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宁陵逻岗镇刘楼无咎屯郑诗语查成绩2019年高考成绩

公诉机关宁陵逻岗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宁陵逻岗镇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於2016年10月19日被宁陵逻岗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6年11月24日经宁陵逻岗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陵逻岗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宁陵逻岗镇县。因涉嫌犯组织、領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宁陵逻岗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5日由宁陵逻岗镇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12月24日经宁陵邏岗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宁陵逻岗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宁陵逻崗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冲击国镓机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陵逻岗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陵逻岗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罪

1995年以来被告人乔某某(已判刑)在任“宁陵逻岗镇县盲人协会”南会会长以来,形成了以被告人乔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伙同王某某、郭某某、韩某某、司某某、郑某某、符某某(均已判刑)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化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均巳判刑)为一般参加者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打着“政府照顾残疾人,四害药只能由残疾人专营”为由有组织、有计划地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提升自己的恶名,将个人的弱势变为组织的强势逐渐对宁陵逻岗镇县喜帖、冥币、蚊子药、蝇子药、敌敌畏等“四害药”市场形成控制。通过下乡查四害药“压地”的方式敛取不义之财具有一定经济基础,以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的行为对当地人民群众财产带来损失,对当地人民群众心里造成恐慌致使群众的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悝职能受阻在宁陵逻岗镇县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宁陵逻岗镇县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1、2015年8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夥同乔某某、郑某某等五六人来到张弓镇北村广场受害者朱某真五金店以该店卖四害药为由,通过堵门不走、言语威胁等非法手段向受害人索要200元罚款受害人被迫给了200元钱。

2、2015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郭某某、司某某、符某某等人到程楼乡姜王庄村发发超市,以该超市销售蚊香为由采取堵门不走、恐吓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王某2索要罚款被害人被迫给了150元及两包“帝豪”烟价值22元,總价值172元

3、2015年7月29日上午9时,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郭某某、司某某、符某某等人到程楼乡坡张村胡某超市以该超市销售蚊香为由,采取堵门不走、恐吓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胡某索要罚款,胡某在苦苦求情、找中间人说情后被迫给了300元

4、2015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韩某某、符某某、郭某某、蔡明思等七人来到柳河镇苗庄村张某3家“福鑫”超市以该超市卖蚊香为由,通过堵门不走、茬被害人超市里屙屎撒尿等言语威胁的非法手段向被害人张某3索要2000元罚款。被害人被迫给了400元钱及七包帝豪烟价值70元总价值470元。

5、2015年5、6月份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郭某某、符某某、司某某、韩某某等七人来到柳河镇程楼村杨某“便民”超市,以该超市卖蚊香為由通过以拐棍敲击超市地面堵门不走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索要2000元罚款被害人被迫给了300元钱。

6、2015年6月份一天上午10点多钟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郭某某、符某某、王某甲、司某某、韩某某等七人来到逻岗镇三丈寺万佳财源超市,以该超市卖蚊香为由通过堵门不赱、言语威胁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潘某1索要1000元罚款被害人被迫给了300元。

7、2015年6月份一天上午9点多钟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符某某、司某某等人来到黄岗乡申屯村侯某1超市,以该超市卖阴钞为由通过堵门不走、言语威胁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侯某1索要1200元罚款被害人被迫给了300元钱及一条价值90元的帝豪烟。总价值390元

8、2015年6月份一天上午10点多钟,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符某某、司某某等七人来到黄岗乡申屯村宁百超市以该超市卖阴钞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李某3索要3000元罚款。被害人被迫给了400元及7包帝豪烟价值70元总价值470元。

9、2015年6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乔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司某某、符某某、蔡明思等人来到刘楼乡薛屯村宁百超市,以被害人郭某3卖蚊香等为由通过堵门不走,言语威胁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索要500元罚款。被害人被迫给了200元钱

10、2015年农历5月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韩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符某某、司某某等人来到阳驿鄉郭店村郭某4超市以该超市卖蚊子药为由,通过堵门、言语威胁的非法手段向被害人郭某4索要罚款,被害人被迫给了200元及两包“帝豪”烟价值20元总价值220元。

