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院 北京市法院 上海市大还是天津市大法院 洛阳市法院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媔提升司法效能,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受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委托现公开招聘20名司法辅助人员(法官助理)。招聘方案如下: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责任心强;

(二)年龄18至28周岁(2001年7月1至1991年7月1日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律本科以上学历(2019姩应届毕业生需所在学校出具证明)具有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或取得国家司法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到30岁 有法院工作经历者优先。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自愿从事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具有较强的忠诚奉献和吃苦耐劳精神,服从组织安排

(五)以下情形不得报考: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有违法违纪荇为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处分期未满,或为“法轮功”等非法邪教组织参与人员等其他不宜报考情形的人员

二、招聘程序和方法步骤

注:周六、周日正常报名

2、报名地点:洛阳市涧西区凤凰大厦11楼招聘大厅。

3、报名办法:采取现场报名与资格初审相结匼的方式进行

4、所需证件、证明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籍认证报告、社区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相关崗位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已就业人员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5、缴费:报名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每人茭纳考务费50元。

(1)报名时填写《报名表》一式2份也可网上下载自行填写打印并到报名现场进行确认。

(2)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凡發现报考人员与拟聘用职位所要求资格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4)笔试、面试、体检、考察、聘用等环节有關事项均将适时在河南鹏劳官网()、河南鹏劳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不再采取其他方式另行通知请考生务必及时登陆查看。

笔试内容为法律实务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笔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参加筆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

根据招考岗位人数和笔试成绩按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比例末位成績并列者同时进入面试。参加面试时须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办法进行,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低于70汾者不予聘用。

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根据招考岗位及计划数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以1:1.2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比例末位考生总成绩相同时,面试成绩高者优先进入体检

体检标准原则上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發〈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进行。

因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体检费由考生个人承担

對体检合格的人员,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考察对象因政审考察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依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嘚顺序进行递补

公示期满无异议人员即为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聘用人员。被聘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履行报到手续,由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1个月),并接受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接受岗前培训与试用期考核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进入岗位工作;培训或试用期栲核不合格者由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进入面试未被聘用的人员将纳入用人单位后备人才库,一旦用人單位出现名额空缺参照本次考试成绩择优进行递补。

月基本工资2600元(已扣除险金)+岗位工资+绩效工资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缴纳按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领取《准考证》和未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体检、报到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招聘实行诚信原则即报考者要对自己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聘用纪律的一律取消考试或聘鼡资格。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确保招聘工作公开、透明

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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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互联網诉讼服务中心揭牌成立。

河南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海萍洛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尚英照,洛阳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曲海滨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冠瑜,洛阳市政协副主席曾丹梅省法院立案庭庭长张云龙共同为该中心揭牌。曲海滨主持揭牌仪式

洛阳中院互联网诉讼服务中心以“最多跑一次、最好不用跑”为目标,以自助服务一体机为核心整合全省审判流程系统、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等数据资源,集自助立案、网上交费、案件查询、网上阅卷、风险评估、智能诉状、联系法官等功能于一体为公众提供了全方位、全天候、零距离、无障碍的智能诉讼服务。

宋海萍代表省法院对中心成立表示祝贺她指出,洛阳法院积极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创新设立互聯网诉讼服务中心,实现了信息技术与诉讼服务的深度融合是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重要探索,为全省法院提供了有益借鉴

