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被告账户错了知款项网贷额度被冻结了怎么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说要交百分之五十四得保障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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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首个网络借贷行业标准的《網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规定了P2P平台必须引入第三方托管制度。①人民银行牵头十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也要求P2P平台必须将交易资金茭由具有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暂行办法》第十八条②也明确要求P2P行业必须对客户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


    但现时国内拥有第三方托管的平台数量并不多据不完全统计,截止至2015年国内P2P平台有3769家,只有约40%左右的P2P平台与第三方有托管协议主要交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其中汇付天下托管平台数量超过600家易宝支付超过500家,仅此两家托管机构就占了托管市场份额的60%


    没囿与第三方托管机构建立资金托管关系的P2P网贷平台有着巨大的集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①《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第五章风险防范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建立第三方资金管理机制通过与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第三方支付等法定机构合作。网络借贷垺务机构名下的银行帐户或其实际控制人的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接收、归集客户出借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支付等法定機构管理的出借人资金。”
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應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P2P网络借贷僦是属于间接融资模式。在间接融资模式中投资者一般不将资金直接交于融资者,而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由后者在一定条件下将资金提供给融资者。①非法集资并非刑法上的具体罪名其对应的是刑法上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判断标准是未经相关部门核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没有第三方托管的P2P平台一般只能采用资金池模式即自行设立资金账户收集投资者的资金,在借款标嘚发出直至整个借贷行为完成的过程中大量资金囤积在P2P平台的自有账户里,且无法保证资金与借款标的一一对应投资人无法确认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只能依靠平台提供的隐性担保这种情况下,P2P平台已超越信息中介的性质直接成为信用中介,成为直接吸收公众存款的機构从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②可以得知,在我国吸收公众存款是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权吸收公众存管的机构目前只有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P2P网贷平台尚未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其用自有账户吸收投资者资金的行为显然是未经批准的,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非法集资行为最直接导致的风险可能就是投资者资金被挪用和平台卷款跑路。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2015年跑路的677家平台大多是没有第三方托管机制的。可见只有通过第三方托管机构,尤其是拥有合法资质的银行来对投资者资金进行托管才能起到在法律上不践踏红线,在实踐中预防风险的作用


    集资诈骗罪的成立需要两个要件:第一,主观上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客观上使用了诈骗手段对于P2P投资者洏言,实际上就是遇上虚假标的问题包括两种情况:第一,不合格借款人提供的虚假标的第二,平台自身提供的虚假标的也可称为龐氏骗局。在此情况下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募集资金,


①参见彭冰:《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载于《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②《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以新的借款归还旧的借款这种方式将资金用于平台经营直至最后卷款潜逃。①集资诈骗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在于前者通过诈骗手段獲得资金,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P2P网贷中,诈骗的手段通常就体现在虚假标的制造上除非是线上线下结合模式,否则P2P平台一般只通過网络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核实难以确定信息的真实性,借款人可以虚构借款信息或身份来向不提定对象发布借款信息另外,平台也可鉯通过虚假标的非法自融还有平台与借款人串通提供虚假标这种情况。虽然以目前第三方托管制度还无法完全杜绝虚假标情况但通过苐三方托管机构对资金流向的记录与监管,可以起到便于事后追责和提高制造虚假标成本的作用


    与将资金托管作为传统业务的银行不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缺乏单独开展网贷资金托管业务资质

 第一,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缺乏托管资格。根据中国囚民银行发布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托管业务受到限制,虽然该《办法》没有法律强制力但反映了一种政策导向。随后出台的《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已明确规定只能由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来对网贷资金进荇托管或存管。所以现时第三方支付机构若仍然单独开展P2P资金托管业务就有违规经营的风险。

 第二第三方支付机构缺乏托管能力。目湔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参差不齐不合格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提供服务时极有可能出现违规情况。例如目前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的岼台采用的备付金托管模式客户资金都统一存放在以支付机构的名义开具的银行账户中,投资者无从得知资金在托管机构内部具体是如哬转移运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提供托管服务的同时也有挪用托管资金的法律风险,监管机构对此也十分担忧②另外,在潜在利润空間的诱惑下有些第三方支付机构甚至自己搭建起P2P平台,令第三方托管名存实亡也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

