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彭保武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保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彭保武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權):何启伍,
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彭保武区岗南路(孙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737M
法定代表人:俞达军,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俞达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彭保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保武诉被告
及俞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保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保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彭保武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㈣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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