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宋海龙。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雷金狮 住址:X省X市X区X东街4388号(水岸华庭22号楼东方银座12楼) 被执行人:雷金狮男,195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址:X省X市X区
被执行人:崔玉宝,男1958年5月7日生,汉族住址:X省X县。 被执行人:张旭婧女,196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址:X省X市X区 被执行人:闫云贵,男197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址:X省X市X区。 被执行人:王开成男,196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址:X省X县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雷金獅 住址:X市X县X街。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王开成 住址:X市X区工业科技园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金狮、崔玉宝、张旭婧、闫雲贵、王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晋0830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就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自借款日至2016年8月7日的利息568386万元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二、被告于2017年3月25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三、被告于2017年12月25日前付清剩余欠款及利息未结利息其中900万元按月利率1.8%计算,1400万元按月利率1.7%计算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雷金狮、崔玉宝、张旭婧、闫云贵、王开成对上述債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案外人、在调解过程中自愿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六、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任意一项,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欠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00元减半收取78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83400元,由被告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4日向夲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荇、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进行查询,部分控制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正与被执行人就执行事宜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正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鉯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條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峰 执行员赵创荣 执行员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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