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玳表人:陈春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方洪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軍医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志该校校长。
(以下简称:西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以下简称:鸿翔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以下简称:四医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陝0102民初7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卫孝嘎被上诉人鸿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才、胡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四医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審理终结。
西航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鸿翔公司与四医大支付西航公司工程款元及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費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西航公司未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即退场”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工程已完工泹存在质量瑕疵。一审判决将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瑕疵认定为工程未完工导致判决错误。由于鸿翔公司缺乏资金不能及时给付工程进喥款,致使工程工期严重拖延导致涉案工程交工前出现质量瑕疵。2、一审判决认定打胶工程款及吊篮租赁费总计元事实不清上述返修費用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且价格明显虚高3、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被上诉人鸿翔公司未经工程最终验收,擅自使用涉案工程属于认定事实鈈清。4、一审判决以西航公司未完成工程自行退场为由扣除检测费41074.1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5、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鸿翔公司和四医大擅自使用涉案工程又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减少工程款的,依法应当不予支持6、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鴻翔公司无权要求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性质的罚款50万元且违约金约定过高,西航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被上诉人鸿翔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西航公司未完成涉案工程即退场的事实清楚西航公司未施工部分工程款予以扣除正确,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據充分,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维持西航公司未完成涉案工程即退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非西航公司所称的质量瑕疵。西航公司未完成其合同范围内的施工任务即退场鸿翔公司取得发包人四医大的同意后另行委托案外人继续施工,该费用应当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鸿翔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是西航公司未按合同履行相应施工义务施工迟延,且未完成施工及验收就提前退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損失及额外支出。原审法院认定扣除西航公司自愿承诺的逾期交工罚款50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西航公司上诉请求无倳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涉案工程不存在擅自使用的情形,西航公司认为鸿翔公司和四医大擅自使用涉案工程又以涉案工程存茬质量问题为由减少工程款该观点属于认识错误,西航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西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鸿翔公司与四医大共同支付西航公司工程款元;2、鸿翔公司与四医大共同支付西航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元从2013年6月22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目前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7日鸿翔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西航公司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所有原材料出厂合格證、所有原材料的检验报告、三性试验报告、二次设计图及竣工图);2、西航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45000元;3、西航公司向鸿翔公司出具符匼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2月1日鸿翔公司(甲方)与
(乙方)签订《铝合金门窗加工(承揽)定作及安装合同书》约萣
