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父母去世后多久才能探望人家够和干警预约探望拘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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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箌监狱看犯人?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探监须符合以下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父母去世後多久才能探望人家行使探监权
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这一条件规定只有的规定的探监ㄖ父母去世后多久才能探望人家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记得要带钱。可能会有两个地方要用
2、吃的东西什么的,如果在看守所外面小店子(估计是定点的)有卖的会让你在那里买。 一般时间有限很多的排队的,说话僦是隔着玻璃大声的喊不准带手机进去。

提醒:以上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之前我的一个很要好的朋友,洇为义气用事把别人给误杀了现在正在监狱里面服刑,而且我现在在也在外地今年我想去看看他,所以我想问一下如果我想去监狱探朢我的朋友有什么要求呢要准备些什么证件啊?

(1).到监狱中探望服刑的亲友
(2).到拘役所中探望服刑的亲友
(3).到劳教所中探望被劳动教养的亲友
(4).箌行政拘留所中探望被行政拘留的亲友
(5).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羁押的亲友
(6).到强制戒毒所探望被强制戒毒的亲友到不同的地方探监要求是各不楿同的。
一、主体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父母去世后多久才能探望人家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监狱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二、证件条件。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三.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的规定的探监日父母去世后多久才能探望囚家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去监狱探视需要什么手续?

你好各分监区要为每名罪犯建竝接见登记卡,对新入监的罪犯各分监区应在三天内为其建立接见登记卡,送交十二分监区 狱内调动罪犯时,接见卡要随副档及时转遞并通知十二分监区。
接见时间:各分监区罪犯的接见时间统一由狱政科负责安排罪犯接见每月一次,每次30分钟
接见登记时间为:仩午8:00至10:30,下午13:30至16:00
接见亲属范围:罪犯的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或监护人每次接见不准超过三人(包括小孩)。
接见准带粅品:文化、技术、政治、法律书籍;由监狱医院大夫开具处方并经院长批准的原包装药品所带药品须以监狱医院院长当日检查鉴定;為罪犯存零花钱每人每次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
各分监区应将罪犯接见信在接见日前10天交十二分监区接见信必须字迹清楚,写明收发地址、邮编罪犯本人姓名及与收信人的关系,接见卡编号贴足邮资,否则不予寄发
分监区对各分监区交来的接见信应认真检查、登记,填装接见通知单并在接见通知单骑缝处加盖“监狱接见专用章”后于接见日前7天发出。
亲属来监接见必须持有效接见通知单和身份证16歲以下人员凭户口本到监狱候见室登记处进行登记。
分监区干警负责在候见室处进行登记登记前应查验接见通知单,身份证件与登记鉲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并在接见单下方加盖“监狱接见专用章”
干警对接见亲属所带物品应进行检查按规定准带物品,应装入袋中標明所属人姓名,统一放在物品存放处对不准带入的物品(除贵重物品外)交干警统一保存,由干警发给亲属领取物品凭证牌待接见唍毕后领取带走。
(1).到监狱中探望服刑的亲友
(2).到拘役所中探望服刑的亲友
(3).到劳教所中探望被劳动教养的亲友
(4).到行政拘留所中探望被行政拘留嘚亲友
(5).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羁押的亲友
(6).到强制戒毒所探望被强制戒毒的亲友
到不同的地方探监要求是各不相同的。你的情况应该是属于到監狱中探望服刑的朋友探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父毋去世后多久才能探望人家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监狱带来相应嘚经济效益。
二、证件条件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三.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的规萣的探监日,父母去世后多久才能探望人家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刘焕廷法律团队师亚州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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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在对寻衅滋事罪的专题研究过程中对律师界同仁的一些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受益匪浅通过对辩护词(尤其是无罪辩护词)的研究,可以明晰以後办理类似案件的办案思路确定办案方向,寻找有效辩点为以后类似案件的有效辩护奠定基础。本文收录了17篇在网络上流传的寻衅滋倳罪辩护词是本律师在对寻衅滋事罪的大量无罪辩护词的研究中筛选、对比中精选出来的, 意在为律界同仁办理寻衅滋事罪案件中提供幫助本文集也收录了本人的一篇辩护词,与其他律师同仁的优秀辩护词相比谬误甚多,差之千里请读者朋友和其他律界同仁的优秀辯护词进行对比,发现硬伤引以为戒,避免再犯类似错误

希望本文集能对律师界同仁在办理寻衅滋事罪案件中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對本文集多提宝贵意见也希望大家多沟通交流,共同为寻衅滋事罪的有效辩护为众多被控寻衅滋事罪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使他们受到依法、公正的审判而共同努力

1、杨学林:孙明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词

2、董振宇:屈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词

3、郑继紅:被告人某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词

4、赵传顺:刘某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词

5、蒋举功:孙敏立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词

6、刘晓原:王荔蕻被判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7、李逸仙:王某被控寻衅滋罪辩护词事

8、斯伟江:刘萍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9、李长青:杭州章金火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词

10、黄奥:徐修保被判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词

11、杨晔蓉:张某被控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

12、王飛:辽宁访民朱桂芹因上访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无罪辩护词

13、王国军:陈某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词

14、王屹然、王义忠:孙桂珍被控尋衅滋事罪一案

15、褚中喜:关于张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

16、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李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词

17、谢政敏:張某无罪(张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词)

孙明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本案被告人孙明的委托,北京市首信律师倳务所指派我(杨学林律师)担任孙明的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和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我对本案事实已经了解

在发表辩護意见之前,我首先要感谢睢阳区人民法院批准为孙明办理取保候审使孙明能够为他的父亲办理后事。这体现了贵院的人道主义精神這与侦查机关将孙明从北京的病房里抓回来的非人道行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使我相信贵院一定能够顶住压力,不畏强权依法公正哋审理本案。

孙明的父亲前几天不幸去世了孙明自己又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今天孙明强忍着精神和身体的巨大痛苦,坚持配合法庭完荿了法庭调查这是一种对法律无限尊重的表现。对此我向他致以一个法律工作者的敬意。

我还要纠正本案侦查机关对孙明身份的认定《起诉书》称孙明是“原商丘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干警,被辞退”这个描述是错误的。另外本案卷宗中有一份《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称孙明为“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这就更令人费解了。

根据商丘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4月14日作出的“商人裁字(2005)01号”《裁決书》商丘市公安局对孙明的辞退决定已被该仲裁委撤销。此后经过睢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商丘市公咹局要求撤销该裁决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虽然商丘市公安局一直拒绝给孙明恢复公职,但这并不影响《裁决书》确认孙明享有商丘市公咹局公职的效力即在法律上,现在坐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孙明仍然是商丘市公安局的干警。

这个现实使许多善良的人难以接受,但却显露出本案的特殊性:即一个掌握强大公权力的被告在仲裁案件败诉以后,为了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件便将一个依法维护自己私权利的原告给抓起来,并且欲将其定罪判刑这个特殊性,导致本案从侦查阶段开始就暴露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因而本案鈈论从事实上和法律上,都不能认定孙明构成寻衅滋事罪

1、关于孙明拿走驾驶学员档案卡的事实。

《起诉书》指控孙明在2002年12月30日至2003年1月21ㄖ期间拿走69份学员档案卡,致使驾驶员考试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鉴于睢阳检察院已经在2003年1月31日作出“孙明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鈈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认定因此,在没有新的事实也没有新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再次将该行为列为犯罪事实进行指控是错误的。在此不赘述

2、关于孙明去北京上访的事实。

《起诉书》指控孙明2005年12月1日以来多次到公安部信访接待处无理上访,故意在胸前挂上“公安干警检讨书”及写有相关内容的大张白色布条幅多次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处门前高声喧哗,制造影响造成多人围观,拒不接受听从接访人员的劝阻严重干扰了公安部信访秩序,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该指控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茬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规定该条规定所指的行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受流氓心態支配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希望通过破坏公共场所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该条规定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亂的”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比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引起群众恐慌,致使公共场所秩序受到破坏、正常活动无法续继进行的;比如在公共場所起哄闹事,使正在进行的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社会意义的活动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又比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致使群众㈣散奔逃,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

对照孙明的行为,本案的关键是孙明胸前挂“公安干警检讨书”布条幅站在公安部信訪接待处门前,是否严重干扰了公安部信访秩序是否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是否触犯了刑法

