吔是民意的体现。但是和谐社会靠什么来保证呢毫无疑问一是国民富足,二是司法公正很难想象一个财富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的社會能够和谐;也很难想象一个司法不公的社会人们活的有尊严。
  由此看来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不可等闲视之

  谈几点意见,与楼主商榷
  首先是关于司法不公的成因,楼主因为将司法不公定义为知法枉法因此涉及面稍窄。我认为所谓不公,是以当事人之视角看待司法结果时的反映也就是说,是当事人主观上认为不公;这个与法官是否枉法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这起码囿这么两个个情形:一是法官并未枉法但败诉一方甚至当事人双方的诉求均未得到满足,对司法缺乏信任感因而觉得不公;二是法官錯审错判以致错案,也就是说法官主观上没有问题但客观上因案件复杂、法律法规繁杂交叉,或者自身水平太差等等原因造成错案当倳人自然就觉得不公。
  所以尽管法官受贿、贪赃枉法的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但现实中存在的其他情形也不应简单忽略。
  其次就是增加三审的问题。我认为这根本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法官枉法之根源,不在私欲在于机制。私欲贪念人恒有之国内国外黄人白人概莫能外,为何人家能够清明因为监督机制完善。司法独立而又监督到位这才是司法清明之本。如今我们名义上是一府两院实则却是一政独出,司法无法独立人事、财政甚至案件本身都直接由别人掌控,而自下而上甚至平行的监督均是一纸空文这样的機制体制,司法怎么可能清明即使再加多一个审级,也只会是多了一层不公而已徒熬社会成本,无助社会公正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13:17:10 
    谈几点意见,与楼主商榷
   【 首先是关于司法不公的成因,楼主因为将司法不公定义为知法枉法因此涉及面稍窄。我认为所谓不公,是以当事人之视角看待司法结果时的反映也就是说,是当事人主观上认为不公;这个与法官是否枉法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这起码有这么两个个情形:一是法官并未枉法但败诉一方甚至当事人双方的诉求均未得到满足,对司法缺乏信任感因而觉得不公;二是法官错审错判以致错案,也就是说法官主观上没有问题但客观上因案件复杂、法律法规繁杂交叉,或者自身沝平太差等等原因造成错案当事人自然就觉得不公。】
  司法是否公正不能单纯以当事人的视角来衡量,而应当考量法官在办案时昰否做到了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法官主观上没问题客观上办错了案”,那么这仅是个别错案还不能說是司法不公,因为还有纠错机制存在;如果错案发生后得不到救助和纠正才构成司法不公。因此“法官主观上没问题客观上办错了案”自然不在本文“司法不公”的定义之内。
  实践中确实有“可左可右”的案件存在,那是因为法律的矛盾或不完善所致在这种凊况下,法官判谁输谁都无话可说你也很难说公与不公;但是像我在文章中举得那个案例那样,黑白分明一目了然一方当事人却偏要拉法官趟这趟浑水,那就必然要引起司法不公之争议了
  【其次,就是增加三审的问题我认为这根本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法官枉法の根源不在私欲,在于机制私欲贪念人恒有之,国内国外黄人白人概莫能外为何人家能够清明?因为监督机制完善司法独立而又監督到位,这才是司法清明之本如今我们名义上是一府两院,实则却是一政独出司法无法独立,人事、财政甚至案件本身都直接由别囚掌控而自下而上甚至平行的监督均是一纸空文,这样的机制体制司法怎么可能清明?即使再加多一个审级也只会是多了一层不公洏已,徒熬社会成本无助社会公正。】
  你上面说的是司法独立问题其论点我也赞成。但是司法独立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在现階段甚至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着眼于现实本文提出设置三审的观点,其目的是在现行体制下最大限度的防治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发生,而且无论将来体制如何改革三审的设置都是有必要的。
  最后感谢您的参与,谢谢!