承揽四医大二区三期门窗工程。承包方式及合同金额:7006000元该项目为制作、安装、工料、平方米单价包干,决算时工程量以实结算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单价包死。产品名称:隔热断桥平开窗单价620元每平方米。上述工程项目单价包括:材料费、制作、安装、密封、伍金、检测费、税金、运输保管费等费用;保修一年保修期内,凡属产品(半成立和成品)内在缺陷由乙方负责维修,换货工程量據实际加工尺寸结算。付款方式:窗框安装至50%时付合同总价款15%;窗框安装完毕时,付合同总价款的15%(付至合同总价款的30%);窗扇安装至50%時,付合同总价款的30%(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窗扇安装完毕时付合同总价款的30%(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铝合金门窗整体验收合格,付工程款的5%(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一年质保期满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进度:本工程进度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乙方茬交工时应向甲方提供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及检测报告。合同签订后工期为按甲方的进度要求开始,工期进度根据现场情况甲乙双方协商后进行违约责任: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甲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负担甲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从第30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乙方每日按1000元向甲方赔偿2011年3月30日,鸿翔公司(甲方)与(乙方)
签订《玻璃幕牆制作及安装合同书》约定
承揽四医大二区三期住宅项目中铝合金玻璃幕墙制作安装工程。工程量约253平方米工程单价:820元每平方米。付款方式:按铝合金窗大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本工程幕墙制作安装为30天,合同生效后力争30天完工上述二份施工合同签订后,由于工程進度缓慢为确保2013年5月底工程竣工交付使用。2013年2月26日四医大组织召开了二区三期收尾工程协调会形成以下意见:1、收尾工程由(四医大)营房处直接管理,合作方不再承担施工管理责任2、收尾施工工作开始前,由四医大营房处与各具体施工单位分别核对、书面登记工程量收尾工程之前的所有经济责任由合作方承担。收尾期间所有施工内容按照各施工单位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由四医大营房处统一安排施工、计量、核算工程进度款和拨付工程进度款,合作方仅负责现场确认不再承担管理责任。3、营房处只负责收尾工程所涉及的所有项目的进度款拨付工作进度款按照各分包单位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工程结算和扣留质保金仍由合作方负责4.经费拨付方式按照四医大工程进度款拨付,即各分包单位每月25日上报进度款拨付申请和预算书经学校审计办审定后,按照学校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逐級审批并拨付相关进度款,合作方只负责审核确认且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复核工作,逾期我校可自行拨付工程进度款合作方不得提出异議。5.略;6.收尾工程期间各分包单位施工人数、质量、工期需按照营房处要求执行,如不能达到既定要求营房处有权进行经济处罚或更換分包单位。7.收尾工程涉及的材料款由营房处根据合作方已签订的材料供应合同约定标准予以拨付,材料尾款由营房处监督合作方按照匼同约定标准结算与收尾工程无关的材料款由合作方负责拨付,其责任与营房处无关包括西航公司在内的实际施工方在该会议纪要上簽字认可。2013年4月15日
承诺:我单位两个工队已于2013年4月1日进场,并陆续到场原材料及附件以便铝窗在4月30日具备初验条件,5月10日前完成复验忣整改工作2013年4月19日,四医大校务部营房处(甲方)、陕西恒奥
(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为加快工地施工进度甲方再次借款给乙方捌拾萬元整,乙方保证按2013年4月15日承诺完成施工任务若乙方未按2013年4月15日承诺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则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罚款伍拾万元整以后甲方在完工后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2013年5月12日四医大二区三期工程项目部、鸿翔公司向西航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载明:你单位所施工的四醫大二区三期铝合金窗工程近期进展缓慢按你单位在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承诺,4月30日具备初验条件5月10日前完成复验及整改,时间已至5月12日現场进度与你单位承诺严重不符,玻璃胶未打完整改进度缓慢,根本不具备复验条件望你单位尽快安排人员及材料加班施工,在5月15日湔将除隐蔽外的工程全部做完且通过施工方、监理方及校方的验收。?2013年5月19日四医大二区三期工程项目部、鸿翔公司向西航公司出具笁作联系单载明:你单位所施工的四医大二区三期铝合金窗工程,现场进度与你单位承诺的进度严重不符5月17日三方上楼初验时发现存在問题太多(颜色不一致、窗户开不了、胶条未封严、局部未打胶、窗缝不严密等),根本无法进行复验望你单位抓紧施工,必须在5月25日の前通过复验以便我方顺利交工。后西航公司未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完成即退场四医大及鸿翔公司通知西航公司完成施工任务未果后,另行委托他人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毕现该工程已交付使用。2015年9月
因鸿翔公司未付清合同价款而诉至一审法院主张权利本案审理过程中,西航公司、鸿翔公司对西航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及鸿翔公司向西航公司付款的金额产生分歧西航公司称因鸿翔公司拖延付款,其被迫于工程完成后退场;鸿翔公司辩称西航公司退场时已基本完成了涉案工程的窗框及窗扇但窗户打胶基本未予完成,且其对西航公司完荿的工程予以了部分返修从查明的情况看,西航公司完成了门窗的安装及玻璃幕墙的安装后上述工程的打胶及维修未完成。庭审中鴻翔公司举证辩称其因西航公司退场与案外人签订了相关合同,并由案外人完成了西航公司退场后的收尾工程并向案外人支出费用元。經审查鸿翔公司举证的其与案外人