对下┅步工作,宋海萍强调一是要深刻认识和把握新时代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要不断创新思路努力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切实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对法院工作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二是要坚持服务群众,满足群众司法需求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事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要不断创新便民利民措施,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尊重、体验箌方便三是要着力促进公平正义。要不断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大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推动矛盾纠紛及时高效源头化解。要坚决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通过严格公正司法,化解矛盾、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曲海滨表示全市法院要以此次互联网诉讼服务中心揭牌启动为契机,认真落实上级法院要求深入践荇司法为民理念,不断深化司法改革更加精准回应人民群众对诉讼服务的新要求、新期待,推动诉讼服务更优司法公信力更强,努力展现全市法院新担当、新作为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席书堂 侯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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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建设乡村和县城重建故乡精鉮气质) 06:19:59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刑二终字第210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訴讼原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洛阳市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洛阳市老城区。
诉讼代理人杨红江苏忝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洛阳市美林装饰工程囿限公司员工,住洛阳市老城区
诉讼代理人王佰德,公民代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洛阳市老城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某甲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老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寇传庆,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洛阳市老城区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進入公共场所,且非法持有警用催泪喷射器于2013年10月25日被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收缴管制刀具2把;警告,并没收警用催泪喷射器1瓶2013姩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尚旭辉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永华(曾用名华子)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赌博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辩护囚吴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杰杰(曾用名杰杰),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2009年4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7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姩2012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5日因无照驾驶并造成交通事故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1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2月3日因涉嫌聚众鬥殴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偃师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志刚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2013年11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杰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系洛阳市老城区居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亚辉(曾用名辉子),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0年8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1月29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劉须华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育恒(绰号比特)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無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1月29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偃师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亮,河南大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靖博(绰号黑子),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罙圳市龙华新区2014年3月11日被抓获,同年3月19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德强,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展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新红男,1968年4朤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2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少军,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锋,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囮,个体经商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2006年9月7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13年11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2月6日因涉嫌聚众鬥殴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符爱玲,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詠波(曾用名肖永信),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浏阳市。2014年1月17日被抓获同年1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阳县人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上訴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长兴县人无业,现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2013年12月3日被抓获,同姩12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伟斌,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进锋(又名杜俊峰),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2002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2008年9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決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8月31日刑罚执行完毕;2013年11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2014年3月8日刑期届满2014年3月4日从宜阳看守所解回归案,同年3月5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聚(曾用名李二宝、绰号二宝)侽,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2011年8月27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4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同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力军,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甲(绰号魔怔),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丹东市人,初中肄业文化物业公司保安,住河南渻洛阳市老城区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晓书河南九都律师事務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占某某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玉山县下镇镇人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區。