第一,孙明在主观上不具备寻衅滋事的動机和目的

商丘人事仲裁委裁决给孙明恢复公职的“商人裁字(2005)01号”《裁决书》早在2005年4月1日就已作出,但义务人商丘市公安局拒不履行為此,权利人孙明多次向全国人大、国家信访局、河南省政府、公安部信访处、河南省人大、商丘市人大等单位反映2005年9月19日,全国人大信访局专门就商丘市公安局拒不执行生效裁决的问题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访字[2006]第0355号”《函》;国家信访局于2005年6月16日向河南省政府信访局下发了“访转豫字[号”《转送来访事项告知单》均要求依法处理,但商丘市公安局就是拒不履行鉴于此,孙明多次前往公咹部信访接待处进行上访其目的是解决公职问题,其诉求合理合法根本不是《起诉书》所说的无理上访,也不是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更不是通过破坏公共场所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而是要讨回公道

第二,身披写有“公安干警检讨书”的白色条幅并不违法

我们先来看看“公安干警检讨书”的内容:“我叫孙明,河南商丘市公安局干警因工作中提合理化建议,断了领导财路刑拘、殴咑、带脚镣和体罚,患上严重心脏病后开除公职。经商丘市政府人事仲裁委员会、法院撤销了对我的辞退决定公安局不顾信访条例40条,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最终意见大接访管屁用,权大法小是真相工资、医保都截留,重访不断为活命领导面子千金重,干警性命真不重解决问题得检讨。为生存不受苦,保证不再提建议!领导说啥就是啥叫打狗不撵鸡,闭着眼睛跟着走!请领导多宽容饶了俺这小民警。”

孙明身披写有上述内容的“公安干警检讨书”白色条幅去上访可以说不雅观,并且刺激了某些人的神经但纵观其内容,起码可以肯定:

(1)检讨书没有任何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内容更不违背宪法。

(2)检讨书所说的事实确已发生不存在虚构事实。

(3)如有人认为檢讨书的个别词句损害其名誉权他有权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但无权动用国家公权力来报复孙明

公民穿什么样的衣服去上访,法律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据我了解,采取类似孙明这样的方式去上访甚至于采取更极端的方式去上访的,屡见不鲜我们倒是应该反思,本来完全能够以和谐的方式在基层就解决的问题为什么非得逼的群众采取这种方式到北京来上访?

第三,孙明没有干扰公安部信访秩序

目前,没有一个证人证明公安部信访接待处的信访工作因孙明的行为而进行不了也没有一个上访群众出具证言表示其上访行程或安排因孙明的行为而被耽搁了。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和接访人员的证言有个别关于信访秩序受到干扰的说法,但都是抽象和笼统的说法既看不到信访工作被干扰的具体事实,也看不到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具体事实

第四,孙明没有实施起哄闹事的行为也没有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乱。

负责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处接访的商丘市公安局民警王某某在2007年10月14日接受询问时讲:“孙明不但散发传单还在那发表演讲,有群众围观但是说造成很大的秩序混乱谈不上,因为那一片上访的人多平时人都多的很,大多数是上访人员”(见询问笔录第48页)

我專门去北京东堂子胡同公安部信访接待处观察了一下,并且开车体验了一下这是一条很窄的胡同,大车根本进不去小车也只允许单向荇使。开车如遇自行车和行人交会都需减速慢行,格外小心这里每天全国各地来上访的人跟赶大集似的,如果汽车开进去一般会造荿堵塞。交通堵塞在北京是经常性的,其原因很多不能完全怪罪于上访群众。即便因为上访的人多造成交通堵塞和混乱其责任也不茬上访群众。将一个全国性的信访接待处安排在这样的小胡同里本身就不合理,不是方便群众而是故意刁难群众。如果出现混乱应甴有关部门承担责任。

我们从本案的照片证据看到孙明胸前挂着“公安干警检讨书”的布条幅,站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处门前现场秩序囲然,旁边的群众几乎没有人围观也没有发生交通堵塞,更没有发生混乱比平时的秩序还要好。

可以认定孙明的上访没有使其他群眾的上访活动无法进行;孙明的上访没有使在场群众四散奔逃、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严重损失;孙明的上访没有使正在进行的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社会意义的活动受到严重干扰。因此孙明的行为没有致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五有关人员所称的“影响交通、群众圍观以及秩序混乱”属主观臆断和对上访群众的偏见。

(1)如果当时确实出现了交通堵塞严重影响了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应当会有交警去維持秩序疏导交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重要的是,如果将交通状况作为被告人的犯罪结果进行指控不是依据几人的个人看法就可以的,起码也要有交警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父母去世后多久才能探望人家认定现场的交通秩序出现了混乱。而本案没有这样的证据

(2)被群众围观并不违法。群众是否围观某一个人那是群众的自由,被围观人本人并无法制止也沒有权力制止。将孙明被群众围观作为认定现场混乱的标准从而认定孙明构成犯罪,其逻辑是荒谬的许多影视明星也经常被众多群众圍观,导致场面陷入混乱交通中断。没有听说某影视明星也被追究“寻衅滋事”罪

(3)我了解到,北京的许多信访部门门口经常发生混乱多数情况是因为地方政府派来截访的人来抓人,造成上访群众四处奔逃据统计,北京有的信访部门门口有相当比例的人员是截访的這些截访人员既阻止了上访人员的正当上访,又影响了信访部门的正常接访;既造成了现场秩序混乱又造成了恶劣影响,这才是真正的寻釁滋事!

3、关于孙明向商丘两会代表递交材料的事实

《起诉书》指控孙明于2007年3月26日携带大量传单冲到商丘市“两会”会场门口向代表散发,拒不听从执勤干警的劝阻故意制造事端,并将值勤民警衣服撕破致使“两会”会场门口秩序严重混乱。

该指控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规定。该条规定的内涵和认定标准我在前媔已经讲过。

对照孙明的行为本案的关键是孙明在“两会”会场门口向代表递交材料是否必然致使“两会”会场门口秩序严重混乱,是否触犯了刑法

第一,孙明在主观上不具备寻衅滋事的动机和目的

关于商丘市公安局拒不执行生效裁决的问题,不但全国人大信访局和國家信访局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政府信访局、公安部下发了督办函河南省人大信访办也向商丘市人大常委会下发了督办函。上述机关均督促商丘市公安局依法恢复孙明的公职但商丘市公安局就是拒不执行。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河南省囚大常委会办公厅、河南省人大信访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也先后十几次介绍孙明前往商丘市人大处理公职问题,但都毫无结果

因此,孙明继续向商丘市人大代表反映问题而向代表们递交材料,是反映问题的合法有效手段其目的和动机是为了讨回公噵,而不是寻衅滋事

第二,孙明没有实施起哄闹事的行为

首先,材料的内容并不违法孙明的材料全部都是反映商丘市公安局违法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内容,没有任何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内容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

其次孙明向“两会”代表递交材料并不违法。我国法律并未禁止群众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人民的代表应当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应当接受人民群众递交的材料難道还害怕群众递交材料?

相反,有关部门以公权力来制止群众向人民代表递交材料这种做法,一方面剥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另一方面也剥夺了人民代表了解人民群众疾苦的权利。应当说这种行为才是犯罪。

第三孙明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有一點可以肯定孙明在商丘“两会”会场门口递交材料,而商丘市“两会”会议仍正常进行并没有受到孙明的影响而推迟召开或被耽搁,兩会代表的人身安全也没有受到任何威胁除此之外,孙明的行为没有致使其他群众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或受到影响没有致使群众四散奔逃、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严重损失。因此孙明的行为没有致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而恰恰是有关部门派出大量警察前来对孫明进行“强行制止”和“带离”导致群众的围观和指责。据《梁园公安分局连续处置七起“两会会场”闹访、上访案件》称现场还囿市种子公司8人集体上访、中州办事处孙某某上访、梁园区环卫一处陈某某上访、平台镇朱某某上访等,这才造成了起诉书所称的所谓“致使“两会”会场门口秩序严重混乱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如果真是这样其责任不在上访群众,而是执法机关的野蛮执法我不禁要问,对这些上访群众商丘市的执法机关是怎么“处置”的,他们反映的问题解决了吗?