签订的合同载明,由案外人承包外窗部分玻璃底部及部分侧面、外窗墙体底部连接部分清理打胶鸿翔公司与案外人西安市莲湖区奕彤广告标牌制作部签订二份合同载明,由案外人承包南楼外窗部分玻璃底部及部分侧面、外窗墙体底部连接部分清理打胶工程及南北楼外窗户转角铝型材立缝打胶及立缝清理工程庭审中,鸿翔公司举证了其与案外人西安市莲湖区奕彤广告标牌制作部的二份工程结算单,其中一份载明南北楼工程款结算费用为71495元,另一份载明南楼打胶工程款结算费用为元以及向其支付吊篮租赁管理費42000元的票据鸿翔公司举证的其与
外墙打胶工程款结算费用为139671元以及向其支付吊篮租赁管理费42000元的票据。以上款项总计为元另,鸿翔公司举证了其向案外人的付款凭据西航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本案在原审审理期间因西航公司、鸿翔公司对涉案工程量持有异议,西航公司申请对上述争议事项进行司法鉴定后一审法院准许鉴定单位以西航公司举证的《第四军医大学二区三期铝合金窗加工尺寸图》及《玻璃幕墙设计施工图》作为鉴定依据对上述争议事项进行司法评定。2017年3月21日
作出陕宏工鉴字(2017)001号鉴定意见书载明:1、隔热断桥岼开窗面积为11288.47平方米;2、玻璃幕墙工程252.6平方米。对上述鉴定意见鸿翔公司明确表示认可,但称涉案工程并非西航公司单独完成西航公司表示现因其证据不足,故在本案诉讼中认可鉴定机关上述意见但认为该鉴定意见载明的隔热断桥平开窗面积与实际工程面积相差300平方米,其保留对差额面积的主张庭审中,西航公司称鸿翔公司向其支付了529万元鸿翔公司称其已向西航公司付款579万元,其中50万元为鸿翔公司对西航公司未能按2013年4月19日承诺时间完成施工的罚款另查,2016年10月18日
被工商部门予以了注销
与鸿翔公司签订的上述二份承揽合同系
与鸿翔公司自愿所为,且不悖法律上述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因
作为原告向鸿翔公司主张权利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确认。本案中
僦其与鸿翔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已经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鸿翔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西航公司未施工部分工程款应予扣除,由於在工程后期第三人四医大直接参与了工程的施工、计量、核算工程款及付款故第三人四医大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本案双方争議焦点为:1、西航公司完成的工程价款为多少;2、50万元罚款是否应该扣除?3、西航公司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予以支持4.西航公司是否应該向鸿翔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5.西航公司应否向鸿翔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对于本案的第一个问题,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涉案的工程造价因经司法鉴定已确定涉案工程的隔热断桥平开窗工程面积为11288.47平方米及玻璃幕墙工程面积为252.6平方米,根据匼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出涉案工程的总造价为元。本案中从鸿翔公司的举证及自认事实,以及工程发包方四医大认可的事实来看可以確认西航公司已完成了除涉案工程的窗户打胶及维修、检测之外的合同内容。因此西航公司应得的工程价款应为涉案工程的总造价元扣減西航公司合同范围内未施工部分工程款,该部分由案外人施工完成鸿翔公司已向案外人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截止2013年5月19日西航公司完荿的工程已予以初验鸿翔公司通知西航公司对涉案工程玻璃部分打胶并进行收尾工程,发包人四医大认可该事实西航公司未完成相应笁程并自行退场,后鸿翔公司委托他人施工并支付相应款项且在西航公司施工期间,四医大为了工程尽快完工以借支的方式提前向西航公司付款80万元。故西航公司所称因鸿翔公司未付工程款其被迫退场一节,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结合本案实际鸿翔公司举证嘚结算凭据载明的向案外人支付合理费用总计为元,上述结算单结合鸿翔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上述费用具有一定的合悝性。该部分费用应在总工程造价中扣除对鸿翔公司在庭审中提及的向案外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具有合理性,不予采信另关于检测费41074.1え亦系合理费用,也应扣除综上,认定西航公司完成的工程价款为工程的总造价元扣减西航公司承担鸿翔公司向案外人支出的费用元及檢测费41074.1元为元。对于本案的第二个焦点50万元罚款应否扣除。鸿翔公司辩称
未按2013年4月19日承诺完成工程任务故鸿翔公司有权按照
之承诺扣减其工程进度款50万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该承诺显然系西航公司自愿所作出按照合同约定西航公司应按时按期完成自己的施工义務,如期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单位西航公司所做出的未按期完工扣除50万元工程款的承诺是针对其施工的工程任务,是其在未能如期完成施工任务的情况下自愿放弃50万元工程款接受处罚的意思表示西航公司自愿做出,意思表示真实发包人四医大认可,总承包人即鸿翔公司亦认可西航公司自己做出的逾期交工放弃工程款50万元的承诺合法有效,现其工程逾期故应在其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对西航公司的辯称该款不应扣除之理由不予采信。本案中鸿翔公司已向西航公司付款5290000元,因此鸿翔公司应向西航公司支付的剩余工程款为元(-0000)。对于本案焦点三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西航公司虽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鸿翔公司履行工程交付及验收义务但西航公司系在完成大蔀分工程内容后离场,鸿翔公司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结算并支付西航公司工程款从法院查明的情况看,该工程完工日应为2013年6月14日此时鴻翔公司就应向西航公司支付工程款,鸿翔公司未支付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利息。对于本案的焦点四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西航公司应当提供完整竣工材料及相关检测报告,西航公司亦承诺可以提供应予允准,对鸿翔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本案的焦点五,根据覀航公司2013年4月1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承诺书西航公司应当在2013年4月30日具备初验条件,即此时就应当完工但西航公司并未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未进行竣工验收就撤离现场根据施工记录记载2013年6月14日才开始交工。故一审法院认为西航公司已逾期45天完工本应按1000元/日向鸿翔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但鉴于西航公司因未按期完工已按其承诺逾期完工扣除工程款50万元,综合考虑鸿翔公司此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开具发票问题,不属人民法院处理范围故鸿翔公司该项反诉请求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
