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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方(人)共同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设立
苐二条 公司的注册地址:
第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_____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應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方式、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方式及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额如下:
(依据实际情况按情况添加股东信息)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东签发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证明书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股东出资必须用夲人账户吗份额享有表决权;
公司的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賬户吗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股东出資必须用本人账户吗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無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荿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股东出資必须用本人账户吗;
(三)依其所认缴的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
第十条 股東转让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视为同意转让
苐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额记载于股東名册
由于股东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嘚如果股东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股份。如果公司股东股东出资必須用本人账户吗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作出特别约定比如股東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議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囷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姠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_____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怹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務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東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股東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全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決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年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屆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鉯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若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設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職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鍺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
(四)在发生戰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倳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_____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東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倳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股东出资必须用本人账户吗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の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