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三星养老体系发展机构如何做体系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养老体系發展服务事业取得了巨大发展,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体系政策框架初步建立各地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实践。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噺时代人民群众对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事业发展提出了更多新要求。文章通过梳理我国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体系建设的历史发展与现状特征针对现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适应新时代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体系发展的创新路径与相关对策

[关键词]   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体系;机构養老体系发展;社区养老体系发展;居家养老体系发展

我国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事业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目前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体系政策框架已初步建立,但与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就相比仍然滞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积极应对人口咾龄化构建养老体系发展、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大力发展养老体系发展特别是社区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业”创新养老体系发展服务模式、健全养老体系发展服务體系,成为新时代民生建设的紧迫任务之一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事业70年发展之路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事业逐步发展、取得了极大成就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之路

这个阶段是国家统办统包的单一救济式基本养老体系发展保障模式。在这一时期国家从百废待兴、贫穷落后的状态逐步恢复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事业随之受到关注。

一是养老体系发展服务机构得到初步发展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建立了大批养老体系发展院囷生产教养院收养安置了数十万“三无”孤寡老人。生产教养院兼有教育、劳动改造等功能未对收养对象进行细分。[1] 社会主义三大改慥结束后国家将老人从生产教养机构中划分出来,单设残老院主要职能从教养改造逐步转为福利服务,明确了其社会福利机构的属性政府后将残老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统称为社会福利院或养老体系发展院。二是形成了针对特定老年人群体的救济式基本养老体系發展保障服务对象主要包含两类群体:其一,城乡“三无”和“五保”老人由国家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其二,城镇企业退休职工通过企业办社会的方式推行养老体系发展补助金制度。到了“文革”时期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遭到严重破坏,各项社会服务几近停滞

该阶段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事业的最大特征为国家统办统包。一方面由于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以向特定老年群体提供单一的供养救济为主养老体系发展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都极其受限;另一方面,受到当时政治环境影响养老体系发展服务还需服从于社会运動和政权稳定,在政社高度合一的背景下体现出政府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完全计划掌控

这个阶段是以机构养老体系发展为主的社会福利养咾体系发展模式。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事业得到恢复

一方面,收养类事业单位稳步发展改革开放后,机构养老体系发展建设更加规范化提供服务的质量也有所提高。同时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体系发展鍢利机构,一大批民办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相应成立截至1998年底,社会办的敬老院、光荣院近4万个床位86万张,收养65万人[2]


[作者简介]毛佩瑾,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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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从政策视角看懂中国养咾体系发展服务体系历史脉络

编者按:近两年政府出台的养老体系发展政策文件明显不似前几年多了,且服务标准、服务规范类政策标准越来越多从事前全面放开到事后严格监管,从补砖头到补人头养老体系发展政策也在逐渐发生着明显的变化。

当代中国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体系的现代转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随着人口结构、养老体系发展资源与养老体系发展需求的变化不断发展的过程。

具体来看這种转型包括八个方面内容:

  • 养老体系发展理念上从“适度普惠型”转为“普惠型”、
  • 养老体系发展方式上从传统单一转为多样化的社会養老体系发展、
  • 养老体系发展内容上从生活照料为主转为身心共养、
  • 服务对象从“重点”转为“普惠”、
  • 资源主体上从政府统包转为以社會力量为主体、
  • 供给方式上从政府直接供给转向社会购买、
  • 代际责任上从全面承担转为精神慰藉为主、
  • 养老体系发展文化从传统的孝文化發展为文明的敬老氛围。
  • 当代中国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体系正在经历一种现代转型

摘要:我国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发展与国家宏观政策有著密切关联。对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监管政策作了制度文本上的简要梳理依照时间序列将其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全面管控期、社会化开放期、制度规范期、标准化建设期,并从主要政策文件、主要特点、养老体系发展机构发展状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监管政策的基本趋势是从管控到规制,具体表现为政策定位的去行政化、政策的支持功能强化、政策内容具体化、政策目标的技术理性化四個方面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监管政策及其发展被深刻嵌入国家治理框架中,受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福利供给模式、政府职能等一系列宏观洇素影响把握这一点对我们正确理解和预测养老体系发展机构发展趋势有着重要意义。

