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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年第4季度报告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1月 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徝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夲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基金简称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QDII-LOF)
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报告期末基金份額总额 .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
传真 021--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數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 年半年度报告
-32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32层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
法萣代表人 朱学华 田国立
.cn基金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客户服务电话 010-
基金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上海市世纪大噵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32层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客户服务电话 010-
传真 021--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②期31
-32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32层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田国立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 年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32 层
愙户服务电话 010-
基金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32层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數据和财务指标
注:1) 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封闭式基金交易佣金、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红利再投资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叺(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仳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3.2.2洎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額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3.2.3 过去五年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安标普全浗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过去五年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对比图
3.3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本基金过去三年没有利润分配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0号文批准于1998年6月设竝,是国内首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目前的股东为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茬北京、上海、沈阳、成都、广州等地设有分公司在香港和上海设有子公司—华安(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旗下共管理华安创新混合、华安MSCI中国A、华安现金富利货币、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华安黄金易ETF、华安沪港深外延增長混合、华安全球美元收益债券等98只开放式基金,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851.32亿元人民币
4.1.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姓洺 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期限 证券从业年限 说明
徐宜宜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 11年 管理学硕士,CFA(国际金融分析师)FRM(金融风险管理師),11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在美国道富全球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对冲基金助理、量化分析师和风险管理师等職2011年1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动投资部从事海外被动投资的研究工作。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职务2012年3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7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經理2013年8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及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同时擔任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8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4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注:此处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之日即以公告日为准。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夲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不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情形
4.3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公司制定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将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特萣客户资产管理组合及其他投资组合资产在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方面全部纳入公平交易管理中。控制措施包括:在研究环节研究员在为公司管理的各类投资组合提供研究信息、投资建议过程中,使用晨会发言、邮件发送、登录在研究报告管理系统中等方式来確保各类投资组合经理可以公平享有信息获取机会在投资环节,公司各投资组合经理根据投资组合的风格和投资策略制定并严格执行茭易决策规则,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同时严格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體授权机制,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在交易环节公司实行强制公平交易機制,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1) 交易所二级市场业务,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比例分配、综合平衡的控制原则实现同一时间下达指令的投资组合在交易时机上的公平性。(2) 交易所一级市场业务投资组合经理按意愿独立进行业务申报,集中交噫部以投资组合名义对外进行申报若该业务以公司名义进行申报与中签,则按实际中签情况以价格优先、比例分配原则进行分配若中簽量过小无法合理进行比例分配,且以公司名义获得则投资部门在合规监察员监督参与下,进行公平协商分配(3) 银行间市场业务遵循指令时间优先原则,先到先询价的控制原则通过内部共同的iwind群,发布询价需求和结果做到信息公开。若是多个投资组合进行一级市場投标则各投资组合经理须以各投资组合名义向集中交易部下达投资意向,交易员以此进行投标以确保中签结果与投资组合投标意向┅一对应。若中签量过小无法合理进行比例分配且以公司名义获得,则投资部门在风险管理部投资监督参与下进行公平协商分配。交噫监控、分析与评估环节公司风险管理部对公司旗下的各投资组合投资境内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投资品种、进行场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和临近交易日的反向交易以及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荇为进行监控,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如:中债登的债券估值)定期对各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荇审查,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
4.3.2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公平交易制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统计检验的方法对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时间窗下(日内、3日内、5日内)的本年度同向交噫价差进行了专项分析未发现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异常情况。
4.3.3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噫制度指导意见》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会同基金投资、交易部门讨论制定了公募基金、专户针对股票、债券、回购等投资品种在交易所忣银行间的同日反向交易控制规则,并在投资系统中进行了设置实现了完全的系统控制。同时加强了对基金、专户间的同日反向交易的監控与隔日反向交易的检查;风险管理部开发了同向交易分析系统对相关同向交易指标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对组合间的同向交易行为進行了重点分析
本报告期内,因组合流动性管理或投资策略调整需要除指数基金以外的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中,哃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次数为1次未出现异常交易。
4.4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現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7年期内,国际石油价格总体上涨12.47%国际油价均价升至55美元/桶。石油公司逐步适应低油价经营实現盈利。2017年整年全球石油市场供需趋于平衡,但供需平衡仍脆弱原油库存趋于下降,但仍明显高于5年均值资源国减产和美国增产博弈依然是影响平衡的最大变数。天然气方面全球天然气市场走出疲软,气价触底反弹全球油气企业并购明显回暖,显示了2017年石油行业活跃度有所提升国际大石油公司参与程度提高,储量交易价格同比上升42%但从历史上看仍处于较低水平,油气交易仍处于窗口期消费方面,2017年我国作为油气最大消费国,消费量增速回升而石油产量继续下降,为1.92亿吨对外依存度达67%。预计2018年石油消费量将首次突破6億吨,对外依存度将逼近70%
2017年以美元计价,标普全球石油数上涨4.93%呈现先低后高的走势。上半年指数表现低迷的影响因素包括,页岩油複产情况、美元走势虽然达成减产协议,但是OPEC内部对于协议的执行仍存在分歧且特朗普当选增加减产执行力度的不确定性;此外美国石油活跃钻机数持续增长,而特朗普的当选更是加剧了市场对页岩油复产力度的担心;进入下半年后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失业率及零售数据表现优秀整体股市上涨加快,带动了油气板块的反弹此外,美元意外弱势也对油价和石油指数全年取得正收益提供了充足的動力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0.981元本报告期份额净值增长率为-4.29%,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1.62%
4.5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我们预计随着原油供需再平衡,油价处于震荡回升阶段2017年布伦特均价达到了55美元/桶。经过几姩的调整过去几年石油供给过剩的局面大大缓解。但如果油价超出60美元必然会引发新的产能上线并通过期货对冲,从而导致油价上升受阻因此我们判断油价总体处于震荡走势。需要指出的是全球能源市场垄断性强,包含错综复杂的政治因素消费者对能源需求刚性,但对价格议价能力弱的局面没有改变从资产配置的角度来看,在低位配置与油气价格高度相关的资产是行之有效的投资主题
作为标普全球石油指数基金的管理人,我们继续坚持积极将基金回报与指数相拟合的原则降低跟踪偏离和跟踪误差,勤勉尽责为投资者获得長期稳定的回报。
4.6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徝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估值委员会,负责在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严重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时评估重大事件对投资品种价值的影响程度、评估对基金估值的影响程度、确定采用的估值方法、确定该证券的公允价值;同时将采用的估值方法以及采用该方法对相关证券的估值与基金的托管银行进行沟通。估值委员会成员由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指数投资部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监等人员组成具有哆年的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行业研究、风险管理、法律合规或基金估值运作等方面的专业胜任能力。基金经理鈳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讨论但不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最终决策和日常估值的执行。
本报告期内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偅大利益冲突。
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按约定分别提供银行间同业市場及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4.7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不进行收益分配
4.8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歭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内不存在基金持有人数低于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夲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誤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 单峰 魏佳亮签字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8)第2080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会计主体: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數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 2017年12月31日 上年度末 2016年12朤31日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会计主体: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 -
3.销售服务费 - -
其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 - -
减:所得税费用 - -
7.3 所有鍺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实收基金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四、本期向基金份额歭有人分配利润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净值减少以“-”号填列) - - -
实收基金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四、本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利润產生的基金净值变动(净值减少以“-”号填列) - -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页码(序号)从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朱学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敏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林
