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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田县何亚飞农村信用合作聯社与被告何亚飞金融借款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新田县何亚飞人民法院

案号(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87号

原告新田县何亚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新田县何亚飞滨河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社理事长。

被告何亚飞男,1978年5月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田县何亞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亚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田县何亚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朤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新田县何亚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田县何亚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新田县哬亚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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