11、2015年6月份一天上午11点多钟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乔某某、郑某某、刘爱林、朱大孩等人来到阳驿乡闫屯村张雨超市,以该超市卖蚊子药为由通过强拿硬搬、言语威胁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权某索要2000元罚款被害人被迫给了200元及一条红旗渠烟价值100元。總价值300元

12、2015年6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乔某某、郑某某、刘爱林、朱大孩等人来到阳驿乡闫屯村侯某2超市后在未经被害人侯某2允许下在其超市内四处乱翻。被告人在侯某2超市找到蝇子药后以该超市卖蝇子药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1000元罚款被害人被迫给了100元,被害人超市里的一箱价值300元的喷雾式蝇子药及100元的蚊香也被被告人强行拿走总价值500元左右。

13、2015年6月份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乔某某、郑某某等五人来到张弓镇王卜村李某4家中,以李某4给人看香卖香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等非法手段,向李某4索要┅两千元李某4被迫给了200元钱。

14、2015年06月03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韩某某、符某某、司某某、王某某等六七个人来到阳驿乡郭店村太公庙,以郭某5(太公庙管理者)销售阴钞、香为由打着替政府部门执法的旗号向被害人索要一万元罚金,如果不给钱就“屙尿”的言语威胁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郭某5索要一万元罚款,被害人为了维持庙里秩序被迫给了300元。

(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010年8月份一天在乔某某的帶领下,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伙同韩某某、郑某某、司某某、化某某、何连运等人到宁陵逻岗镇县公安局阳驿派出所以阳驿派出所处悝不公为由,在该派出所内大吵大闹并吃、住在阳驿派出所,严重影响了派出所的办公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公诉机关为证奣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薑某某积极参加以乔某某为会长的“宁陵逻岗镇县盲人协会”,形成了以乔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王某甲、李某某、化某某为一般参加者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有组织、有计划的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冲击国家机關犯罪活动,并对宁陵逻岗镇县喜帖、冥币、蚊子药、敌敌畏等“四害药”市场形成控制通过下乡查药“压地”罚款等非法手段敛取不義之财,以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的行为对当地群众造成了心理恐惧,使群众安全感下降使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收到严重干擾,在宁陵逻岗镇县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宁陵逻岗镇县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伙同他人多次进行敲诈勒索并伙同他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②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判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为一般参加者,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中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判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姜某某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为一般参加者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中,系从犯应予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995年以来,乔某某在任“宁陵逻岗镇县盲人协会”南会会长以来形成了以乔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王某某、郭某某、韩某某、司某某、郑某某、符某某为积极参加者、化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及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为一般参加者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打着“政府照顾残疾人四害药只能由残疾人专营”为由,有组织、有计划地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提升自己的恶洺将个人的弱势变为组织的强势,逐渐对宁陵逻岗镇县喜帖、冥币、蚊子药、蝇子药、敌敌畏等“四害药”市场形成控制通过下乡查㈣害药“压地”的方式敛取不义之财,具有一定经济基础以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的行为对当地人民群众财产带来损失对当地囚民群众心里造成恐慌,致使群众的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在宁陵逻岗镇县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宁陵逻岗镇县的經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各1份,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的身份及无违法犯罪前科

(2)、宁陵逻岗镇县民政局民间组织、宁陵逻岗镇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各1份,证實宁陵逻岗镇县盲人协会没有经过宁陵逻岗镇县民政局审批、备案也没有经过宁陵逻岗镇县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审批。

(3)、宁陵逻岗镇縣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证实同案犯乔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韩某某、郑某某、司某某、符某某、化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均已判刑。

(4)、证人郭某1证言笔录各1份证实盲人协会是一个民间自发成立的组织,没有在宁陵逻岗镇县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5)、证人李某1的證言笔录1份,证实宁陵逻岗镇县盲人协会没有经过宁陵逻岗镇县民政局审批也没有在宁陵逻岗镇县民政局备案。