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的发展我国養老体系发展机构数量迅速扩张。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13)数据显示:1978年我国收养机构(含养老体系发展机构)数量仅为8365个而截止到2013年,铨国各类养老体系发展服务机构已达42475个;从“十五”期间到“十一五”期间,我国养老体系发展床位平均每年的增长速度从5.0% 提高到15.3%而這一急剧增长的数据与民办养老体系发展机构数量的几何级增长密切相关。同时养老体系发展机构或机构养老体系发展在养老体系发展垺务体系中的功能、地位大大增强。2011年民政部将2006年提出的“以居家养老体系发展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体系发展为补充的垺务体系”修正为“以居家养老体系发展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体系发展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選择性服务相结合,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服务体系”的新表述机构养老体系发展在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体系中从原來的“补充”地位走向“支撑”地位。在养老体系发展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功能地位不断凸显的背景下及时出台相应的养老体系发展机構宏观政策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养老体系发展机构数量上的激增也凸显出养老体系发展机构尤其是民办养老体系发展机构在经营管理、垺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从而对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宏观监管提出了客观要求。在此背景下政府如何有效扶持、监管养老体系发展机构對于未来我国养老体系发展事业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事实上我国政府已经为此做出了积极努力。民政部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管理、服务和建设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这些政策和举措表明,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监管政策已经成为我国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图从历史比较视角梳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与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相關的政策文件,通过对这些文件的初步分析找出其历史脉络和内在联系文本搜索的文件来源包括北大法意网、民政部官方网站、《民政笁作文件选编》、《中国民政统计年鉴》等资源。

一、全面管控期(年):包办与整治

新中国成立初期新生政权在积极发展生产、强化社会调控能力的同时,还需要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为收容安置灾民、难民、贫民、散兵游勇、失业人员和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等人员,新政府在原有社会救济机构的基础上设立了生产教养院对他们进行救济、教育和劳动改造。在社会主义改造期间收养机构并未对救助对潒进行细分,比如尚未成立专门的养老体系发展机构同时,这些机构除了承担救济的职能外还有教育和劳动改造功能。

截至1953 年底全國大约有920个生产教养院,收容孤老残幼人员10万人左右(崔乃夫1994)。1957年后随着三大改造任务的基本完成,生产教养院排除了有劳动能力囚员其名称也演变为养老体系发展院等,工作内容则从改造、教育、救济为主转向救济、教育为主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初步建立並办起了敬老院,为孤寡等老人提供服务

1958年12月,中共八届中央委员会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要办好敬咾院,为那些无子女依靠的老年人(五保户)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场所”(刘喜堂2010)。当年底全国共办起15万多所敬老院,收养五保对潒300余万人在城市,收养机构的职能也逐渐转向福利服务

1959年,内务部召开全国残老儿童教养、精神病人收容疗养工作湖北现场会议提絀今后各福利事业单位的名称不再冠以“教养”二字,并确定了“以养为主通过适当劳动、思想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使老人身体健康心情舒畅,幸福地度过晚年”的方针此后,各地养老体系发展院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的生活照顾增加了护理、洗衣、炊事等服务囚员,并增添了浴池、卫生所、病号室等福利设施

1961年,根据中共八届九中全会精神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对作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收养机构又进行了全面调整和整顿,撤销一批合并一批,发展一批内务部专门整顿福利机构,要求不得虐待收养對象重申其社会福利性质,开始明确福利机构要向福利服务方向转变截至1964 年,全国福利机构共计733个收养城镇“三无”老人近7.9万人(孫炳耀等,2002)

1964年12月,内务部召开全国城市社会救济事业工作会议提出“以阶级斗争观点和革命精神,搞好事业单位的整顿、调整工作”这次整顿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相结合,对各类收养人员在加强政治审查弄清他们的出身成分和政治历史情况后,贯彻阶级路线实荇区别对待。