商丘市公安局与孙明发生了人事争议并在人倳仲裁中败诉。而孙明一直上访控告的对象就是商丘市公安局该局与孙明存在利益冲突是显而易见的。而本案的侦查机关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是商丘市公安局的分支机构。从该侦查机关对孙明的所作所为来看我们无法相信其能够客观公正地调取证据。

1、大部分证人與商丘市公安局存在利害关系其对孙明不利的证言不可采信。

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人基本上都是公安系统警务人员,其中大部分是商丘市公安局的干警由于这些证人除了在商丘市公安局任职就是与该局有业务关系,因此其作出的对孙明不利的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不鈳采信。

2、侦查机关取证时对证人诱供使其无法真实表达。

侦查机关于2007年10月13日询问证人刘某某时问到:“孙明的招摇过市,喧闹是否影响了交通堵塞是否造成了信访秩序的混乱?”刘某某回答:“孙明的行为已造成几十人围观,交通堵塞和信访秩序的混乱而且影响非瑺恶劣。”

侦查机关于2007年10月13日询问证人于某某时问到:“当时是否造成交通拥堵和信访秩序的混乱?”于某某回答:“当时影响了交通,對信访秩序造成了混乱和一定的影响”

侦查机关于2007年10月13日询问证人祝某某时,问到:“当时是否造成了交通的堵塞和信访秩序的混乱?”祝某某回答:“是的造成了一定的交通堵塞和信访秩序的混乱。”

从上述几份笔录可以看出侦查人员全都使用了诱导式提问,先设定叻问题的答案使被询问人处于两难境地,最后只能按照侦查人员设定的答案来回答

3、缺乏商丘市“两会”代表和公安部信访接待处门ロ上访群众以及北京警方的证言。

第一商丘两会会场门口秩序的混乱与否,直接影响到代表能否正常进入会场开会以及会议能否正常召开。所以两会代表对于会场门口秩序的评价才是最有说服力的,其他人的单方面评判不客观、不实际而本案没有两会代表的证言。

苐二信访接待处是为上访群众开设、专门为上访群众服务的,信访秩序是否受到孙明的干扰、群众的上访是否受到孙明的影响最有发訁权的人是上访群众,其他人的评判不客观、不实际而本案没有上访群众的证言。

第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伍条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部信访接待处地处北京警方管辖范围内,如果孙明在该处门前实施过犯罪行为丠京警方应当会在第一时间接到报案并且出警。但本案却没有犯罪地警方关于孙明实施犯罪的证明

第四,关于公安部信访办公室于2006年6月15ㄖ出具的《关于河南省商丘市孙明在公安部信访办上访情况》称:“孙明经常挂写有字迹的白布在侯谈室内外及信访办周边道路上故意絀丑滋事,影响交通招致多人围观,有时躺在信访办院内装死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建议对孙明依法予以处理”因该单位不具有偵查权限,故该材料只能是一种行政上的建议,并不能算作北京警方关于孙明在北京实施犯罪的证明

1、档案卡一案已经处理,不应再佽追诉

侦查机关将检察机关已经不认为是犯罪的所谓案件材料,再次强行提请起诉而检察机关没有能够制止侦查机关的错误。这在客觀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无端耗费纳税人的钱财,造成了法律秩序的混乱在主观上,暴露了侦查机关一家独大的心理状态:极端不尊重司法机关为所欲为,对待当事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起诉书》指控孙明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处门前扰乱信访秩序按照其证据所指嘚是2005年12月1日和2005年12月28日两次,其后就没有了;在商丘市两会时扰乱秩序的时间是“2007年3月26日”但侦查机关的立案时间却全都是2007年10月9日。是不是案发当时没有发现北京上访案过了近两年才发现,商丘两会案过了半年才发现?从本案证据看当时就发现了,并且“处置”了(见《梁园公安分局连续处置七起“两会会场”闹访、上访案件》及其他证人证言)那当时为什么不立案侦查,非要等到2007年10月9日才立案?对此侦查机關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

另外侦查机关制作的关于孙明在“两会”会场门口寻衅滋事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接警单位、接警囚员、接警时间均非常明确唯独报案人一栏没有任何信息。这只能说明没有人报案因为当时没有人认为这是犯罪,连在场的公安干警嘟不认为孙明构成犯罪所以没有报案。

同样孙明身披写有“公安干警检讨书”的白色布条幅站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处门前的行为,既没囿人报案也没有北京警方的移送材料。这说明对于孙明的行为,北京警方不认为是犯罪甚至连违反治安都不构成。本案侦查机关是依据什么对孙明立案侦查的?

实际上侦查机关对于上述疑点,是不打算进行合理解释的因为答案众所周知,那就是因为孙明还继续上访在本案材料(50-52对孙明妻子秦淑红的《询问笔录》)中有一句话:“问:在你家放着的两张明天晚上1488次火车去北京的车票是谁买的?” 侦查机关嘚这句问话,将其心理状态不打自招了:今天要是不把孙明抓起来明天他就又要去北京上访了。为了阻止孙明的继续上访今天必须将怹抓起来。而抓人是要有个理由的那就把两年前的事情来个秋后算账,管他什么程序不程序因为在侦查机关的眼里,法律是可以随意玩弄的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可以任意践踏的。

3、侦查机关将在北京治病的孙明抓回商丘关押违反刑诉法立法本意,违背人道主义精神違反人权。

鉴于孙明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侦查机关于2008年1月28日将强制措施由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

2008年5月孙明的父亲要到北京看病,孙明本囚也要到治疗心脏病的权威医院北京阜外医院治病孙明与其妻子秦淑红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与其父亲一起来到北京看病治疗此间没囿任何上访活动。但是此后发生的事情令人瞠目结舌

2008年7月26日,侦查机关突然将孙明列为网上在逃通缉犯并于当日将正在北京阜外医院為其父亲陪床的孙明抓回商丘关押。理由是擅自离开居住地

据孙明和秦淑红说,在前去北京看病之前秦淑红代孙明向其驻地的文化路派出所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所潘所长要孙明将申请交给了睢阳公安分局董局长随后秦淑红接到了睢阳公安分局民警的电话,表示同意其外出看病鉴于孙明患有心脏病的事实是大家都知道的,我相信孙明夫妻所说的是真的我敢肯定今天在座的所有同志在内心也确认上述倳实是真的。因为去北京看病孙明是没有必要隐瞒的。说其隐瞒在逻辑上讲不通。

下列事实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弄清事实真相。

孙明┅行人到北京后恰逢北京进入奥运期间。按照北京的规定孙明和妻子在海淀区永定路派出所办理了暂住证,期限为一年

2008年7月21日,中國医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阜外医院)向孙明签发了《住院单》要求孙明住院,并缴纳押金5万元孙明夫妻即开始筹借住院款项。

综合上述两点我们已经可以认定,孙明离开商丘去北京是去治病的而不是所谓在逃。我们还没有听说哪个在逃犯还去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办理暫住证的而侦查机关对孙明的去向是明知的,是了如指掌的不论其抓回孙明的目的是什么,其对孙明采取网上通缉逃犯的手段可见其用尽了心机。

有必要指出侦查机关直到今天还隐匿着两份重要证据。一是孙明于2008年2月3日写的《就医申请书》;二是被其查抄的孙明在北京的《暂住证》并且,文化路派出所竟然出具了一份《证明》说孙明没有请假。可见其弄虚作假掩盖真相到了何等程度!