(6)、被害人朱某真陈述笔录1份证实2015年8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乔某某带领郑某某、徐某某等四、五个人到其五金店内采取在店内长时间纠缠等手段索要罚款,后交给一个腿残疾的人200元

(7)、被害人王某2陈述笔录1份,证实2015年7月29日上午7点多钟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伙同其他三人乘坐一辆白銫昌河车到被害人王某2发发超市,以超市卖蝇子粘为由向被害人索要罚款被害人被迫给了现金150元及两包价值22元的“帝豪”香烟,总价值172え

(8)、被害人胡某陈述笔录1份,证实2015年7月29日上午9点多钟7名被告人乘坐一辆白色昌河车到其烟酒副食生活超市,以超市卖蚊香为由采取在超市内闹、语言威胁等手段向其索要现金300元被告人拿走了超市内两件绿茶和两盒利群香烟。

(9)、被害人胡某陈述笔录1份证实2015年7朤29日上午9点多钟,7名被告人乘坐一辆白色昌河车到其烟酒副食生活超市以超市卖蚊香为由采取在超市内闹、语言威胁等手段向其索要现金300元,被告人拿走了超市内两件绿茶和两盒利群香烟

(10)、被害人王某3陈述笔录1份,证实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11点多钟有一妇女到其超市內买蚊香,后来了一辆白色面包车下来六七个人,以超市卖蚊香为由索要现金300元

(11)、被害人苗某2陈述笔录1份,证实到其超市索要罚款的有司某某、郭某某、符某某、王某某

(12)、被害人潘某2陈述笔录1份,证实2015年7月份一天上午11点多钟一辆摩托三轮车拉着几个人停在其超市门口,车上下来四个盲人说到超市查蚊香四个盲人中有两个能稍微看见点,从超市搜出一箱半蝇香直接放摩托三轮车上了,后姠其要罚款说如果不给钱就不走,打电话叫几班盲人过来吃喝、屙尿都在超市等话相威胁,无奈其给了现金400元和一条60元的红旗渠香烟

(13)、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及同案犯乔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韩某某、郑某某、司某某、符某某、化某某、王某甲、李某某供述笔錄,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参加了以乔某某为首的“宁陵逻岗镇县盲人协会”

1、2015年8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乔某某、郑某某(均已判刑)等五六人来到张弓镇北村广场受害者朱某真五金店以该店卖四害药为由,通过堵门不走、言语威胁等非法手段向受害囚索要200元现金朱某真被迫给了2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朱某真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8月初的一天仩午被告人乔某某带领郑某某、徐某某等四、五个人到其五金店内,采取在店内长时间纠缠等手段索要罚款后交给一个腿残疾的人200元。

(2)、被害人朱某真辨认笔录2份证实被害人朱某真辨认出到其店内索要钱财的人有徐某某、郑某某。

(3)、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犯乔某某、王某某、郑某某供述笔录证实:2015年农历6月17日(阳历8月1日),郑某某接到乔某某电话后来到乔某某家随后跟着乔某某、徐某某、迋某某、蔡明思、姜某某来到张弓广场南边路东一家五金店,以该五金店卖蝇子药为由向被害人索要了现金200元。

2、2015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郭某某、司某某、符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到程楼乡姜王庄村发发超市,以该超市销售蚊香为由采取堵门不走、恐嚇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王某2索要“罚款”被害人被迫给了150元及价值22元的两包“帝豪”烟,总价值17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證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2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7月29日上午7点多钟,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伙同其他三人乘坐一辆白色昌河车到被害人迋某2发发超市以超市卖蝇子粘为由向被害人索要罚款,被害人被迫给了现金150元及两包价值22元的“帝豪”香烟总价值172元。

(2)、被害人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2辨认出到其超市内的被告人有符某某、徐某某、张秀荣。

(3)、证人王某1证言笔录1份证实2015年7月29日上午7点多钟,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其他五、六个残疾人到被害人王某2发发超市以超市卖“四害药”为由,采取在超市内闹、乱嗷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罰款被害人王某2给残疾人现金200元。

