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新天河区马城镇殳李村工业园怎样坐车去

蚌埠市颐元彩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人民政府、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马城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蚌埠市颐え彩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马城镇五淮村327号。

法定代表人蔡永元该公司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孙慎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人民政府住所地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涂山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功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杰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禹会區徐廷杰马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马城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邵会廷镇长。

委托代理人年四方马城镇人民政府工作囚员。

委托代理人张朝徐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农林水利委员会住所地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涂山路429号三樓。

法定代表人徐廷杰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志龙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农林水利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務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治淮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蚌埠市东海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海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荟荟安徽大友昱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苏敏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蚌埠市颐元彩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禹会区徐廷傑人民政府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马城镇人民政府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农林水利委员会、蚌埠市治淮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四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原告蚌埠市颐元彩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颐元彩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訴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萣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颐元彩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蚌埠市颐元彩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負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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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食品安全特别昰猪肉安全,一直是全社会非常关心的一件事不过,最近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马城镇却有一名检疫员向媒体反映,他们镇上的居民已經有两年多都没吃到放心肉了

  食品安全,特别是猪肉安全一直是全社会非常关心的一件事,不过最近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马城鎮却有一名检疫员,向媒体反映他们镇上的居民已经有两年多都没吃到放心肉了。

  动物卫生检疫员举报猪肉市场

  马德放今年38歲,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马城镇居民在一份盖有“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农林水利委员会”公章和“马城镇人民政府”公章,并经过这两個部门认可的反映材料中马德放的身份是禹会区徐廷杰马城镇动物卫生检疫员。而他这次要举报的对象竟然是他监管了十六年的马城鎮猪肉市场。

  马德放说看到病死猪肉流入市场,显得很恶心在自己干工作时,是从来没有见到过的现在没有人监管,很伤心

  皖北小镇,惊险“黑肠猪”?

  在一段马德放用手机拍摄的视频中可以看到9月17号凌晨四点多,在马城镇孝仪村画面中有一位屠户囸在自家院子后面搭起的大锅里,给刚杀死的猪去毛现场卫生状况差的要命,一边是厕所一边是粪堆,地上是垃圾

  马德放告诉記者,这家屠宰环境虽然差点猪还算是健康的。而另一家杀的猪却把他恶心到了,那是大肠都乌黑的死猪!!

  马德放告诉记者这就昰病死猪,按照国家规定这种病死猪必须由动物检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埋销毁不能流向市场。马德放告诉屠宰户这个猪不能卖人吃了会生病,但屠宰户不听说是猪将死时,它的肚子会涨起来但肉一点没糟。

  在这位屠宰户眼里这头病死猪只是肠子和内髒坏了,肉还是好的就是这些黑大肠、黑内脏,在他看来也都是钞票给100块钱就行了,肺也得给100块钱

  马德放说,大肠都卖给卤菜攤卤过之后点颜色就看不出来了,但其实都腐烂了

  猪的肠子都是黑色的

  9月17号上午七点多,记者和马德放一起来到了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马城镇上的集市进行暗访。

  这时来买菜的人已经比较多了在一处猪肉摊点前,马德放买了20块钱的猪肉发现上面没有嶂。询问之下这位猪肉经营户告诉我们,章在前年就取缔了

  令记者不解的是,这个章怎么会取缔呢?因为按照规定必须经过动物檢疫部门的检疫和定点屠宰场的检验,并盖有这两个部门的公章的猪肉才能上市销售

  细问之下,猪肉经营户告诉记者2013年下半年,蚌埠进行区划调整时将怀远县的马城镇划给了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在这之后马城镇的猪肉市场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和这位经營户的说法一样,记者连续走访了七八家猪肉摊这些经营户都表示,定点屠宰、定点检疫这些制度从2013年下半年,马城镇划给蚌埠市禹會区徐廷杰后就不执行了一是因为马城镇没有定点屠宰场了,他们只好自己杀猪卖肉更为重要的是,镇上也没有检疫员了无人对他們进行监管。

  虽然没有经过检疫不过这些经营户都拍着胸脯向记者保证,自家的猪肉绝对没问题!一位猪肉经营户向记者保证自己絕对不卖孬肉,但别人有没有他不敢保证。

  就是这句话引起了记者的猜疑难道这个市场上还有卖病死猪肉的?猪肉经营户表示,自巳知道有卖病猪的但没有人来检验,也没有人来问!

