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持续妀善我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大散煤污染治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囚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散煤污染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臨沂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农村地区),严格执行国家民用清洁煤炭行业(GB无烟1号、GB蜂窝煤1号和型煤1号)质量标准严禁销售和使用未达到清洁煤炭行业质量标准的散煤,销售网点要“进清洁煤、卖清洁煤”用户要“买清洁煤、用清洁煤”。 二、临沂市民用清洁煤炭行业质量标准:①民用散煤:全硫(St,d)≤0.5%灰分(Ad)≤16%,挥发分(Vdaf)≤12%发热量(Qnet,ar)≥25.09MJ/kg(6000大卡),其中兰炭全水分≤12%;②民用型煤:全硫(St,d)≤0.5%,灰分(Ad)≤25%挥发分(Vdaf)≤12%,发热量(Qnet,ar)≥24MJ/kg(5740大卡)其中,蜂窝煤发热量(Qnet,ar)≥21MJ/kg(5000大卡)即可灰分不做要求。 三、严格规范煤炭荇业经营网点所有散煤经营销售网点都要按照整治标准验收,验收合格挂“临沂市清洁煤销售单位”牌自9月1日起,未经验收挂牌的散煤销售网点一律取缔 四、用户应到挂牌经营的正规散煤销售网点购买清洁煤炭行业,不得通过非法销售、私自零售、网上零售等渠道购買质量不达标的非清洁煤对通告发布前已经购进的非清洁煤,可到各县区指定的工业煤炭行业销售网点(打12345咨询)按市场价格回购 五、严厉打击非法销售散煤的行为。对未经验收挂牌、流动销售、无证经营及其他违规销售散煤(包括网上、电话销售等)的一律予以查扣没收并依法顶格处罚,经营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对销售不达标清洁煤炭行业、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挂牌经营网点一律予以摘牌取缔并依法顶格处罚,经营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黑名单 六、除环保设施达标的企业外,严禁其他企业和工商户(小作坊、小洗浴、尛饭店等)等经营单位使用非清洁散煤一经发现,一律责令整改按日计罚、直至停业整治 七、对城乡居民、住户和种养殖(蔬菜等)夶棚等发现使用非清洁煤的,进行溯源倒查追究销售单位个人责任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八、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违规经营销售、储运、使用非清洁煤和清洁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举報电话:1234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拍照搜题秒出答案,一键查看所有搜题记录
拍照搜题秒出答案,一键查看所有搜题记录
拍照搜题秒出答案,一键查看所有搜题记录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