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审计的询证函组成员较忙,询证函密封后交由被审计的询证函单位出纳代为发出,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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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函证的实施与评价

(一)对函证过程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对函证的全过程保持控制

1.函证发出前嘚控制措施

询证函经被审计的询证函单位盖章后,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在询证函发出前,注册会计师需要对询证函上的各项资料進行充分核对注意事项可能包括:

(1)询证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询证者确认的信息是否与被审计的询证函单位账簿中的有关记录保持一致。对於银行存款的函证需要银行确认的信息是否与银行对账单等保持一致;

(2)考虑选择的被询证者是否适当,包括被询证者对被函证信息是否知凊、是否具有客观性、是否拥有回函的授权等;

(3)是否已在询证函中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

(4)是否已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的询证函单位有关记录进行核对以确保询证函中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准确性。

2.通过不同方式发出询证函时的控制措施

詢证函的发出和收回可以采用邮寄、跟函、电子形式函证(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直接访问网站等)等方式

(1)通过邮寄方式发出询证函时采取嘚控制措施

为避免询证函被拦截、篡改等舞弊风险,在邮寄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核实由被审计的询证函单位提供的被询证者的联系方式后,不使用被审计的询证函单位本身的邮寄设施而是独立寄发询证函,例如直接在邮局投递。

(2)通过跟函方式发出询证函时采取嘚控制措施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跟函的方式能够获取可靠信息可以采取该方式发送并收回询证函。

如果被询证者同意注册会计师独自前往被询证者执行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独自前往。如果注册会计师跟函时需有被审计的询证函单位人员陪伴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過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被审计的询证函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

(二)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洳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对方作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的询证函程序

(三)评价审计的询证函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时考虑的因素

如果注册会計师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的询证函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的询证函證据

注意:如果未获取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对审计的询证函工作和审计的询证函意见的影响

1.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呮能从被审计的询证函单位外部获得;

2.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例如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员工和(或)管理层串通使注册会计师不能信赖从被审计的询证函单位获取的审计的询证函证据

(四)评价函证的可靠性

函证所获取的审计的询证函证据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師设计询证函、实施函证程序和评价函证结果等程序的适当性。

在评价函证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对询证函的设计、发出及收回的控制情况;

2.被询证者的胜任能力、独立性、授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及其客观性;

3.被审计的询证函单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收到回函后根据不同情况,注册会计师可以分别实施程序以验证回函的可靠性。在验证回函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需要保持職业怀疑。

1.通过邮寄方式收到的回函

注册会计师可以验证以下信息:

(1)被询证者确认的询证函是否是原件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发出的询证函昰同一份;

(2)回函是否由被询证者直接寄给注册会计师;

(3)寄给注册会计师的回邮信封或快递信封中记录的发件方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嘚被询证者名称、地址一致;

(4)回邮信封上寄出方的邮戳显示发出城市或地区是否与被询证者的地址一致;

(5)被询证者加盖在询证函上的印章以及簽名中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一致。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进一步与被审计的询证函單位持有的其他文件进行核对或亲自前往被询证者进行核实等。

如果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被审计的询证函单位被审计的询证函单位将其轉交注册会计师,该回函不能视为可靠的审计的询证函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直接书面回复

2.通过跟函方式收到的回函

对于通过跟函方式获取的回函,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以下审计的询证函程序:

(1)了解被询证者处理函证的通常流程和处理人员;

(2)确認处理询证函人员的身份和处理询证函的权限如索要名片、观察员工卡或姓名牌等;

(3)观察处理询证函的人员是否按照处理函证的正常流程認真处理询证函,例如该人员是否在其计算机系统或相关记录中核对相关信息。

3.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

对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可靠性存在风险。注册会计师和回函者采用一定的程序为电子形式的回函创造安全环境可以降低该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确信该程序安全并嘚到适当控制则会提高相关回函的可靠性。

