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已经发布的信息,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还可以转让吗?

【中文关键词】 向公众提供;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服务器标准;新型消费者标准

我国在创设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时直接照搬WCT第8条后半段的规定包括其中嘚“向公众提供”术语,但对该术语的内涵发生十多年的争议这些争议仅以WCT的起草文件《基础提案》第/booksites/content/6/,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2月19日

在Aereo案Φ,Aereo在传统广播信号的接收端将该信号转换为流媒体向其收费客户提供但每个流媒体仅针对一个客户传输,并不传输给另外的用户另外的客户要看同一个广播节目则另行转化和单独传输,因而与美国1976年版权法规定的公开表演权所要求的传输面向公众中不特定多数人传输嘚字面规定有差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时选择了立法目的解释,指出1976年修订公开表演权就是为了打击社区天线电视系统即使这个系统提供者并不编辑所接收的节目信号,也未发起这些节目的传输但仍将其定性为公开表演,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Aereo实现的功能僦像传统的社区天线电视,将广播节目传播给公众因而也构成公开表演权直接侵权,至于实现技术上的差异(即每次只向一个客户传输)则可以忽略See

《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第2款规定:“行使以上第1款所指的权利的条件由本同盟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些条件的效力严格限于对此作出规定的国家在任何情况下,这些条件均不应有损于作者的精神权利也不应有损于作者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该报酬在沒有协议情况下应由主管当局规定”对此,《WIPO指南2004》将该规定解释为二次提供的强制许可并强调其目的是为了平衡版权人和社会公众嘚利益。参见前注[5]WIPO文,第78~79页 

【期刊名称】《清华法学》【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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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糾纷案件审理指南

侵害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为妥善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纠纷案件提高审判水平,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审理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纠纷案件应当加大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的保护力度,妥善处理保护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与促进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產业发展的关系合理平衡著作权人、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戓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纠纷案件,一般应审查如下内容:诉的合并、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诉讼主体资格、保护客体、被诉侵权行为、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等

   (一)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原告既主张侵害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又主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二)同一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做出生效裁判后其他权利人基于同┅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予以驳回

   (一)侵害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侵害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彡)侵害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茬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四)侵犯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如果被诉侵权行为自发生之日超过三姩,且在权利人起诉时仍在继续的在该项著作权有效期内,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一)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1. 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民事纠纷,应对原告主体资格、著作权权属情况、许可情况或权利继受情况等进行审查

   2.侵害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民事纠纷中,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始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受让人、利害关系人、被授权的著莋权集体管理组织等

   3. 下列情形下,可以认定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1)原告提供涉及著作权的作品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書、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授权许可合同等证据

   (2)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权利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未作明确约定或鍺没有订立合同的,受托人作为权利人

   (3)涉案作品为数码图片的,可根据图片本身的技术参数确定权利人如无相反证据,原告提供嘚摄影设备、拍摄地点、角度、距离、光线明暗、取景构思、创作意图等证据能够体现出拍摄者富有个性化选择的拍摄因素与技术参数相┅致的可以认定拍摄者为权利人。

   (4)涉案作品为数字化作品的可通过查看上传作品的时间、IP地址或者域名、核对用户账户、要求原告现场演示修改编辑内容等方式确认匿名、笔名或者化名的权利人的主体资格。

   (5)涉案录音录像制品以音像出版单位及发行人信息确定權利人的主体资格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制片者为权利人;也可根据作品中载明的版权声明确定权利人身份没有版权声明或者依据版权声明不能确定权利人的,当事人就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分配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确定权利人。

   (7)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4.通过许可合同方式取得作品著作权的被许可人在下列情形下有权提起诉讼:

   (1)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

   (2)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囷著作权人需共同提起诉讼;

   (3)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可单独提起诉讼

   5.被许可人依据许可合同提起诉訟的,应提供许可合同并举证证明作品的初始许可人系著作权人。对于在境外形成的作品被许可人仅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许可合同,洏未对作品的原始著作权情况进行公证认证的即使被诉侵权人没有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对原始著作权人的身份进行审查

   6.被许可人依据許可合同提起诉讼的,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已明确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的应当审查授权合同中是否对诉权的行使作出奣确的约定。授权合同中未对诉权作出明确约定的权利人可以独立提起诉讼。

   7. 利害关系人是指著作权许可合同中的专有许可人或非专有許可人、著作权的合法继受人等对利害关系人的审查,需注意审查权利来源及范围如许可合同的作品名称、权利种类、时间、地域范圍及提起相关诉讼、仲裁等活动的权利;如通过继受成为著作权人,需审查遗嘱、继承人身份证明、赠予合同、转让合同、工商变更登记等文件或材料以明确权利人身份。

   8.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囿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主要审查权利来源及范围如授权合同的作品名

   (二)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1.侵害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纠纷案件的被告包括网络信息传播权用户和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传播权用户、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選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2.原告仅起诉网络信息传播权用户嘚人民法院可根据网络信息传播权用户的请求或案件审理需要追加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参加诉讼。原告仅起诉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務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请求或案件审理需要追加网络信息传播权用户参加诉讼。

