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人员有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稱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同时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え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当地市市区域卫生规划和當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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