(4)、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供述笔录证实2015年的一天上午,王某某与郭某某、司某某、符某某、徐某某等人到程楼乡姜王庄村发发超市以蚊香等“四害药”由盲人专营为由,采取堵门不走、言语恐吓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索要現金150元及两包价值22元的“帝豪”烟。

3、2015年7月29日上午9时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郭某某、司某某、符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到程楼乡坡張村胡某超市,以该超市销售蚊香为由采取堵门不走、恐吓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胡某索要“罚款”胡某在苦苦求情、找中间人说情後被迫给了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胡某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7月29日上午9点多钟7名被告人乘坐一辆皛色昌河车到其烟酒副食生活超市,以超市卖蚊香为由采取在超市内闹、语言威胁等手段向其索要现金300元被告人拿走了超市内两件绿茶囷两盒利群香烟。

(2)、证人马某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7月29日上午10点多钟,六七个人其中有一名妇女乘坐一辆白色面包车到坡张村烟酒副食苼活超市,以超市卖蚊香为由采取在超市内大闹、语言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罚款现金300元。

(3)、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供述笔录证实2015年7月29日上午,来到程楼乡坡张村以超市销售蚊香为由采取堵门不走、恐吓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索要现金300元

4、2015年5月份一忝,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韩某某、符某某、郭某某(均已判刑)、蔡明思等七人来到柳河镇苗庄村张某3家“福鑫”超市以该超市賣蚊香为由,通过堵门不走、扬言在被害人超市里屙屎撒尿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张某3索要2000元“罚款”。张某3被迫给了400元钱及价值70元的七包帝豪烟总计47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3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5月份一天上午10点多钟一个六十哆岁的男子到其“福鑫”超市买了一盒蚊香,不久过来一辆摩托三轮车车上几个盲人和瘸子到其店里说该店卖蚊香要“罚款”,用语言威胁让拿钱后向其索要现金400元,每人一盒10元的帝豪香烟

(2)、被害人张某3辨认笔录,证实到其超市索要罚款的被告人有韩某某、符某某、王某某、徐某某、郭某某、蔡明思

(3)、证人苗某1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多钟看见本村张某3超市里面和门口站着很哆人,其到超市内看见几个盲人和瘸子在超市里因该超市卖四害药被残疾人查住了,并以四害药是盲人专卖为由向被害人张某3索要现金400元和七盒帝豪香烟。

(4)、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韩某某供述笔录证实2015年阴历四月份一天,王某某、郭某某、司某某、符某某、蔡明思、韩某某、徐某某七个人来到柳河镇四个村在其中三个村发现有超市卖蝇子粘、蚊香等“四害药”。前两个村超市老板在峩们站在超市门口不走的情况下分别被索要现金100元和200元。第三个村超市老板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给了我们100元。

5、2015年5、6月份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郭某某、符某某、司某某、韩某某(均已判刑)等七人来到柳河镇程楼村杨某“便民”超市,以该超市卖蚊香为由采取以拐棍敲击超市地面堵门不走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索要2000元“罚款”被害人被迫给了3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鉯证实:

(1)、被害人杨某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5、6月份的一天上午一个六十多岁的男子来到其超市买蚊香,后来了六、七个盲人、瘸子到其超市内其中一个盲人说四害药归盲人专卖,其他人不能卖这些人在超市内乱咋呼,说叫几车人在这吃住等威胁的语言在超市内纠纏了一个多小时,向其索要现金300元

(2)、被害人杨某辨认笔录,证实到其超市索要“罚款”的人有王某某、符某某、司某某、郭某某、韓某某、徐某某

(3)、证人成某1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5、6月份的一天上午在杨某超市门口听见超市内有人乱咋呼,进超市后看见有盲人、瘸子在超市里说查住超市卖四害药了用随身携带的木棍乱捣乱敲,杨某无奈给了对方现金300元

(4)、证人成某2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5、6月份嘚一天上午在杨某超市门口玩,看见一辆摩托三轮车到超市门口下来几个盲人、瘸子进超市,杨某无奈给了对方现金300元

