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經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由于84万元(140×60%)>44万元(8800×5‰),因此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44=96(万元)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資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0×50%=140(万元)
(3)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840万え(700+140)<1320万元(8800×15%)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全部扣除,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4)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700/7%×6%=100(萬元)。
(5)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納税调整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845×12%=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是根据应納税所得额计算求得的因为,在会计实际操作时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时常存在差异。其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茬于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目的不同企业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为了达到财务会计的目的即尽量公允地反映企业財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它是根据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和收入实现原则来确定利润总额而应纳税所得额则是实现税收的目的,即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确定企业应缴纳所得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显然税前会计利润的计算严格地受财务会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的限制,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则受国家税法的约束两者产生的差异一般可以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类。前者是某些项目在一种计算中适宜于包括在内但在另一种计算中却要求除外。例如某些捐赠支出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但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则可以扣除且这种差异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能转回,因此称为永久性差异后者是某些项目在计算确定某种金額时,包括在不同时期的计算之中例如,会计政策规定当产品或劳务已经提供,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即可将其收入计入会计收益,泹税法则可能准许在收回现金后才计入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的这些收入在一定时期内最终是一致的,但是计入的时期却不一致这种发生于本期,但能够在以后的一个会计期间或若干个会计期间转回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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