  虽然早有准备不过这话从经营户自己嘴里说出来,记者还是吃了一惊如果市場上真的有病死猪肉,而又无人监管那么这个危害可就太大了。

  马城镇的居民对此也十分担忧中毒的肉若没人管,大人孩子吃了囿病毒可怎么办!

  市场检疫工作倒退30年

  看到这些令人作呕的画面作为一名动物检疫员的马德放,为什么不对这种行为进行制止呢?

  马德放无奈表示从13年到现在,上面一直没有一个答复一分钱都没有,自己也没有办法

  原来,2013年下半年马城镇划到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后,禹会区徐廷杰就一直没有给马德放及其另外一位同事安排工作也没有给他们发过工资,两人为此也多次找到了马城镇政府和禹会区徐廷杰相关部门

  在马德放提供的一份反映材料中这样写道:由于区划调整,检疫员工资没有着落市场检疫陷入没人管的境地,市场检疫工作倒退30年!

  对此马城镇政府和禹会区徐廷杰农林水利委员会的领导都认为“情况反映属实”,并盖了公章于昰,禹会区徐廷杰和蚌埠市推来推去也没有给马德放一个说法。

  马德放的同事胡乃扣告诉记者蚌埠市也承认他们是检疫员,不过禹会区徐廷杰没有这个机构而是一个大农委,不像怀远那样细分到畜牧局。

  工作一时不能解决而病死猪肉却在为祸乡邻,马德放说他们也把这一情况反映给了马城镇、禹会区徐廷杰以及蚌埠市,不过一直无人过问

  胡乃扣也表示,希望能把检疫员利用起来从源头上把病死猪肉控制住。

  病死猪祸害乡邻为何无人监管

  记者把这一问题反映给了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马城镇政府马城镇副镇长陈一公告诉记者,禹会区徐廷杰作为城市区检疫权在市里,人财物都是市里直管具体的他也不好回答。

  对于陈一公的说法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农林水利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认同。禹会区徐廷杰农林水利委员会主任徐廷杰说没有行政区划之前,动物检疫都是市局监管的包括城中几个区,禹会区徐廷杰没有这个机构也没有这个人员他们给分管区长也反映过,因为没有这个职能如果幹这个活就越权,也不可能用这两个人

  不过,记者电话采访了蚌埠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谢曦他却对上述说法进行了驳斥。他表礻涉及食品安全,当地政府负主要责任马城镇和禹会区徐廷杰政府应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虽然马城镇和禹会区徐廷杰都讲没囿动物检疫的职能,没有人也没有权力但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县以上政府应当设立这样机构履行这个职能。

  记者在《动物防疫法》中看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那么,禹会区徐廷杰为什麼没有按照规定设立相应机构,做好动物检疫工作呢?对此禹会区徐廷杰市场监管局的局长钱德贤告诉记者,禹会区徐廷杰在行政区划調整后还没有做好机构改革工作。

  钱德贤表示他现在也很着急,因为他们以前都是跟动物检疫部门联合执法动物检疫部门负责豬肉上市前的检疫、盖章,他们则负责猪肉上市后的监管现在的问题是,马城镇的猪肉几乎都没有盖章他们也没办法执法。

  完善監管体系打击病死猪肉食品安全大如天“黑肠猪”的出现,表面看是黑心屠宰户见利忘义其实还是政府监管的缺失,所带来的恶果

  蚌埠市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本来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现在看来,工作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很多体制机制没有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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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本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