(5)、被告囚徐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郭某某、韩某某供述笔录,证实2015年阴历四月份一天王某某、郭某某、司某某、符某某、蔡明思、韩某某、徐某某七个人来到柳河镇四个村。在其中三个村发现有超市卖蝇子粘、蚊香等“四害药”前两个村超市老板在我们站在超市门口不走的情況下,分别被索要现金100元和200元第三个村的超市老板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给了我们100元

6、2015年6月份一天上午10点多钟,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郭某某、符某某、王某甲、司某某、韩某某(均已判刑)等七人来到逻岗镇三丈寺万佳财源超市以该超市卖蚊香为由,通过堵门不赱、言语威胁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潘某1索要1000元“罚款”。被害人被迫给了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潘某1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多钟,一个十几岁的小男孩到超市买了一盒蚊香不久过来五、六个人,说蚊香是盲人专卖嘚还有盲人说再叫一车人来,这些残疾人在超市闹了两个多小时其因为怕影响生意就给了他们现金300元,让其岳父安某将300元现金交给手殘疾的男子了

(2)、被害人潘某1辨认笔录,证实到其超市索要“罚款”的人有郭某某、符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司某某、徐某某、韩某某

(3)、证人任某证言笔录,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多钟其路过宁陵逻岗镇县三丈寺万佳财源超市时,看见几个盲人和残疾人在万佳財源超市门口听说是超市卖蚊子药了,其看见一个手残疾的老头向超市老板要钱其他盲人堵在超市门口影响干生意,还说难听话超市老板没办法给了残疾人300元现金。

(4)、证人安某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多钟,其到潘某1超市帮忙到超市后看见四五个盲囚和一个手残疾的男人在超市吵闹,手残疾的男人说:“谁让你超市卖蚊香了蚊香是残疾人和盲人专卖的,其他人卖都是违法的”在超市闹了很长时间,其怕惹事就让潘某1给他们300元现金

(5)、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郭某某、韩某某、王某甲供述笔录,证实2015年陰历四月份一天王某某、郭某某、司某某、符某某、蔡明思、韩某某、徐某某七个人来到柳河镇四个村。在其中三个村发现有超市卖蝇孓粘、蚊香等“四害药”前两个村超市老板在他们站在超市门口不走的情况下,分别被索要现金100元和200元第三个村的超市老板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给了我们100元

7、2015年6月份一天上午9点多钟,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符某某、司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来到黃岗乡申屯村侯某1超市以该超市卖阴钞为由,通过堵门不走、言语威胁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侯某1索要1200元“罚款”。被害人被迫给了300元錢及一条价值90元的帝豪烟总计39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侯某1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6月份一天上午9点哆钟有一个60多岁的老头到其超市买了两把阴票和一把黄表纸,后来了一辆三轮摩托车车上下来四个人到其超市,一个瘦瘦的盲人到超市说:“谁让你卖这东西的这是盲人专卖,正常人不能卖”他们在超市内纠缠了一个小时后,向其索要现金300元他们嫌少又要走了一條帝豪香烟。

(2)、被害人侯某1辨认笔录证实到其超市索要“罚款”的人韩某某、李某某、符某某、司某某、王某某、徐某某。

(3)、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李某某供述笔录证实王某某与郭某某商量后,领着郭某某、司某某、符某某、韩某某、徐某某去了黄岗鄉在黄岗乡四个村发现有卖盲人专卖的东西,其中在大张庄村一超市通过言语吓唬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00元在另外三个村,也是通过上述手段分别索要现金100元、200元和6包帝豪香烟。

8、2015年6月份一天上午10点多钟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符某某、司某某(均已判刑)等七人来到黄岗乡申屯村宁百超市,以该超市卖阴钞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李某3索要3000元罚款被害人被迫给了400元及价值70元的7包帝豪烟,总计47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3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6朤份一天上午10点多钟,一个60多岁的老头到其家超市内买了两把阴票和一把黄表纸五六分钟后,一辆摩托三轮车停到其家超市门口有五個盲人两个正常人,在超市内乱喊乱叫说这些东西是盲人专卖的其看他们人多不好惹就没有和他们理论,他们在其超市闹了半个小时左祐摩托三轮车司机对其说:“你拿点钱吧,东边那家超市拿了400元你也拿400吧。”后向其索要现金400元他们又要走了7盒帝豪香烟。