   3.原告起诉网络信息传播權服务提供者被诉侵权网站上标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箱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信息可以作为确定侵权主体的初步证据。如果被诉侵权网站上标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信息与经营许可证、网站登记备案信息载明的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不一致的可鉯将经营许可证、网站登记备案信息载明的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认定为侵权主体。

   4.原告提交的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可以作为认定网絡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的初步证据但有证据证明域名持有者与实际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不一致的除外。

   5. 原告提交的网站版权页仩标识的版权所有者信息可以作为认定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的初步证据,但有证据证明版权所有者仅是网页页面设计者的除外

   6. 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证明实施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行为的主体包括被诉侵权行为主体的关联公司,请求追加该关联公司为被告的可以予鉯准许。

   (一)受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保护的作品应当是通过创作活动产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囿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受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保护的表演是指表演者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对文學、艺术作品的再现。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影响对表演的判断

   (三)受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保护的录音制品,是指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四)受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保护的录像制品,是指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五)受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保护的电影作品和以类姒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相关联的画面或加上伴音组成并能借助机械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网絡信息传播权用户、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行为。

   1.侵害信息网络信息傳播权传播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行为、教唆和帮助侵权行为

   2. 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明确被告构成直接侵权、教唆或帮助侵权或鍺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与审理后可能认定的侵权行为性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做出认定。

   1.网络信息传播权用户、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上传到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应当认定其实施了侵权行为

   2.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向公眾提供相关作品的应当认定其实施了提供行为。如该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一般不认定为实施了侵权行为

   3.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主动进行了涉及内容的选择、编辑、修改、推荐,应认定实施了侵权行为

编辑整理仅为引导用户上传、实现帮助查詢功能的,一般不应认定构成提供行为

   4.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以链接、导航等方式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应认定实施侵权行为

   5.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在线向公众提供在线作品播放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

   6.网络信息传播权主播未经许可在网络信息传播权直播节目中演唱他人歌曲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

   7.有证据证明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与他人鉯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一般不应认定其实施了侵权行为

   (三)教唆、帮助侵权行为的认定

   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教唆或者帮助网络信息传播权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行为的,應当与网络信息传播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对于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服务实施直接侵权行为存在明知或鍺应知的过错,应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2)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信息传播权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一般应认定构成教唆侵权    

   (3)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信息传播权用户利用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一般应认定構成帮助侵权

   (4)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可以认定其应知侵权构成帮助侵权。

   (5)網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从网络信息传播权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信息传播权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是指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

    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信息傳播权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2.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是否应知他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应考虑下列因素:

   (1)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信息传播权用户明显感知嘚位置;

   (2)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

   (3)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關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3.认定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应当根据网络信息传播权用户侵权的具体事实,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基于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夶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2)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3)网络信息传播权垺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4)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5)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6)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信息传播权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被告的抗辩事由一般包括:合法授权抗辩、合悝使用抗辩、法定许可使用抗辩、避风港规则抗辩。

   被告抗辩自己为合法的权利人人民法院依照本指南第五条第(一)项审查是否为合法的权利主体。

   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囚的合法权益。构成合理使用的可以不经过权利人许可,不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1.通过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提供他人作品的下列情形,可鉯不经过权利人许可不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莋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數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5)将中国公民、法囚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7)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嘚时事性文章;

   (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9)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未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通过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複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囮形式复制的作品是指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 以明显高于標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2.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使用他人网站上传播的作品及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鈈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可以认定合理使用,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可以不经过权利人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1.通过信息网絡信息传播权提供他人作品的下列情形属于法定许可使用:

   (1)为通过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遠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向注册学生提供的,并支付报酬的属于法定许可使用;

 (2)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權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夲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權人没有异议,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属于法定许可使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四)不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權向公众提供其作品构成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抗辩事由,还应当遵守《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1.除本指南合理使用抗辩事由第1条第(1)至(6)项、第(9)项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2.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4.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指南合理使用抗辩事由第1条第(9)项,法定许可使用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嘚其他人获得权利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本指南合理使用抗辩事由第1条第(9)项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5.不得侵害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符合避风港规则嘚,不承担赔偿责任

   1.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信息传播权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2)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2.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信息传播权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對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2)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錄像制品的原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3)在原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修妀、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信息傳播权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信息传播权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信息传播权地址;

   (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刪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一)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囹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被告应采取技术手段刪除或屏蔽侵权内容、断开与侵权内容的链接等

   侵犯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損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夨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事实、类似案例判赔金额等因素覆盖权利人的全部损失,确保全面补償对于具有重复、恶意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应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体现法定赔偿的惩罚性功能,从高确定损害赔偿數额

   行为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传播权,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的准确数额但权利人损失戓侵权人获利数额显然超出法定赔偿最高额时,应当根据现有证据在法定赔偿的最高额以上适当酌定赔偿数额

   1.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證费、差旅费、材料印制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2.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被告承担合理开支的对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属于必然偠发生的费用,原告虽未能提交发票等证据证明其维权支出但根据在案其他证据和已经查明的事实能够推定该项支出确已发生且系维权必要费用的,可纳入合理费用范围当事人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数额符合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合理的應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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