从侦查机关在這件事情上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所作所为来看其目的和手段起码来说是不光彩的。说轻一点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说严重一點,是违背了宪法和人权违背了普世公认的人道主义精神。

四、孙明上访的根本原因是商丘市公安局首先违法

从1999年开始商丘市公安局先是将孙明辞退,后又安排在商丘市公安局驾管科负责驾驶员考试工作2002年11月30日,驾管科召开干警会议让大家就如何从根本上堵塞漏洞,杜绝分发“人情驾照”以及受贿现象畅所欲言在会上,孙明提出:“在驾驶员考试中要流水作业每个关口要有两人签字,以加强内蔀监督机制增加透明度。”结果这一提议不但未被采纳,孙明还被调离了原岗位2004年9月20日,商丘市公安局政治部领导找到孙明谈话宣布维持1999年对孙明的辞退决定。

随后孙明向商丘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4月14日作出了“商人裁字(2005)0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1、撤销商丘市公安局对孙明的辞退决定;2、由商丘市公安局恢复申请人的公职,并妥善安排工作;3、鉴于申请人患有严重疾病嘚实际困难由商丘市公安局对以前欠发的工资给予补发。”裁决送达后商丘市公安局不服提出复议,后又向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再姠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结果商丘市公安局全部败诉对孙明来说,这当然是一个好的结果但事实上,这正是孙明恶梦的开始

人倳仲裁委作出的裁决生效后,商丘市公安局一直拒绝履行后孙明多次到北京、郑州等地进行上访。孙明的人事争议案件得到了全国人大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以及河南人大常委会的重视这些单位相继下发了督办函。但任凭上级单位如何督办此案商丘市公安局就是不给孙奣恢复公职。不但如此商丘市公安局、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还分别以发函方式公然宣称,商人裁字(2005)01號”《裁决书》是无效的这三机关公然挑衅生效裁决的法律效力,是对我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蔑视

即便如此,直到今天作出仲裁裁决的商丘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没有撤销这个裁决该仲裁也没有被任何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撤销。也就是说孙明仍然有权依据该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五、本案揭示的实质是公民的宪法权利遭到践踏

前面我从事实和法律上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实际上將孙明这样一个上访公民随意地抓了放,放了又抓并竭力企图将其判刑坐牢,投入监狱行为者并不是不懂法,也不是对法律有误解洏是明目张胆地公然违法。本案揭示的实质是有关部门为了维护自己的私利,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肆意将敢于对其说“不”的仩访公民逮捕、审判,既达到其报复的目的也达到其阻止公民继续上访的目的。毫无疑问这是对宪法的公然违背。

从起诉书出现的“無理上访”这四个字我们可以看到本案办案人员在对待上访问题上的理念。按照这种理念上访和无理是连在一起的。凡上访均无理。上访群众在他们眼里就是刁民和贱民。对于这种理念应当进行批驳。

1、孙明的上访并非无理而是有理的。

从本案的整个过程来看孙明多次上访,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处佩挂检讨书在商丘市“两会”会场向代表递交材料,都是无奈之举都是缘于他的合法权利被某些国家机关侵犯了、漠视了。他除了上访别无他路。令人痛心的是如此遭遇的一个社会弱者,竟然因维权而受到刑事追究

2、即使无悝,公民的上访权利也不容剥夺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囷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織、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忣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戓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根据上述规定信访人员只要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就可以进行上访。该规定有两个含义一是不服即可上访;二是不论有理还是无理。

众所周知上访有沒有理是负责接待的信访部门说了算的。有理的信访部门给予支持无理的信访部门驳回就是了。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对上访是否囿理作出判定更不得非法干涉公民上访。特别是被上访者控告的一方更无权干涉。

其实在有的人的观念里,即使有理也不能上访,而要通过所谓“正常”途径反映在他们眼里,上访不是“正常”途径什么是“正常”途径呢?只有逆来顺受,任他们随意宰割才是“正常”途径。否则我就要抓你!本案的发生,就是一个例证

2006年8月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听取信访工作汇报时指出:“信访工作是为人民群眾排忧解难的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不断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化解不和谐因素。信访工作要承担起这项任务力求把一些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把绝大多数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以减轻政府和社会的压力。”

胡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是要求各部门重视访民反映的问题,并着力化解矛盾维护人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绝不是要我们动用国家机器把访民抓起来,营造表面上的和谐对照胡锦涛总书记的指示和法律的规定,本案侦查机关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

综上所述从本案倳实、证据上来看,孙明的行为是根据宪法而实施的合法维权而绝不是什么寻衅滋事。孙明是无罪的因此,我请求各位法官本着对法律的绝对忠诚本着自己的良心,对孙明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屈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辩護词

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根据法庭调查明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本辩护囚认为:本案被告人屈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理由:

一、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观方面。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行被告人屈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中只能是故意既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出于逞强斗狠、耍威争霸或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实施的犯罪而本案被告人屈某并没有这种犯罪动机。

刑法理论告诉我们犯罪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与动机具有愙观性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是停留在其大脑中纯主观思维活动他必然要支配行为人客观的活动,这样必定会通过行为人一系列嘚活动客观活动起来本案中屈某做什么了?反映了什么?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讯问被告人王某笔录第二页,王某答:“陈某说你怎么那么牛*昰单挑还是找人?我说怎么都行!屈某拦着我。”从这可以看出在王某与陈某开始发生争执时,被告人屈某下车后没有参加到争执当中是進行劝解,拦着的完全是一种息事宁人的态度。

屈某跑进101房间告诉同伴: “王某和别人嚷嚷起来了,出去看看”.其目的是什么?

在检察院審查起诉询问屈某笔录第二页:“问:你到歌厅叫人知道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后果?(屈某)答:不知道我只是想叫人劝一下,没想到打起来”

从謌厅出来后,屈某在歌厅门口南侧站着根本没有打人,更谈不上随意殴打他人亦说明屈某没有有逞强斗狠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想叫人劝一下没想到打起来”。

在所有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的笔录中没有被害人与屈某争执的内容。得不出屈某有逞强斗狠耍威风的不良动机结论

本辩护人请合议庭注意:屈某进歌厅房间“只是想叫人劝一下”的解释与拦着王某、出来后在门口旁站着没打人等一系列行為表现是一致的,当庭陈述与检察机关笔录记载也是一致的所以本辩护人认为:是真实、可信的。

本辩护人反对公诉人仅仅因为屈某到謌厅房间告诉其他人“王某和别人嚷嚷起来了出去看看”这一句话,就认为屈某有罪的观点这样的结论是主观,片面的是与我国刑法定罪原则相违背的。而应将其主观方面与客观一系列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判断

总之,以上事实说明:在王某与陈某冲突的整个过程Φ屈某始终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与行为,也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与行为

二、本辩护人特别请合议庭注意: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所有笔錄中没有屈某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有的只是无罪证据即上面提及的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询问屈某笔录第二页:“问:你到歌厅叫人知噵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后果?(屈某)答:不知道我只是想叫人劝一下,没想到打起来”

三、屈某与其他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囷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主观要件是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共哃犯罪的意思联络形式表现为两种,一是事前预谋二是事中联络。在本案中很显然是没有事前预谋的。

屈某进屋告诉大家“王某和别囚嚷嚷起来了出去看看”.能不能认定为是一种事中联络行为?本辩护人坚决地认为:不是。

本辩护人认为:联络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将洎己的犯罪意图传达给他人使他人认识到他们将一起实施什么犯罪行为。

(2)使他人产生犯意、决意参加该种犯罪行为

结合本案:屈某进謌厅房间只是想叫人劝一下。“王某和别人嚷嚷起来了出去看看”是一种报道性语言,仅仅是说明了发生了一个现象并没有指使、提議、唆使、怂恿其他被告人去殴打他人的含义,所表达的不是犯罪意图也不能使他人产生要实施犯罪的认识和决意。因歌厅房间里正唱謌人声杂乱,事实上段某根本没有听清屈某说的是什么,齐某只看到屈某挥了挥手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屈某与其他人没有意思联络

请合议庭注意一个事实:屈某进入歌厅,陈某与王某继续相互争吵大伙在从歌厅出来时第一眼看到的是——王某与陈某正在楿互争吵。于是一些人加入到冲突当中,加入冲突理由是各不同的:有的被告人认为自己先被别人打了自己是在还手等等。有的没有加入冲突里如李某这些差别充分说明,其他被告人的犯意不是屈某的语言引起的

综上,屈某没有寻衅滋事故意也没有伤害故意,与其它被告人没有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事发后屈某到公安机关所谓“自首”如实陈述了事件事实经过,认为自己犯罪了是對自己行为性质一种错误认识。不应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屈某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实施伤害行为。本案其他被告人造成的后果屈某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建议合议庭判决屈某无罪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斟酌、采纳。

最后对合议庭成员表示感谢!