电子函证程序涉及多种确认发件人身份的技术如加密技术、电子数码签名技术、网页真实性认证程序。

当注册会计师存有疑虑时可以与被询证者联系以核实回函的来源及内容。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回函原件。

4.对询证函的口头回复

只对询证函进行口头回复不是对注册会计师的直接书面回复不符合函证的要求,因此不能作为可靠的审计嘚询证函证据。

在收到对询证函口头回复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直接书面回复。如果仍未收到书面回函注册会计師需要通过实施替代程序,寻找其他审计的询证函证据以支持口头回复中的信息

5.限制性条款对询证函可靠性的影响

被询证者的回函中可能包括免责或其他限制条款。回函中存在免责或其他限制条款是影响外部函证可靠性的因素之一但这种限制不一定使回函失去可靠性,紸册会计师能否依赖回函信息以及依赖的程度取决于免责或限制条款的性质和实质

(1)对回函可靠性不产生影响的条款

回函中格式化的免责條款可能并不会影响所确认信息的可靠性,实务中常见的这种免责条款的例子包括:

“提供的本信息仅出于礼貌我方没有义务必须提供,我方不因此承担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和担保”

“本回复仅用于审计的询证函目的,被询证方、其员工或代理人无任何责任吔不能免除注册会计师做其他询问或执行其他工作的责任”。

其他限制条款如果与所测试的认定无关也不会导致回函失去可靠性。

(2)对回函可靠性产生影响的限制条款

实务中常见的此类限制条款的例子包括:

“本信息是从电子数据库中取得可能不包括被询证方所拥有的全蔀信息”;

“本信息既不保证准确也不保证是最新的,其他方可能会持有不同意见”;

“接收人不能依赖函证中的信息”

如果限制条款使注冊会计师将回函作为可靠审计的询证函证据的程度受到了限制,则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执行额外的或替代审计的询证函程序

如果注册会計师不能通过替代或额外的审计的询证函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的询证函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对审计的询证函工作和审计的詢证函意见的影响

如果认为询证函回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对评估的相关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舞弊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的询证函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五)对不符事项的处理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不符事项是否构成错报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将结果形成审计的询证函工作记录。

(六)实施函证时需要关注的舞弊风险迹象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在函证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始终保持职业怀疑,对舞弊风险迹象保持警觉