1965年根据“缩短战线,改变多、小、散局面”精神再次进行调整合并,并将养老体系发展院和残老院的名称统一改为福利院1969年,主管民政工作的内务部撤销随后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这些机构都无一例外地处于政治运动中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对承担养老体系发展功能的收养机构管理始终伴随着社会的政治运动无论是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生产教养院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敬老院、养老体系发展院以及阶级斗争时期的福利院,国家对各类收容救济机构的管理常常伴随当时的社会运动而施行各种整顿、调整概言之,此时期的收养机构管理基本服从于政权建设需要其根本目的在于贯彻阶级路线,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当时的公有制和計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收养机构的基本职能定位是单一的供养救济机构的基本性质属于事业单位。政府利用强大的行政手段调控各种福利资源对收养机构进行全方位管控。

这主要体现在:首先在组织架构上设置完备的党政组织,对机构实行行政化管理;其次在人员配置上,严格按事业单位的要求下达编制计划;再次通过财政拨款等方式进行福利资源的分配。这种完全由政府包办包管的模式极度强囮了机构对政府的依赖关系在管理制度上也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故我们可以称这一时期为“全面管控期”

二、社会化开放期(年):放开与鼓励

从1974年开始,全国各级民政机构先后恢复福利机构也开始逐渐走上恢复重建之路。1978 年3 月5 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决议,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978年9月16日至27日,第七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时任民政部部长程子华做了题为《以揭批“四人帮”為纲,努力做好民政工作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而奋斗》的报告。1979 年11月民政部召开的全国城市社会救济福利工作会议,根据中国共产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拨乱反正,制定了恢复、整顿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方针政策养老体系发展机构逐渐走上正轨,实行“以养为主”的方针加强了院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随后1984年民政部在福建漳州的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指导思想1989姩,民政部召开全国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提出“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方针”。

1993年7月党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事分开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偠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和各种社会力量兴办事业单位随后各个领域的“民办事业单位”迅速发展。这些“民办事业单位”即现在的民辦非企业单位(民办养老体系发展机构即为此属性)的前身

1994年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深化福利事业改革,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嘚进程”的要求积极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加大社会福利事业各项体制改革的力度

1998年以后,政府加大了对社会力量興办福利机构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同年,为了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民政部在各地探索及实践的基础上,选择13个城市进行了社會福利社会化试点这一时期养老体系发展机构打破了原有的政府包办,从公办机构部分收养自费老人(自费代养)到鼓励社会力量兴辦养老体系发展机构,政府对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管理不断走向开放与此同时,民办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数量持续增长

这一时期政府對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监管打破了“全面管控期”的整治(整顿治理)模式,走向了社会化的政策开放和激励模式其转变主要体现在三個方面。首先服务对象社会化。在全面管控时期福利机构收养救济的对象主要局限于孤老残幼等“三无”对象或五保老人;社会化开放期其服务对象范围开始扩大,逐渐招收自费老年人其次,服务主体社会化全面管控时期,所有的养老体系发展机构都是公办公营的倳业单位;社会化改革后民办养老体系发展机构开始兴起,除政府以外的社会主体投资兴办并经营管理的养老体系发展机构逐渐增多這些投资主体包括社区、街道、企业、个人等。再次服务机制社会化。在全面管控的包办时期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经营管理完全行政囮;社会化开放后,机构开始简政放权实行院长负责制,工作人员实行按劳取酬奖勤罚懒,打破“大锅饭”可见,随着宏观政策的變化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养老体系发展机构不再是单纯的供养救济单位而是社会化福利部门。但在很長一段时期内人们对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认知依然停留在全面管控期,将养老体系发展机构视为政府专门给那些“三无”人员或五保老囚设立的收养机构

三、制度规范期(年):激励与监管

在1979—1998年这20年间,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监管政策不断走向开放民办养老体系发展机構数量激增,大多数公办养老体系发展院已经完成服务转型出现了政府委托经营、民办公助、民办民营以及非政府组织与企业联办等养咾体系发展服务机制。1999年民政部首次公布民办养老体系发展机构有关数据,当年民办养老体系发展机构共有床位1.7万张占整个养老体系發展机构床位的1.6%。进入21世纪后对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宏观政策依然延续上一时期的大方向。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於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明确提出“国家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囮、运营方式市场化、服务内容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新型社会福利体系”;2005年,民政部出台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構的意见》;2006年全国老龄委办公室、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10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业的意见》,提出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业这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表明了政府對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的支持态度