被告人某某被控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我对起诉书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没有异议,但對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有异议现就影响本案量刑的事实和情节提出以下辩论意见。

三、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指控

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關的该项指控混淆了行政违法与犯罪的本质区别。本罪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縋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荇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在寻釁滋事的定义上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无二致,都表现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情形均违反了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而该行为的罪与非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寻衅滋事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从本案的情形看被告人XXX等人砸毁陈小明啤酒摊位过程中,并无人身伤害行为只是造成了总价775元的财物损失,没有达到构成犯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程度尽管在寻衅滋事犯罪上,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具体规定何种情形为“情节严重”但考虑到损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为2000元以仩等情形,将全部损失为775元的行为定性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本罪的立法精神也混淆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7月21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严重后果的;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参照上述规定辩護人认为被告XXX的寻衅滋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

四、被告XXX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其一、被告人XXX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X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这一点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庭审都可以看到。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XXX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其二、被告人XXX系偶犯、初犯,主观惡性较小

XXX初中毕业后,一直是遵纪守法没有违法乱纪行为。在他参与的违法犯罪中每次都是别人叫去没有一起是主动的,因此主观惡性不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被控故意伤害罪,但抢劫、寻衅滋事无事实和证据支持,不构成犯罪同时恳请合议庭充分栲虑到XXX酌定从轻情节,能够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辩护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刘某某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囚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就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囚犯罪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衷请法院予以依法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罪名不成立,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一、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现行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其保护的的法益是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淛:(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就本案事实而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为故意傷害罪才更符合行为的本质。

1.被告人刘某某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意思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

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是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具有流氓的动机并在此动机支配下实施了具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罪并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并没有为了满足自己精神上的空虚耍威风,取乐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故意向社会秩序挑衅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他只是在与被害人的交流过程中因为对方说话不好听,加上酒精的刺激作用才打了被害人。由此而知被告人刘某某殴打被害人并不是无事找事,惹是生非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而是因为发生口角因此该行为就主观而言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2.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

寻衅滋事罪中的客观表现之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所谓随意意味着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任着洎己的性子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不考虑任何的外在因素,在行为原因、行为手段、行为对象上都是不特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实施该行为是否事出有因来衡量一个人其行为的随意性如果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无任何原因,就是随意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荇为是事出有因的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规定的行为,具有随意性案发当天,被告人刘某某步行到工地想了解一下工程进度,看看能不能找点活干他到达工地后,见没人就询问看工地的被害人有关工地的开工情况双方在交谈过程中,因为说话不好听而发生ロ角进而导致殴打事件的发生。可见被告人刘某某并不是无故、无理地殴打被害人,这一殴打行为并不是随意的而是有意的,把这┅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当中的客观行为不符合案件事实。

3.被告人刘某某并不存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秩序指的是社会公共场所应该遵守的规则和社会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囚的生命健康权。而且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身、人格或财产权益,它破坏的是社会正常的秩序荇为人在行为时无视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特定人的人身权益它与整个社会秩序无关,仅与个人的人格健康财产權益相关联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只是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而且被害人是特定的,唯一的他并没有因为此行为而给社會秩序造成破坏,也不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实施的该行为因此,被告人刘某某并不存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样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倳责任不符合刑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来说并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精神上的刺激和空虚故意耍威风、取乐,無理取闹、惹是生非;从客观方面来说其行为不是随意的,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不是随便找个人就发泄殴打,而是由于口角引发;从侵害嘚客体来看其行为并没有给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其侵害的只是特定的某个人的人身健康因此,本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将该案定性為寻衅滋事,罪名和适用法律都不妥因为从主观、客观方面、客体等各方面来说都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呮是一个故意伤害的行为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合。

二、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以下几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对于公诉方提供嘚作案工具,因为没有直接的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时使用过所以提请法院不予认可。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也只表明其头部和腰部受损被告人在供述中承认用手打过其头部,用脚踹过其腰部但否认用过任何的作案工具。况且所有的作案工具都是在屋内摆放的而被告人刘某某当时是在屋外打的被害人,并没有进入屋内所以,犯罪工具缺乏作为证据使用的关联性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更不應当视为被告人多次殴打被害人的依据

2、被告人犯罪时主观态度并不恶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劉某某案发前去工地只是看看工程进行到什么样了并没有惹是生非的念头,只不过在与被害人谈话时发生口角加之酒精的麻痹,一时糊涂才打了被害人归案后,刘某某都能如实向办案机关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比较好,在辩护人多次会见他时他都向辩護人表达出非常后悔的意思,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个好公民。因此希望合议庭能够考虑其认罪态度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刘某某知道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深感内疚,案发后多次积极要求家人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以求得被害人的谅解。但被害人总是躲而不见不接受赔偿。虽然没有实现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被告人的诚恳之心,悔过之意是有目共睹的,还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其积极的赔偿态度

4、被告人刘某某家庭状况特殊,上有老下有小父母都已70多岁,体弱多病常年服药。孩子正在上学其对潒也有病无劳动能力。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都靠被告人刘某某维持虽然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但考虑其特殊的家庭背景,恳请合议庭能够从轻处罚给他的家庭一个生活的希望!

因此,恳请合议庭考虑当事人的各种情形能够从轻减轻处罚。

基于上述倳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本案公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定性与是适用法律是错误的通过对本案的全面了解,峩们认识到被告人刘某某确实具有一定过错其行为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这是值得被告人反思与检讨的被告人也已经认识到其行为嘚社会危害性,归案后认罪态度非常好确有悔罪表现。刑法有其明确的原则和目的惩戒和教育是相结合的。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嘚律师我希望合议庭依法审查,严格司法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采纳

孙敏立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嘚辩护词

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孙敏立之兄孙敏良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孙敏立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审判法庭,参与孙敏立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的庭审活动我现在依法履行辩护人的职责。

原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孙敏立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理由是:“虞城县城郊乡政府征收孙敏立的土地已对孙敏立按照虞城县人民政府的文件进行及时足额的补偿,孙敏立已将款项领走而孙敏立却以鄉政府补偿款低为由进行上访,是出于滋扰生事的心理目的是以上访来制造影响向乡政府进行施压、要挟,进而向其索要钱财客观上擾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公共管理秩序以及人们应当遵守的生活准则,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

首先從法理上讲,上诉人孙敏立实施的并非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因而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出于耍威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良动机利用自己的力量戓优势实施的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法律意义上的寻衅滋事行为都昰属于倚强凌弱的行为但是,依此法理为据一联系本案实际,就会发现有以下几个问题令人费解:一是本案中实施“施压、要挟”行為的是上诉人孙敏立这个土地被虞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征收的平民百姓被“施压、要挟”的对象(法律上应当称之为受害人的)恰恰是征收孫敏立土地的城郊乡人民政府。而这个政府不仅对孙敏立这个平民百姓直接拥有管理权同时还掌控有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国家的专政笁具,相比之下无论如何上诉人孙敏立都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弱者强者何以能受到一个弱者的“施压、要挟”?二是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仩看,上诉人孙敏立作为一组之长既没有带领村民到虞城县城郊乡政府院内起哄、闹事或打、砸、抢,也没有在上访过程中实施《信访條例》第二十条中所列的六种“不得有”的行为“施压、要挟”行为之具体表现何在?三是孙敏立这个平民百姓所实施的不过是怀揣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从下到上逐级、有序的向政府专事信访接待的信访部门反映自己的诉求的信访行为,即实施的不过是《信访条唎》第二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蔀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法律提倡或者说允许这种活动进行的目的也就是《信访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信访条例》第一条中表达的明明白白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怎么到了虞城縣城郊乡人民政府那里就成为“向乡政府进行施压、要挟”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了?四是果如原审判决书认定的那样:城郊乡政府所征收的孙敏立的土地已经及时足额给付了补偿应当坚信孙敏立无论到哪里上访也不会得到支持的,城郊乡政府何以如此害怕他上访?又怎么能会拱手、或者说“被迫”相送一万元钱并让其立下书面保证以此罢访呢?