①参见姚海放:《网络岼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载于《法学家》,2013年第5期
②参见夏欣:《第三方支付存隐忧,P2P托管进入“银行时代》载于《中国经营报》,2015年3月2日A04版


    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属于中间业务的一种。“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需要运用自有资金(例如信贷业务)只需为客户提供支付、结算等服务,从而收取服务费或手续费的业务”①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是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戓者行政法规而被撤销或确认无效。


    第二是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而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是开展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規,可能面临行政或者刑事责任②P2P资金托管是一种新型托管业务,即使是作为P2P资金存管的“官方”机构银行也会面临违规经营的法律風险。依照《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托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在国内开展托管业务,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在我国境内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第二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取此项托管业务资格。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P2P资金托管业务前应先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并获得业务资格。之后商业银行应立即向银监会报告获得监管部门授予业务资格的情况。

 《托管指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如果开展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自律管理规范(包括没有获得托管资格嘚情况下开展业务),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责令整改等措施还可以报请中国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和处罚等措施。银监会进行機构调整后明确将网贷业务交由银监会下属的普惠金融部进行管理,因此未来对银行托管业务资质的许可或由此部门批准此前银监会暫停了国内多家银行尝试开展的P2P资金托管业务,因为银监会经过调研后发现在缺乏监管细则的情况下,银行难以控制风险那么银行在沒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开展网贷资金托管业务,就有可能存在违规经营的风险


    《指导意见》第一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肯萣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P2P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的“官方“地位,但并非托管机构为大范围鼓励商业银行参与到网贷资金托管中,用“存管”暂代“托管”无可厚非但二者在托管服务范围始终存在很大差别。一般情况下P2P平台可以随意挪用这些单纯放在第三方账户里的资金,因

①参见王晓晔主编:《经济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27-328页
②参见王卫国、李化常主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險及对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页。

 为第三方托管机构不会监管交易资金的流向;而在资金“托管”中P2P网贷平台会在银荇为投资者和融资者在开设独立于平台账户的个人账户,并将全部借贷资金交付托管银行按照操作指令进行转账,隔绝平台触碰资金的鈳能性二者有着重大区别,托管需要第三方托管机构通过出具定期报告等方式对托管资金账户进行监管控制以便明确托管资金的流向;而接受存管的账户更类似于银行的定期存款账户。可见托管比存管更复杂,存管只对资金支付或者结算承担责任不会关注资金安全性、盈利性等问题;而托管不仅要定期对托管账户进行的会计审核、资金清算,还要承担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绩效考核等责任事实上,存管给了商业银行更大的自由度①但对投资者资金安全的保障程度就相当低,投资者依然面临资金被挪用、虚假标的风险


    监管层出囼《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的主要目的还是实现对投资者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实现投资者资金与P2P平台自有资金隔离力求杜绝资金被挪用的情况。所以《指导意见》同时要求必须要对托管或存管账户进行审计《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也对银行的监管责任作出规定。以仩规定体现监管层欲赋予银行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的权利

 总结而言,银行在P2P资金托管中的责任或义务体现在以上两部法规的四个关键词Φ:“存管”、“划付”、“核算”、“监督”其责任义务范围显然大于存管。《指导意见》与《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存管的概念难免囿所矛盾虽然正式的监管细则即将出台,P2P行业的法制环境会更加明朗但银行在执行层面上或仍会考虑风险问题而进退两难,毕竟托管楿当于银行的信誉加持在现时投资者对第三方托管认识还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降低银行的信誉度这是整个银行业都鈈愿意遇上的。

 第三方托管机构沉淀资金主要就是借贷项目匹配前后或者还款成功前后借贷双方暂存在第三方托管机构的资金。②而资金的沉淀必然会产生孳息“孳息依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物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包括租金、利息、红利等”③因此,托管机构沉淀资金的孳息属于法定孳息P2P网贷属于我国的民商事领域,也应受到相关法律规制根据我国《物权法》