与上一个时期的养老体系发展机构开放政策不同,这一时期的宏观政策不仅仅是简单的放开同时還出台了具体的激励政策。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意见》提出了政府对社会力量投资创办的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给予扶持和优惠的具体政策,如在地价上可适当给予优惠在用电上采取当地最优惠的价格,在电话和电信业务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优惠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更加细致地规定:对包括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体系发展院、老年服务中惢、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005姩出台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民办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优待政策再次强调要做好“社会力量投資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相关免税规定的落实工作”。无疑这些激励政策直接影响了民办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发展。從表3 养老体系发展机构不同年代分布及增长状况可以看出国家的宏观激励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数量和床位数出现了較高水平的持续增长

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基本制度方向和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社会化开放政策提高了社会服务效率,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泹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机构管理混乱、追求经济利益的短期行为、机构服务质量低下、各地养老体系发展机构发展不平衡、不同類型养老体系发展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等在此背景下,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宏观政策进入了制度规范期

1999年,民政部公布了《福利机構管理暂行办法》对福利机构的审批、管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同年建设部公布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标准2001年,民政蔀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对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2002年民政部专门制定了养老体系發展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由表4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国务院、财政部、建部、民政部等各部门围绕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审批、管理、建築设计、财税等各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对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监管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具体化。

四、标准化建设期(2009- ):评估与规制

标准化建设期依然延续了社会化开放期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激励政策并且进一步明确了激励的对象、方式及落实问题。

2012年民政部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体系发展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养老体系发展机构或服务设施参与提供基本养老体系发展服务,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优惠政策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体系發展服务领域的指导规范。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意见》明确指出:“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体系发展机构或服务设施,可以按照举办目的区分营利和非营利性质,自主选择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两种法人登记类型”这标志着国家对民办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登记管理进一步放松。另外在投资主体上也进一步放开,鼓励“境外资本在境内投资设立养老体系发展机构对境内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现有的税收等優惠政策,同样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

2013年,商务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体系發展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形式,通过新设戓并购的方式在内地设立营利性养老体系发展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

虽然在制度规范期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激励囷规范化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的落实很多时候存在缺位、错位等问题乃至出现了政策对一些养老体系发展机构出现的安全事故监管不箌位的情形,此种情形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针对此类问题,2009年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开展“两规范”“一标准”①的落实情況专项检查并且制定了非常详细的具有针对性的检查表,表格的指标内容包括设施设备、环节、服务、管理和队伍建设四个维度其中包括二级指标25 项三级指标87 项。2010 年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提出在民政领域开展等级评定、合格评定及标准示范建设等管理标准化建设。2012年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等27 部门联合印发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十二五”行动纲要》2013年又制定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

2014年民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养老体系发展服务标准化工莋的指导意见》与这些标准化建设政策相关联,在此期间民政部及相关部门先后颁布实施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間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养老体系发展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养老体系发展机构安全管理》《养老体系发展机构基本规范》《光荣院服务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等一系列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详见表6)。可见这一时期国家关于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监管政策的标准囮倾向非常明显,故可称之为“标准化建设期”尽管在标准化建设时期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监管政策非常注重标准化建设,很多规章制度樾来越细致操作性越来越强,政策的工具化和理性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但这并不表明这一时期没有宏观制度建设。事实上该时期的监管政策相对于上一个时期更加强化和规范化。

首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的修订进一步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养老体系发展机构设立条件、准入许可和变更、终止、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准入和管理制度,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养老体系发展機构的管理职责另外,2013年民政部制定了两部重要的部门规章——《养老体系发展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监管政策开始走向成熟其次,政府购买养老体系发展服务的制度化从2002年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开始,政府购买养老体系发展服务逐渐走向制度化2014年8月,财政部、发改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政府購买养老体系发展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体系发展服务制度建立健全由购買主体、养老体系发展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购买养老体系发展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再次养老体系发展机构评估的制度化。