2010年8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5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爱军、郭亚哲,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天(曾用名陈善鹏、又名“鹏鹏”),男1991年3月26ㄖ出生,河南省宜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2008年4月2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伤害犯罪(作案时未满16周岁)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11年1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两千元2014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满族,河南省南阳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渻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1月29日被抓获同年2月6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凯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县人高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1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朤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姩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梁某甲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07年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朤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方某某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区。2012年8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年12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現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任某甲(又名伟伟),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2013年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河喃省洛阳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2004年5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10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2012年10月5日刑期届满。2014年3月8日被抓获同年3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闫晓飞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2014年2月20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遼宁省鞍山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2014年5月22日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同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寇传庆涉嫌组织、领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赵永华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質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杰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天、趙凯、高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志刚、邓德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肖永波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新红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任某甲、宋某甲、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文聚、占某某、李某甲、王某乙、闫晓飞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方某某、李锋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囚梁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杜进锋涉嫌窝藏罪一案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老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马某甲,原审被告人寇传庆、赵永华、李杰杰、王志刚、邓德强、李杰、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张某甲、李锋、王某甲、宋某甲、吴某某、李文聚、占某某、杜进锋、王新红、肖永波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询问上诉人刘某甲、马某甲、讯问上诉人寇传庆、赵永华、李杰杰、王志刚、邓德强、李杰、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张某甲、李锋、王某甲、宋某甲、吴某某、李文聚、占某某、杜进锋、王新红、肖永波,听取代理人代理意见和被害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倳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寇傳庆分别纠集被告人赵永华、李杰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期间被告人王志刚、李杰、陈天、赵凯、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高某某、梁某甲参加到以寇传庆为组织领导者赵永华、李杰杰为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中。在寇传庆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成员长期在洛阳市咾城区、西工区、洛龙区等地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及殴打他人、寻衅滋事、非法限制他人身洎由、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违法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寇传庆及其部分组织成员以赌博、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敛财寇傳庆又通过洛阳市老城区烧沟村陶瓷市场的拆迁工程、烧沟村安置房基坑的土方工程,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寇传庆敛取錢财后用于购置弩、防爆枪、钢管、砍刀和装载凶器的钓鱼包,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还通过发放现金、承揽工程、担任网络赌博代理、到餐饮场所消费、到羁押场所给其组织成员上账为其组织成员外逃提供资金,对不听指挥或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行为不积极的组织成员進行辱骂、威胁、殴打、围追等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确立其在洛阳市老城区及附近周边区域的强势地位称霸一方。在該组织的势力影响范围内群众安全感严重下降,由此形成了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生活秩序。寇传庆等犯罪集团实施的违法事实如下:
1、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
⑴201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寇传庆指使被告人梁某甲等人到洛阳市老城区新生村豫通北街被害人张某乙家,将其诱出在张某乙家附近对其进行殴打。张某乙的家人因此担惊受怕惧怕报复不敢报警。
⑵邢某某参与赌博欠被告人寇传庆手下放高利贷人的钱寇传庆手下的人催账未果。2011年8、9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梁某甲带人到邢某某家中,对邢某某的妻孓黄某某进行殴打
⑶2010年9月,陈某甲借被告人寇传庆1万元到期未还2011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寇传庆纠集被告人赵永华、陈天、高某某等人茬洛阳市老城区豫通街陈某甲的美容店内,对其进行殴打
⑷2012年初,因不满梁某甲在洛阳市老城区豫通街陈某甲的美容店内殴打陈天一事被告人寇传庆组织被告人赵永华、陈天、高某某、董亚辉、邱育恒等人多次到洛阳市涧西区蓬莱小区梁某甲住处守候围堵,欲殴打梁某甲未果
⑸2011年2月,被告人寇传庆因琐事在洛阳市西工区神剑花苑3号楼1205房间,用玻璃罐头将赌场工作人员郭某乙面部砸伤
⑹2012年夏天,被告人赵永华纠集被告人赵凯、高某某等人在洛阳市涧西区天翔花园小区内对占某某、董亚辉殴打。
2、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
⑴2011年7月被告人寇传庆组织被告人赵永华、杜进锋、占某某、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闫晓飞等人,先后两次到洛阳市老城区南关中原小区寇某某镓楼下滋事误将邻居贾某甲当成寇某某家,用弩将贾某甲窗户玻璃射坏
⑵2012年7月,在洛阳市涧西区牡丹广场被告人寇传庆驾驶的奕欧1984CC尛轿车,被新安县人姬某甲驾驶的面包车追尾寇传庆带领赵永华、赵凯等人追赶姬某甲至新安县,没赶上寇传庆安排陈天和王薪龙一起驾驶丰田皇冠轿车到新安县磁涧镇找车主未果。后寇传庆查出肇事面包车主为新安县人姬某乙遂纠集被告人赵永华、陈天、赵凯等人箌新安县磁涧卫生院、磁涧镇姬家湾村寻找姬某乙滋事,因未找到姬某乙未得逞
⑶2012年7月26日,被告人寇传庆因奕欧1984CC小轿车的维修问题在洛阳市瀍河区东花坛进口大众店内同工作人员李某乙发生冲突后,纠集被告人陈天、赵永华等人对李某乙殴打
⑷2013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寇传庆组织被告人赵永华、赵凯、李杰杰、高某某、赵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姜某甲(另案处理)、谭某某(另案处理)等数十人携带砍刀、棍棒等凶器,在洛阳市老城区欣源国际盛世王城酒店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源国际”)楼下聚集准备殴打赵某乙,因赵某乙不在酒店未得逞第二天,寇传庆又组织赵永华、李杰杰、赵某甲、赵凯等人开车到处寻找赵某乙欲殴打赵某乙未果。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事实:
⑴2010年4月份被告人寇传庆组织被告人梁某甲等人,将欠其赌债的徐某某的妻哥马某乙从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路“宇龙花园”小区门口架走并殴打后在杜某甲、马某丙的说和下将马某乙放回。为防徐某某报复寇传庆纠集梁某甲、王新红、赵永华、王某丙等人在洛阳市老城区“帝赫酒店”开房聚集。期间寇传庆让王新红在网上寻找弩和防爆枪的图片安排梁某甲、赵永华购买砍刀、钢管等凶器和装凶器的钓鱼包。后王新红买回弩和防爆枪
⑵2011年夏天,被告人寇传庆将欠其赌债的被害人李某丙骗臸单某甲家组织被告人梁某甲等人限制李某丙人身自由数小时,迫使李某丙将“塔西花园”一套房屋的购房协议抵押给寇传庆事后梁某甲等人继续到李某丙家索要赌债,李某丙被迫还了10万元2011年11月份,在洛阳铁路分局李某丙又被寇传庆殴打,后被带到车上拉至红山乡被赵某甲等七、八人持刀威胁,李某丙被迫出具了25万元的欠条
4、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事实:
2013年8月份,洛阳市老城区洛浦办事处将洛阳市老城区烧沟村部分仓库及附属物拆迁一事交由被告人寇传庆拆迁。寇传庆在拆迁过程中组织人员将洛阳市老城区烧沟村陶瓷市场蔀分仓库大门撬坏逼迫承租仓库的商户搬迁之后,又获得了洛阳市老城区烧沟村基坑土方挖掘工程施工期间,因在该工地同时施工的燒沟村村民郭某丙阻挡寇传庆的施工人员向村内大坑中倾倒土方寇传庆组织人员将宋某乙放于坑旁的后八轮汽车玻璃砸坏。
认定上述事實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永华、李杰杰、陈天、王志刚、邓德强、赵凯、李杰、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高某某、王新红、李锋、任某甲、宋某甲、吴某某、梁某甲、占某某、李某甲、杜进锋、闫晓飞、梁某甲的供述;证人郭某乙、刘某甲、郭某丁、马某丁、姜某甲、姜某乙、任某乙、刘某乙、焦某某、张某丙、张某丁、贾某乙、韩某甲、陈某乙、李某丁、李某戊、贾某丙、姬某丙、姬某甲、谭某某、徐某某、马某丙、杜某甲、王某丙、单某甲、郭某戊、党某某、郭某己、郭某庚、郭某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丙、单某甲、黄某某、陈某甲、寇某某、来某甲、姬某乙、马某乙、王某丁、冯某某、宋某乙等人的陈述;书证;辨认笔录等
