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德曼德曼压缩机公司怎么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鎮樟树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诸暨市天绣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浣南居民区**弄**号。
原告寧波德曼德曼压缩机公司怎么样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天绣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訟程序于同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德曼德曼压缩机公司怎么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被告诸暨市天绣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学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德曼德曼压缩机公司怎么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7500元及利息损失281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于2015年9月22日签订《MOBO空压机系统设备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MOBO空气德曼压缩機公司怎么样一台合同总金额29000元。原告对此套设备保养两次价格35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而被告迟迟不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不支付剩余货款被告这种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
被告诸暨市天绣针织有限公司辯称:合同签订后被告用二台机器调取新的机器,原告承诺每天可以节约100度实际上是达不到这个效果;当时承诺第一次是免费保养。原告维修保养不及时导致被告停工2天;差价29000元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500元(含保养费3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诸暨市天绣针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宁波德曼德曼压缩机公司怎么样囿限公司货款7500元及利息损失281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诸暨市天绣針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