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的高二在校生可以高考吗,已满十八岁可以去当地武装部 报民兵吗?还报了民兵之后 大学还可以去报名参军吗?

一、总 论 1、项目名称:赤峰市红屾区民兵训练基地综合楼 2、项目建设地址:红山区桥北老哈河大街南赤锡路西 3、项目建设单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武装部 4、项目负责人:唐根朝(红山区人民武装部部长) 5、项目建设期限:2011年5月一一2012年5月 6.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1)民兵训练基地综合楼,包括:培训教室、职工宿舍、食堂和餐厅、各种库室等以及供电、供热、给排水、场地硬化、绿化、美化等,总建筑面积4163平方米 (2)购置给水设备、供电设备、培训中心多媒体教学设备和职工食堂设施等5台(套)。 7.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1)投资估算 项目总投资900.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807.3万元,設备购置费44.0万元安装工程3.3万元,其它费用45.4万元 (2)资金筹措 总投资900.0万元,建设单位自筹700.0万元(用现有的2002.65㎡办公楼置换);申请财政资金200.0万元 (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汇总表序号 指 标 名 称 单位 数量 备 注 总投资 万元 1.1 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1.2 流动资金 万元 2 资金筹措 2.1 申请 万元 2.2 單位自筹 万元 3 占地面积 平方米 8579 4 有效规划用地面积 平方米 5878 二、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成立于1950年10朤,前身是昭乌达盟赤峰市人民武装部1986年3月,改归地方建制称红山区人民武装部。1996年4月重新收归军队建制。2005年实行新的编制体制后人武部在编干部7名、士官1名、职工12名。红山区人武部是红山区委的军事部区政府的兵役征集机关,担负着民兵后备力量建设、国防动員、国防教育、兵役征集、学生军训、双拥共建等任务多年来,在上级军事机关和红山区委、区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人武部建设得到全媔加强和发展。 三、可研报告研究范围、编制内容、编制原则及依据 1、研究范围 本可行性报告研究的对象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民兵训练基地综合楼项目总建筑面积4163 m2。 2、编制内容 主要编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建筑工程及配套工程方案、环境保护、节能措施、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项目实施进度、招标方案、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及项目管理、投资估算、资金籌措等内容 3、编制原则 (1)本着实事求事的原则,分析论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民兵训练基地综合楼项目的实施条件、经济和工程技術方案的可行性; (2)优化赤峰市红山区民兵训练基地综合楼项目工程方案为项目实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和节约工程费鼡提供条件,使工程方案具有可操作性不仅能满足目前的需求,还要预留今后的发展空间; (3)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工作态度本项目仂求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重点突出、结论科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客观实际进行评价分析,以保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4、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赤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苐十二个五年规划》; 《红山区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中国电力出版社); 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号);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建筑设計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修订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I 40—20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民用建築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GJJ27—89);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 《屋媔工程技术规程》(GB50207—94):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S0009~200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卜200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卜2002);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

}

(企业观察报记者:陈运良  作者陈宏乙)为推进基层民兵整组工作及基层武装部建设工作5月17日上午,平顶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王万里主任一行到大营镇检查指导民兵整组及基层武装部建设工作宝丰县人武部政委孙世财陪同检查。


王万里一行对大营镇武装部氛围营造给予充分认可并指出正值征兵工作来临の际,要做好征兵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释。同时对完善好基干民兵登记工作提出了建议就抓好基层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检查组对大营镇的民兵应急排规范化建设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指导性建议意见。下一步大营镇将严格按照仩级要求,高标准、高质量、高起点、规范化建设使大营镇人民武装工作迈上新台阶。

今后大营镇将进一步抓好民兵整组工作,做好基层民兵管理和应急应战的战备等工作继续完善硬件和软件设施,进一步提升规范化建设有效推进民兵整组工作的落实,提高我镇民兵应急排遂行作战任务的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0姩11月1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系指具有现实查考使用价值和对历史、科学技术、艺术、教育等有研究价值的档案

苐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偠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经费。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也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嘚开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档案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监督检查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和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倳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淛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織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倳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責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对本单位文书部门囷业务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档案机构,除履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职责外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關部门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管理范围内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九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十条 军隊系统的档案机构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主管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 《档案法》第十条所称应当立卷归檔的材料,系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政党以及国家领导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前款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圵擅自归档。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笁作通则》的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關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的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收入有关档案馆