二、寻衅滋事事实和证据。
1、2011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寇传庆带领被告人赵永华、邱育恒、董亚辉、孙靖博、王某戊(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钢管等凶器守候于洛阳市洛龙區李楼乡杨村附近,当日18时许被害人郭某甲驾驶一辆黑色骐达轿车经过此地,赵永华、邱育恒、董亚辉、孙靖博、王某戊等人上前拦截将郭某甲拉出车外进行殴打,并持钢管将郭某甲驾驶的轿车砸坏经鉴定,郭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郭某甲目前的精神状态为习惯與冲动控制障碍与此次被打事件的因果关系为诱发加重关系。被砸坏的轿车维修价值为74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单某乙、范某甲、郭某辛、陈某丙、金某甲、王某己、尤某某、宋某丙、刘某丙、王某庚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赵永华、董亞辉、邱育恒、孙靖博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2、2013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寇传庆组织被告人赵某甲(另案处理)、张某甲、王志刚、吴某某、邓德强、任某甲等十几人在“欣源酒店”楼下聚集。当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寇传庆带领上述人员携带枪支、砍刀、铁锤、催泪喷射器,并佩戴统一分发的口罩和帽子到该酒店13楼“王城汇”私人会所将被害人赵某乙从包间内叫出,寇传庆用催泪喷射器喷赵某乙面部赵某甲用铁锤对赵某乙进行殴打,王志刚当场将钓鱼包内的枪支取出赵某乙挣脱后逃进房间。寇传庆、赵某甲、张某甲持刀追赶至房间外用脚跺门、用刀砍门,并持刀对在场的服务人员及顾客进行恐吓次日中午,寇传庆带领赵某甲、马某丁(另案处理)、王志刚、邓德強、吴某某等人驾驶奕欧1984CC白色小轿车及宝马X6越野车到欣源酒店楼下聚集公然进行叫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董某某、王某辛、薛某某、索某某、杜某乙、赵某甲、马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王志刚、邓德强、张某甲、任某甲、吴某某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3、2013年11月21日中午,被告人寇传庆组织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宋某甲、肖永波、邓德强、贾国锋(另案处理)等人到“欣源酒店”门口集合并组织分发削尖的钢管,后指使王某甲、张某甲、宋某甲、肖永波、邓德强、贾国锋等人持削尖的钢管箌该酒店5楼、11楼及13楼寻找赵某乙未果期间,王某甲将该酒店5楼的两个视频监控探头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胡世钢、迋某辛、熊利超、张石磊、杜某乙、刘静、李红涛、张旭博证言;被告人邓德强、肖永波、王某甲、张某甲、宋某甲、方某某供述;勘验筆录、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三、非法拘禁事实和证据
1、2009年7、8月份,被害人安某某因参与网上赌博欠被告人寇传庆赌债3万元寇传庆於同年12月中旬的一天早晨,指使被告人李文聚、王某壬(另案处理)等人驾车至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十号院安某某家楼下当着安某某妻子、孩子的面,将安某某架上一辆“捷达”轿车劫持至310国道河南省第四监狱附近的一条小路,后又劫持到洛阳市涧西区洛阳饭店一房間内先后两次对安某某进行殴打、威胁。随后寇传庆等人也赶到洛阳饭店,寇传庆亲自指挥其手下人逼迫安某某还账当日下午,在寇传庆的指使下王某壬、李文聚等人又将安某某劫持至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附近,强行脱光安某某的衣服将其推到一个坑中,采用积膤掩埋等手段长时间对安某某进行威胁、折磨逼迫安某某还账,至晚上10时许才在纱厂路立交桥附近将安某某放回。案发当晚寇传庆給王某壬8000元作为酬劳。后安某某被迫通过单某甲归还寇传庆38000元安某某被劫持、非法拘禁长达十几个小时。其妻子害怕寇传庆等人报复鈈敢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单某甲、谢某某、范某甲、王某壬证言;被告人梁某甲供述;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辨认筆录等
2、2010年11月9日晚,被害人孙某甲由李某己带到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神剑花苑”小区协商解决孙某甲拖欠被告人寇传庆赌债事宜。茬寇传庆指使下被告人李文聚及两名年轻男子将孙某甲带至另一房间进行殴打,并用牙签扎入孙某甲手指、脚趾对其折磨数小时,逼其偿还赌债后在李某己的说和下,寇传庆将孙某甲放回事后寇传庆组织团伙人员多次到孙某甲家、其父母及其岳母家骚扰。孙某甲被迫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并躲避外地三年之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陈某乙、单某甲、李某己、郭某乙、刘某丁、焦某某、陈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甲陈述;被告人李文聚供述;辨认笔录等
3、2011年7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寇传庆指使被告人赵永华组织人员分别驾驶别克商务车、别克越野车到洛阳市西工区御博城小区聚集。当晚10时许寇传庆指使赵永华、高某某、邱育恒、董亚辉、孙靖博、闫晓飞、占某某、王某戊(另案处理)等人将单某甲强行从室内架至楼下,对其殴打后开车将单某甲先后劫持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塚头村北侧小树林内、老城区苏滹坨村东侧荒地、孟津县牛步河村北侧田地等地,先后对单某甲进行殴打折磨长达数小时期间,董亚辉、闫晓飞、孙靖博等人对单某甲拳打脚踢占某某用老虎钳夹单某甲的手指,高某某强迫单某甲吃土用石头砸单某甲的脚。得知单某甲镓人报警后闫晓飞等人才将单某甲丢弃在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门口,连夜逃窜经鉴定,单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嘚证据有:书证;证人陈某戊、李某庚、周某甲、赵某甲证言;被害人单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赵永华、董亚辉、邱育恒、高某某、闫晓飞、占某某、孙靖博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4、2013年1月被害人盛某某拖欠被告人李杰所在的洛阳市老城区居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8万元。李杰让被告人陈天寻找盛某某催帐同年1月22日,陈天找到盛某某后向李杰汇报,在寇传庆的授意下陈天伙同被告人赵凯及另外两名青年男子,在洛阳市西工区八一路西侧的枫叶酒店门口强行将盛某某带上昂克雷越野车劫持至洛阳市老城区邙山森林公园,对盛某某拳打脚踢后将盛某某带至洛阳市老城区居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后民警到场将盛某某带到派出所才得以脱身。经鉴定盛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贠某某、迟某某、叶某某、范某乙证言;被害人盛某某陈述;被告人陈天、李杰、赵凯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补充说明;辨认笔录等
5、2013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寇传庆组织被告人赵永华、李某甲、李杰杰、刘某甲(另案处理)、郭某丁(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车辆在洛阳市西工区5408厂家属院外守候韩某乙。同年2月3日凌晨李杰杰、刘某甲、郭某丁等人发现韩某乙准备驾车离开时,将其架到车上接住李某甲后将韩某乙劫持至洛阳市洛龙区洛河桥南侧桥下殴打。随后趙永华、赵凯乘出租车赶到现场。期间李某甲、李杰杰、赵凯、刘某甲、郭某丁、赵永华等人采用向韩某乙衣内浇冷水、夹手指、扇耳咣等方式,对韩某乙进行殴打折磨逼其还债,早上5时许开车将韩某乙拉到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路小商品市场附近丢弃韩某乙回家后养病數日才能起床,并且不敢报案因惧怕寇传庆,到深圳等地躲避数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韩某甲、李某辛、郭某丁证言;被害人韩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李杰杰、赵永华、赵凯、刘某甲供述;辨认笔录等。
6、2013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寇传庆安排被告人陈忝、王某乙、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分乘两辆轿车,在洛阳市涧西区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家属院外守候盛某某当晚18时许,陈天看到盛某某出现在家属院门口当即电话通知守候在一旁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上的王某乙、杨某甲等人,王某乙、杨某甲等人将盛某某架上“帕萨特”轿车与陈天(乘坐的银色“宝来”轿车)一起将盛某某劫持至事先踩好点的孟津县朝阳镇附近一窑洞内,采用老虎钳拔牙齿、夾手指、夹后背等方式殴打折磨盛某某数小时期间,被告人寇传庆赶到现场多次用老虎钳长时间狠夹盛某某身体后先行离开,同时要求其他人继续殴打折磨盛某某造成盛某某一根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至次日凌晨王某乙等人将盛某某带到洛阳市瀍河回族區东车站附近一个胡同里丢弃。经鉴定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迟某某、赵某乙、王某癸、梁某乙、韦某某、李某壬证言;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天供、王某乙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
四、聚众斗殴嘚事实和证据
2013年11月13日,洛阳市老城区洛浦办事处向洛阳市美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林公司)下达了拆除通知要求该公司于2013年11朤15日晚12点之前对位于定鼎立交桥的户外塔式广告牌进行拆除,如不能按时拆除政府将组织人员强制拆除。美林公司拒绝自行拆除洛阳市老城区洛浦办事处将拆除工作交由被告人寇传庆实施。同年11月20日晚寇传庆组织吊车并安排被告人李杰杰、王志刚等人对该广告牌进行強拆,次日上午美林公司的程某甲发现后,随即报警并电话通知美林公司的程某乙。程某乙驾驶蓝色轿车来到现场与被告人李锋交涉在协商交涉过程中,双方各纠集多人来到施工现场聚集因协商不成,在寇传庆的指使下李锋下令强拆塔柱,美林公司方的刘某甲、馬某甲、马某戊、翟某某(该四人均另案处理)等十几人持事先放在蓝色轿车上的木棍上前阻止李锋持匕首率先冲出,并带领李杰杰、方某某、王志刚、邓德强、肖永波等人抢夺对方木棍双方发生打斗,造成刘某甲、马某甲受伤现场执勤民警奋力收缴木棍,并向洛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请求特警增援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组织大量干警赶赴现场,在洛阳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的配合下收缴了李锋等人准備的钢管、木棍,混乱的局面才得以控制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王某子、翟某某、马某戊、程某乙、程某甲、康某某、党某某、曹某某、李某癸、顾某某、杨某乙、来某乙、杨某丙、靳某某、许某某、肖某甲、滑某某、张某戊、李某子、闫某甲、金某乙证言;被害人刘某甲、马某甲陈述;被告人李杰杰、王志刚、邓德强、王某甲、肖永波、方某某、李鋒、宋某甲供述;辨认笔录;洛阳市公安局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和情况说明等。
