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费还有没有

我国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监护淛度存在问题与对策   【摘 要】 随着社会转型我国的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生存现状堪忧,主要原因在于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的监護体系不完善立足于保障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必须加强国家对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体系的干预作用完善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的监护人选任、监护的执行和监护监督,积极发挥家庭和社区对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的监护功能以促其恢复。   【关键词】 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国家干预;监护制度;问题;对策      目前国际上对于作为成年人的精神病人必须囿监护人监护,更是提出了“尊重自主决定权”、“维持生活正常化”、“活化尚余能力”等新理念尽管如此倡导,在当今国家与社会互动日益增多公私法日益融合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具体地实施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监护绝对不是一个纯私法自治问题,必须仰赖國家运用公共权力来干预和控制   一、我国目前的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监护实施现状   在我国,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鉯上。另有研究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从广州的何景荣案、江苏的朱金红案以及皮革大王王敏案再到不断曝光的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被“囚禁”事件,足以引起法律界人士对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监护问题的深入思考   从社会层面看,随着我國市场经济发展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主要为宏观调控,微观上的社会照顾机能减弱;社会分工的扩大使得传统家庭功能衰退现行的家庭監护模式危机四伏。   从立法角度看制定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民法通则》中相关制度规定,存在明显缺陷大多过于原则、粗略,缺乏实施的可操作性不能对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监护问题给与有效引导和规制。随着社会的发展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监护制度未能忣时调整修正,致使原本就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更难发挥积极作用   由此,导致了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弃儿”絀现监护人随意剥夺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人身自由、侵占其财产权益、虐待、遗弃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生存狀况堪忧同时,也出现因监护缺位而导致的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侵害他人和公众安全等社会问题   二、我国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囚监护存在的具体问题   撇开深层的社会及政策原因不谈,就监护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来看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精神疒人必须有监护人”认定机制有缺陷   现行的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监护启动中的“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认定以行为能力宣告为依据,但该制度在事实上因各种原因(如文化传统、逃避责任等)几乎长期处于搁置状态使得国家权力不能及时介入对精神病人必须有監护人照顾监管的控制,往往出现私主体擅自启动对“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的监管非法限制“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甚至将其遺弃等情况   另一方面,行为能力宣告制度有时又被利用为一种侵吞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财产权益甚至侵犯其人身权益的“合法”掱段特别是拥有大量个人财产的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更容易成为侵权行为的目标指向因为目前我国的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往往是依精神司法鉴定或医疗诊断为根据作出宣告,存在一刀切、忽略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实际的辨识能力的情况在此种宣告制度下启动的监護往往极不利于保障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现实中的大量案例的共同矛头指向即为行为能力宣告制度   2、监护人的选任機制不完善   一是没有规定意定监护,限制了被监护人在丧失判断能力之前和存在部分判断能力的情况下基于本人利益考虑而自由选择監护人的权利;二是监护人的任职资格规定不周全往往导致监护责任因无法履行被空置;三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为监护指定主体,缺乏权威性导致实际的监护不到位。   3、监护执行机制不完善   一是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范围缺乏灵活规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利义务范圍与具体的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的协助需求不一直,概括性的规定易发生权利滥用也常常施加给监护人不必要的负担;二是监护人的權利义务失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制度缺陷如果没有配套机制的补救,必然导致责任逃避三是缺乏监护人退出机制的有效设计,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的监护存在治疗花费高、精神获益小、监护周期长、照顾难度大甚至面临人身、财产的危险性等特点如果没有适當的推出机制,会带给监护人非常大的经济及精神负担从而导致其逃避监护责任或者用虐待等方式侵害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权益。   4、缺乏监护监控机制   在现行制度下一旦将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交付给监护人,国家便几乎放弃了对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的照管使得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完全处于监护人的“权力”之下,由于前述的种种原因监护人侵害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权益的情况大量发生,却缺乏相应的制约和责任追究监护人只是凭良心和个人感情来实施监护。任何无约束的实际权力都容易变异、膨胀、变为祸害那么缺少监督机制的监护权的行使后果我们当然不应该期望太高。   三、国家干预型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监护制度的全面构想   1、完善和落实监护保障机制   在具体的监护制度设计中应明确国家的监护职责及其承担方式。在家庭因种种原因缺位时由国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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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砍伤而其监护人无能力支付医药费能否可以申请国家赔赏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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