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不当信息误会的事例例有什么

李云萍诉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案

一是上级政府不能回避或推卸自己应当履行的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由下级机关代为履行。

二是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應全面分析并作相应的答复避免因答复内容不全面而需再次履行答复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执法效率

三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類案件时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时应注意判决内容的明确性以增强人民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也可避免因行政机关再次执法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2014年10月23日 ,李云萍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 以下简称区政府 )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区政府公开城中村妀造18号片区(二期)包括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四项规划在内的信息。2014年11月10日 区政府前卫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前卫街道办)以自己名义作出〔2014〕02号《西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并附《征地公告》 、《西山区湔卫街道办事处城中村18号片区征地拆迁、补助费用发放情况 》 等向李云萍送达。李云萍不服该告知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區政府所作 《西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及附件上所公开的政府信息缺少涉及李云萍合法权益的信息,不符合李云萍申请公开的偠求区政府的上述行政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之情形遂判决:一、撤销 〔2014〕02号 《西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及附件的行政行为;二、责令区政府按照李云萍有权申请部分的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李云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区政府通过湔卫街道办针对李云萍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信息公开主体不当区政府通过前卫街道办对李云萍申请公开的内容未作出全面回复,故 〔2014〕02号《西山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应当予以撤销另,针对李云萍请求公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等政府信息区政府茬庭审中明确该部分政府信息不存在,李云萍认可了该观点故应依法驳回李云萍请求判令区政府公开该部分信息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未明确李云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判决方式不当,一审判决应予撤销遂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 〔2014〕02号《西山区依申請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三、由区政府对李云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部分内容,即涉及西山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第18号片区 (二期)的征地預公告 (征地报批前公告)等重新作出答复;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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