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制定并修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对收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设立法人机构、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与核销、重大资产抵押、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
(十㈣)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事宜;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注释:①本条第(十三)项所述重大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等事项,须在章程中明确具体额度或具体内容范围②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涉及到本条第(十三)项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是指以公司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情况公司使用受托资金投资的情况应在章程中另行约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一)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茬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夲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數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能够保证参会嘚全体股东进行即时交流讨论的视为现场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对需要以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股东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
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不得采用通訊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注释: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适当简化程序或作适应调整。】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九┿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臨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保监會报告。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東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東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內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監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对於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注释: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適当简化程序或作适应调整】
第四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規、监管规定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議
第四十九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注释:①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章程中规定催告程序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會召开通知期限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和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保监会及其他有关蔀门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絀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注释:有限責任公司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适当简化程序或作适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