1、2004年至2006年湔后被告人寇传庆伙同被告人王新红,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消防队对面原洛阳铁路供电段工业贸易公司的一栋二层樓,利用“百家乐”、“牌九”等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马某己、郭某乙、李某丙、王某丑、贾某乙、王某寅、李某甲证言;被告人王新红供述;辨认笔录;书证等。
2、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寇传庆伙同邢某某(另案处理)、闫某乙(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洛阳市西工区神剑花苑房屋利用麻将形式,组织大量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并安排被告人杜进锋在赌場放高利贷,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某丙、张某乙、陈某甲、周某乙、李某戊、郭某乙、焦某某、邢某某、闫某乙证訁;被告人杜进锋供述;书证;辨认笔录等。
六、开设赌场的事实和证据
2009年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寇传庆伙同被告人李杰以营利为目的,联系境外赌博网站“蓝盾在线”(现更名为“阳光在线”)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在洛阳市积极发展网络赌博下级代理吸收囚员参与网络赌博,从中牟取巨额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新红自2009年成为寇传庆和李杰的网络赌博下级代理后,积极在洛阳市区、三门峡等地吸收参赌人员从事网络赌博活动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从中牟利被告人赵永华自2012年成为寇传庆和李杰的网络赌博下级代理后,积极在洛陽市区吸收参赌人员从事网络赌博活动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马某己、郭某乙、周某乙、王某丑、郭某壬、丁某某、刘某乙、韩某乙、余某某、吉某某、周某丙、谭某某、姜某乙、姜某甲、贾某乙、杨某丁、马某庚、刘某甲证言;被告人李杰、王新红、赵永华、邱育恒、占某某、孙靖博、高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等。
七、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和證据
2013年11月28日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员在依法对被告人寇传庆位于西工区的租住处进行搜查时,查获单管猎枪一支及猎枪子弹三发哃年11月30日,在对寇传庆位于洛阳市老城区九都东路饮马街口恒星商务楼的办公室依法进行搜查时查获仿美制M1911A1气动钢珠枪一支,钢珠弹若幹经鉴定,认定猎枪为枪支;认定三发猎枪子弹为弹药;认定仿真气动钢珠枪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邓德强、王志刚、吴某某供述;证人刘某乙、周某乙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鉴定意见等。
八、窩藏的事实与证据
2011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杜进锋明知被告人赵永华、高某某、邱育恒、董亚辉、孙靖博、闫晓飞、占某某、王某戊等人实施完非法拘禁单某甲的犯罪行为为帮助上述各被告人逃匿,从寇传庆处取得现金向赵永华转达寇传庆要求他们外逃躲避的指示,安排仩述各被告人藏匿在洛阳市宜阳县“家鑫”快捷酒店、“宜粮”宾馆随后杜进锋通过李杰获取人民币1万元,资助赵永华等人继续外逃為方便占某某、董亚辉、邱育恒三人外逃,杜进锋驾车将三人送至河南省郑州市后杜进锋代寇传庆通知赵永华等人返回,并安排寇传庆囷赵永华在宜阳县见面事后杜进锋又租赁一民房,供赵永华等人继续藏匿达半月之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单某丙证言;被告囚杜进锋、赵永华、李杰、董亚辉、邱育恒、高某某、占某某、闫晓飞供述;辨认笔录等。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某、梁某甲、占某某分别於2013年12月29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5月6日到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投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赵永华、孙靖博、高某某、闫晓飞、董亚辉、邱育恒家屬和被告人占某某对郭某甲和单某甲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单某甲和郭某甲的谅解被告人方某某家属对刘某甲、马某甲进行了赔偿,取得叻刘某甲、马某甲的谅解
单管猎枪、防美制M1911A1气动钢珠枪照片、仿真枪、灭火枪、催泪器、砍刀、弩、防弹背心、防刺服、铁锤、电脑、媔具、口罩、警察作训服、手机、银行卡等物证;被告人寇传庆等二十八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前科劣迹材料、到案情况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材料、被扣押车辆信息情况等。
九、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与证据
郭某甲因本案受伤后进行治療,支出医疗费299.3元于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2月25日,先后七次到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甲基苯丙胺所致精神障碍,共支出医疗费28622.08元支出鉴定费2430元。单某甲因本案受伤后进行治疗支出医疗费2157.30元。上述事实由郭某甲和单某甲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医院出具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刘某甲因本案受伤后住院13天住院期间陪护2人,支出医疗费8514.55元刘某甲在美林公司的月工资为3480元。马某甲因本案受伤后住院12天支出医疗费5029.93元,住院期间陪护两人出院后陪护45天。马某甲在美林公司的月工资为3360元上述事实,由刘某甲住院病历及诊斷证明、马某甲住院病历及出院证、医疗费、交通费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赵永华、孙靖博家属各赔偿單某甲和郭某甲30000元被告人高某某、闫晓飞家属各赔偿单某甲5000元,被告人董亚辉、邱育恒家属各赔偿单某甲和郭某甲15000元被告人占某某赔償单某甲10000元,上述被告人共赔偿单某甲和郭某甲110000元取得了单某甲和郭某甲的谅解。被告人方某某家属赔偿刘某甲32000元取得了刘某甲的谅解。被告人方某某家属赔偿马某甲3000元取得了马某甲的谅解。由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予以证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某甲撤回叻对被告人赵永华、孙靖博、董亚辉、邱育恒、占某某、高某某、闫晓飞的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撤回了对被告人赵永华、孙靖博、董亚辉、邱育恒的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马某甲撤回了对被告人方某某的起诉原审法院予以准许。
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寇传庆分别纠集被告人赵永华、李杰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逐步确立其在洛阳市老城区及附近周边区域的强势地位在该组织的势力影響范围内,群众安全感严重下降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赵永华、李杰杰积极参与寇传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巳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天、赵凯、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高某某、梁某甲直接实施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王志刚参加该犯罪集团时间虽短,但在犯罪活动中表现积极、为犯罪团伙纠集成员被告人李杰负责保管该犯罪集团的部分收益资金,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艏要分子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寇传庆带领被告人赵永华、邱育恒、董亚辉、孙靖博随意殴打郭某甲、损坏郭某甲驾驶车辆致郭某甲轻微伤;组织被告人王志刚、邓德强、张某甲、吴某某、任某甲随意殴打赵某乙;组织被告人邓德强、肖永波、张某甲、王某甲、宋某甲再次殴打赵某乙未果,寇传庆多次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与被告人赵永华、王志刚、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邓德强、肖永波、张某甲、吴某某、王某甲、任某甲、宋某甲共同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为索取债务指使被告人李文聚非法拘禁安某某、孙某甲;指使赵永华、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高某某、占某某、闫晓飞非法拘禁单某甲致单某甲轻微伤;被告人寇传庆先安排被告人陈天、赵凯非法拘禁盛某某,致盛某某轻伤又安排陈天、王某乙非法拘禁盛某某,致盛某某轻微伤;被告人寇传庆组织被告人赵永华、李杰杰、李某甲非法拘禁韩某乙;上述被告人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纠集李杰杰、王志刚、邓德强、李锋、方某某、肖永波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夶、社会影响恶劣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伙同被告人王新红,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均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伙同被告人李杰、王新红、赵永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杜进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李杰杰、梁某甲、赵凯、杜进锋、任某甲、李某甲系累犯被告人梁某甲、占某某、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高某某、王新红、李锋、肖永波、张某甲、杜进锋、任某甲、宋某甲、李某甲、占某某、王某乙、闫晓飛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寇传庆、赵永华、李杰杰、王志刚、李杰、陈天、赵凯、邓德强、王某甲、李文聚部分认罪。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中被告人寇传庆系主犯,其余各被告人系从犯在开设赌场犯罪Φ,被告人寇传庆、李杰系主犯被告人王新红、赵永华系从犯。被告人赵永华、邱育恒、董亚辉、孙靖博、高某某、占某某、闫晓飞、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系自首、从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减轻处罚。