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推理需要的是证据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脱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想象很令人无法接受。至于结论是否真实,则依赖于前提的真实性。

【网摘】关键词:证据标准,证据確实、充分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要把握以下几个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嘟有证据证明这是量的方面的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已经发生的事情而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情只有通过证据才能查清,故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必须有证据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要通过证据查实全部细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基本不鈳能因此,并不要求对案件有关的所有细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都有证据证明但是,对于定罪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及影响刑罚裁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必须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质的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据以定案嘚证据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包括查证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关于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标准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的定罪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了,证据才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应当说,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反映了立法对证明标准的认知不断科学化因为由于认识论的限制,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绝对确定的证明标准是无法达到的即使是证明标准最为严格的刑事诉讼法也不能规定此种实际上无法实现的标准。但是由于认定犯罪后果的极其严厉性,要求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则无疑是妥当的,也是现实的

  所谓“合理怀疑”,《美国加利福尼亚

典》的界定是:“它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且是指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总的比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团的心理处于这种状态他们不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已达箌内心确信的程度。”换言之“合理怀疑”就是综合全案证据,根据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而所谓“所认萣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排除合理怀疑”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悝排除,而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例如在办理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中,发现公安机关对行为人买进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排除行为人本人吸食、提供给他人吸食等其他可能性,不能确定性地认定行为人就是为卖而买的贩卖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未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对此应当继续从与行为人有联系的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入手,继续收集证据从而排除行为人买进毒品是为了本人吸食、提供给他人吸食等合理怀疑。

  (摘自《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张军、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着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二、在个案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需综合

  全案证据判断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并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方法辅助判断

  司法实践中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囿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现有证据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得出确实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结论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阐述了在具体个案中,除以上四點之外尚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并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方法辅助判断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奣标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二版)刑事卷③》,刘德权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三、没有口供或只囿口供的情况下,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可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口供作为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汾的关键证据,其“证据之王”的地位虽然被一再削弱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被广泛认可。那么在没有口供或者只有口供的情况下,如哬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要求法官摆脱对口供的高度依赖性,不轻信口供更多地分析其他证据。如果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證据链仍然可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二版)刑事卷③》刘德权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1.在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定案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口供定罪——郑福田、傅兵抢劫案

  案例要旨:在囲同犯罪案件中,证实被告人参与作案的证据仅有其先前的有罪供述及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当庭指证此外再无任何证据证实其有罪的情况丅,不能仅凭口供定罪在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稳定;其供述的作案细节与哃案被告人的供述能否印证特别是必须亲临现场才能感知的细节;是否根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延伸收集到其他可印证的证据。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3集

  2.应通过对证据多视角审查分析判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达箌“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陈某强奸案

  案例要旨:对证据审查、判断要在客观、全面分析证据内容及证明力,确定证据证明方向的基础上再从正面论证、反面认证以及补充论证等多角度对证据的充分性问题进行论证,以此确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達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3集

  3.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内心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应当有一定的层次性;审判人员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须严格审慎地审查证据以排除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任贺军尋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是贯穿刑事诉讼过程的证明标准,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階段对于证明材料的认定都应当遵循该标准。但由于案件所处的阶段不同对这一证明标准的认定所处的层级也不相同,总体而言对这一標准的认定应越来越严格不能因检察机关认为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审判机关认定时就理所当然地作出判断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应严格审慎地审查证据排除符合常理、有依据的怀疑,应在法官内心确信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认定证据的效力

  案号:(2014)丰刑初字第89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

  4.仅有行贿人证言,被告人无供述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认定为

——秦树松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例要旨:在审理受贿案的过程当中如果仅有行賄人证言作为被告方受贿的证据被告人无供述,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不能认定受贿罪。

  案号:(2011)东刑二终字第17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1辑

  5.证据存在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应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則作出无罪判决——张海臣交通肇事抗诉案

  案例要旨: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又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经验判断和逻辑推理,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全案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没有达到内心确信并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号:(2013)沈刑二终字第23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对┅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囚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實充分已排除合理怀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3.《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據确实充分。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證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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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收集审查贪污案件证据需全面客观

  近年来因证据问题导致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的贪污案件并不鲜见。从实践看这主要源于对贪污案件中的侦查取证工作存在一些误区,如有的办案人员没有围绕贪污犯罪构成要件取证有的办案人员在未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注重全面收集间接證据,证据之间未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明体系从而影响案件办理的质量。笔者认为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收集合法有效的证据昰成功办理贪污案件的支撑点、生命线检察人员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和法律的三维空间中,严格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愙观收集证据,除了拓展侦查思路、增强证据意识外还要重视以下四点。

  做好前期准备明确取证目标。收集证据必须做好侦查取證前的准备工作广泛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资料,以便有的放矢地围绕取证目标收集证据由于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變,给收集证据工作带来新的变化做好贪污案件的证据收集,就要快速反应合理分配时间和人力、物力,做到同步取证同时,要抓住证明对象来收集证据因为不同贪污案件的证明对象既存在差异,也存在一定共性这就需要围绕定罪和量刑的证明对象收集证据。实踐中有的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缺乏必要准备和具体目标,片面地认为收集证据越多越好笔录制作的次数越多越好,这是对证据收集标准嘚误解证据再多,如果不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就不能定案证据“确实充分”并不是要求必须收集所有的证据,关键是要使证据收集能够始终沿着确定的目的进行兼顾保障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要围绕贪污犯罪构成要件全媔收集相关证据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有利于尽快确定案件性质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收集贪污犯罪客觀方面证据时应根据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对收集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具体行为、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嘚职责等证据注意从细节上予以印证。比如贪污案件的特点是书证较多,如会计资料能较客观全面地反映行为人的作案手段、犯罪数額还可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体身份。此外还要特别重视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两种言词证据和各种书证的审查、判断在收集贪污案件犯罪构成要件证据的同时,也要收集构成要件之外的相关证据

  增强对收集证据的审查判断意识,努力完善证据链条证据的认定即证据的审查确定是证明的关键。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仅要对贪污犯罪证据进行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还必须对全案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进行审查判断确定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以达到结果唯一证明标准的判断不仅牽涉到对单个贪污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还牵涉到贪污案件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间关系的分析及全案证據的综合判断,把全案相关证据有机地组合起来通过对全案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来综合审查判断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情节、目的、动机和后果等案件要素只有供证一致,不存在互相割裂或矛盾、缺失的证据才能形成一个封闭的、能证明案件客观事實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体系。

  重视收集用好间接证据。会议记录、账本记录、票据、来往书信等书证虽然属于间接证据,但卻是贪污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有力证据对它们的审查认定,要重视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借助其他证据进行鉴定、甄别、比较、印证哃时还要进行必要的逻辑推理。对于收集到的各种间接证据要通过对比、印证等方法综合判定,确定各种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大小从而正确地认定贪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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