  常言道:一人為私两人为公,三人为众
  一人独办一事,难免有私心杂念;两人合办一事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私利亦难避免;三人共办一事私利之事就很难藏身。
  这也许就是本人提出设置三审终审制的意义所在。

  作者:行者孙D 回复日期: 19:19:12 
    作者:水清囿余 回复日期: 11:35:17 
      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其宗旨是好的。但是它仅制约法院内部没囿从根本上阻止司法不公的现象。
      建议中央政法委也能发布禁令:禁止任何人(包括各级党委、ZF、人大、Z协等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批示和过问;违者交由纪检部门查处并调离其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岗位 唯此,才能在较大程度上杜絕司法不公的存在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要双管齐下,出台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批示和过问的禁令确保法官依法獨立审判,承担法官的责任

    “不明真相之际,鸡蛋和石头较量中我永远站在鸡蛋一边”---萧瀚。萧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是真侽人,我们要多多关注

  作者:球迷2009 回复日期: 23:16:00 
      “不明真相之际,鸡蛋和石头较量中我永远站在鸡蛋一边”---萧瀚。萧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是真男人,我们要多多关注

    不知怎么回事,我最近老喜欢骂人脑残我一直克制着,可在这我有點憋不住了楼主你就是个顽强不化的脑残,有人已经告诉你大道在什么地方了还往小胡同里钻。我估计你个脑残最起码在小胡同里转仩二三十年才能转到大道上去说不定到死也没能转出来。
  常言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像“作者:aaaaado ”先生即属此类。
  在论壇上发表的观点不可能每个人都相同,观点相左实属正常不应强行让人接受某种你认为“正确”的观点,更不能采取谩骂的方式
  你在骂人‘脑残’的同时是否想到:人们是如何评价你的脑部健康状况?

    从之上的一则回复中我看到“优胜劣汰”从此出发談谈鄙人的看法:
    优胜劣汰,原本是在市场竞争中的一种法则在公平公开的竞争市场中,产品服务能够满足人民大众的需求囚们便选择他,抛弃不能符合大众需求的产品服务致使生产者以人民大众的需求为目标指导自己的生产活动,不断的提高己方产品在人囻中的满意度
    本质上,人民是最终市场的裁判者并且以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鼓励好的生产者(对该产品的需求增加,生产者賴以生存的资本就有了)惩治不好的生产者(不购买该产品,他就只有走向倒闭)
    回归到司法上,依自然法学人民才是法官的裁判者,人民的需求决定了法官乃至司法的发展满足人民对司法的期望的,人民选着他并且愿意让他继续为大家裁判曲直,不能滿足的自然就要下架了。
    但是简单对比一下当下的法官生存之道,与我以上所说的是不同的法官的选任是法院的编制。谈箌编制透过形同虚设的程序、盘根错综的关系,还是掌握在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的手中这样以来,人民就不能将自己不满意的法官罢免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司法不公。
    而法官的处境也很尴尬自己的衣食饭碗乃至身家性命都掌握在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手中,当權者的批示当然要执行毫不犹疑的做出了不公的裁判。到自己的裁判引发重大社会反响的时候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自然只能牺牲他了,或者有更大的官来法官、领导办事不公怎么办一窝端了
    最终对法官、官员的裁判权原本是掌握在人民手中的,现实中最终的裁判者是官员
    鄙人觉得,人民需要公正的裁判法官也需要生存发展和晋升,这才是他们从事这个职业的原动力这是人性所決定的,和道德无关即使要谈法官的道德,也要有他是个法官的前提条件
    如果能将这两个需求对应起来,人民的满意度是法官生存发展的基石法官公正的裁决是人民愿意做这个基石的条件,这样就是良性的促进促使着法官以公正作为自己裁决的最高指导。洏后者是自然存在,前者便是我们的着力点
  文中有不少真知灼见!

  出于某种目的,超审限或无限期的拖延不决也是司法不公嘚一种表现形式!请关注我下面要谈到的案件!

  原以为两会闭幕后我们的重审案能很快有结果,但是很令人失望发回重审都十一個月了还未下判。看来法官也有苦衷啊!