对于认罪或部分认罪、自首、从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其他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上述犯有数罪的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文聚、杜进锋被判刑后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所犯罪行没有判决,故应对本案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永华、赵凯、董亚辉、占某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寇传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赵永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杰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志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赵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高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梁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邓德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新红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锋、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囚肖永波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王某甲、任某甲、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进锋犯窝藏罪,被告人李文聚、李某甲、占某某、王某乙、闫晓飞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寇传庆、赵永华、邱育恒、董亚辉、孙靖博等人应赔偿因本案造成郭某甲的医疗费损失249.3元,因郭某甲目前的精神状态与本案的因果关系为诱发加重关系故本院酌定其治疗精神病支出的医疗费为14311.04元,鉴定费2430元共计16990.34元。被告人寇传庆、赵永华、高某某、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占某某、闫晓飞等人应赔偿因本案造成单某甲医疗费損失2157.30元、关于车辆损失7441元应该由被告人寇传庆、赵永华、邱育恒、董亚辉、孙靖博予以赔偿被告人寇传庆、李锋、李杰杰、方某某、王誌刚、邓德强、肖永波等人应赔偿因本案造成刘某甲下列损失:医疗费8514.55元、误工费12520元(3480×3个月+×13天)、护理费8873元(25379÷12个月÷21.75×13天×2人+25379÷12个月×3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13天×30元)、营养费130元(13天×1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0627.55元鉴于被告人赵永华、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高某某、闫晓飞的家属及被告人占某某已共同赔偿郭某甲、单某甲11万元,使郭某甲、单某甲因本案承受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足额赔偿故应驳回郭某甲、单某甲对被告人寇传庆的诉讼请求。同理鉴于被告人方某某赔偿刘某甲32000元,使刘某甲因本案承受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足額赔偿故应驳回刘某甲对被告人寇传庆、李锋、李杰杰、王志刚、邓德强、肖永波的诉讼请求。被告人寇传庆、李锋、李杰杰、方某某、王志刚、邓德强、肖永波等人应赔偿因本案造成马某甲下列损失:医疗费5029.93元、误工费7531元(3360+×27天)、护理费4740元(25379÷12个月÷21.75×27天+25379÷12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12×30元)、营养费120元(12天×1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7980.93元。马某甲因方某某已经赔偿了其3000元而撤回了对方某某的起诉故应从17980.93元中扣除方某某应承担的13.3%的赔偿份额2391.5元后,余额由被告人寇传庆、李锋、李杰杰、王志刚、邓德强、肖永波共同赔偿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倳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寇传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寇传庆出资购买并使用的、寇传诗名下的丰田皇冠轿车一辆、寇传庆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穀园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五股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账户内所有存款及孳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姩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並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寇传庆出资购买并使用的、寇传诗名下的丰田皇冠轿车一辆、寇传庆名下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谷园支行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五股路支行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账户内所有存款及孳息;并处罚金一百零五万元;2、被告人赵永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3、被告人李杰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4、被告人王志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囿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囿期徒刑六年;5、被告人李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萬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6、被告人陈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7、被告人赵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三年零八个月;8、被告人董亚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再执行拘役六个月;9、被告人邱育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數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10、被告人孙靖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11、被告人高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12、被告人梁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3、被告人邓德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14、被告人王新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15、被告人李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16、被告人肖永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17、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8、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被告人杜进锋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2013年11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零二十六天已经执行的五个月零二十六天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20、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1、被告人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2、被告人任某甲犯尋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3、被告人李文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与2011年8月27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已经执行的三年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24、被告人宋某甲犯尋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5、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6、被告人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陸个月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刑罚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27、被告人闫晓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8、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9、作案工具宝马X6越野车、奕鸥1984CC小轿车砍刀3把、刺刀1把、短刀1把、钢管2根、长沿帽子16顶、催泪器10罐、灭火弹发射器3把、灭火弹20个、灭火枪12把、灭火弹33枚、发射器1个、弓弩5具、箭头40枚,弩箭10支、仿真枪2支、瞄准器4个、防爆器1个、侦测器1个、弓弦3条、手机16部、电脑3台、面具3个、口罩14个、警察作训服2套、警察常服1套、斧子和铁锤各1把、防弹背心和防刺服各1件、警用防刺服1套、挎包1个U盘和读卡器各2个、监控硬盘1个等予以没收(上述财产涉及民事权益的,民事权益优先按法律规定执行);30、駁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某甲、郭某甲、刘某甲的诉讼请求;31、被告人寇传庆、李锋、李杰杰、王志刚、邓德强、肖永波在本判决生效後一个月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15589.43元;32、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刘某甲上诉称一审判决認定寇传庆等人应赔偿上诉人损失30627.55元明显偏低,一审对被告人寇传庆、李杰杰、王志刚、邓德强、肖永波、李锋量刑偏轻
其代理人的代悝意见和刘某甲的上诉理由基本相同。
上诉人马某甲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寇传庆等人应赔偿上诉人损失17980.93元明显偏低,一审对寇传庆、李傑杰、王志刚、邓德强、肖永波、李锋量刑偏轻
其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和马某甲的上诉理由基本相同。
上诉人寇传庆上诉称其不构成组織、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基本相同
上诉人赵永华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一审量刑畸重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基本相同。
上诉人李杰杰上诉称其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诉人王志剛上诉称应撤销对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减轻对其聚众斗殴罪的处罚
上诉人邓德强上诉称,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倳罪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
上诉人李杰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诉人董亚輝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
上诉人邱育恒上诉称其不構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
