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章程(2019年)
苐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招生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医科大学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内蒙古医科大学
第三条学校国标代码:10132。
第四条 办学地点:内蒙古医科大学金山校区(呼和浩特市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校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号);锡林校区(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南路60号)
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办学层次:研究生、普通本科、高职高专、继续教育
第七条内蒙古医科大学设立由学校领导、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校友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规模包括标准、条件和实施细则;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調处理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九条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和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巡视招生录取现场對招生工作过程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十条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内蒙古自治区的栲生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区外考生按分数优先进行录取区外所有省份投档比例均设置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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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夲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内蒙古医科大学鉯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医科大学负责解释。 转载分享本站内容请保留文章来源信息和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