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广东東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科公司)2018 年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蔀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東阳光科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報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於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囿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东阳光科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媔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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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出具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務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仅为出具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姩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鈈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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