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东港法庭庭,副厅长,王新洋手机号

(2017)冀0302民初12205号母新刚诉高明臣等囻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09:22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秦皇岛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明臣:本院已受理原告母新刚与被告秦皇岛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银通担保有限公司、杜春丽、高明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結。判决一、被告秦皇岛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母新刚借款本金人民币47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償还完全部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20万元;二、被告秦皇岛银通担保有限公司、杜春丽、高明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帶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皇岛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限你等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港人民法庭领取(2017)冀0302民初1220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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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119号秦皇岛市金嘉房地產开发有限公司诉谢玉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15:03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本院已受理原告秦皇岛市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玉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55791.17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合議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皇岛东港法庭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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