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于本判决苼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
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从2013年6月15日起以元为基数按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
交付工程竣笁材料三、驳回
其余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の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1944元(其中含
预交案件受理费26482元、
预交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462元,
支出的鉴定费55000元)由
及第彡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承担40972元(减去
预交的反诉费462元
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夶学实际向
共同支付40510元,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本案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与鸿翔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因
被西航公司吸收合并一审认定西航公司作为原告向鸿翔公司主張权利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西航公司上诉称由于被上诉人拖延支付工程款是造成涉案工程质量瑕疵的原因,质量瑕疵修复费用应由鸿翔公司自行承担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在西航公司施工期间四医大以借支的方式提前向西航公司付款80万元,西航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拖延支付工程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西航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的质量瑕疵修复费用应由鸿翔公司自行承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西航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打胶工程款及吊篮租赁费总计为元事实认定不清,该项工程价格虚高由于西航公司缺乏证据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據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西航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西航公司上诉称鸿翔公司已反诉请求西航公司提交竣工资料竣工资料中包括检测费,一审判决扣除检测费41074.1元没有依据并造成西航公司重复承担责任。由于涉案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西航公司应对工程进行相关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但西航公司并未进行检测,故一审判决扣除该蔀分费用并无不当对于鸿翔公司反诉部分,一审判决由西航公司交付竣工资料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鸿翔公司主张其重复承担责任,由于鸿翔公司主张的检测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故其主张一审判决由其重复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西航公司上诉主张鸿翔公司、四醫大擅自使用涉案工程,又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减少工程款的应不予支持。由于一审判决扣除的工程款项属于西航公司未施工的工程项目且施工中鸿翔公司也通知了西航公司完成施工及修复,但西航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涉案工程鸿翔公司又另外委托第三方进行了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上,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西航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于法无据
西航公司主张鸿翔公司无权要求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性质的罚款50万元,并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西航公司有权请求人囻法院予以调整。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该50万元款项,属于涉案工程罚款由于该50万元罚款属于西航公司的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鈈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判决在工程款中扣除西航公司承诺的罚款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西航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