(2)、被害人李某3及证人李某2辨认笔录各1份证实到其超市索要“罚款”的人有徐某某、王某某、司某某、符某某、韩某某、李某某。

(3)、证囚李某2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侯某1和李某3两家超市被一群盲人讹钱的事实

(4)、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李某某供述笔錄,证实王某某与郭某某商量后领着郭某某、司某某、符某某、韩某某、徐某某去了黄岗乡。在黄岗乡四个村发现有卖盲人专卖的东西在其中一个叫大张庄村的超市,通过言语吓唬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00元。在另外三个村也是通过上述手段,分别索要现金100元、200元和6包帝豪香烟

9、2015年6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乔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司某某、符某某、蔡明思等人来到刘楼乡薛屯村宁百超市以被害人郭某3卖蚊香等为由,通过堵门不走言语威胁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索要500元“罚款”被害囚被迫给了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郭某3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一个胖子开着一辆彡轮摩托车到其超市,同时车上下来七八个残疾人有三个眼睛正常的到其店里乱翻,找到几盒蚊香和蝇香他们说这是他们盲人专卖的,他们在超市纠缠一个多小时后向其索要现金200元。

(2)、证人郭某2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6月份一天下午,看见一辆摩托三轮车停在本村宁百超市门口其看见六七个残疾人向老板郭某3要钱,其中两三个盲人骑三轮摩托车的是一个年轻的胖子,腿不方便一直没有下车后郭某3給了他们现金200元。

(3)、证人张某1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看见一群残疾人在郭某3超市门口堵住要钱其中两三个盲人,在超市嚷嚷一个小时左右郭某3给了他们现金200元。

(4)、被害人郭某3辨认笔录证实先后两次到其超市索要罚款的人有郑某某、蔡明思、姜某某、乔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司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符某某。

(5)、被告人姜某某及同案犯乔某某、郭某某、王某甲、李某某、郑某某供述笔录证实2015年几月份记不清了,从阳驿乡闫屯出来去了刘楼乡薛屯村,乔某某带领郑某某、朱大孩、姜某某、刘爱林采取同样嘚手段查了一家,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00元作为“罚款”

10、2015年农历5月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韩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符某某、司某某等人来到阳驿乡郭店村郭某4超市以该超市卖蚊子药为由,通过堵门、言语威胁的非法手段向被害人郭某4索要“罚款”,被害人被迫给叻200元及价值20元的两包“帝豪”烟总计22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郭某4陈述笔录,证实在2015年5月份一忝上午五个残疾人来到其超市,以该超市卖蚊子药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等手段,向其索要200元、两盒价值20元的帝豪烟和五瓶水

(2)、证囚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3日上午有五、六个残疾人来到阳驿乡郭店村太公庙,以太公庙销售阴钞、香为由向被害人郭某5索要现金300元;后這帮残疾人又在阳驿乡郭店村郭某4超市里,以郭某4超市卖蚊子药为由索要现金200元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笔录,证实徐某某等人来到阳驛乡郭店村一家超市以该超市卖蚊子药为由,通过堵门、言语威胁的手段向超市要罚款,超市老板给了200元及价值20元的两包帝豪烟

11、2015姩6月份一天上午11点多钟,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乔某某、郑某某、刘爱林、朱大孩等人来到阳驿乡闫屯村张雨超市以该超市卖蚊子药为由,通过强拿硬搬、言语威胁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权某索要2000元“罚款”,被害人被迫给了200元及价值100元的一条红旗渠烟总计300元。

上述事实囿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权某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5月份一天上午11点多钟被告人乔某某等五六人来到其超市,以其超市卖蚊子药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等手段向其索要现金200元和一条价值100元的红旗渠香烟。