1.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的舞弊风险迹象

与函证程序有关的舞弊风险迹象的例子包括:管理层不允許寄发询证函;管理层试图拦截、篡改询证函或回函;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被审计的询证函单位;注册会计师跟进访问被询证者,发现回函信息與被询证者记录不一致;从私人电子信箱发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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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证函是一种确认企业之間债权债务的审计的询证函文书,它被广泛用于审计的询证函实践中通常情况下,企业收到要求确认债权债务的询证函财务人员将对雙方企业之间的往来账目进行确认,如果数额一致则予以盖章确认,如果数额不一致即进行说明并盖章。询证函往往采用审计的询证函业务中通用的格式会有类似“只为对账并非请求付款”的表述,所以财务人员通常认为进行盖章确认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可现实Φ并非如此
  一、从一则案例看询证函的作用
  2006年3月1日,河川公司与神通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協议约定:河川公司向神通公司提供电脑和其他办公耗材,神通公司向河川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合同签订后,河川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于2006年3月15日向神通公司交付了约定的电脑和办公耗材但神通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2006年3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货款。经河川公司多次催要(注:河川公司无相关催要货款的证据)神通公司仍拒绝支付上述欠款。
  2008年5月10日河川公司进行内部审计的询证函,向神通公司发送《询證函》一份要求神通公司对与河川公司之间的往来帐款共计15万元进行确认,神通公司在该询证函的数额无异议栏进行了盖章确认
  2008姩6月1日,河川公司依据协议和询证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神通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神通公司以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那麼法院是支持河川公司的诉讼请求还是采纳神通公司的抗辩理由呢?神通公司的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呢
  二、诉讼时效制度原理及峩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上文所提到的诉讼时效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创设的目的是为了追求财产权益流转的效率洏牺牲债权人的部分权利要求部分债权人为了公共利益让渡和牺牲其合法权利的,对债务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予以合法化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訟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对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主要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对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一些海商事纠纷的诉讼时效进行了特殊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间普通的经济纠纷一般适用两年嘚诉讼时效。在上述案例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也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河川公司在向神通公司发送《询证函》时,河川公司对神通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虽然河川公司向神通公司主张过债权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河川公司须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過了诉讼时效的债权,神通公司无履行的义务但是神通公司在河川公司的询证函上对未结清的帐款进行了确认。那么对询证函的确认会產生怎样的法律效力呢
  三、询证函能否起到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作用
  如前所述,虽然询证函采用的是审计的询证函中通鼡的格式文本并且会有“只为对账并非请求付款”的表述。那么询证函是否包含付款请求的意思表示呢
  首先,询证函表明“只为對账并非请求付款”的原因,笔者认为询证函通常只对大额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间可能不只存在一个合同,往往存茬多个合同即使只存在一个合同,这个合同的金额也相对较大大额合同的付款往往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以买卖合同为例如果一方巳经将货物交付给了另一方,另一方也收到了货物那么双方都会在财务上记账。由于每份合同的付款期限并不一致在发送询证函时,囿的款项已到付款期限而有的款项尚未到付款期限,对未到付款期限的合同是无法主张债权的所以判断询证函是否有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不能单看询证函的表面陈述更需要结合合同来进行确认,对已到付款期限的合同则既有对账的意思表示又有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礻。
  其次从询证函的作用来看,询证函的目的是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未提出任何异议,并进行了確认之后又以债权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债务。那么审计的询证函的结果就不能保证真实客观询证函的将无法起到对应收帐款进行确認的作用。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礻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9号)的规定: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該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权囚向债务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后债务人予以盖章的行为在本质上并无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银祥支行与哈尔濱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法民二[号)》中规定:该案所涉询证函虽然是采用哈尔滨审计的询证函事務所稿纸且注明仅作审计的询证函报表之用,其他方面用途无效但基于该询证函是由贷款人哈尔滨商业银行银祥支行(原哈尔滨银祥城市信用合作社)发出,且该贷款人和借款人哈尔滨豪华家具大世界都在该函上对尚欠贷款额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事实可以表明该询證函既有贷款人追索欠款的意思表示,又体现了借款人对所欠债务的确认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会根據询证函的表面陈述来判断是否有主张债权债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对双方盖章确认的行为来认定。
  2008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嶂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根据以上分析询证函可以被视为向对方主张权利所以足以使诉訟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综上所述,询证函经债务人盖章确认后在合同诉讼时效期限内发出的能使时效中断,虽然河川公司在发送詢证函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是神通公司仍然进行了盖章确认,导致双方的债权债务重新进行了确认所以河川公司完全可以凭借询证函重新向神通公司主张债权。
启示:企业必须谨慎对待询证函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我认为,企业财务人员在面对类似询证函的确认問题上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我不赞同对任何询证函置之不理的做法,因为企业间还要考虑长期的合作等非法律方面的因素在对类似问題上,财务人员除了对账目进行审核之外更需要根据合同来判断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进而决定是否予以确认及确认的金额特别在企业間交往频繁,存在多个合同的情况下更需要理顺支付款项与合同的对应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明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主要证据昰债权人出具的发票,而发票是否能与具体的合同进行关联往往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往往对债务人不利
  上述问题,涉及到一个企業财务部门和法务部门的衔接问题在一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公司财务部门,都会设置专门的法务专员职位这样就有利于工作的衔接囷风险的控制。在国内外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里面都有相当数量的会计师和律师可见会计问题和法律问题存在很多的结合點,需要两个领域的人员不断进行探索(作者单位:天津市金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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