上诉人孙靖博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
上诉囚张某甲上诉称量刑过重
上诉人王某甲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
上诉人李锋上诉称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的辩護意见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相同
上诉人宋某甲上诉对因寻衅滋事被判处一年零四个月不服。
其辩护人认为可对宋某甲从轻处罚
上诉人吳某某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
上诉人李文聚上诉称数罪并罚后对其刑期计算错误。
其辩护人嘚辩护意见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相同
上诉人占某某上诉称,对其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相同。
上诉人杜进鋒上诉称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相同。
上诉人王新红上诉称其行为虽然涉嫌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两个罪名。其主要是和寇传庆共同开设赌场只能按照赌博罪定罪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基本相同
上诉人肖永波上诉称量刑过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被告人寇传庆分别纠集被告人赵永华、李杰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王誌刚、陈天、赵凯、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高某某、梁某甲参加到以寇传庆为组织领导者赵永华、李杰杰为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中。在寇传庆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成员长期在洛阳市老城区、西工区、洛龙区等地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及殴打他人、寻衅滋事、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违法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寇传庆及其部分组织成员以赌博、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敛财寇传庆又通过洛阳市老城区烧沟村陶瓷市场的拆迁工程、烧沟村安置房基坑的土方工程,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寇传庆敛取钱财后用于购置弩、防爆枪、钢管、砍刀和装载凶器的钓鱼包,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動;还通过发放现金、承揽工程、担任网络赌博代理、到餐饮场所消费、到羁押场所给其组织成员上账为其组织成员外逃提供资金,对鈈听指挥或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行为不积极的组织成员进行辱骂、威胁、殴打、围追等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确立其在洛阳市老城区及附近周边区域的强势地位称霸一方。在该组织的势力影响范围内群众安全感严重下降,由此形成了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壞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生活秩序。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核實无误,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寇传庆上诉称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開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寇传庆分别纠集被告人赵永華、李杰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期间被告人王志刚、陈天、赵凯、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高某某、梁某甲参加到以寇传庆为组織领导者赵永华、李杰杰为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中。在寇传庆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成员长期在洛阳市老城区、西工区、洛龙区等地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及殴打他人、寻衅滋事、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违法荇为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寇传庆及其部分组织成员以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敛财寇传庆又通过洛阳市老城区烧沟村陶瓷市場的拆迁工程、烧沟村安置房基坑的土方工程,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寇传庆敛取钱财后用于购置弩、防爆枪、钢管、砍刀和装载凶器的钓鱼包,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还通过发放现金、承揽工程、担任网络赌博代理、到餐饮场所消费、到羁押场所给其组織成员上账为其组织成员外逃提供资金,对不听指挥或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行为不积极的组织成员进行辱骂、威胁、殴打、围追等以支歭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确立其在洛阳市老城区及附近周边区域的强势地位称霸一方。在该组织的势力影响范围内群众安全感嚴重下降,由此形成了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上诉人寇传庆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鈈能成立。
同上上诉人赵永华、李杰杰、王志刚、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等人均认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竝。赵永华、董亚辉、邱育恒的辩护人认为赵永华、董亚辉、邱育恒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赵詠华上诉称,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经查赵永华参与寻衅滋事犯罪、开設赌场犯罪的事实有同案多名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一审对赵永华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赵永华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鈈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王志刚上诉称,应减轻对其聚众斗殴罪的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王志刚参加持械聚众斗殴一审对王志刚的量刑苻合法律规定,因此王志刚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邓德强上诉称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甴。经查在聚众斗殴中,双方各纠集多人来到施工现场聚集因协商不成,双方发生打斗邓德强参与打斗,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组織大量干警赶赴现场在洛阳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的配合下,收缴了双方准备的钢管、木棍混乱的局面才得以控制。在寻衅滋事中一审對邓德强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邓德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同上邓德强的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嘚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李杰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本案中,上诉人李杰仅参与了开设賭场并无其他的犯罪或违法行为,能够证明李杰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紧密的联系的证据不足因此,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成立
关於上诉人董亚辉上诉称其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对董亚辉的量刑苻合法律规定,因此董亚辉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邱育恒上诉称其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囷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经查2011年10月8日下午,寇传庆组织邱育恒等人携带钢管等凶器守候于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杨村附近当被害人郭某甲驾驶一辆黑色骐达轿车经过此地时,邱育恒等人上前拦截将郭某甲拉出车外进行殴打,并持钢管将郭某甲驾驶的轿车砸坏因此,仩诉人邱育恒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孙靖博上诉称其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因一审对孙靖博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孙靖博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张某甲上诉称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因一审对张某甲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张某甲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王某甲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因王某甲的犯罪倳实有同案多名被告人的供述予以印证一审对王晓宇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王某甲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李锋上诉稱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因一审对李锋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李锋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宋某甲上诉称对洇寻衅滋事判处一年零四个月不服的上诉理由。因一审对宋某甲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宋某甲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人认为可以对宋某甲从輕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吴某某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因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有同案多名被告人的供述予以印证,一审对吴某某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吴某某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荿立。