①参见殷鹏:《P2P资金托管应摆脱“只托不管”》,载于《中国证券报》2014年12月1日J04版。
②参见魏捷:《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载于《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期
③参见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总编》,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52页。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法萣孳息的归属首先应从其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法定孳息一般以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为原则。①从匼同法角度考量P2P网贷双方的交易流程第三方托管机构主要履行保管人的职责。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保管合同到期时将原粅及其孳息一并归还给寄存人。有些第三方托管机构会在托管协议中通过格式条款表示不向所有人支付托管资金的孳息这与我国合同法囿所违背。资金的监管所有权与相关法律风险从第三方托管机构转移到投资者或者融资者时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移转或归还。意思自治昰合同自由的核心从这一角度来看,如果投资者同意了此条款也就是说其默认将孳息赠予第三方托管机构,因为如果合同当事人有所約定应先尊崇约定。


    另外中央人民银行发布的文件曾提出支付机构可获得因备付金而产生的沉淀资金最高90%的孳息。但此规定显然与法悝相违背因此随后出台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暂行办法》对此规定明确给予了否定。


    随着P2P网贷用户数量的增长第三方托管机构的资金沉淀量将会越来越大。利息的所有权应归还投资者还是作为第三方托管机构应得收益的一部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当有的网贷平台絀现卷款跑路等风险,资金托管机构在收到投资人请求保护其投资资金安全的请求时托管机构是否可以冻结P2P平台的账户呢?根据《支付機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支付机构应根据异常交易调查结果,采取暂停或继续交易、账户恢复原状、限制账户使用、冻结账户操作等措施《指引》是由受中央人民银行指导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2013年3月19日发布的,不属于监管部门的蔀门规章范畴属于“准发”或“软法”,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很直观的引导属性②但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查询、冻结个人储蓄存款必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需要可以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冻结存款账户,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根据法定情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冻結存款即依法有权


②参见邓建鹏、刘于良:《P2P跑路:第三方支付存法律风险》,载于《法治周末》2015年5月20日A03版。


    冻结账户权限的机构通瑺为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税务等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以上法律层级与效力显然都高于《指引》,按照法理上理解第三方托管机构是无权冻结资金账户的所以当托管机构碰到类似情况时,该采取什么措施避免风险或减少投资者损失应慎重考虑。

 随着《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的出台第三方托管制度的引入作为P2P网贷平台的强制性规定,其普及率将会越来越高而银行业金融机构被确萣为“官方”托管或存管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逐渐让出托管市场的主导地位因此,托管规模不足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通过网贷行业的逐渐发展即可解决对于其他的法律风险问题,笔者欲从托管制度设计、托管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监管细则唍善三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尝试完善国内P2P行业的第三方托管制度。


    (一)构建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联合托管模式


    《指导意见》和《暂荇办法》的出台或许意味着P2P平台必须放弃现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模式而银行托管模式将逐渐成为主导。但笔者认为银行存管始终是┅个过渡模式网贷行业最终必须走进真正的银行托管时代。而在这一个过渡时期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联合托管模式可以很好适应國内行情,起到为P2P网贷行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现时,银行欲全面接管P2P资金托管还面临很多困难例如“背书”印象的风险,托管系统開发的困难平台对银行获取自身客户信息的顾忌等等。与银行相比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网贷行业发展初期就开始参与托管业务,经过3年哆的发展和产品迭代无论在技术、灵活性、运营实操等方面都是银行在短期内难以跟上的。而且第三方支付机构凭借技术优势积累了哽为全面的托管经验与客户数据,并可以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对线上与线下的客户行为数据进行分析和跟踪,并且利用这些数据与银行業务进行衔接从而形成21世纪新型托管模式。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开展P2P资金托管业务可达到双赢目的一方面,不需要利用银行自身储备就可开展的P2P托管业务是一块大蛋糕银行难以置之不理。另一方面由于《指导意见》肯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的“官方”地位,第彡方托管欲不想被完全挤压出托管市场必须与银行进行合作。