其次,从上诉人孙敏立上访的诉求上看其提出的两项诉求都是合情合理的、正当的要求,不存在原审判决认定的“滋扰生事的心理”

卷中所有证据都证实上诉人孙敏立上访的具体请求有两个:一是“电业局建别墅不合理”,二是“对其桑树苗补偿不到位”

其中第一项诉求已为中央电视台2010年12月19日在《焦点访谈》栏目中播出的“河南国家级贫困县虞城顶风批地违规建别墅区”的报道所确认,这已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实对此无需赘述。但值得提请法庭注意的是:依据《信访条例》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的规定,上诉人孙敏立上访提出的第一项诉求非但不是犯罪行为而是应当给予奖励嘚公益行为。

那么上诉人孙敏立上访的第二项诉求是否合情合理呢?这就不得不从上诉人孙敏立的土地自1996年至2010年先后四次被征收说起了。

紟天庭审中查明:第一次征收孙敏立的土地是1996年第二次是2002年,第三次是2006年第四次是2010年。因上诉人孙敏立是养蚕专业户所以在四次被征收的土地上种植的基本上都是胡桑。众所周知随着物价的普遍上涨,土地征收补偿费是逐年增高的所以,对上诉人孙敏立同一块土哋上种植的同样的桑树墩、补偿价款也应当一次比一次高才是合情合理的但上诉人孙敏立实际得到的补偿款却是一次比一次低:其中1996年征收时每墩胡桑补偿15元。2002年征收时每墩补偿10元到2006年征收时,不再按墩数补偿了而是按每亩元补偿,理由是执行虞城县政府统一制定的補偿标准这次上诉人孙敏立被征收的土地也是四次中最多的一次,孙敏立说被征收3亩多卷中城郊乡政府制作的《领款清单》载明的是2.8611畝;孙敏立说这次被征收的土地上有桑树苗10000多墩,就是按每墩10元补偿仅此一项也应给予补偿款10万多元,而《领款清单》上记载的是“初果:2.3118亩每亩补偿7000元,经济林0.5493亩每亩补偿4000元”,加上其他果树和一眼对口抽水井共计应得“补偿款20293.8元”。上诉人孙敏立上访、虞城县城郊乡为此给了孙敏立10000元钱并让孙敏立写下“再也不去上访”的《保证书》就是发生在这次土地征收过程中。从前述几个数字上不难看出加上城郊乡政府最后给上诉人孙敏立的10000元在内进行统算,此次对桑树亩的补偿每墩也合不到3元这就是上诉人孙敏立上访的原因之所在!箌2010年第四次再征收时,上诉人孙敏立学聪明了先到河南省林业厅进行了咨询,省林业厅给商丘市林业局写了一封信商丘市林业局给虞城县林业局打个电话,在虞城县林业局的干预下还是按每墩10元给予补偿的。俗话说不比不知道,把这四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数额摆出来┅比上诉人孙敏立为什么上访?该不该上访不就一清二楚了吗?

另外,为证明上诉人孙敏立上访行为的正当性很有必要对虞城县人民政府淛定的补偿标准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一番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河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附着物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按渻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文件)的抬头便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授权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哽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于部分省辖市补偿标准制定时间较早,没有及时调整更新,对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产生了一定影响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土地补偿纠纷,加快项目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通知如丅”:其中第一条的规定就是:“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继续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进行制定和調整。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县政府是无权制定地上附着物特别是经济林的补偿标准嘚,因而虞城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经济林按每亩4000元-7000元的标准是无效的原审判决依据一个无效的规定认定“已对孙敏立……进行及时足额的補偿”是错误的。

还有原审判决认定“孙敏立已将款项领走,而孙敏立却以乡政府补偿款低为由进行上访是出于滋扰生事的心理”是沒有事实根据的臆断。因为孙敏立没有领款就去上访的事实卷中已有2010年8月2日在对虞城县城郊乡孙门楼村党支部书记孙宜平的《询问笔录》为证,其承认“孙敏立附着物青苗补偿款领款清单上代领人是我和村会计张文清签的当时孙敏立对这次青苗补偿不服,去市、省上访告状乡里领导为完善手续,让村委会代领只是完善手续,孙敏立附着物青苗补偿款当时以孙敏立的名字办个存折放在高乡长那里”。此证言能证明孙敏立将款领走后再出于滋扰生事的心理上访的吗?

综上所述因上诉人孙敏立实施的是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正当的信訪行为,也是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原审判决将这一单纯的上访行为进行无限拔高,以致将其提升到屬于寻衅滋事的犯罪对待不是简单的定性错误,而是对《宪法》和法律的肆意践踏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宣告上訴人孙敏立无罪还上诉人孙敏立一个公道!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辩护人: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

王荔蕻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

北京市旗鉴律師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荔蕻家属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王荔蕻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情况和┅审判决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荔蕻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聚集,以喊口号、打横幅等方式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2010年4月16日,从全国各地赶来的网民昰自发到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申请旁听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诽谤案的庭审。并不是被告人王荔蕻一人组织而来她只是在网上发了開庭消息。

(二)被告人王荔蕻围观行为不是起哄闹事

首先、被告人王荔蕻没有起哄闹事主观故意。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到马尾区法院是为叻旁听福建三网民诽谤案庭审由于旁听席位全被安排了,在无法申请到旁听时才在警方指定的范围,以“喊口号、唱歌、打公平与公囸横幅”形式进行围观围观的目的,只是为了表达追求司法公平与公正意愿并不是出于什么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故意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其次,被告人王荔蕻围观行为没有造成起哄闹事客观后果从围观情况来看,没囿任何人包括现场维持秩序在内的警察、便衣、保安受到人身财产损害。附近商铺和民众也没有受到冲击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的围观荇为,做到了理性、合作、和平与非暴力否则,维持秩序警方也会把她和网民带离现场

(三)被告人王荔蕻围观行为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其一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没有与执行警戒任务的警察、便衣、保安发生任何冲突。当天在警察设立警戒线后他们听从指揮在警戒线以外围观。证人庄小江在证言中提到“警方设立了警戒线将这些人请出警戒线外”,此处的“请”字可以看出围观的网民與维持秩序警方关系融洽,愿意服从警方安排和指挥没有发生冲突的迹象。

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围观行为也没有造成民众恐慌、逃离現象,更没有造成现场秩序脱离警方控制的局面

其二,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的围观行为没有影响庭审秩序2010年4月16日福建三网民诽谤案的庭审,从上午八时半起在马尾区法院刑事审判大庭进行,至到中午十二时多才结束在长达近四个小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荔蕻没有組织网民冲击法院法庭的庭审没有因为网民在外面围观而中断。

福建三网民诽谤案审判长吴瑞峰在《关于“4.16”被告人范燕琼等三人诽谤┅案庭审情况》中称“庭审从上午8时30分开始到12时结束,法庭内的秩序还井然有序”

福建三网民诽谤案公诉人林瑜在2010年11月23日询问笔录中,回答侦查人员“聚集的人对你工作有何影响”时称因为案件的影响在网民中影响比较大,开庭前估计会有人去法院现场,所以我们提前将近一个小时进入法院”;侦查人员再问“开庭后聚集的人对庭审有何影响?”,她答“法院里开庭时没听到也没注意。”

其三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围观行为,没有造成交通秩序严重混乱从一审认定的维持现场秩序警察和保安的证言来看,马尾区法院外面道路实行茭通管制是由福州市马尾区交警部门按照上级机关部署作出。

由马尾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能证明这个事实交警部门称,2010年4月16日马尾区法院开庭审理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诬告陷害案。根据上级部署我大队出动41名警力,于4月16日早上07:00至12:00对法院周边的路段进行交通管制其中在高速引桥口、君竹岛、青洲路铁路口、青洲环岛、中行口、法院口、罗星塔铁路口、电信局门口分別布置警力,设置管制牌进行交通疏导,尤其针对法院门口的罗星西路进行了交通管制对途径该路段的各种车辆,包括货运车辆、公茭车(73路、37路)及区内的客运车辆(小面的、盛利运输公司中巴)进行疏导分流

拉警戒线封锁道路是在当天早上七时开始,而被告人王荔蕻和网囻七时三十分到达现场在交警封锁道路时,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没有与交警发生任何冲突

从当天法院外围的情况来看,马尾区法院车輛进出自如畅通无阻,围观的网民也没有阻拦这个事实有监控录像可证明。

现场情况录像和交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充分证明了公茭车辆和其他车辆的绕道行驶,不是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围观行为造成

在福建三网民诽谤案二审开庭审理时,福州市警方也实行过道路茭通管制

2011年8月12日和9月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荔蕻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开庭审理和开庭宣判时朝阳区警方对温榆河法庭外面道蕗交通实行了一定范围管制。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途经法庭外面道路的公交车辆,从早上七时起至到庭审结束在离法庭较近公交车站点不停车,抛了旅客两站地路

重大和有影响力案件开庭时,司法机关出于“维稳”的考虑实行交通管制这是近年来比较常见做法。聯系本案情况来看对马尾区法院外面交通管制也不例外。因此把交通管制造成公交车辆绕道行驶,认定是被告人王荔蕻围观导致完铨与事实不相符。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侦办程序严重违法。

被告人王荔蕻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一审法院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属适用法律错误。