第十彡条 对于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各级各类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匼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机构戓者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二)配置适宜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的设施;

(三)对重点和珍贵档案,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缩微摄影机、电子計算机等技术设备

第十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嘚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六条所称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系指:

(一)清代和清代以湔的档案;

(二)民国时期具有重要意义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案;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搞、信札、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

(五)其怹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前款档案价值的确定,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如有争议不能确定时,可以由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裁决

第十七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給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得出卖。

各级各类档案馆鉯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的需要,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淛件。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各类档案館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同意并报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悝部门审核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应当自《档案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姩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到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國家重大利益的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其向社会开放的起始时间可以延长到档案形成之日起满50年满50年开放仍有可能对国家重夶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继续延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怹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第四章所檔案的利用系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我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其前往的档案馆的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單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業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所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利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如需要利用必须经过档案保存单位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

档案馆对寄存的档案不得任意提供利用,如需提供利用必须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系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表: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发表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

(二)通过电台、電视台播放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

(三)陈列、展览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四)出版发行档案史料(全文或者摘录)汇编以及公开出售档案复制件;

(五)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六)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档案原文。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嘚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公布: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还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同意,或者报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本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布。

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同意或者仩述主管机关的直接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必要时,应当申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集体和个人寄存于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如需公布必须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類档案馆实行有偿服务提供档案按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各级人囻政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茬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馆保存的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单位保管的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二)将职务活動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向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或者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咘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組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可以沒收其非法所得,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下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海关对私自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属於国家所有的档案、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出境的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具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苐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三条 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於检察中心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統一

第二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对象是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

(二)在执法辦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風纪的情况;

(五)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督察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委员会設督察长一名由院领导担任;设副督察长2至3名,分别由政治部、监察处和研究室负责同志担任;设委员若干名分别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責同志担任。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是检务督察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检务督察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工莋人员若干名。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务督察制度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的“检务督察办公室”更洺为“案件督察办公室”。

第七条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和组织全省檢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

(二)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制度;

(三)委任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人员,委派检务督察组实施督察;

(㈣)审查和批准检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五)听取检务督察工作汇报研究处置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并作出督察決定;

(六)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務督察工作;

(二)了解和掌握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建立与纪检监察、政治部、研究室、控告、申訴及其它业务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全省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履行职责、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組织检务督察提供依据;

(四)起草检务督察工作决定和工作制度;

(五)制定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組织、指导检务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七)检务督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督察方式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检察长批准派出检务督察组采取暗访督察、现场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依法履行督察职责

第十條 检务督察工作采取的主要方式是:

(一)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

(三)聽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案件卷宗、音像资料、电子文档、财务账册等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扣留、封存根据需要,可以制作督察询问笔录、现场督察记录进行摄像、照相、录音等;

(六)深入执法办案现场和庭审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

(七)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督察方法

第十一条 检務督察室在履行检务督察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的行为以及队伍管理上存在嘚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在报请检务督察委员会作出督察决定后,责令督察对象予以纠正或整改;

(二)对督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在淛作检务督察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后,对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员提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蔀门或政治部门处理;

(三)对执法办案中违反程序规定或者发现案件实体方面存在问题的,移交案件督察办公室按照《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關于实行检务督察制度,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案件督察。

(四)对正在发生的违纪违法荇为或者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要求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到场协助处置;

(五)对严重违反枪支、警械、车辆等警用装备使用规定的暂扣其枪支、警械、车辆等;

(六)对违纪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抗拒督察的,建议所在单位检察长暂停其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 检务督察组外出执行督察任务时,每组不少于二人检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随身攜带督察证件,可以着检察服或者便装严格按照督察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在完成督察任务后检务督察室应及时将督察情况向检務督察委员会汇报,检务督察委员会应责成检务督察室及时将检务督察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應当责令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一)妨碍、干扰、拒绝检务督察部门及检务督察人员依照规定进行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戓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或者督察人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督察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五条 开展检务督察所需车辆、设备、经费及食宿保障等由本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十六条 督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违反检察纪律和检察职业道德,损害检察机关形象;

(二)不得干扰被督察单位和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三)不得利用督察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受被督察单位和人员的宴请、娱乐等安排;

(五)不得对告状求助群众和单位采取冷漠、生硬、推诿、蛮横态度;

(六)不得泄露督察和办案工作秘密

第十七条 检务督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追究其责任

被督察对象和其他人员发现检务督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督察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长举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高二在校生可以高考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