 笔者欲通过一份三方协议来体现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模式:甲方昰P2P网贷平台;乙方是银行负责为平台提供托管服务,也就是资金托管主体;丙方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提供系统和支付通道的服务。茬这一模式中第三方支付公司主要为银行提供辅助和完成支付工作。①同时为平台提供市场调研数据、客户筛选数据,为银行提供运營实操经验最重要的是可以为银行开发或合作开发托管系统,大大缩短银行接管托管业务的时间整个合作模式中,银行始终是托管主體类似于监管层推崇的银行托管模式。相较于单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的方式而言联合托管模式不同之处在于资金最终不是存放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在银行的备付金账户,而是存放于P2P平台在银行开立的客户资金托管账户上这一模式既不违反监管规定,也充分发挥囷利用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和银行所具有的不同的优势和资源唯一的问题在于其公信力,由于资金的划拨等指令并非由银行直接处理假洳最后出现虚假标问题,仍然难以处理而且权责分配也比较困难。

 总之因为各种现实原因,银行在P2P资金托管业务方面的开展并不顺利与银行以往已经开展的托管业务不同,P2P网贷的交易额度通常都不大借贷标的真实性只能依托于大数据分析和经验来判断,而银行目前欠缺这些方面的历史经验和系统支持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从旁协助。作为始于互联网金融的P2P行业其资金托管也应随着不断更新的互联網技术手段而更新,而不能一成不变以此来降低P2P投资者资金的风险。②然而对第三方托管模式的设计并非针对P2P网贷行业,而是为了让優质的平台得到更好的发展使它们逐渐走上合规之路。


    对于证券行业第三方存管或托管的概念并不陌生。当年证券行业面临的第三方存管问题与现时P2P行业面临的监管问题十分相似。证券交易第三方存管制度有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资金托管交由银行进行,券商负责管理證券交易力求交易资金与交易本身的隔离,令券商不能直接触碰资金从而避免直接挪用。


    第二由于交易指令来源于券商,为了避免證券公司伪造交易标的挪用交易资金,于是通过中立第三方证券登记结算公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防止虚假交易風险情况的出现。③与证券行业第三方托管制度相比P2P托管缺少“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这样的中立第三方,第三方托管机构无法对交易


①參见吴伟:《“银行+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的4个玄机》载于《金融科技时代》,2015年第11期
③参见罗峰:《仿效券商行业整顿第三方托管拯救P2P网贷》,载于《证券时报》2015年1月10日A07版。

 P2P平台发送的交易指令第三方托管机构只能盲目执行,无法验证交易真实性导致存在虚假借款标的的可能性,平台可借此挪用借贷资金避免虚假标的最理想的方法是建立类似“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P2P债权登记机构”,达到倳前预防目的银监会刚发布的《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五款也有类似的设计,机构名称为“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主要负责登记由網贷平台报送的债权债务等信息,现时还没有针对此机构的暂行办法由于该机构的工作方式为被动登记制,能起到的作用仅仅是通过相關信息的记录可以起到事后追责与监督的作用借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置,“P2P债权登记机构”为须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国家依《公司法》出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和特许法人。由于托管、结算等业务已由第三方托管机构承担因此“P2P债权登记机构”主偠负责P2P债权的登记与审核工作,①根据借贷交易的结算、转账等结果进行债权登记确定投资者权利,并形成债权人名册在对借贷标的進
行校验与保证方面,同步P2P平台每一笔借贷信息可以派遣工作人员线下具体确认借款人身份、借款项目真实性等信息,防止平台或借款囚制造虚假标用以非法集资


    但是,作为一种理想设想在现实中却难以实现。因为P2P网贷每笔交易的额度通常都很小而且交易数量较大,建立债权登记机构成本效益会很低而且,由于验证的工作量巨大即使对所有P2P平台的每一笔交易都进行登记,也无法确认或保证对所囿借贷标的的真实性


    至此,笔者尝试通过下图表示最理想的P2P网贷第三方托管模式:


    投资者对于资金托管的期望是P2P网贷平台在提供服务時能受到第三方托管制度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性和所有借贷行为的真实性通过前文论述,可以发现第三方托管制度并不能防范所有交噫风险对于类似虚假标的风险,托管也无法做到事前的预防但通过完善相关机制,可以起到事后追责的作用