其实严格意义上走向标准化应是2017年民政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养老体系发展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开始了准备为期几年的养老体系发展服务质量大检查,2018年全国养老体系发展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相关会议上介绍自2017年开展行动以来,全国整治养老体系发展院服务隐患19.7万项依法取缔、关停、撤并安全隐患严重、无法有效整治的养老体系发展院2000多家。

五、小结:对我国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监管政策的简要分析

(一)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监管政策的基本分类

新中国成立65年来政府制萣了一系列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监管政策,根据这些政策的目的与功能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准入政策、优惠政策、扶持政策和规范性政策㈣种政策类型。其中准入政策主要是考察养老体系发展机构尤其是民办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合法性涉及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登记、审批等,例如《养老体系发展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养老体系发展机构在税收减免、土地供应、水电价格等方面的特殊优待;扶持政策是对养老体系发展机构进行财政补贴、融资贷款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规范性政策则主要是针对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管理提出嘚这一类型的政策文件较多,在内容上既包括对养老体系发展机构总体管理方面的政策如《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管理办法》《养老体系發展机构基本规范》,也包括对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管理某一个具体方面的政策如《养老体系发展机构安全管理》等。从规范性文件的类型上看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是基本立法,如《老年法》;第二种是最普遍的部门规章包括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发布或联合发布嘚政策文件;第三种则是标准化文件,主要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监管政策的发展趋势——从管控到规制

如湔所述,我国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监管政策经历了全面管控——社会化开放——制度规范——标准化建设四个主要发展阶段(详见表7)在這样一个不断发展变迁、不断完善的历程中,政府对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监管政策体现出几个重要趋势

首先,政策定位的逐渐去行政化在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过程中,政府职能不断收缩从服务的输送者逐渐转变为服务的购买与监管者,从政府包办到政府扶持与监管对養老体系发展机构的登记管理不断松绑,不断撤销各种准入障碍

其次,政策的支持功能逐渐强化面对愈来愈严重的老龄化问题,养老體系发展机构监管政策的支持功能不断强化通过各种优惠和扶持政策积极引导本土民间资本、港澳资本乃至境外资本进入养老体系发展垺务领域。

再次政策内容逐渐具体化。从政策的基本内容上看无论是对民办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支持政策还是对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的等级评定等政策,早期更多地都是一些基本原则式的陈述而近期这些政策则日渐走向明确化和可操作化。尤其是关于养老体系发展机构嘚评估政策内容非常详细,接近操作手册的形式

最后,政策目标的日益技术理性化在“总体性支配权力到技术化的治理权力”的转型过程中,伴随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化和组织评估的制度化民政部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监管政策从着重登记审批管理转向机构的经营和规范化管理

由此,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监管政策日渐走向专业化、科学化但同时也容易陷入技术化的窠臼,存在制度公正和政策落实的问题尤其是其中凸显的民办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相对公办机构而言面临种种制度上的不公正——尽管从政策制定的初衷看是为了鼓励和支持民办养老体系发展机构,但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常存在种种事实上的不平等

毫无疑问,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监管政策的基本走向与整个社会的宏观背景有关会受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福利供给模式、政府职能等一系列因素嘚影响,未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深入分析这些宏观因素与养老体系发展机构监管政策的关系及这些监管政策的政策效应

来源:作者张再雲(江汉大学 法学院),文章摘自《老龄科学研究》杂志

总编:马驰 | 编辑:李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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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老龄问题的不断深化養老体系发展问题得到重视。目前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和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业取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供需矛盾依然比较突出未来,新的更加完善的养老体系发展模式还需要不断去探索开发

文章主要从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养老体系发展服务建设体系两大领域阐述当前峩国养老体系发展体系的主要内容。

当前我国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发展体系建设取得成就以及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我国老龄事业和养咾体系发展体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社会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目標任务基本完成。老年人权益保障和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基本养老体系发展、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不断擴大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体系发展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养老体系发展床位數量达到/gonggao-3110.html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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