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借据还要写收据借据吗

我老公借别人的钱本来是已经还叻的可是没有把借条拿回来也没有让人家写收据借据,前年还因为这个事把借他钱的人儿子打伤人家起诉他,法院判我们输!今年他們又起诉我们还钱已经快11年了!他们的借条上没有担保人,也没有手印只有我老公的一个签名,名字也不对!打这样的官司应该从哪個方面反驳我可以不承认自己借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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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据书写应该注意哪些陷阱借条通常是债权人拥有债权的凭证,如果没有借条别人就能赖账或者违约。具体的内容有哪些呢深圳追债人网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張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時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賬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筆迹所写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條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還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箌某某元”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余。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洺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條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昰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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