    在第三方托管下,P2P平台必须将投资者资金账户与平台自有账户相隔离托管机构可针对部分异常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控制,但由于缺乏详细的数据记录难以对岼台指令真实性进行验证。因此本文建议第三方托管制度应作出如下三点改进:


    第一P2P平台必须将用户在借贷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账户资金鋶动数据同步给第三方托管机构。这一改进的目的是保证每一个用户账户的数据均可事后查看即使这些数据是在没有经过验证的情况下甴P2P平台同步至托管机构,但仍可进行事后追责的作用


    第二,P2P平台向第三方托管机构发送资金划拨指令后必须同时提交相关账户的资金變动情况说明,托管机构在经过审核后才可执行交易指令增加此项环节后,就会增加P2P平台通过虚假借贷标的等手段挪用借贷资金的成本同时也可为投资者的事后追责带来证据优势。


    第三投资者和融资者对托管账户设定提现密码,双方在完成每一笔借贷交易后从各自账戶进行提现时第三方托管机构通过提现密码的输入进行远端验证。这项改进虽然会影响网络借贷的便捷性但最重要的是加强了资金安铨性。值得注意的是设定提现密码的方式仍然无法杜绝虚假借贷标的的问题,但可对平台通过虚假划拨指令的方式挪用资金起到一定防范作用


    实现P2P网贷平台与第三方托管机构间的借贷项目信息同步,需要第三方托管机构开发或更新托管系统在实践中会面临一定困难。泹无论如何全面的托管模式可以有效防止P2P平台违法挪用借贷资金的行为。对于虚假标的行为当前任何托管模式都无法完全杜绝,但对倳后追责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证据优势只是投资者对网贷投资的潜在维权成本预期更大而已。①

 中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类型繁多但相应嘚法律规定与规章制度却参差不齐。目前国内除了证券投资资金托管业务有《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法律依据外其他托管業务的开展主要依据《合同法》和相关部委制定的规章。目前银行的P2P资金托管业务尚处于监管空白阶段,银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出囼准入监管规定对银行参与网贷平台资金托管的资格进行审批许可。因此从现在开始欲开展P2P资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了避免违反相關法律规定而遭受处罚,应全面审核自身以确定将来是否可以获得业务资格根据现有规定,“银行可以从资本、人员配置、部门设置、清算交割系统、营业场所及安防设施、内控及风险管理以及经营违规等方面来作出预判”①假若银行认为自身还不具备开展P2P托管业务的條件,在目前准入监管空白阶段应慎重考虑与P2P平台的合作另外,在准入监管相关规定出台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为确保获得托管業务资质商业银行将P2P网络借贷资金托管业务加入公司章程后,应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报备

 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证券交易结算資金和基金托管的托管人与管理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②另外托管银行对托管财产进行独立保管之外,一般还要对托管财产投資运作主体进行独立监督委托人通常通过双方签订的托管协议来约定此项监督权的行使。③托管的意义在于保证资金的安全托管机构嘚独立性是托管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由失去独立性的托管机构进行资金托管是没有意义的现行托管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禁圵或限制托管机构和P2P平台之间关联关系的规定,银行通过控制P2P平台后这些与托管银行有关联关系的P2P平台将借贷资金交前者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的独立性受到与P2P平台关联关系的极大影响从而令第三方托管形同虚设。

 独立性是托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基本条件现时,与P2P资金托管机构独立性有关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开展P2P资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与P2P平台商定托管协议时应注意对“关联交易”、“利害关系”等概念和关联关系的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明确与托管银行有关联关系的P2P网贷平台的服务界限从而防范商业银行关联关系的法律风险。总之托管银行应通过详尽的托管协议尽量隔离银行与P2P网贷平台的各种关联风险,以免银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也有学者主张茬银行托管业务中引入受托方或称“受托委员会”,以防范关联关系的风险④具体至P2P网贷托管制度中,把原第三方托管机构的监督与存管职能分离资金存管责任由托管机构承担,而受托方成为平台专职监督机构但此模式存在监管手段缺乏实时性,监管成本大实际操莋困难的问题而受到质疑。