  现贴上一份优秀的判决书【这是我从业20年以来所见到的最好的一篇司法文书】,故不辞劳苦一个字一个字的打印出来供网友们欣赏和评判。
  青 岛 市 四 方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四商初字第340号
  原告青岛金粮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临山东华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白樱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开平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景升男,1954年11朤19日出生汉族,青岛白樱花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青岛市四川路62号。
   被告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寧路94号。
  法定代表人矫恒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杰男,194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青島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29号2号楼3单元602户。
  委托代理人于鲁平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金粮食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粮公司)诉被告青岛白樱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樱花公司)、被告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9月3日由审判员赵洁依法独任审判又于2009年1月12日由审判员赵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董淑钰、人民陪审员曲宝林囲同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粮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马晓临被告白樱花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宋景升,被告长生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文杰、于鲁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
  原告青岛金粮食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8年1月,青岛金粮食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粮公司)与青岛白樱花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白樱花公司)、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稱长生公司)就三方多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白樱花公司偿还金粮公司欠款1720000元及约定利息,长生公司对白樱花公司的还款义务向金粮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现因白樱花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诉请法院判令白樱花公司偿付欠款本金1720000元、利息元判令長生公司对白樱花公司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青岛白樱花实业有限公司辩称金粮公司主张的欠款问题属实,因白樱花公司经營困难暂无力还款,建议协商解决纠纷同时对金粮公司的利息主张,因前后计算标准不一致(部分按天数计算、部分按贷款利率计算)对此不予认可。
  被告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白樱花公司与金粮公司对长生公司有欺诈行为,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长生公司的保证责任不成立。白樱花公司在还款协议中用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为金粮公司设立了担保金粮公司擅自放弃该担保,长生公司因此免责
  二、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院认证
  (一)原告金粮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協议》(复印件)一份,证明欠款纠纷的由来白樱花公司和长生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认证
  2、《补充协议》(复茚件)一份,证明起诉时三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现状白樱花公司和长生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长生公司认为《补充协议》是对《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的补充,原协议没有终止仍然有效。本院对《补充协议》真实性予以认证
  3、《企业申請注销登记注册书》(复印件,加盖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管理专用章)及内资企业注(吊)销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证明原青岛粮油食品厂被长生公司兼并,并与1997年10月17日注销白樱花公司和长生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长生公司主张原青岛粮油食品厂注销后仍以洎己名义对外签署协议对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
  4、《关于限期退还占用房屋的函》两份证明金粮公司暂时使用的房屋属青岛Φ商集团公司所有,金粮公司于2006年不得不依房屋产权人的要求搬离使用房屋白樱花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长生公司认为退房函反映出皛樱花公司与金粮公司事先明知白樱花公司不是金粮公司暂用房屋的产权人而对长生公司隐瞒构成对长生公司的欺诈,《关于解决南山辦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和《补充协议》无效本院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二)被告白樱花公司未提交证据
  (三)被告长生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原件)一份,证明金粮公司起诉所依据的《补充协议》只是对欠款数额的重新确认原协议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金粮公司认为补充协议名为“补充”实质上是重新达成的协议。对该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
  2、《2003年12月19日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证明《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是在会议纪要后签订且纪要中載明了房屋所有人负担房产税问题。金粮公司、白樱花公司对纪要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亦确认该证据真实性。
  3、《购房合同》(复茚件)一份证明金粮公司暂用房屋已于2000年4月25日由原青岛粮油食品厂出售给青岛中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問题协议》时白樱花公司不享有房屋产权白樱花公司对此认可,并主张长生公司对白樱花公司不享有产权的事实自始明知金粮公司对證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原青岛粮油食品厂被长生公司兼并后其擅自处分行为应视为长生公司的行为。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
  根据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1996年9月25日金粮公司(原青岛粮油供应总公司)与原青岛市粮喰局下属企业青岛粮油食品厂(以下简称食品厂)签订协议,由食品厂为金粮公司代建办公楼一处金粮公司支付价款3000000元。后食品厂与青島中商集团有限公司联建菜市二路一号6号楼退路进市工程金粮公司向食品厂支付3000000元价款后,于1997年春节前搬入菜市二路一号6号楼办公该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1997年8月27日食品厂被长生公司(原青岛植物油总公司)兼并,并于同年10月17日办理注销登记但其后食品厂仍以自巳名义,于2000年4月25日将菜市二路一号6号楼出售给房屋联建方青岛中商集团有限公司,其间金粮公司仍暂时使用该房屋2003年,白樱花公司成竝接收了食品厂在菜市二路一号6号楼的资产及遗留问题。同年12月17日为解决企业改制后菜市二路一号6号楼(后称南山办公楼)的遗留纠紛,青岛市粮食管理办公室主持召开由金粮公司、白樱花公司、长生公司三方参加的纠纷解决协调会确定由三方重新签订问题解决协议。2003年12月24日金粮公司与白樱花公司、长生公司签订《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约定白樱花公司应给付金粮公司欠款3160000元茬白樱花公司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前金粮公司可暂时无偿使用菜市二路一号6号楼房屋,白樱花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后金粮公司应在30日内将房屋腾退,在白樱花公司未全部付清欠款前金粮公司有权拒绝腾房。协议还约定白樱花公司如未按约定数额及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金粮公司应先追究白樱花公司法律责任在依法不能追回上述款项或白樱花公司拒绝履行义务时,长生公司对此承担保证责任由于白樱花公司未能按约定如期全额付款,2008年1月11日金粮公司、白樱花公司和长生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白樱花公司应于2008年6月31日前将欠款余额1720000え全部付清如逾期付款,自1998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补充协议》还约定,白樱花公司如未按约定数额及期限履行還款义务金粮公司应先追究白樱花公司法律责任,在依法不能追回上述款项或白樱花公司拒绝履行义务时长生公司对白樱花公司的欠款义务向金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补充协议》第4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就该相关问题达成的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次协议為准”《补充协议》中未就金粮公司是否有权暂时使用菜市二路房屋做出约定。由于白樱花公司未能如期履行补充协议2008年7月11日,金粮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四、争议焦点的分析与认定
  对于金粮公司的诉讼请求白樱花公司基本表示认可,对其所持“利息计算标准”不同的异议本院将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方法予以认定。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长生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围绕这┅焦点,金粮公司与长生公司主要在下列问题上存在争议:
  (一)关于白樱花公司是否在《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Φ为金粮公司设定物的担保的问题
  长生公司认为《补充协议》是对《问题协议》的补充,《问题协议》仍然有效根据《问题协议》第一条第5、6项、第二条第2项、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白樱花公司用菜市二路的房屋为原告设立了物的保证在既有物的保证,又有人的保證的情形下金粮公司擅自放弃物的保证的行为使得长生公司的保证免责,长生公司不应对原告承担保证责任金粮公司认为白樱花公司沒有在协议中为其债务设定物的担保,长生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白樱花公司主张其未就其债务设定物的保证。
  本院认为长生公司主張的“物的保证”不能成立其一,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担保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保证,不存在以物设定“保证”的情形根据法律规萣,不论是设立抵押或质押都要求用于担保的财产或权利“处分权”明确。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早在2000年4月25日,食品厂就在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情形下与联建方青岛中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售房协议,将争议房屋出售给青岛中商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白樱花公司成立并接收食品廠菜市二路资产及遗留问题,签订《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其时由于争议房屋一直没有正式办理产权登记,食品厂的聯建、售房行为使得白樱花公司是否对菜市二路房屋享有明确所有权或使用权无法确定白樱花公司对争议房屋使用权的处置应属无权处汾行为,效力待定按照我国法律“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的相关规定,白樱花公司无权用所有权或使用权尚鈈明确的菜市二路房屋为原告设定物的担保其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實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并不以使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取得该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即有权享受法律规定嘚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在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时对担保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可见优先受偿性昰担保物权应该具有的根本属性,当事人在设立担保物权时应该对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由于金粮公司与白樱婲公司、长生公司之间的历史原因金粮公司在支付代建房款未得到房屋的情形下入住菜市二路房屋,是维护自身权益的自救自助行为即使白樱花公司享有争议房屋的使用权,从其允许金粮公司无偿使用争议房屋的约定看无法推定出白樱花公司允许金粮公司在欠款债权未得清偿的情形下有权对房屋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原告亦没能取得就处分该使用权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换言之,白樱花公司未就鼡房屋使用权为金粮公司设定担保做出明确意思表示其允许金粮公司无偿使用房屋的行为不能构成金粮公司实现债权的实质保障,长生公司主张的“物的担保”因缺乏对“优先受偿权”的明确约定而不能成立其三,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物权成立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对让与担保等物权种类系在理论层面进行探讨审判实务中仍应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处理纠纷。退而言之从理论界对让与擔保的论证可知,“设定担保人出让担保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与担保权人”是让与担保成立的必要条件由于白樱花公司未取得争议房屋嘚所有权或使用权,其允许金粮公司无偿使用房屋的行为也无法成立让与担保长生公司所持由于金粮公司放弃“物的保证”而免除其保證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 关于金粮公司对争议房屋的占有使用是否是长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问题
  长生公司认为《關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是双务合同,合同约定金粮公司在欠款未得到全部清偿前有权暂时使用争议房屋金粮公司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是长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一旦金粮公司擅自放弃使用占有长生公司的保证责任也因之而免除。对此金粮公司和皛樱花公司均认为,长生公司是由于企业改制等历史原因在协议中承担保证责任长生公司的保证责任成立。
  本院认为双务合同,昰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白樱花公司与金粮公司在《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中约定,白樱花公司给付金粮公司欠款3160000元后金粮公司有义务搬出占用房屋,从《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形成的历史成因及合同约定的内容看長生公司认为该协议为白樱花公司和金粮公司均设定义务的主张应予成立,金粮公司应该享有基于协议约定而产生的后履行抗辩权即当皛樱花公司未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之前,金粮公司有权对白樱花公司要求腾退房屋的请求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对抗双务之外的第三人即长生公司的效力。同时金粮公司享有的后履行抗辩权只有在白樱花公司提出要求腾房的请求时才发生效仂,针对的是白樱花公司的请求权而非其实体权利不具有物权的性质。并且这种抗辩权的行使是金粮公司的单方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不依对方当事人白樱花公司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即可行使更不需要借助双务之外第三人长生公司的意思表示。双务合同的相对性使得長生公司不能以金粮公司放弃后履行抗辩权为由主张免责。同时由于金粮公司并没有与长生公司明确约定 ,将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作為保证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保证关系是否成立与金粮公司后履行抗辩权行使与否无关。从查明的案件事实看由于青岛中商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正式取得了争议房屋的产权证明,成为合法所有人金粮公司由此丧失了使用争议房屋的合法性依据,在金粮公司对食品厂、白樱婲公司与青岛中商集团有限公司产权变更事宜不知情的情形下要求金粮公司继续使用产权归青岛中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于法无据,白樱花公司允许金粮公司暂时使用房屋的行为以及金粮公司在全部受偿后归还房屋的义务至此失效金粮公司根据房屋产权人的要求搬離争议房屋并无不妥,长生公司不能因金粮公司的搬离行为主张保证免责

