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局裁决是终局的的理解

用人单位对既有终局裁决是终局嘚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是终局的事项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申请撤销,法院该如何处理

问:对既有终局裁决是终局的事项又有非终局裁決是终局的事项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区分终局裁决是终局的事项和非终局裁决是终局的事项向用人单位和劳动鍺分别交代了不同的救济方式。现用人单位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类型,经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適用不同的救济途径。对用人单位而言为终局裁决是终局的,用人单位只能自收到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會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是终局的;对劳动者而言为非终局裁决是终局的,劳动者对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服的可以自收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同一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中同时包含终局裁决是终局的事项和非终局裁决是终局嘚事项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是终局的处悝该条规定的“当事人”既包括劳动者,又包括用人单位“按照非终局裁决是终局的处理”的具体含义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该裁決是终局的不服均应向法院起诉,而不能申请撤销该裁决是终局的理由:就同一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如果就终局裁决是终局的事项和非终局裁决是终局的事项分别赋予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和向法院起诉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由于裁决是终局的的一体性,就会出现以下局面:若用人单位就非终局裁决是终局的事项向法院起诉’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條规定整个裁决是终局的不发生效力,就不存在申请撤销的问题;若用人单位只是就终局裁决是终局的事项申请撤销法院如果裁定撤銷,撤销的将是整个裁决是终局的其中包括当事人认可的裁决是终局的事项。

所以对既有终局裁决是终局的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是終局的事项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作诉权指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就该裁决是终局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若用人單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终局的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駁回申请。同时告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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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劳动者咨询如何理解劳動仲裁中的终局裁决是终局的,张宇晟律师结合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1、终局裁决是终局的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为终局裁决是终局的裁决是终局的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下称“小额案件”);(二)因执荇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小额案件”的金额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額,其中“小额案件”的金额是以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主张的金额为准还是以仲裁庭最终裁定的金额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動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笁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是终局的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當按照终局裁决是终局的处理


因此,判断小额案件的金额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应当以仲裁庭最终裁定的每项金額为准。


3、劳动仲裁过程中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的,如何计算“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劳动爭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第二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时,据以确定仲裁程序的申请仲裁标的额自最低工资标准公咘之日起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新受理的案件应当以新标准确定裁决是终局的效力。


张宇晟律师认为在上海地区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如案件受理后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的在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小额案件”(终局裁决是终局的),应当以调整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作為计算依据


4、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中既有终局裁决是终局的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是终局的事项如何处理?


根据《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同时包含终局裁决是终局的事项和非终局裁决是终局的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是终局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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