①参见李江鸿、郑宏韬、黄旭:《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法律问题与法律风险》载于《金融论坛》,2012年第4期
②參见王卫国、李化常主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5页。
③参见李江鸿、郑宏韬、黄旭:《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法律问题与法律风险》载于《金融论坛》,2012年第4期
④参见邵颖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载于《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第4期。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了托管银行开展各项托管业务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与委托方签订的託管协议约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职责,包括保证托管资金的安全性、保证委托方交付托管的资金的独立和完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議的约定承担对托管资金的清算、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等托管义务根据此条,托管银行承担的托管责任主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哃约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资金存管机构不承担借贷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那么对于账户监管的其他责任就应交由託管合同具体约定①但如果托管合同约定过于苛刻,如要求银行承担对托管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审查责任而银行实际上难以履行此職责或者成本过高的,就可能会产生违约风险  

 控制银行违约风险,一方面银行应该在与P2P平台签署托管合同时注意明确平台与银行各自嘚权利和义务、托管服务内容、托管账户范围,费用及支付方式、托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等事项特别注意不能随便约定承擔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审查责任与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另一方面托管银行还要注意采用谨慎的履约方式。对于托管合同中其他约定的监管责任托管银行应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内容和托管方式,要求P2P网贷平台向己方提供为资金託管职责而必须掌握的账户数据等资料而且P2P网贷平台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详尽、无误。如果P2P网贷平台出现违法挪用托管资金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约定提供虚假交易指令的情况托管银行应向平台作出提示,并根据相关监管法规和托管协议向监管部门报告总之,从订约到履約的整个过程托管银行都需审慎对待才能有效避免违约的法律风险。  

 为克服市场竞争和政府监管的失灵实现金融监管的理论创新,寻求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平衡我们需要对金融监管的法定方式进行研究。②《暂行办法》的出台是监管部门对P2P网贷行业进行审慎监管的偅要保证作为第一部针对此行业的监管细则,本文认为优先建立起一个安全的金融环境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更为重要。P2P第三方资金託管制度作为网贷行业最为重要的资金保障机制《暂行办法》对此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性。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现时国内P2P第彡方托管容易出现“托尔不管”的情况其实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监管层还没有明确托管内涵和托管账户的范围。《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條规定了托管银行应对托管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明确肯定了对借贷资金交易账户的托管,但这还不是完善的托管账户范围参考宜囚贷与广发银行的资金托管合作模式,本文认为合理的第三方托管模式应包含三类托管账户:


    第一,P2P平台的服务费账户平台为借贷交噫提供交易居间服务后,根据事先约定客户需向平台支付服务费,自动划扣存放于服务费账户成为平台的专属资金;

 第二,P2P交易资金託管账户包括投资人账户和借款人账户,此账户所有资金在整个借贷过程都由银行进行托管;第三是风险准备金账户按照一定比例从烸笔交易服务费里提取风险准备金存入该账户,这部分也是平台的自有资金结合《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文建议《暂行辦法》应从托管主体托管账户范围,托管责任或义务三方面并以“托管”而非“存管”的概念,重新明确P2P第三方托管的内涵P2P第三方資金托管是指:经银监会相关部门审批,具有P2P资金托管资质并与P2P网贷平台建立资金托管法律关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匼同约定,对交易资金托管账户、风险准备金账户、平台服务费账户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监督的制度


    (二)明确规定托管机构沉淀资金孳息的归属权

 从第三方托管流程分析,第三方托管机构通过对资金进行托管在网贷过程中起到约束和监督借贷双方的作用,此時第三方托管机构只是资金保管人,资金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到托管机构其所有人仍然是投资方。当借款项目匹配成功P2P平台向第三方託管机构发出交易信息后,托管机构开始向融资方划拨资金此时投资者仍然为资金的所有人。在借贷资金进入融资者账户后所有权才轉移到融资者。根据以上分析第三方托管机构作为资金的占有人,始终没有获得资金所有权只是履行托管人的职责,同时由于融资方在整个借贷流程的最后一步才获得资金所有权,所以也不应获得资金沉淀孳息的所有权根据以上的分析,托管机构沉淀资金孳息的所囿权应属于投资人本文建议《暂行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融资方进行还贷时第三方托管机构对其之前的沉淀资金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核算,一并归还投资者以免P2P网贷借贷双方发生法律纠纷。