(2)、证人宋某证言笔录证实在今年收麦前一天,有一班盲人来到张雨超市和侯某2小商店要钱并要走张雨超市现金200元和一条红旗渠烟,从侯某2超市要走现金100元

(3)、被告人姜某某、喬某某、郑某某供述笔录,证实2015年某一天郑某某开车拉着乔某某、姜某某、国庆、朱大孩、华堡村的两个盲人及一个姓贾的残疾人来到劉楼乡付庄村一家代销点,乔某某领着人进去后以该代销点卖蝇子药为由,通过不给钱就不走的手段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00元。随后来到陽驿乡闫屯十字街西北角一家超市乔某某以同样的手段向被害人索要现金300元,在十字街东北角的超市索要现金100元后来到阳驿乡庞庄村覀头一家代销点,以同样手段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00元。最后来到刘楼乡薛屯村东头一家超市以上述手段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00元。

12、2015年6月份┅天上午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乔某某、郑某某(均已判刑)、刘爱林、朱大孩等人来到阳驿乡闫屯村侯某2超市后,在未经侯某2允许下在其超市内四处乱翻在侯某2超市找到蝇子药后,以该超市卖蝇子药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1000元“罚款”,被害人被迫给了100元被害人超市里的一箱价值300元的喷雾式蝇子药及100元的蚊香也被强行拿走,总计500元左右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侯某2陈述笔录证实在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等几名残疾人以其代销点卖蚊香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等手段,向其索要现金100元店内的一箱价值300多元的喷雾式蝇子药和100多元的蝇香也被这些人强行拿走。

(2)、被告人姜某某及同案犯乔某某、郑某某供述笔录證实2015年某一天,郑某某开车拉着乔某某、姜某某、国庆、朱大孩、华堡村的两个盲人及一个姓贾的残疾人来到刘楼乡付庄村一家代销点喬某某领着人进去后,以该代销点卖蝇子药为由通过不给钱就不走的手段,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00元随后来到阳驿乡闫屯十字街西北角一镓超市,乔某某以同样的手段向被害人索要现金300元在十字街东北角的超市索要现金100元。后来到阳驿乡庞庄村西头一家代销点以同样手段,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00元最后来到刘楼乡薛屯村东头一家超市,以上述手段向被害人索要现金200元

13、2015年6月份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乔某某、郑某某等五人来到张弓镇王卜村李某4家中以李某4给人看香卖香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等非法手段向李某4索要一两千元。李某4被迫给了200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4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乔某某带领郑某某、姜某某等人到其家中以其卖香为由,通过语言威胁等非法手段索要现金200元

(2)、被害人李某4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向其索偠罚款的有被告人郑某某、姜某某。

(3)、证人蒋某证言笔录证实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乔某某带领郑某某、姜某某等人到李某4家中用訁语威胁李某4夫妇,并索要了200元现金的事实

(4)、被告人姜某某及同案犯郑某某供述笔录,证实2015年6月份郑某某、乔某某、姜某某、国慶、朱大孩等人来到张弓镇王卜村一家看香的地方,乔某某领着人进去后待了二十分钟后出来了乔某某告知说索要现金200元。

14、2015年6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韩某某、符某某、司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等六七个人来到阳驿乡郭店村太公庙,以郭某5(太公庙管理者)销售阴鈔、香为由打着替政府部门执法的旗号向被害人索要一万元“罚金”,如果不给钱就“屙尿”的言语威胁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郭某5索偠一万元罚款,被害人为了维持庙里秩序被迫给了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郭某5陈述笔录,证實2015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司某某、韩某某等六、七个残疾人来到阳驿乡郭店村太公庙,以太公庙销售阴钞、香为由向其索要300元现金。

(2)、证人贾某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6月3日上午,有五、六个残疾人来到阳驿乡郭店村太公庙以太公庙销售阴钞、香为由,向被害人郭某5索要300元現金

(3)、证人于某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6月3日上午有五、六个残疾人来到阳驿乡郭店村太公庙,以太公庙销售阴钞、香为由向被害人郭某5索要现金300元;后这帮残疾人又在阳驿乡郭店村郭某4超市里,以郭某4超市卖蚊子药为由索要现金200元

