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胡珍妮诉被告叶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囻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鉴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珍妮归还借款本金1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1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珍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3300元(原告巳预交),由原告胡珍妮负担130元被告叶鉴祥负担317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滿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说明已经正式立案这里说的承辦人就是主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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