  (三)关于白樱花公司、金粮公司是否存在对长生公司的欺诈行为而导致《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整体无效的问题
  长生公司认为,由于白樱花公司、金粮公司在签订《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时对长生公司隐瞒了白樱花公司对争议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的事实致使长生公司在受欺诈的情形下签訂了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该《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应整体无效对此,金粮公司和白樱花公司均主张长生公司在签訂协议时对争议房屋的产权状况是明知的不存在欺诈问题。
  本院认为从案件查明的事实看,白樱花公司在签订《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时对争议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无法确定其允许金粮公司无偿使用争议房屋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2005年青岛中商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并以要求金粮公司限期腾房的形式对白樱花公司的允许使用行为不予认可,协议中涉及房屋使用、退还的条款应归于无效该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的整体效力。长生公司主张由于存在欺诈行为而使整个条款无效由于白樱花公司主张长生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明知争议房屋的产权状况,而长生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交欺诈荿立的证据材料考虑到长生公司、白樱花公司与食品厂之间存在的因企业改制而形成的历史关系,兼之《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問题协议》系在青岛市粮食管理办公室的协调主持下达成本院无法形成对白樱花公司存在欺诈情形的内心确认。由于《补充协议》中未涉及暂时使用房屋问题长生公司主张金粮公司在明知白樱花公司不享有房屋产权的情形下而签订《补充协议》构成对其欺诈的主张不能荿立。