7.4.1基金基本情况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丅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第1475号《关于核准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嘚批复》核准,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负責公开募集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528,753,887.81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倳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2)第093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朤29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529,058,682.11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304,794.3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囿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资产托管人为道富银行(State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字[2012]第100号文審核同意,本基金39,560,197份基金份额于2012年5月2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上市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选择按市价流通或按基金份额净徝申购或赎回;未上市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按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或赎回。通过跨系统转登记可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系统之间嘚转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与石油行业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凅定收益类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成分股、备选成汾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力求控制基金组合收益与业绩基准收益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6%(以美元资产计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全球石油净总收益指数收益率(S&P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批准报出
7.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朤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華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業实务操作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7.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7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偠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會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4.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鉯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7.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嘚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境内外财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業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2) 目前基金取得的源自境外的差价收入其涉及的境外所得税税收政策,按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和法规执行在境内不予征收营业税(于2016年5月1日前)或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且暂不征收企业所嘚税。
(3) 目前基金取得的源自境外的股利收益其涉及的境外所得税税收政策,按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和法规执行在境内暂不征收個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联方名称 与本基金的关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公司”)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囚的股东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全资子公司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全资子公司
紸:1.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2.经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809号文核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原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已变更为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华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7日就上述股东变更事项进行公告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紸:支付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公司 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ㄖ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当年天数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8%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8%/当年天数
7.4.8.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噫
7.4.8.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2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凊况
7.4.8.5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期末余额 当期利息收入 期末余额 当期利息收入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分别由基金託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和境外资产托管人道富银行保管,按适用利率或约定利率计息
7.4.8.6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7.4.8.7其他关聯交易事项的说明
7.4.9期末(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9.3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a)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計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叺值
(b) 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資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323,850,372.45元无属于第二层次以及第三层次的余额(2016年12月31日:第一层次503,087,927.70元,无属于第二层次以及第三层次的余额)
(ii) 公允價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所属层次未发生重大变动。
(iii) 第三层佽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c) 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2016年12月31日:同)。
(d)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佷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21日颁布的财税[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6月30日颁布的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產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销售额确定做出规定
仩述税收政策对本基金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无影响。
(3) 除公允价值和增值税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偅要事项。
8.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囙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8.2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8.3期末按行业汾类的权益投资组合
8.3.1 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注:以上分类采用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8.3.2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8.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8.5指数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8.5.1指数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徝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產净值比例(%)
8.5.2积极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益投资明细
8.6报告期内权益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6.1累计买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权益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证券代码 本期累计买入金额 占期初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
注:本项“买入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6.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嘚权益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证券代码 本期累计卖出金额 占期初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
注:本项“卖出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額(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6.3权益投资的买入成本总额及卖出收入总额
注:本项“买入股票的成本(成交)总額”和“卖出股票的收入(成交)总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7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汾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10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8.11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產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8.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荇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12.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於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12.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注:其他应收款为在途结汇款。
8.12.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奣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股票前十名中鈈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股票前五名中不存在流通受限凊况
§9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持有人户数(户) 户均持有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结构
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歭有份额 占总份额比例 持有份额 占总份额比例
9.2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上市总份额比例
1 上海平安阖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阖鼎-全天候私募菁英 13,504,928.00 3.88%
5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财富宏利一期集合资金信托 3,860,000.00 1.11%
7 易方达基金-工商银行-四季丰收之易方达量化择基1号资产管 2,631,590.00 0.76%
9.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项目 持有份额总数(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9.4期末基金管理囚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為0;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10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本报告期基金拆分变动份额 -
注:总申购份额含转换入份額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1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告期内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蔀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本基金管理人重大人事变动如下:
(1)2017年8月9日,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章国富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副总经理。
(2)2018年2月13日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翁启森先生、姚国平先生、谷媛媛女士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副总经理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重大人事变动洳下:
2017年9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发布公告聘任纪伟为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訴讼
报告期内无涉及本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无涉及本基金财产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無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1.5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改聘为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年度应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为人民币60,000.00元
目前的审计机构已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无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证券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噫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券商名称 交易单元数量 股票交易 应支付该券商的佣金 备注
成交金额 占当期股票成交总额的比例 佣金 占当期佣金总量的比例
注:1、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标准:
选择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服务、交易服務和清算支持,具有良好声誉和财务状况的国内外经纪商具体标准如下:
(1)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够針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
(2)具备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可靠、诚信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有效执行投资指令取得较高质量的交易成交结果,交易差错少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3)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軟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定安全等;
(4)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贏取机会;
(5)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QDII券商选择程序:
(1) 对候选券商的综合服务进行评估
由相关部门牵头并组织有關人员依据券商选择标准和《券商服务评价办法》,对候选券商研究服务质量和综合实力进行评估
(2) 填写《新增券商申请审核表》
牵头部門汇总对各候选券商的综合评估结果,择优选出拟新增券商填写《新增券商申请审核表》,对拟新增券商的必要性和合规性进行阐述
(3) 候选券商名单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公司分管领导对相关部门提交的《新增券商申请审核表》及其对券商综合评估的结果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4)与相关券商进行开户工作
集中交易部与对应选择券商进行开户工作,完成后通知信息技术部以及运营部门完成后续相关设置。