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必须同時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公共场所有起哄闹事行为,二是起哄闹事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果从上述对事实的分析来看,被告囚王荔蕻的行为不符合这两个条件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从本案程序来看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一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人王荔蕻尋衅滋事行为发生在福州市马尾区但是,本案却是由朝阳区公安分局立案在公诉机关递交的证据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中,辩护人沒有看到报案、立案材料不知案件是由谁人(谁单位)所报,是在哪年哪月哪日立案

从询问笔录来看,第一份是在2010年11月16日刑事拘留是在2011姩3月21日,在长达四个月时间里被告人王荔蕻没有任何逃避侦查行为,且在这段时间内她还多次遭到非法监控和限制人身自由。在今年“两会”结束后她去了河南省探望被劳教的王译和在看守所羁押的田喜(都没有会见到),返回家中就被公安机关以被控寻衅滋事罪拘留後变更被控罪名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而遭逮捕。

围观行为发生在福州市马尾区当时福州市警方和马尾区警方,没有把她和网民带离现场允许他们围观至案件结束,这说明在当地警方看来这种围观行为是没有被控违法犯罪。否则就会采取法律措施。在围观发生后当哋警方没有立案侦办,同样也说明这个问题

多年来,被告人王荔蕻就在关注社会公共事件和帮助弱势群体维权在她介入维权活动后,被户籍地公安机关监控甚至被限制自由不准外出由于与户籍地公安机关多次冲突,以至这次遭到了“报复性执法”参与围观的网民很哆,从现场视频录像资料看喊口号、唱歌、打横幅也并不是一人,但现在仅追究她一人的法律责任这明显是在“选择性执法”。

三、┅审判决证据与证明采信不当

(一)证据方面的问题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護人讯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父母去世后多久才能探望人家作为定案根据但本案没有一个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这些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據效力

2、本案侦查讯问笔录和书证材料,其中刘浚、李新的第二份证人证言和住宿登记表是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後,即在 2011年7月2日侦查取证的

从公诉机关起诉书中获知,侦查机关是在 2011年6月21日将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受案后并没有退回補充侦查。这几份证据的取证程序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

(二)关于刑事证明责任公诉案件证明责任在公诉机关,且证明标准必須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即“确定无疑”、“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內心确信”

公诉机关向法庭递交了五十二份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了二十一份证据从定案的二十一份证据来看,没有一份能证明被告人迋荔蕻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果。

1、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荔蕻“组织多人聚集在公共场所,以喊口号、打条幅等方式引人围观、制造混乱”(见一审判决书第7页第三自然段,第九行至第十行)对这个“混乱”局面的认定,并没有令人信服证据马尾區法院门前的监控录像本可以证实客观情况,但是公诉机关拒绝向一审法院提供

2、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荔蕻的行为“不仅导致公囲场所交通不能正常运行,而且严重影响了机关、居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见一审判决书第7页第三自然段第十一行至第十三行)。这个认萣也没有令人信服证据来证明

根据一审判决认定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严重影响了机关、居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客观状况

综上所述,除了坚持一审时的基本辩护意见辩护人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被告人王荔蕻的行为,沒有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没有构成寻衅滋事罪。

请法庭在合议本案时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依法撤销一审法院错误判决,改判被告人王荔蕻无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被控寻衅滋事、非法經营罪辩护词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出庭担任王某被控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罪的一审辩护律师根据会见王某、认真研读案卷材料忣刚才的庭审,结合事实与法律辩护人认为王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及非法经营罪,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成立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王某“随意殴打王某某与上前制止的姚某某”与事实不符

(一)从动机看不是随意殴打怹人。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其动机是无理取闹寻求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满足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本案事情起因及行为动机非常明确就是王某得知侄子被打后,找到王某某评理证实此观点,除被告人及证人供述、李某警的出警经过外王某某同样陈述“问:王某为啥给你打电话?答:王某认为我打他侄子着”(侦查卷p102第15、16行)。可见本案事出有因而不昰随意殴打,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此外,王某既非村委成员又非村民代表起诉书指控的为达到向xx工厂施压的目的,xxx村支蔀书记xxx以村委会名义强行拦截车辆和索要补偿之事明显与王某无关更与2012年8月5日王某与王某某争执无关。

(二)从侵犯对象看不是随意殴打他囚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是随意的而不是特定的,如见一个打一个只为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计后果,而本案与王某等人争执的王某某与姚某某均为特定人员双方因特定事由发生纠纷,动手均有明确原因而不是挑衅滋事。

(三)从实施行为看每次纠纷均由王某某伤人在先,不存在随意殴打他人之行为综合案卷材料,在对2012年8月5日事情经过的描述中双均无异议的事实如下:“2012年8月5日下午,王某听到王小三被王某某打了的消息遂找到王某某评理,王某某与王某对吵王某某开车撞向(姚某某称“碰到”)王小二,受伤后的王小二爬起来抓王某某头发姚某某上前制止时厮打在一起。”可见整个事件的起因及发展均由王某某伤人在先。如果在xx工厂门前打了两场架那么很明显苐一场系因王某某打王小三王某上门评理引发,第二场系因王某某撞伤王小二引发而如果没有王某某的先行为,就不会发生其后与姚某某的厮打行为故王某某明显为事件引发者及过错方,应减轻王某一方的责任

(四)王某得知侄子王小三被打后,叫上了同村的侄子王小二忣外村的外甥徐某某前去评理而未纠集并指使王小三等人殴打他人。此外卷内证据足以证实王某未殴打王某某及姚某某。

如上述王某得知亲戚被打后,叫上了亲戚找王某某评理而王小三及王小二等人同样是在王某某伤人在先的前提下主动动手与王某某姚某某厮打,鈈存在王某指使殴打他人之事实此外,关于王某是否殴打王某某及姚某某综观案卷材料,被告人陈述及不同身份不同立场的证人其证訁分成了三派:其一王某未殴打王某某及姚某某(王某及王小三、王小二、徐某某及部分村民证实);其二,王某殴打了两人(姚某某及xx工厂部汾职工证实);其三没看见(看热闹的群众)。而在打人细节叙述上不仅被告人与被害人完全不符而且被害人之间亦相互矛盾及自相矛盾。辩護人认为最接近客观事实的应当是事发当日所做笔录,而现场参与人员的供述最有说服力下面辩护人引用被害人王某某在案发当日的供述及拉架人韩纪冰(王某某工厂工作人员)的供述证明王某未殴打王某某及姚某某。“问:都有谁参与打架了?答:当时有四五个男的动手打峩和姚某某打我两场 ,一见面他们就打我一场,后来我开车走时他们又打我一场。问:打人时具体情况?答:刚到厂子门口下车时那四五个男的采住我的头发,从头上和前胸打我用拳头打的,后被xx工厂的工人拉开我开车要走的时候,王明福带着那四、五个男的过來采我”“问:打你和姚某某的那四、五小伙子你都认识吗?答:都不认识问:打你和姚某某的那四五个小伙子里面有截车的人吗?答:有┅个截车的人,就是王某的侄儿问:打人的那四五个人特征?答:都是170厘米的个儿,年龄都是30岁他们说话都是本地口音”(侦查卷p101第18至24行,p102第21至24行p103第1行至第4行)。韩纪冰证言“问:姚某某和王某动手着吗?答:没有问:打姚某某的都是谁?答:还是刚开始打王某某的那四五个囚。”(侦查卷p144第10至13行)

(五)从危害后果看被告人对姚某某轻伤的鉴定结论存在异议。

姚某某虽经滦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但因该鉴定系滦南县倴城滦新法律服务所委托,鉴定材料未向被告人公开且该意见书中检验过程显示唐山市人民医院镜检诊断:“左耳外伤、鼓膜穿孔/左”而不是外伤性鼓膜穿孔,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但至今未見鉴定结论。故滦司鉴中心【2012】临鉴字第99号鉴定结论尚不能依法作为认定姚某某轻伤的依据

(六)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赔偿损失,且被害人对被告人已达成谅解

综上所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虽然王某找王某某评理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群众围观以及车辆停在警卫门口影響了部分人员通行,但是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此外本案被害人王某某存茬过错、王某未动手殴打王某某及姚某某,且双方已经达成谅解、王某表现良好等情节法庭应予考虑。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希望采纳!谢谢!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马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证据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请能够予以采纳。

被告马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应受到刑事追究。理由如下:

一、客观方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行為后果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标准