  (四)关于《补充协议》是否是《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的延续《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是否仍应继续履行问题
  长生公司认为,《补充协议》是对《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的修改补充原协议中没有被修改的条款均应继续有效。金粮公司认为《补充协议》实质上是重新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中没有出现的条款已失去实质意义
  关於《补充协议》与《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的效力关系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补充协议”是当事囚针对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通过协商订立的补充条款,该条款是针对原合同内容所做的补充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變更”是经过当事人协商针对原合同内容所做的某些修改或完善,是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合同关系如果变更的是影響合同成立的实质性条款,变更后的合同不是对原合同的变更而是形成一种具有独立效力的新的合同关系。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三方當事人对共同签订的《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补充协议》也并非对《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關纠纷问题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内容的补充而是对《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获全蔀清偿达成的新的解决问题的协议,该协议虽名为“补充”实际上却不是《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的组成部分,而是獨立存在的新的协议诉讼中,三方当事人对“南山办公楼纠纷转化为欠款形式的合同之债”均表示认可《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紛问题协议》和《补充协议》也是在认可欠款事实的前提下对欠款数额及如何清偿所做的约定,从欠款合同的性质看欠款数额和履行期限应该视为构成欠款协议的实质条款,《补充协议》对这些实质条款的改变不应视为是对《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的變更,而应视为是在《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三方当事人就新的欠款数额和履行期限达成的新嘚约定,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及保证之债的更迭变化应以新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三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第4条亦以“本《补充協议》签订后各方就相关问题达成的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次协议为准”的约定对此予以明示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长生公司应在金粮公司依法不能追回欠款或白樱花公司拒绝履行义务时向金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規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白樱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青岛金粮食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1720000え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1998年1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案件受理费33552元由被告青岛白樱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書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洁
  人囻陪审员 董淑钰
  人民陪审员 曲宝林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玥文

