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西省第二警校毕业从事管敎工作13年,后从事政工工作
法律规定,对于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罪犯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減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規定: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職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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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附加刑执行了不退回的,假释是执行中的一种改变刑罚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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