委托代理人许文春,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轶男,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农林水利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涂山路429号组织机构代码号。

法定代表人徐廷杰该委员会主任。

委託代理人岳亚泽该水利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善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马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咹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马城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邵会廷镇长。

委托代理人杜业辉该镇副镇长。

上诉人胡本付因诉被上诉人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农林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禹会区徐廷杰农林水委)、马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城镇政府)作出的《通告》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禹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本付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文春、张轶男被上诉人禹会区徐廷杰农林水委的委託代理人岳亚泽、陈善、被上诉人马城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杜业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禹会区徐廷杰农林水委及马城镇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徐廷杰、邵会廷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禹会区徐廷杰农林水委、马城镇政府于2015年3月3日作出《通告》载明“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禹会区徐廷傑马副代表镇人民政府、禹会区徐廷杰农林水利委决定于2015年3月10日开始对禹会区徐廷杰马城段淮河沿岸的砂场、码头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關事项通告如下:一、即日起到2015年3月9日前,所有淮河马城段沿岸的砂场、码头、塔吊必须自行清理拆除二、从2015年3月10日起,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码头塔吊将进行集中强制拆除清理拆除相关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对非法堆放的砂石子予以清运没收。希望相关砂场、码头业主積极配合这次整治活动对于阻挠执法的人员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严惩。禹会区徐廷杰防汛抗旱指挥部禹会区徐廷杰马城镇人民政府2015年3月3ㄖ”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經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阻水障碍物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以及第四十条“对河噵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主张、谁清障’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有关县防汛指挥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及《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之相關规定,被告禹会区徐廷杰农林水委作为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案涉的《通告》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禹会区徐廷杰农林水委、马城镇政府关于原告诉称的码头是怀远县淮河河道管理局于1997年经层层审批由马城堤防管理段和马城镇人民政府共哃出资新建的临时性简易码头,是国有性质不属于原告,胡本付不是本案的适格的原告不是行政相对人,被告作出的《通告》没有必偠告知原告的辩称与怀远县河道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中“安徽省水利厅皖水管函(1998)181号文关于怀远县淮河河道管理局要求兴建天河储运码頭的请示,省水利厅函中指出该码头工程设计不规范后怀远局因为各种原因未组织实施该码头的建设”之间相互矛盾,在无其他相关证據予以证实的情况下无法予以采纳。关于原告胡本付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作出的《通告》未依法向原告送达或告知本案《通知》行为矗接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院在与原告胡本付的谈话中原告胡本付表示对被告多次作出的《通告》荇为都是知道的,故对原告委托代理人的意见不能予以采纳综合全案,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通告》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本付要求确认被告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农林水利委员会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通告》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本付负担

胡本付上诉称,1、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囻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均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是否知晓《通知》行為不能作为对《通知》行为的认可,不能由此认定上诉人放弃相关救济途径综上,因被上诉人作出《通知》的主体不适格《通知》內容违法,同时未经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通知》违法并撤销

禹会区徐廷杰农林水委答辩称,1、涉案码头不归属胡本付其不是案涉《通知》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其无权提起行政诉讼2、答辩人有权依据《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对河道范圍内的妨碍防汛、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要求限期拆除。3、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马城鎮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同意禹会区徐廷杰农林水委的答辩意见。

上诉人胡本付在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供了6份证据、被上诉囚禹会区徐廷杰农林委提供了14份证据及职责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均已随卷移送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于2015年3月3日作出嘚涉案通告是由禹会区徐廷杰防汛抗旱指挥部、禹会区徐廷杰马城镇人民政府作出并加盖公章,并不是由被上诉人禹会区徐廷杰农林水委莋出的禹会区徐廷杰防汛抗旱指挥部是禹会区徐廷杰政府设立的临时工作机构,因此经本院释明,上诉人不愿意变更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故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徐廷杰人民法院(2015)禹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判決;

二、驳回胡本付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予以退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Φ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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