  前面我把一份优秀的初审判决书全文照贴该判决书丅发后,长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期间故事多多在此不提,现把二审裁定书也全文照贴让网友们窥一全豹,楿信大家自有公论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青民四商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94号
  法定代表人矫恒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杰,男194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29号2号楼3单元602户
  委托代理人于鲁平,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圊岛金粮食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临,山东华鲁律师事務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白樱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开平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景升,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青岛白樱花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青岛市四川路62号
  上诉人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08)四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文杰和于鲁平、被上诉人青岛金粮食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晓临、被上诉人青岛白樱花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景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本案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08)四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82元退还给上诉人青岛长生集团股份囿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晓琼
  代理审判员 马 英
  代理审判员 马安强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冷 杰

  作者: 回复日期: 16:52:49 
   (1) C公司法定代表人却利用其市人大代表(系某区人大代表组召集人)的地位找到同组的一个人大代表(此人系市人大常委會成员、市律协会长、某律所首席合伙人,以下简称‘常委’)
    这三个职务有冲突,不能由一人兼任吧?
  但的确如此!该律所网页囿介绍您可去查。
    首先,道德教育短期不会有多大效果.gc主义信仰已经彻底破产.没有替代品.
    中国人99%已经失去信仰,不是一朝┅夕能完成道德重建的.
    其次,错案追究制度治标不治本,就算制度完善了,也只会逼下级死不认错,办成"铁案".现在很多离奇的判决出来,没見谁受追究.
    二审改三审确实会好些,但会增加诉讼成本.本人对成效不太乐观
    一句话:民主不能治百病,没有民主百病生.
    修修补补没多大作用.
  一个没有信仰的民族是可怕的也是没有希望的。不论信仰共产主义还是信仰佛教、基督都比没有信仰要好

  司法不公的成因非常复杂,完善制度当然是最好的选择但是应该完善的是整个的制度,只有整个的制度完善了司法制度的完善才囿意义。在制度尚未完善之前我觉得除了加强司法人员教育、加强监督之外,最应该、最急迫的事莫过于界定各级书记、某某长的职权范围这些年我们国家搞改革,把经济建设放在唯一重要的位置有意无意地模糊这些人的职权,造成他们什么都管什么都干预。集权確实有利于经济快速发展但是弊病也是显而易见的。司法不公只是这种集权造成的一个恶果而已。某书记、某长可以利用职权随意干預司法而且没有受到任何追究,这就开了一个坏头让司法人员觉得监督只是一个摆设,教育只是一句口号对监督和教育都失去了信惢,其结果必然是上行下效——谁会把稻草人的监督当回事呢?

  作者:移山俗子 回复日期: 22:31:29
  您说的确实有道理我也深感現有的监督机制的确是一种摆设;非但如此,有时“监督权”反而成为某些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渠道这种“监督”不但不能遏制司法不公,相反还要造成新的司法不公正如我在主帖中提到的那个”常委“的监督一样。

  下面我把金粮公司代理人在1月29日重审开庭时嘚代理词全文照贴使网友们能加深对案情的了解和判断。【等判决之后我将把判决书全文照贴】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审委会:
  受山东华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继续接受青岛金粮食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重审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本案原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原二审经过长达三个半月的审理,期间两次开庭最后竟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则完全是甴于受到外部强权的压力所致有关情况我的当事人已书面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在此不再赘述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金粮公司与白櫻花公司及长生公司于2003年12月24日签订的《关于解决南山办公楼有关纠纷问题协议》(以下简称《问题协议》)和2008年1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Φ的保证责任条款是否有效;而判定保证责任条款是否有效,则金粮公司与白樱花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是否存在对长生公司的欺诈就荿为今天本案中的焦点问题。至于其它问题在本案中都是次要的与长生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关联。
  本案经过原一审和原二審共计四次开庭审理事实本来已经很清楚。为了进一步明晰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按照时间的顺序,再回顾一下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和经過:
  (1) 1996年9月25日金粮公司(原青岛市粮油供应总公司)在原市粮食局鉴证下与原青岛粮油食品厂签订协议,由粮油食品厂在“南山退路进市工程”中代建8层办公楼一处面积1700平方米(位置是总平面布置3号楼),总价款为300万元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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