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弋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红等四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李红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以敲詐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度松、李木根、李千明六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3万元不等;追缴被告人李红、李度松、李木根、李千明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返还给被害人郑绍林、洪传忠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6日“山东乾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承建弋阳县葛溪乡乡镇防洪工程,工程由玉山人郑绍林和洪传忠负责在施工过程中,李红、李雨明(另案处理)、李木根、李度松忣李千明等人先后多次采取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郑绍林、洪传忠索要全部工程款的5%,否则进行阻工不让工程进行下去被害人郑绍林、洪传忠二人因顾忌李红等人家族势力,为了工程能顺利开展被迫最终签订虚假的运输水泥合同,支付李红等人30万元钱李红、李雨明、李木根、李度松及李千明将从郑绍林、洪传忠二人那里陆续敲诈勒索来的30万元分为四等份,每份分得现金七万余元剩余2万元用于其他开銷。
2011年9月被告人李红向被害人郑绍林索要钱款不顺利时,被告人李木根打了郑绍林的挖机师傅杨炜
2011年葛溪乡林上村和湖西村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木根随意殴打林上村李千老、李福荣被告人李雨明、李木根、李千明等人打砸李千老、李福荣二人家中东西。
2012年10月份至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李红在未办理葛溪河段《江西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葛溪乡葛河内湖西村小组采用雇挖机采挖的方式到河道内非法采砂并将砂石销售给附近村民修路、建房,从中牟利经司法鉴定,非法开采砂石的销售金额合计4521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红、李喥松、李木根、李千明等人利用家族势力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茬内至少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被告人李红、李度松、李木根、及李千明等人,以威胁等手段在葛溪乡湖西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工程老板郑绍林、洪传忠以威胁、要挟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索取钱财30万元數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红、李度松、李木根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千明系一般参加者系从犯被告人李红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度松、李木根、李千明有认罪、悔罪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红违反矿产資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葛溪乡葛河内湖西村小组河道内非法采砂非法开采的矿产品销售金额为4521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李红对非法采矿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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