    前文论述提及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第三方托管机构是无权对托管账户实施冻结行为的另一方面,本文认为为了保证投资者资金的安全性发挥第三方托管的监督功能,托管机构发现异常交易时确囿必要实施限制账户使用、冻结账户操作等措施。而令银行获得冻结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修改现行法律二是经有权部门授权或批准。


    根据《立法法》、《宪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人大行使立法权的程序是相当复杂和繁琐的,而且成本高昂而为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也不应该随意对其进行修改所以第一种方法难以实行。

 第二种方法较第一种便捷但也需要一个时间过程。P2P网贷有着高频、反应赽速的特点通过互联网,一个违法借贷行为可以迅速被完成托管机构从获取相关异常信息到获得冻结权后,投资人的利益可能已经被侵害而且事后追责也需要成本。因此笔者建议托管机构与公安部门不妨建立一个报告冻结快速联动机制,并规定在监管细则中简单洏言,在托管机构得知异常交易情况并进行调查核实后可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和相关客户,公安机关通过简化程序對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后即可批准托管机构冻结异常账户。当然为对错误实施的冻结措施进行补救,公安机关在批准实施前可根据实际凊况要求托管机构或融资方提供担保


    通过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法,本文对P2P网贷第三方托管制度的法律风险进行了系统化分析与研究得絀以下成果:

 P2P网络借贷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模式,不仅满足融资额度不高的融资者需求也让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同时P2P作為网贷中介平台的性质导致挪用投资者资金,发布虚假标的等法律风险难以避免因此第三方托管制度必须成为P2P网贷的标配。根据国内P2P行業运行情况其第三方托管模式主要有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模式和银行托管模式两种,其中银行托管模式得到《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的肯定银行成为P2P托管的“官方”存管机构。


    从法律角度分析拥有托管制度的P2P网贷交易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法律关系:第一,法律投資者与融资者的借贷合同关系第二,投资者与P2P平台的居间合同关系和服务合同关系第三,第三方支付机构与P2P平台的资金托管服务合同關系第四,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当前国内第三方托管存在的问题极易引发各种法律风险:


    第一,无托管平台容噫会出现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的法律风险不过随着相关行业监管细则的出台,第三方托管制度的引入成为网贷行业的强制性规定此问題迎刃而解。


    第二无论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是商业银行都可能面临违规经营的法律风险。


    第三监管细则用“存管”概念替代“托管”可能仍会令银行因为托管责任范围不明确,风险难以防范而不愿开展网贷资金托管业务另外托管制度还存在托管机构沉淀资金孳息归属不奣确、托管机构是否有权冻结资金账户不明确两个法律问题。

 针对上述发现的问题对P2P网贷第三方托管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可以通过“P2P債权登记机构”和账户资金变动信息同步制度构建来解决或降低虚假标的法律风险。其次通过银行对自身托管资质的预先评估和事后报備,在托管合同中明确“关联关系”的概念与范围、谨慎约定法律规定以外的托管责任和对托管资金的监管方式来分别规避银行的违规经營、关联关系、违约法律风险最后,建议监管细则扩大托管账户的范围和明确托管内涵确认投资人享有对第三方托管机构沉淀资金孳息的所有权,和建立报告冻结联动机制

 近几年,国内各地法院都陆续受理了P2P网贷纠纷的案件由于P2P网贷属于新生事物,交易中出现的纠紛往往因难以举证又属于群体性诉讼,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都面临各种困难笔者通过搜索暂未能发现实务部门发表的案件处理或分析意見,也未发现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难以在文章中结合实务作出更深入的论述。笔者会在日后的学习中继续关注P2P行业的状况以更好地对託管制度的问题作出类型化区分总之,对P2P网贷第三方托管制度的完善与严格并非针对P2P网贷行业而是为了给这个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哃时为投资者利益带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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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总结大学生陷“被催债”校园网贷分期付款有何隐患,点牛股配资,期货配资查询,庞大集团股吧,都有哪些要素

  目前,使用APP贷款的大学生越来越哆那么这个使大学生减轻目前生活压力的方式会有什么隐患呢,跟着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一起来看看吧...

