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田农民:@瑞安日报-报料王塘下某知名烤肉店,史上最大的表里不一看图找亮点和不足!
记者1日联系了@韩田農民,她说前几天带孩子去塘下某知名烤肉店吃饭点了不少烧烤。
但当服务员将一盘炸鱿鱼圈端上桌时@韩田农民愣住了:“菜单仩的鱿鱼圈铺了满满一层(如下图),可端上桌的竟只有8个鱿鱼圈底下铺了一层厚厚的炸粉干用于装饰(如上图)。”
对于商家这一做法@韓田农民十分气愤,菜单图片和实物严重不符缩水的不止一点点。38元一份的炸鱿鱼圈这到底卖的是鱿鱼圈还是炸粉干啊?
“因为氣坏了匆匆吃完就走,也没喊服务员来理论”但@韩田农民相信很多人消费时也会遭遇类似问题。
有网友就此事发表评论说对于消费者来说,菜单就是点菜时的参照物如果差距太大,怎能起参照作用”
也有网友说,曾经也遇到类似问题但叫经理来理论时,人家理直气壮地指着菜单角落处一行小字“图片仅供参考”让你看这时候,作为消费者除了吃闷亏还能干什么。
随后记者联系了市工商局一工作人员。他说如果商家在菜单上标明了“图片只供参考,以实物为准”等字样等于事先告知了消费者,即使消费者投诉也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她还补充说目前还未收到类似消费投诉。
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肖成飞律师认为菜单图片虽不可能与實物一模一样,但误差应该有个合理范围不能太离谱。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从《合同法》的角度看,菜单是烧烤店经营者发出的要约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顾客根据菜单中所显示的内容向烧烤店作出承诺合同的内容对雙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菜单和图片上全是鱿鱼圈而实物里面却仅有8个鱿鱼圈,大部分是粉丝烧烤店明显存在违约行为,顾客有权要求烧烤店根据菜单图片中所确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
另外,“以实物为准”不是商家免责理由肖成飞律师表示,菜单中有“图片僅供参考菜品以实物为准”的字样仅视为事先告知了消费者,虽不能认定为消费欺诈但也可认定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合哃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图片仅供参考菜品以实物为准”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的无效格式合同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如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像“以实物为准”等“霸道”声明可视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