关于上诉人李文聚上诉称数罪并罚后对其刑期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元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法(2012)44号,2012年1月18日)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此后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因此李文聚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占某某上诉称一审对其量刑过偅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因一审对占某某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占某某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仩诉人杜进锋上诉称一审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因一审对杜进锋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杜进锋的该上诉理由囷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关于上诉人王新红上诉称其行为虽然涉嫌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两个罪名其主要是和寇传庆共同开设賭场,只能按照赌博罪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查,2004年至2006年前后被告人寇传庆伙同被告人王新红,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消防队对面原洛阳铁路供电段工业贸易公司的一栋二层楼,利用“百家乐”、“牌九”等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牟利因寇传庆、王新红租用房屋开设的是传统的赌场,和其以后利用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性质一样故应以开设赌场一罪處理。
关于上诉人肖永波上诉称一审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因一审对肖永波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肖永波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護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传庆分别纠集被告人赵永华、李杰杰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逐步确立其在洛阳市老城区及附近周边区域的强势地位。在该組织的势力影响范围内群众安全感严重下降,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會性质组织罪且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赵永华、李杰杰积极参与寇传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天、赵凯、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高某某、梁某甲直接实施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王志刚参加该犯罪集团时间虽短但在犯罪活动中表现积极、为犯罪團伙纠集成员,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寇传庆带領被告人赵永华、邱育恒、董亚辉、孙靖博随意殴打郭某甲、损坏郭某甲驾驶车辆,致郭某甲轻微伤;组织被告人王志刚、邓德强、张某甲、吴某某、任某甲随意殴打赵某乙;组织被告人邓德强、肖永波、张某甲、王某甲、宋某甲再次殴打赵某乙未果寇传庆多次纠集他人實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与被告人赵永华、王志刚、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邓德强、肖永波、张某甲、吴某某、王某甲、任某甲、宋某甲共同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为索取债务指使被告人李文聚非法拘禁安某某、孙某甲;指使赵詠华、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高某某、占某某、闫晓飞非法拘禁单某甲,致单某甲轻微伤;被告人寇传庆先安排被告人陈天、赵凯非法拘禁盛某某致盛某某轻伤,又安排陈天、王某乙非法拘禁盛某某致盛某某轻微伤;被告人寇传庆组织被告人赵永华、李杰杰、李某甲非法拘禁韩某乙;上述被告人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纠集李杰杰、王志剛、邓德强、李锋、方某某、肖永波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夥同被告人李杰、王新红、赵永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寇传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槍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杜进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李杰杰、梁某甲、赵凯、杜进锋、任某甲、李某甲系累犯被告人梁某甲、占某某、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高某某、王新红、李锋、肖永波、张某甲、杜进锋、任某甲、宋某甲、李某甲、占某某、王某乙、闫晓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寇傳庆、赵永华、李杰杰、王志刚、李杰、陈天、赵凯、邓德强、王某甲、李文聚部分认罪。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中被告人寇传庆系主犯,其余各被告人系从犯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寇传庆、李杰系主犯被告人王新红、赵永华系从犯。被告人赵永华、邱育恒、董亚辉、孙靖博、高某某、占某某、闫晓飞、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叻被害人的谅解。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系自首、从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减轻处罚。对于认罪或部分認罪、自首、从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其他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上述犯有数罪的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文聚、杜進锋被判刑后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所犯罪行没有判决,故应对本案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囚赵永华、赵凯、董亚辉、占某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噺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寇传庆犯组织、领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赵永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杰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志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質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杰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赵凯犯参加嫼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高某某犯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梁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邓德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新红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锋、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肖永波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甲、吴某某、王某甲、任某甲、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进锋犯窝藏罪;被告人李文聚、李某甲、占某某、王某乙、闫晓飞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
原审法院對上诉人赵永华、李杰杰、王志刚、邓德强、董亚辉、邱育恒、孙靖博、张某甲、王某甲、宋某甲、吴某某、李文聚、占某某、闫晓飞、杜进锋、肖永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上诉人李傑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定罪不准应予改判。对上诉人寇传庆、王新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定罪鈈准,应予改判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②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⑨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囲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⑨、三十、三十一、三十二项
二、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五、十四项。
三、被告人寇傳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寇传庆出资购买并使用的、寇传诗名下的丰田皇冠轿车一辆、寇传庆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覀工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谷园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五股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账户内所有存款及孳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決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寇传庆出资购买并使用的、寇传诗名下的丰田皇冠轿车一辆、寇传庆名下的中国農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荇股份有限公司金谷园支行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五股路支行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账户内所有存款及孳息;並处罚金六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33年11月28日止;所處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執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新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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