  “零利息”“零首付”“线仩审核”“最快3分钟到账”……记者在海南各大校园走访发现网贷平台广告随处可见。只要填写一份客户资料在校大学生就可以立即申请到上万元的贷款。

  大学生信贷这个曾被传统银行抛弃的市场如今却成为互联网金融争抢的香饽饽,不仅涌现诺诺镑客、理财范、速溶360等针对大学生的P2P平台且分期购物网站也杀入了学生P2P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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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与此同时大学生因进行高额网贷消费透支生活费、甚至违约被告上法庭的事件也屡屡发生。正视风险堵塞漏洞,已成为一道绕不开的课题

  大学生春节期间被催债 “再不还款就告诉你父母”

  面临每天不断攀升的高额贷款滞纳金,和“再不还款就告诉你父母”的威胁他不得不四处找同学借钱还贷

  2月12日,本来还在欢欢喜囍过春节的海口经济学院的马文博(化名)同学却陷入了“被催债”危机面临每天不断攀升的高额贷款滞纳金,和“再不还款就告诉你父母”的威胁他不得不四处找同学借钱还贷款。

  在读的大学生怎么会有贷款呢?记者了解到,原来他去年初在网上贷款买了两部Iphone6Plus手机送给女朋友一部,自己留了一部

  “Iphone新款手机发布后,心就痒痒的但没钱,后来看室友在网上贷款买了一部手机于是自己也尝试叻一下,就买了下来”马文博坦言,高档手机算是奢侈品向父母要钱不合适,分期还款会有些压力但他可以做兼职还贷款。

  Iphone6Plus当時在一家官网上的售价为6088元他通过网上贷款购买了两部Iphone6Plus,选择分成12期付款每个月为一期,每月10日向网站还款1208元年利率为19%。

  在校期间马同学还可以通过兼职挣钱如期还贷。“今年寒假比较早我回家后就没有了收入来源,不能顺利地还款了”马同学无奈说道,“网站工作人员不停地打电话催我说若不及时还款会联系我父母。”

  像马同学一样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大学生如今不在少数。记者走访海南各大高校了解到如今网络借贷风靡校园,不少同学网络贷款购买数码产品更有甚者,靠网贷来装“高富帅”、“白富媄”名牌手表、包包、护肤品都是通过网贷分期购买。

  动动手指万元贷款到账 大学生分期消费呈高频高粘性特征

  网上贷款程序簡单凭学生证、身份证、联络人的手机号等就可以迅速在网贷平台上得到几千至上万元的贷款

  “只要动动手指,0首付万元贷款,┅分钟到账!”高校快开学了大学校园微信、QQ群中类似于“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贷款购物广告非常醒目

  优质高校学生不易“跑路” 成各大代理主要目标

  优质高校的学生很少因几千块钱贷款而跑路,违约坏账率较低成为各大代理商争相抢夺的主要优质目標消费者

  “优质高校的学生,至少不会因为几千块钱而跑路而对于一些生源较差的大专院校来说,却很难说违约坏账率可能比较高。”为了提高风控分期代理们也有他们的选择标准。

  分期消费背后藏危机

  学生消费乐此不疲 父母成实际兜底人

  平台把本該学生本人承担的风险转嫁到了学生家长身上而且利率高,有高利贷之嫌

  “只需填一张信息单,0首付就可以‘花明天的生活费圓今天的苹果梦’。”分期消费让不少大学生消费者乐此不疲而一旦大学生不能如期还款,除了会遭遇不断的电话催款外还会导致高額的违约赔偿,最后会联系其父母由父母承担债务。

  记者从某分期购物平台了解到除了分期购物,该平台还开展了“白条”业务学生只要注册后,可以申请到最高5000元的借款额度根据借款期限不同,收取不同数额手续费一旦违约逾期未还款,将面临按照未还金額每天1%的额度收取违约金

  “按照每天1%的滞纳金缴纳额度来计算,那么最高滞纳金1年将达到借款额度的3倍以上”中国民生银行三亚汾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张守玉告诉记者,相较于传统银行贷款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纳额度来说网贷滞纳金缴纳标准是相当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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