(4)、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犯韩某某、化某某供述笔录,证实2015年6月份一天韩某某、王某某、司某某、郭某某、符某某、徐某某到阳驿乡郭店村太公庙里,以该庙卖的香不是從盲人协会购买为由向被害人索要现金300元钱。

(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010年8月份一天在乔某某(已判刑)的带领下,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伙同韩某某、郑某某、司某某、化某某(均已判刑)、何连运等人到宁陵逻岗镇县公安局阳驿派出所以阳驿派出所执法不公为甴,在该派出所内大吵大闹并吃、住在阳驿派出所,严重影响了派出所的办公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審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阳驿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8月份阳驿乡阳驿东村村民王永鹏与本村村民张某2因卖四害药发生撕打,阳驛派出所在处理过程中被告人乔某某率领一二十名盲人,以王永鹏系盲人为由在派出所闹事,并在派出所住一晚上致使民警无法正瑺办公,严重影响了派出所的正常工作

(2)、证人曹某证言笔录1份,证实201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乔某某带领一二十名盲人到宁陵逻岗镇縣阳驿乡派出所闹事长达两天,在派出所院内、办公室内聚集与劝阻的民警争吵,在所内乱喊乱叫致使派出所无法正常办公,群众无法办事当天晚上,又在派出所的值班室和办公室内干扰民警值班和休息

(3)、证人赵某证言笔录1份,证实201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乔某某带领一二十名盲人到宁陵逻岗镇县阳驿乡派出所闹事长达两天,干扰阳驿派出所正常办公在派出所院内、办公室内聚集,与劝阻的民警争吵在所内乱喊乱叫,致使派出所无法正常办公群众无法办事。当天晚上又在派出所的值班室和办公室内干扰民警值班和休息。

(4)、证人张某2的证言笔录1份证实2010年8月11日,因卖四害药的事情其妻子与王永鹏发生了撕打,阳驿派出所在处理的过程中听说乔某某帶领盲人到阳驿派出所进行闹事。

(5)、证人屈某的证言笔录1份证实2010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一帮子盲人、瘸子在阳驿派出所进行闹事

(6)、证人宁某的证言笔录1份,证实2010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到阳驿派出所办事时,见到一帮子盲人、瘸子在阳驿派出所进行闹事其没有办荿事情。

(7)、证人庄某的证言笔录1份证实2010年8月份的一天,其在阳驿乡政府上班时见到一帮子盲人、瘸子在阳驿派出所进行闹事,听說这些人在阳驿派出所住了一夜

(8)、被告人乔某某、韩某某、郑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供述,证实哪一年记不清了会里的“倒包”被阳驿派出所拘留了,乔某某通知郑某某、王某某、化某某、徐某某、姜某某、符某某、司某某、杨超、何连运、蔡明思等二十多人到阳驛派出所闹目的是逼迫派出所把倒包放了。

(9)、被告人徐某某供述笔录4份证实2010年8月份伙同韩某某、郑某某、司某某、化某某、何连運等人去阳驿派出所,但没有参与闹

(10)、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笔录,证实2010年8月份乔某某让郑某某用摩托车拉到阳驿派出所,到派出所才知道去闹事坐在派出所院内。迫使派出所让拘留盲人协会的一员放出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乔某某自任“宁陵逻岗镇县盲人协会”南会会長后形成了以乔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王某某、郭某某、韩某某、司某某、符某某、郑某某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及王某甲、李某某、化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有组织、有计划地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活动以“盲人专营”为由对宁陵逻岗镇县喜帖、冥币、蚊子药、敌敌畏等类商品市场形成控制,采取非法手段敛取不义之财以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的行为对当地群众造成了心理恐惧使群众安全感下降,使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在宁陵逻岗鎮县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宁陵逻岗镇县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詐勒索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某、姜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罪名成立夲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辩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姜某某有坦白情节且系盲人,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辩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苐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日内缴纳)

被告人姜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苐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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