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该土地原为荒地归属某场,本人于20多年前开荒后种上果树没有承包也没有租用,但该场默认给我使用后某单位向该租用该场此地,并铲掉地面上种植的果树該租用单位是否应该向我赔偿地面种植的果树的青苗费? 问题补充:或者是该找哪方索要青苗费 因为没有办理过承包或租用合约,也没囿交过租金但该场默许使用,从未干涉过或许仅仅属于对该土地使用者和开垦者范围,但不知法律法规是否支持使用者进行索赔
当年农村房屋出售并把农村承包土地一起给买方种植。现在土地确权要收回土地买方不肯返还应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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