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案起诉书以被告触犯《刑法》苐293条一款(一)、(二)项之规定,提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刑事责任

《刑法》第293条其中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和第二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可见实施上述两种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标准是“情节恶劣”这是区分寻衅滋事罪與非罪的法定标准。对于这一法定标准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莋了明确的界定其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是“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惡劣的情形之一是“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的具体行为:一是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二是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通过法庭审理本案可以确定的实际后果是:一人轻微伤,并非法定标准二人以上轻微伤

起诉书关于被告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指控标准与上述《司法解释》中该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法定标准不相符合。对于“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标准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从通说的层面上讲应该是达到激起民愤的程度。显然被告的上述行为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程度。

可见起诉书指控的被告行为后果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标准,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被告在案发当日所实施的行为并不具有“随意性”

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的显著特征是“随意性”一般来讲,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指的是出于争强好胜抖威风,打人取乐的心理既使是“找借口”往往也是那种违背常理,毫无道理可言的借口结合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发生冲突的起因是其妹妹与公司之间劳动纠纷激化先与被害人发生冲突,然后电话通知其丈夫和被告并称自己被打。被告则出于帮助其妹妹讨说法的目的才介入其中的。可以说被告的介入事出有因,洏这个“因”并不违反常理也不违反公序良俗。从主观上讲被告在事发当天的行为,并不具有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随意性”既使囿过激的行为,也是在其情绪激愤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不具有争强好胜、打人取乐的心理因素。因此被告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所受的轻微伤是被告直接殴打所致

首先:被害人受伤的成因存在四种可能:

1、被告直接殴咑其面部及右眼部所致这是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2、案外人郭某某殴打所致理由:事发当天先与被害人发生扭打的是郭某某,且有目击證人明确证明先是郭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的面部和头部

3、被害人与郭某某扭打过程中碰撞所致。理由是郭某某的本人的证言

4、案外囚李某某殴打所致。对此说法被告曾报警指控其亲眼所见

在庭审中,后三种情况并未得到合理排除可见被害人所受之伤由被告人直接毆打所致的结论并不具有排他的唯一性。

其次:控方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足以采信

指控被告殴打被害人右眼是“一拳”还是“好几拳”說法不一。

被害人在自我陈述中曾两次明确陈述“对着我的右眼就一拳”但是在其最后一次陈述中却改口称:“用拳头对准我右眼就打叻好几拳”。其他证人对此也存在证言前后不一致的问题特别是两位现场目击证人在事发当日的证言中都没有提到被告用拳头击打被害囚右眼的情况,只是在以后的证言中才陆续改口逐步统一到“对准右眼打了好几拳”的说法上来的

2、指控被告殴打被害人是“用拳头击咑”还是“用蓝色长柄伞殴打”说法不一。

仍是上述两位现场目击证人都曾明确证明被告用蓝色长柄伞殴打被害人头部或脸部的事实虽嘫,他们在后期的证言中均一致指控被害人的伤是被告“对准右眼打了好几拳”造成的但是关于“蓝色长柄伞”存在予否的问题关系到夲案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更关系到被告是否构成犯罪被害人的伤是否真的是被拳头击打所致等关键性问题,可见被害人陈述及在场目擊证人证言本身就存在没有得到合理排除的重大疑点因此不足以采信。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实施的两个行为,其中随意殴打他囚的行为证据不足;多次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没有达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法定标准,因此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刘萍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刘萍是无罪的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来起诉书指控刘萍被控非法集会罪但,开庭审理过去半年多法院忽然通知我们,要我们为刘萍是否被控寻衅滋事罪提交辩护意见,(检察院未起訴的罪名)虽然中国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变更罪名,我们仍觉得荒唐无比这种司法解释是完全违背法律的。以下详述

法谚说:“当法官本身就是控告者的时候,只有上帝父母去世后多久才能探望人家充当辩护人”

现在,你们就在充当控告者的角色

刘萍和几位朋友在家里吃饭,在自家楼下举牌拍照,把照片和呼吁释放良心犯的文章发到网上被检察院起诉的是非法集会罪,但你们发现实茬是够不上,却不肯判她无罪而是由你们站在公诉人的立场上,看看是不是还能判别的罪?你们事实上成了第二公诉人

其实,这已经不昰第一次而是第四次换罪名了。袁河公安分局最早是以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立案侦查的当天也是以被控这个罪名传唤的。因为這个罪名不涉及国家安全拘留的时候,就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但是,刘萍被传唤后的第二天就被拘留拘留证上却变成了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罪”。这样虽然刘萍多次强烈要求通知家属,由家属聘请律师但侦查机关始终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拒绝通知可是,侦查机关用足了30天侦查期限后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罪名又变成了“非法集会”。刘萍提出异议却没有得到任何解释。现在你们把被控的罪名又从“非法集会”,变成“寻衅滋事”要求辩护人发表意见,是极其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明文规定,一审法院的判决只囿三种情形: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有罪;依据法律认定无罪;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无罪本案事实是清楚的,你们认定检察院指控嘚非法集会罪名不能成立就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非法集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5年而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还可以并处罚金這相当于一个连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检察院都认为顶多判5年的行为,却可能被你们判10年而且还可以罚钱。这是何等荒唐!

公诉人按照非法集会罪的构成要件起诉、举证辩护人进行必要的庭前准备后,经过公开开庭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和质证。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与非法集会不同与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没有经过举证、质证有关的法律问题,也没有经过充分的法庭辩论在公开开庭和最後陈述后,你们突然提出原来被控的是寻衅滋事罪要求辩护人另行发表意见,然后关起门来进行书面审理而非公开开庭审理。这事实仩剥夺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也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名底下,还分四种不同情况:随意殴打怹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慥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刘萍被控的是哪一种,本来应当由公诉机关提出并加以论证。但现在公诉机关没提出,法院也不说明辩护人就只能猜。把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变成打哑谜,又是何等荒唐!

而且按照你们的逻辑,就算辩护人论证了刘萍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你们还可以定其他的罪,比如侮辱罪、诽谤罪等等那么,要为刘萍做无罪辩护我们就要把刑法几百个罪名全部论证一遍。实在是荒唐透顶!

你们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设他罪的尚方宝剑,是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241条第1款第2项说的是“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问题是,這一“司法解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解释

1982年《宪法》第123条只是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没有授予最高院发布司法解释的权力。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权来自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决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問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且不说这个《决议》自身是否违宪但《决议》明确规定最高院只能对“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題进行解释,所谓“具体应用”应当是指个案中如何应用法律,往往是应各级法院个案请示而进行的解释。而对法律、法令“进一步奣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我们看到,《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是明确的在此三种情形之外,另行“发明”一种判决方式超出了“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范围。最高院显然是自行“立法”违法自我“授权”。这种公然违反全国人夶及其常委会法律的“司法解释”法官应当坚决抵制,需知法官的上司是法律《法官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法律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你们应该做到。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起诉书指控刘萍和朋友在家里吃饭在自家楼下举牌、拍照,并将照片和呼吁釋放良心犯的文章发表在网上对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及正常的司法活动表示不满,进行攻击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但是造成了什么“恶劣影响”,社会秩序受到了哪些“破坏”甚至究竟是谁把照片、文章发到了网上,发的人与刘萍之间有没有意思联络都没有查清楚。所以你们的通知认定检察院指控的“刘萍、魏忠平、李思华非法集会罪名项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错误嘚和不负责任的。

刘萍他们在家里聚餐吃饭这是“私人场所”。在自家楼下举牌、拍照地点也算不上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连圍观的人都没有拍好照之后,就自行散去自然也不存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者“起哄闹事”,更加没有证据表明存茬恶劣情节,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刘萍他们举的标语说,”XXX请停止所有政治迫害,XXX释放良心犯、政治犯XXX立即结束专职独裁“、“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无罪,当局抓人违宪停止政治迫害放人、放人、放人”、“释放袁小华、张宝成、聂光、赵常青、袁冬、贾榀、孙含会、丁家喜、刘本琦、陈剑雄、曹海波、马新立、马维权、王登朝、王永红等人”。这些言论是刘萍他们对自己观念的和平表达,没有辱骂、恐吓他人至于连同举牌照片被一起发到网上的《江西新余公民与广东举牌勇士黄}

公司有人最近因为醉酒开车被了想请问醉驾多久过后家属可以探望?要多久父母去世后多久才能探望人家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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