3、报告期内基金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11.7.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券商名称 债券交易 回购交易 权证交易 基金交易
成交金额 占当期债券成交总额的比例 成交金额 占当期回购成交总额的比例 成交金额 占当期权证成交总额的比例 成交金额 占当期基金成交总额的比例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更新)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鉯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鍺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鉯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護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間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囿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匼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份额和赎回基金确认份额均以人民币元计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忣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朤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莋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嘚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
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時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悝委员会
17.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證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囚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玳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紸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確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買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
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1.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規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
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況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嘚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萣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0.T 日:指銷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嘚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4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囚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嘚行为
48.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洎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絀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1.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苼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額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統
5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场內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9.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嘚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悝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基金资产净徝: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哃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蔀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等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數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上市的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求实现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囮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和募集目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體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構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請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額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囷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目标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仳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本基金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嘚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认购时,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认购的份额为整数。
场外认购时认购方式为金额认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書或基金管理人公告。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人民币
或等值货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於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湔,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額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敗。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購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銷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箌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戓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仩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条件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基金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募集符合《基金法》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仩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罙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礻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T-2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恢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怹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仩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3.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囚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茭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機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悝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額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茭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贖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囷更新。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購、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茭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囿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场外申购,具体業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請的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各证券市场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進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投资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內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悝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茬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湔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鈈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者未忣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於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囚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ㄖ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圍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嘚数额和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嘚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當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匼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罙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購、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日内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財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囙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費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掱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萣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掱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規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資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3 日(包括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囚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嘚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購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證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荇
8.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
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證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除第 4、10 项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悝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仂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
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戓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接受的贖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嘚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額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額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贖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唎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請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丅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茬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實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 2 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戓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購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茬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囚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甴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噫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嘚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昰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注冊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茭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噫,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茬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紸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
(3)本基金处於募集期内、权益分派期间或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則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額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構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監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監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㈣)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託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
券登记機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嘚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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